不领取中标通知书和不供货生产企业及处理意见
蔬菜采购项目投标书
项目名称:xxxx第三中学学校食堂蔬菜采购项目编号:GSJTSZ2015SCZB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供应商: xxxxdxxx (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xxx (签字)投标日期:二〇一五年08月 22 日目录一、投标函 (3)二、开标一览表 (4)三、投标报价明细表 (5)四、投标保证金交纳和退付证明 (6)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七、供应商资格声明 (9)八、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执行类似项目一览表 (10)九、优惠条件承诺书 (11)十、售后服务承诺书 (12)十一、商务条款偏离表 (13)十二、检查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14)十三、技术条款偏离表 (15)十四、资格证明文件声明书 (16)十五、资质证明文件 (17)1、营业执照 (17)2、营业执照(副本) (18)3、税务登记证 (19)4、税务登记证(副本) (20)5、法定代表人 (21)6、工作人员健康证 (22)7、配货车辆行驶证及保险 (23)8、品牌客户反馈 (24)9、房屋租赁合同 (24)10、企业业绩 (28)一、企业业绩表 (25)二、三年内购销合同 (29)十六、服务方案 (27)1、公司简介 (27)2、配送规划方案 (28)3、公司供货能力及配送车辆明细 (30)1)、本公司蔬菜配送能力如下: (30)2)、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31)4、蔬菜储存方案 (31)5、售后服务 (32)6、配送服务机构主要人员情况表 (33)7、人事管理制度 (34)8、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37)一、安全应急(检)排查及整改治理管理制度 (37)二、蔬菜卫生安全控制方案 (38)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8)2、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 (39)3、卫生管理制度 (41)4、食品包装、存储、运输管理制度 (41)5、安全应急措施 (43)6、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45)9、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46)附:三年内的销售合同 (48)一、投标函致:xxxxd第三中学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d第三中学食堂蔬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次投标。
中标取消适用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是招投标双方共同期待的结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中标结果可能会被取消。
中标取消适用法律依据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若出现中标取消的情况,应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探讨中标取消的法律依据。
二、中标取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行为,被依法查实的;(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通投标行为,被依法查实的;(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泄露招标信息行为,被依法查实的;(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被依法查实的。
根据上述规定,若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上述情形,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结果,并依法重新招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对《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送达;(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若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泄露招标信息行为;(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行为。
开标后不发中标通知书
开标后不发中标通知书【篇一: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发布时间:2013-12-30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邹高铃(荣获第二届绍兴市律师论坛二等奖)内容摘要:《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未明确是何种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未明确当事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备案合同的应当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也未明确何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对上述的问题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解释,造成了司法界的争议与困惑。
本文以《合同法》的要约、承诺理论为基础,分析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并通过探析《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立法背景,对现在理论实务界争议最大的几种观点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当事人悔标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通过分析比较招标文件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认为招标文件是特殊的要约邀请,从而得出二者相违背时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为准来结算工程价款;以及对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实质性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书面合同;合同书;实质性内容一、问题的提出(一)案例介绍a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就xx花园建筑工程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了工程造价编制依据,并载明:各投标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自行决定工程投标造价的下浮率等,若中标,将一次包死,今后工程竣工结算不再调整;招标单位提供的实物工程量,施工结算按施工图进行调整,但其单价和取费标准不变,以投标时报价为准,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中标人放弃中标,如何处理?
