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调味料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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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调味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绵白糖、赤砂糖、果葡糖浆、番茄酱、番茄粉、黄芥子中的一种或数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辣椒、洋葱、鲜切蔬菜(茄子、西葫芦)、速冻果蔬制品(土豆、胡萝卜、豌豆、甘蓝、菠菜、玉米粒、菠萝、黄桃、芒果、香蕉、榴莲)、椰纤果、脱水蒜片、酱腌菜(野山椒、墨西哥辣椒、韭菜花酱)、浓缩果蔬汁(浓缩柠檬汁、浓缩苹果汁、胡萝卜浓缩汁、洋葱浓缩汁、大葱浓缩汁、姜浓缩汁、番茄浓缩汁)、蛋液(20%加糖蛋黄液)、蛋粉(蛋黄粉)、食用玉米淀粉、湿热处理淀粉、麦芽糊精、小麦粉、玉米糁、食用盐、食用葡萄糖、味精、麦芽糖、咖喱粉、菇精调味料(香菇精粉)、海鲜粉调味料(贝精、甜虾精、鲣鱼风味调味料)、半固态复合调味品(肉类半固态复合调味品)、酵母抽提物、蚝油、甜面酱、鱼露、米酱、芥末酱、芝麻酱、花生酱、蛋黄酱、腐乳、海藻调味料(海藻调味粉、海藻调味液)、水产品调味料(水产品调味液)、复合调味料系列(鸡汤调味料、骨汤调味料、金华火腿精、杂色蛤精、烤香葱油、鲜香鸡油、甜辣酱、豆瓣酱)、酿造酱油、酿造食醋、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葡萄酒、调味料酒(味醂)、发酵配制酒(料理用清酒)、龙舌兰酒、巴氏杀菌乳、植物蛋白饮料(椰汁)、橘皮(陈皮)、黄芥子、白芷、大豆油、橄榄油、芝麻油、食用猪油、稀奶油、奶油(黄油)、无水奶油、人造奶油、干酪、奶酪粉、加糖炼乳、蜂蜜、香辛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葡萄糖酸-δ-内酯、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冰乙酸、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番茄红素、焦糖色(普通法)、焦糖色(亚硫酸铵法)、5'-呈味核苷酸二钠、单,双硬脂酸甘油酯、山梨酸钾、柠檬酸、黄原胶、果胶、结冷胶、抗坏血酸(维生素C)、苯甲酸钠、乙酸钠(醋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乳酸、海藻酸丙二醇酯、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吐温60)、辣椒红、β-胡萝卜素、食品用香精数种原料,经称量、加热调配(均质)、装袋密封、杀菌、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和液态复合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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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55小麦粉
GB1445绵白糖
GB1535大豆油
GB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GB1886.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
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
GB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GB1886.17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
GB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
GB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1886.2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海藻酸丙二醇酯
GB19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又名冰醋酸)
GB1986食品添加剂单、双硬脂酸甘油酯
GB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制品
GB2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
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5009.185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T5009.191食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定
GB54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酪
GB/T5461食用盐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7657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δ-内酯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233芝麻油
GB88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
GB/T8885食用玉米淀粉
GB8937食用猪油
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
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调味品
GB/T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131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炼乳
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T14215番茄酱罐头
GB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抗坏血酸)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
GB15037葡萄酒
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
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GB18186酿造酱油
GB18187酿造食醋
GB19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
GB196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GB/T20880食用葡萄糖
GB/T20882果葡糖浆
GB/T20883麦芽糖
GB/T20884麦芽糊精
GB/T21999蚝油
GB/T22266咖喱粉
GB/T22496玉米糁
GB23347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GB/T23530酵母抽提物
GB255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果胶
GB255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结冷胶
GB2555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吐温60)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99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GB299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GB299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
GB/T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
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GB306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酸钠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479人造奶油
NY/T957番茄粉
NY/T1071洋葱
NY/T1522椰子产品椰纤果
NY/T1987鲜切蔬菜
QB/T1733.4花生酱
QB/T1871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QB/T2343.2赤砂糖试验方法
QB/T2845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
SB/T10170腐乳
SB/T10260芝麻酱
SB/T10296甜面酱
SB/T10324鱼露
SB10338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SB/T10439酱腌菜
SB/T10484菇精调味料
SB/T10485海鲜粉调味料
SB/T10754蛋黄酱
SB/T10755芥末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第19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6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
3分类
3.1产品按组织形态分为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和液态复合调味料二类。