中标人放弃中标,如何处理?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刘亚利大家都知道,一个项目从采购计划制定到采购需求调研,再到招标文件制作,组织开标评标等等,每个环节都需要充分准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对经办人员而言,在产生中标人的那一刻,常常有“如释重负”的感觉。
但如果遇到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那感觉无异于“晴天霹雳”。
这个形容夸张吗?其实一点也不。
因为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何处理弃标人?项目是重新招标还是顺延第二名?若要顺延,什么情况下顺延没有法律风险?顺延后,第一名与第二名的差价如何处理?等等。
这个难题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困扰着不少采购人。
亚利今天就来聊聊如何处理的。
首先要解决第一个问题: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该怎么处理?我们来看看法律法规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法律责任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法律明确规定了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是,如果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间供应商提出放弃中标,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大家知道,政府采购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受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合同订立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是在所难免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重新采购所需的费用,顺延第二名可能产生的差价,以及处理问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等等。
关于招标监督的规定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中的违规行为,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本单位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是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国家及公司有关招标制度的执行情况;(二)监督建立和完善招标采购制度及监督约束机制;(三)对招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四)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五)协调解决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查处,提出监察建议和做出监察决定;(七)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或处置投标方的有关投诉。
第三章监督方式与范围第五条采取派员现场监督的方式进行全程监督,原则上在以下项目中必须开展招标监督:(一)集团暨股份公司融资、投资的项目,其中海外投资项目为重点;以及围绕这些项目实施的物资、设备采购、工程承包、中介服务等;(二)以BT、BOT、BOO模式运作的项目;(三)新建、改建工程、技术改造、室内外装修、信息化建设、机关办公、后勤服务等需招标项目且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办公用品等年度采购量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虽达不到以上标准,但职工群众非常关注,敏感热点项目。
第四章监督内容第六条对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开标前监督(一)检查是否制定了招标方案;是否成立了相关的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二)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集团暨股份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真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三)对有无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公开招标,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对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五)对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规定媒介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否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有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等情况进行监督;(六)检查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推荐入围单位,被邀单位是否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会议记录及签字手续,需报上级单位审批或备案的是否按程序办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七)招标设有标底的,对标底编制过程的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干预标底确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八)如委托招标,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条件、信誉进行检查;(九)检查评标委员会人数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人员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回避原则;(十)检查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开、评标地点、工作环境、会务安排、投标文件收取与保管等是否达到封闭管理和保密工作要求。
中标拒签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方拒签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中标拒签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一、中标拒签合同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以依法进行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中标拒签合同的原因分析1. 中标人自身原因(1)中标人可能由于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2)中标人可能认为合同条款对自身不利,不愿履行合同。
(3)中标人可能存在恶意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招标人原因(1)招标文件存在不明确、不合理等缺陷,导致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
(2)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导致中标人产生疑虑。
(3)招标人存在腐败、舞弊等违法行为,导致中标人不愿履行合同。
3. 市场原因(1)市场竞争激烈,中标人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不愿履行合同。
(2)行业整体环境恶化,中标人面临生存压力,不愿履行合同。
三、中标拒签合同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中标企业因资金问题拒签合同某中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凭借自身优势成功中标。
企业经营状况承诺书(共5篇)
企业经营状况承诺书(共5篇)第1篇:企业经营状况承诺书企业经营状况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我公司作为工程监理投标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现阶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招标人或者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构,如果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上述事项上存在提取虚假信息的情况,不管招标人或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是否有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地放弃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如果我公司已经收到中标通知书,我公司无条件地承认,我公司所收到的本工程中标通知书为无效文件,对招标人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和损失均由我公司承担。
本承诺具有相应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是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 2021年8月5日第2篇:经营状况承诺书企业经营状况承诺书我公司承诺:目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第3篇:企业经营状况履约情况承诺书企业经营状况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我公司作为工程监理投标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现阶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招标人或者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构,如果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上述事项上存在提取虚假信息的情况,不管招标人或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是否有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地放弃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如果我公司已经收到中标通知书,我公司无条件地承认,我公司所收到的本工程中标通知书为无效文件,对招标人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和损失均由我公司承担。
本承诺具有相应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是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工程招标结束后,中标人不领情中标通知书怎么办?
最佳答案
我不知道那个法规规定:“中标通知书由中标人到招标人处领取”?我学习的法律法规都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那个时间开始(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谁改变中标结果或放弃中标,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你们的错误就是“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而不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你用电话通知领取中标通知书,我不取!等于你未发出!这就造成了你们的被动局面。 全国招标信息网陈萧宇建议:赶快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从发出时间开始(该通知还在路上)中标人如果放弃中标或不按中标通知书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扣留,并补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中标通知书迟迟不发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迟迟不发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问:某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后,由于采购人
原因,直到投标有效期结束仍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一中标候
选人是否可向采购人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可以,采购人的赔偿
责任是否包括项目实施的预期利润?
答:可以索赔。
招标投标本质上是一个交易合同的缔约过程。
招标公告和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而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采购人迟迟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其法律责任应归于缔约过失责任。
业界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以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限。
由于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很多,在司法实践中,在计算采购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一般不把预期利润计入其中。
企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细则(精选7篇)
企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细则(精选7篇)制度的确立,让企业的发展得到稳定,也很好地维护了工作的秩序。
那么,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企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细则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企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细则精选篇1(一)公司各部门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实行先入库存、后使用制度。
(二)购置部门采购物资应及时与总务部负责人和仓库员联系,通知到货时间、数量、货物品种,并协助做好搬运工作。
(三)仓管员对仓物料必须严格验查物料的品名、规格和数量。
发现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与单据、运单不符,应及时通知购置部门向供货单位办理补料或退货手续。
进仓物料的质量验收由购置部门负责。
(四)经办理验收手续进仓的物料,仓管员应及时开出“仓库收料单”,仓库据此记账并送经办人一份,用以办理付款手续。
(五)各部门领用物料,必须填制“仓库领料单”,经使用部门经理(负责人)签名,再交总务部负责人批准,方能领料。
公司贵重物品的领用,由使用部门书面申请,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领料手续。
(六)为提高各部门领料工作的计划性及有利于加强仓库物资的管理,采用隔天发料办法,定为星期二、三、五,三天办理领料事宜,特殊情况除外。
(七)各部门下月领用物料的计划,应在上月终5天前(即每月的二十五日)报总务部。
临时补给物资必须提前三天报总务部。
(八)物业出仓,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填制“仓库领料单”,并验明物业的规格、数量、经总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发货,仓管员应及时记账。
(九)仓管员对任何部门均应严格按先办出仓手续后发货的程序发货。
严禁先出货后补手续的错误做法。
严禁白条发货。
(十)仓管员应对各项物料设立“物料购、领、存货卡”,凡购入,领用物料,应立即做相应的记载,及时反映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账、物、卡三相符。
(十一)仓库应每月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发现升溢、损缺,应办理物资盘盈、盘亏报告手续,填制“商品、物料盘盈、盘亏报告表”,经公司领导批准,据以列账,并报财务部一份、总务部一份。
使用品牌中标未拿货告知书
使用品牌中标未拿货告知书摘要:一、引言:背景介绍及重要性二、中标未拿货的原因分析三、中标未拿货的影响四、应对策略及建议五、总结:中标未拿货告知书的意义正文:尊敬的客户:您好!在使用品牌中标未拿货告知书的过程中,我们希望为您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您更好地了解和应对中标未拿货的情况。
本文将围绕中标未拿货的背景、原因、影响及应对策略展开分析,旨在为您提供实用的指导意见。
一、引言:背景介绍及重要性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中标未拿货现象时有发生。
中标未拿货指的是在招标过程中,中标人因各种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深入了解中标未拿货的原因、分析其影响并提出应对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标未拿货的原因分析1.投标企业原因:投标企业资质不符、资金不足、合同履行能力差等。
2.招标文件问题:招标文件存在歧义或模糊表述,导致中标企业无法按照要求执行。
3.外部环境因素:政策变动、市场环境变化等,使得中标企业无法按计划签订合同。
4.人为因素: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存在人为干扰,如关系户、权力寻租等。
三、中标未拿货的影响1.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导致招标方和投标方经济损失,浪费社会资源。
3.影响投标企业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
4.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应对策略及建议1.投标企业要加强自身资质和合同履行能力,确保投标文件的准确性。
2.招标方要完善招标文件,明确合同条款,避免产生歧义和模糊表述。
3.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4.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
5.强化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签订和履行监督机制。
五、总结:中标未拿货告知书的意义中标未拿货告知书是针对中标企业未履行合同行为的一种管理手段。
通过分析中标未拿货的原因、影响及应对策略,有助于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供应商无故拒签采购合同《条例》如何处罚
供应商无故拒签采购合同《条例》如何处罚案例回放某市监狱管理局“刺绳隔离网和蛇腹型刀刺网”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经评审,A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采购代理机构于2014年3月19日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A公司要在2014年4月19日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同时,采购人向A公司授权代表张某提供了QQ邮箱、手机、座机等联系方式以及合同样稿。
但A 公司迟迟未就合同签订事宜与采购人联系。
为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多次通过电话催促A公司加快合同签订进度,但张某不接电话或无故推诿,截止到4月19日A公司对签订合同无任何实质行为。
因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将此情况向财政部门进行了反映。
财政部门电话联系了张某,其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
财政部门随即向A公司发送了公函,要求其对未在规定时间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进行解释。
但A 公司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鉴于以上情况,财政部门作出了取消A公司该项目中标资格及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专家点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可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本案例中,A公司中标后采取“拖延战术”,拒不签订采购合同,面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催促以及财政部门的调查不予理睬和回复、情节严重,因此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该案例发生在2014年,因此,财政部门以财政部第18号令第75条作为处理依据。
但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对此种情形的规定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会如何处理?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会如何处理?招投标中有中标人也有未中标人,在得出中标结果后那些投标文件都变成了未中标文件,对于这些未中标文件的处理也是一项费力费神的工程,特别是投标文件内容也涉及到各个行业项目的机密,不能草率处理。
在这篇我们就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下未中标文件的处理方法。
一、正本保存副本处置方式不同“未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正本由采购中心存档15年,副本保存1个月后销毁处理。
原则上,采购人只保留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副本,投标供应商无论中标与否,均不得带走投标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负责人李深河介绍说。
“所有投标文件正本均存档,保存15年,副本1年后销毁。
”山西省晋城市政府采购中心张晓敏表示,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不仅是签订采购合同的法律依据,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副本公示期结束后交给采购人存档备查。
“正本和副本都保存,但分开归档。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相关人士介绍说,为了缓解采购档案保存的现实压力,该中心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一家社会档案机构保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记者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了解到,这两个采购中心的做法是,所有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一起归档保存。
“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正本我们按法律要求保存,副本采购人保存,其他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项目无质疑,让供应商带走。
”某中央单位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他们保存了采购项目的全套电子文件,为减轻纸质文件的存档风险,允许未中标供应商带走投标文件。
“站在未中标供应商的角度来说,出于总结得失经验、保守商业秘密等考虑,供应商希望能够退还投标文件。
不过,即便采购中心保存了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文档,出现质疑投诉需要追溯查找时,允许带走未中标投标文件可能会存在问题。
”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分析道。
实践中,各地各单位对于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不同。
那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二、法律已明确保存期限15年“投标文件应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保存,实践中一般由采购代理机构保存。
问答中标供应商未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拒签合同合法吗?