3.2产品按食用方法分即食调味料和非即食调味料二类。

4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1.2绵白糖
应符合GB1445和GB13104的规定。

4.1.3赤砂糖
应符合QB/T2343.2和GB13104的规定。

4.1.4果葡糖浆
应符合GB/T20882的规定。

4.1.5番茄酱
应符GB/T14215的规定。

4.1.6番茄粉
应符合NY/T957的规定。

4.1.7辣椒
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

4.1.8洋葱
应符合NY/T1071的规定。

4.1.9鲜切蔬菜(茄子、西葫芦)
应符合NY/T1987的规定。

4.1.10椰纤果
应符合NY/T1522的规定。

4.1.11酱腌菜(野山椒、墨西哥辣椒、韭菜花酱)
应符合SB/T10439的规定。

4.1.12浓缩果蔬汁(浓缩柠檬汁、浓缩苹果汁、胡萝卜浓缩汁、洋葱浓缩汁、大葱浓缩汁、姜浓缩汁、番茄浓缩汁)
应符GB17325的规定。

4.1.13食用玉米淀粉
应符合GB/T8885的规定。

4.1.14湿热处理淀粉
应符合GB2713的规定。

4.1.15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20884和GB15203的规定。

4.1.16小麦粉
应符合GB1355的规定。

4.1.17玉米糁
应符合GB/T22496的规定。

4.1.18食用盐
应符合GB/T5461的规定。

4.1.19食用葡萄糖
应符合GB/T20880和GB15203的规定。

4.1.20味精
应符合GB/T8967的规定。

4.1.21麦芽糖
应符合GB/T20883和GB15203的规定。

4.1.22咖喱粉
应符合GB/T22266的规定。

4.1.23菇精调味料(香菇精粉)
应符合SB/T10484的规定。

4.1.24海鲜粉调味料(贝精、甜虾精、鲣鱼风味调味料)
应符合SB/T10485的规定。

4.1.25酵母抽提物
应符合GB/T23530的规定。

4.1.26蚝油
应符合GB/T21999和GB10133的规定。

4.1.27甜面酱
应符合SB/T10296和GB2718的规定。

4.1.28鱼露
应符合SB/T10324和GB10133的规定。

4.1.29芥末酱
应符合SB/T10755的规定。

4.1.30芝麻酱
应符合SB/T10260的规定。

4.1.31花生酱
应符合QB/T1733.4的规定。

4.1.32蛋黄酱
应符合SB/T10754的规定。

4.1.33腐乳
应符合SB/T10170的规定。

4.1.34酿造酱油
应符合GB18186的规定。

4.1.35酿造食醋
应符合GB18187的规定。

4.1.36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应符合SB10338的规定。

4.1.37葡萄酒
应符合GB15037的规定。

4.1.38发酵配制酒(料理用清酒)
应符合GB2758的规定。

4.1.39龙舌兰酒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6号公告和GB2757的规定。

4.1.40巴氏杀菌乳
应符合GB19645的规定。

4.1.41植物蛋白饮料(椰汁)
应符合GB7101的规定。

4.1.42橘皮(陈皮)、黄芥子、白芷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规定。

4.1.43大豆油
应符合GB1535中一级的规定。

4.1.44橄榄油
应符合GB23347的规定。

4.1.45芝麻油
应符合GB8233的规定。

4.1.46食用猪油
应符合GB8937的规定。

4.1.47稀奶油、奶油(黄油)、无水奶油
应符合GB19646的规定。

4.1.48人造奶油
应符合NY479的规定。

4.1.49干酪、奶酪粉
应符合GB5420的规定。

4.1.50加糖炼乳
应符合GB13102的规定。

4.1.51蜂蜜
应符合GB14963的规定。

4.1.52香辛料(不包含罂粟籽)
质量应符合GB/T15691,名称应符合GB/T12729.1的规定。

4.1.53柠檬酸钠
应符合GB1886.25的规定。

4.1.54葡萄糖酸-δ-内酯
应符合GB7657的规定。

4.1.55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
应符合GB29932的规定。

4.1.56冰乙酸
应符合GB1903的规定。

4.1.57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应符合GB29931的规定。

4.1.58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应符合GB29929的规定。

4.1.59焦糖色(普通法、亚硫酸铵法)
应符合GB1886.64的规定。

4.1.605'-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

4.1.61单,双硬脂酸甘油酯
应符合GB1986的规定。

4.1.62山梨酸钾
应符合GB1886.39的规定。

4.1.63柠檬酸
应符合GB1886.235的规定。

4.1.64黄原胶
应符合GB1886.41的规定。

4.1.65果胶
应符合GB25533的规定。

4.1.66结冷胶
应符合GB25535的规定。

4.1.67抗坏血酸(维生素C)
应符合GB14754的规定。

4.1.68苯甲酸钠
应符合GB1886.184的规定。

4.1.69乙酸钠(醋酸钠)
应符合GB30603的规定。

4.1.70番茄红素(合成)、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

4.1.71乳酸
应符合GB1886.173的规定。

4.1.72海藻酸丙二醇酯
应符合GB1886.226的规定。

4.1.73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吐温60)
应符合GB25553的规定。

4.1.74辣椒红
应符合GB1886.34的规定。

4.1.75β-胡萝卜素
应符合GB8821的规定。

4.1.76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

4.1.77调味料酒(味啉)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78脱水蒜片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4.1.79海藻调味料(海藻调味粉、海藻调味液)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4.1.80半固态复合调味品(肉类半固态复合调味品)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4.1.81蛋液(20%加糖蛋黄液)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4.1.82蛋粉(蛋黄粉)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4.1.83米酱应符合附录G的规定。