问答中标供应商未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拒签合同合法吗?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六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15万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1725字,阅读完约3分钟”问:中标供应商未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拒签合同合法吗?答:采购人拒签合同不合法。
财政部87号令明确,中标结果公告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而不是等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
采购人并不能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取得拒签合同的权利,此时,采购人依然受到中标成交结果的约束,更应当积极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弥补自身过失。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某小微企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信息填写为经销商的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答:可以,供应商依法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问:一个关于垃圾处理场渗滤液设备采购的项目,6月20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7月10日,逾期交货20天甲方可解除合同,现已经逾期40天左右,甲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重新组织招标?答:政府采购合同使用《民法典》,如果所欠采购合同中明确了逾期交货20天后甲方可以无责解除合同,那么现在已经逾期40天了,根据合同的约定,甲方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处理办法探讨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处理办法探讨摘要:我国建筑工程中招标投标活动目前已历了二十多年的应用历程,怎样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仍然是当今建筑行业努力研究的问题。
但是对招标投标文件的规范管理方面问题,仍然没有引起行业的重视。
对于招标投标档案的管理目前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的法律与理论分析,来讨论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该如何处理。
认为有价值的投标文件处理办法,及需要保证招标人档案完整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招标投标;未中标文件;处理办法引言:目前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竞争性缔约方式被广泛使用。
招标人需要经过评议从大于三家的投标人之中选择最具竞争力的中标者,并与之订立合同,而其他的投标人则因竞争失败而丧失合同机会。
开标前、评标中、推荐候选中标人至最后确定中标人以前,招标人均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宣告某项投标为废标,在一些情况下更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人的废标权是否被正当的行使,不仅关系招标投标活动能否顺利地进行也关系到投标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进行分析。
1.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处理对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处理,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
不过可供参考的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存档及书面报告】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至于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是否包括“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尚需看各地的规定,我们目前的做法是保留半年。
如果保留15年,那将需要一个巨大的仓库,所以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保存期应有所不同。
2.招标方采购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原因2.1与法律存在冲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中标人是否可以未领取中标通知书为由放弃中标吗.doc
中标人是否可以未领取中标通知书为由放弃中标吗对于中标人是否可以未领取中标通知书为由放弃中标吗?这一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后,往往只会电话通知中标人来领取中标通知书,一般情况下,这样做也无可厚非,因为对参与招标投标的人而言,最希望的就是接到中标的消息。
但实践中,也时常出现中标人不想再参与该建筑工程项目,而故意不领中标通知书,希望以此为由放弃中标的情况。
事实上,大部分情况下,中标人这种“鸵鸟”做法都是行不通的。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后,在电话里通知中标人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的,一般都会同时通过邮政寄送、快递、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如此一来,中标人就不能以未领取中标通知书为由放弃中标了,否则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的,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招标人有权不退中标人预交的招标保证金。
2、招标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招标人实际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补足赔偿。
3、若中标人没有交招标保证金的,需要全额赔偿招标人的实际损失。
但值得的注意的,若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结果后,未及时主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而只是电话(口头)通知中标人来领取的,那中标人未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就能以未收到中标通知书为由放弃中标,并要求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等费用。
这是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结果后,是有义务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人通知书,而不是“坐等”中标人来领取的。
如果招标人没有及时履行发出中标通知书义务的,那么中标人以没有收到中标通知书为由弃标,就可能成功,且还能收回相应招标保证金。
因此,要是因为建筑工程招标中标发生纠纷的,建议及时向建筑工程律师进行咨询,弄清楚其中潜藏的法律风险,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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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10
二级529
环磷腺苷葡胺
注射液
60mg:2ml
支
GMP
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11
二级542
贝尼地平
片剂
4mg*7片
盒
GMP
华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10ml
支
GMP
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
原材料涨价申请废标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
27
基药204
益母草颗粒
颗粒剂
15g*20袋
盒
GMP
四川彩虹制药有限公司
原材料涨价申请废标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
28
基药20
藿香正气水
口服药
10ml
支
GMP
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
停产整顿、申请废标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投标保证金
取消中标资格 取消中标资格
取消中标资格
32
二级129
替硝唑
胶囊剂 0.25g*16粒 1g:5ml
盒
GMP
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降价、申请废标
33
基药54
磺胺嘧啶钠
注射液
支
GMP
瑞阳制药有限公司
国家降价、申请废标
4
颗粒剂
盒
GMP
河北永丰药业有限公司 广州星群(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广州星群(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20
二级1061
灵芝胶囊
胶囊剂 0.27g*24粒
盒
GMP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21
二级1108 枇杷止咳颗粒
山东长富洁晶药业有限公司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15
二级889
丹参舒心胶囊
胶囊剂
0.3g*36粒
盒
GMP
四川科创制药有限公司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16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二级922
断血流口服液
口服液
10ml*6支
盒
GMP
广东东方神草药业有限公司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7
二级394
注射液
2ml
支
GMP
诺氏制药(吉林)有限公司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8
二级395
脑苷肌肽
注射液
5ml
支
GMP
诺氏制药(吉林)有限公司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9
二级434
羧甲司坦
片剂
0.25g*12片
盒
GMP
大同市云华药业有限公司
附件:
不领取中标通知书和不供货生产企业及处理意见
顺序号 招标序号 通用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质量层次 中标药品生产企业 处理原因 不领取中标通知书、 不供货 不领取中标通知书、 不供货 不供货 处理意见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投标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 录,禁止两年内参加宁夏药品统一招标采购活动。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投标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 录,禁止两年内参加宁夏药品统一招标采购活动。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阿奇霉素
注射液
瓶
GMP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5
二级132
利福霉素 重组人干扰素 α-2b 脑苷肌肽
注射液
支
GMP
海南利能康泰制药有限公司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6
二级331
粉针剂
300万U
支
GMP
北京瑞得合通药业有限公司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3
17
二级971
更年宁心
胶囊剂
0.5g*24粒
盒
GMP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18
二级1017
活血通脉片
片剂
0.5g*72片 6g(无糖 型)*10袋
盒
GMP
长春天诚药业有限公司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19
二级1059 利咽解毒颗粒
颗粒剂
3g*10袋
盒
GMP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22
二级624
尿激酶
粉针剂
50万U 10ml:L-门 冬氨酸 850mg、钾 114mg、镁 42mg 150mg
支
单独定价
原材料涨价申请废标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
23
二级701
门冬氨酸钾镁
注射液
支
GMP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材料涨价申请废标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
24
二级1243
血栓通粉针
粉针剂
支
GMP
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 原材料涨价申请废标 有限公司 山西云华药业有限公司 原材料涨价申请废标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
25
基药57
环丙沙星
片剂
0.25g*10片
盒
GMP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
26
基药132
丹参注射液
注射液
12
二级569
硝酸异山梨酯
注射液
20mg:5ml
支
GMP
山东海山药业有限公司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13
二级599
前列地尔
粉针剂
20ug
支
GMP
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
不供货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
14
二级874
穿心莲内酯
注射液
0.2g:50ml
瓶
GMP
1
基药384
口服补液盐Ⅰ
散剂
14.75g
袋
GMP
陕西春晖药业有限公司
2
基药33
牛黄解毒胶囊
胶囊
0.3*20粒
盒
GMP
重庆芸峰药业有限公司 克罗地亚普利瓦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 海南天涯制药有限公司
3
二级72
阿奇霉素
胶囊剂 0.125g*6粒 0.125g:100 ml 0.25g:5ml
盒
单独定价
4
二级75
29
基药34
牛黄解毒片
片剂
24片
袋
GMP
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
停产整顿、申请废标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投标保证金
30
基药161
元胡止痛片
片剂
100片
瓶
GMP
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
停产整顿、申请废标
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
31
二级26
头孢丙烯片
片剂
0.25g*4片
盒
GMP
南京亿华药业有限公司
国家降价、申请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