4.1.84水产品调味料(水产品调味液)应符合附录H的规定。

4.1.85复合调味料系列(鸡汤调味料、骨汤调味料、金华火腿精、杂色蛤精、烤香葱油、鲜香鸡油、甜辣酱、豆瓣酱)应符合附录I的规定。

4.1.86速冻果蔬制品(土豆、胡萝卜、豌豆、甘蓝、菠菜、玉米粒、菠萝、黄桃、芒果、香蕉、榴莲)应符合附录J的规定。

4.1.87以上原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液态复合调味料
色泽具有该产品固有颜色具有该产品固有颜色
组织形态粘稠软膏状均匀流体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
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
异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液态复合调味料干燥失重(水分)/(g/100g)≤85.0--
食盐(氯化物)/(g/100g)≤20.022.0
3-氯-1,2-丙二醇a/(mg/kg)≤0.4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g)≥0.050.01
亚硝酸盐(以NaNO
2计)
b
/(mg/kg)≤2020
总砷(以As计)/(mg/kg)≤0.50.5
铅(以Pb计)/(mg/kg)≤0.90.9
展青霉素c/(μg/kg)≤5050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注:a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b仅限于添加酱腌制品的产品;
c仅限于添加浓缩苹果清汁的产品。

4.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指标
即食调味料非即食调味料菌落总数/(cfu/g)≤10001000
大肠菌群/(MPN/100g)≤3030
致病菌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
指标n c m M
沙门氏菌500——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不得检出志贺氏菌--------不得检出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4.5食品添加剂
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6真实性要求
产品不得加入非食用物质。

4.7生产加工过程中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5试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取50g样品,搅拌均匀后倒入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条件下,用肉眼观察,检查其色泽、组织状态、滋味。

5.2理化指标
5.2.1干燥失重(水分)
按照GB5009.3规定方法检验。

5.2.2食盐(氯化物)
按照GB/T12457规定方法检验。

5.2.33-氯-1,2-丙二醇
按GB/T5009.191规定方法检验。

5.2.4氨基酸态氮
按GB5009.235规定方法检验。

5.2.5亚硝酸盐
按GB5009.33规定方法检验。

5.2.6总砷
按GB5009.11规定方法检验。

5.2.7铅
按GB5009.12规定方法检验。

5.2.8展青霉素
按GB/T5009.185规定方法检验。

5.2.9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方法检验。

5.3微生物指标
5.3.1菌落总数
按GB4789.1和GB4789.2规定方法检验。

5.3.2大肠菌群
按GB4789.1和GB/T4789.3-2003规定方法检验。

5.3.3致病菌
按GB4789.1和GB4789.4、GB4789.5、GB4789.10第二法规定方法检验。

6检验规则
6.1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配方、同规格、同班次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从每组批产品随机抽样10
包装,分别做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留样。

6.2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两类,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过品质管理科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干燥失重(水分)、食盐(氯化物)、氨基酸态氮、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对产品要求中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来源或设备有较大变化时;
c)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且不得复验。

其他项目不合格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标志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标志应清晰、牢固。

运输包装箱的图示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为食品级聚乙烯复合塑料包装,封闭严密,应符合GB9683的规定。

产品外包装使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7.3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无杂物。

7.4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

7.5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下,产品未启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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