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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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鲁政办字[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8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9年9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9〕149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省减灾委员会2.2 省减灾委办公室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讯和信息准备3.4 装备和设施准备3.5 人力资源准备3.6 社会动员3.7 科技准备3.8 宣传、培训和演练4 信息管理4.1 预警信息4.2 灾情管理5 预警响应5.1 启动条件5.2 启动程序5.3 预警响应措施5.4 预警响应终止6 应急响应6.1 Ⅰ级响应6.2 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6.4 Ⅳ级响应6.5 信息发布6.6 其他情况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性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 附则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 奖励与责任8.3 预案演练8.4 预案更新及管理8.5 制订与解释部门8.6 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 (根据会签意见修改稿)山东省地震局二〇一〇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三章地震监测和预测预报第四章地震灾害防御第五章地震应急与救援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七章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信息发布第八章防震减灾科技进步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防震减灾有关的活动(是否需细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共青团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备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27•【字号】鲁政办字〔2024〕103号•【施行日期】202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0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6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27日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关于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专项工作方案

关于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专项工作方案

关于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专项工作方案为了加强对自然灾害重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专项工作方案》。

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推动防灾减灾工作落地、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加强宣传教育等。

首先,专项工作方案强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立法,加强对自然灾害的管理和控制,规范各个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防灾减灾工作。

制定灾害预防应急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预防体系和紧急处置机制。

此举对于推动防灾减灾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次,方案强调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

通过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提高防灾减灾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加大对自然灾害的研究力度,提高对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的认识,掌握先进的预防和监测技术。

加强对灾后恢复和重建技术的研究,提高防灾减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方案强调推动防灾减灾工作落地。

通过落实各项措施,提高防灾减灾工作的实效。

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合理布局,减少灾害风险。

加强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的应对灾害能力。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灾害防治设施,提高抗灾能力。

加强城市和农村社区的社会组织和服务能力,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

第四,方案强调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

通过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提高防灾减灾工作的应对能力和紧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防灾减灾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专业救援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加强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尽快使受灾地区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最后,方案强调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加大对自然灾害知识的宣传,增加公众对自然灾害的认识和了解。

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的知识和技能。

推动社会组织和媒体的参与,加强对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报道,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防范和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的合力。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鲁应急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有关省属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气象局2020年4月30日山东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部署,结合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一)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各项工作任务,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强化属地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建立政企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按照尾矿库等别和安全风险大小程度,区分轻重缓急,以尾矿库“头顶库”(坝体外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3人(含)以上常住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为重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稳步推进。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鲁卫生应急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鲁卫生应急发[2010]3号)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和做好我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能力,我厅制定了《山东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山东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及职责2.1指挥机构2.2日常管理机构2.3 专家咨询机构2.4专业技术机构3.应急准备3.1预案制定3.2 风险评估3.3建立协调机制3.4健康教育3.5检查督导4.应急响应4.1响应条件4.2响应措施4.3响应终止5 恢复重建与总结5.1恢复重建5.2善后处理5.3总结与评估6保障6.1卫生应急队伍保障6.2 经费保障6.3物资保障6.4 基础设施保障6.5交通运输保障6.6通信与信息保障7.责任与奖励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的管理8.3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山东省是自然灾害多发省份之一。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和做好我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预案。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鲁应急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为建立和规范应急救援队伍从事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补偿机制,保障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4日附件: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附件山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应急救援队伍从事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补偿机制,保障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省内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除外)。

省外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受国家部委指派或我省邀请的应急救援队伍。

补偿对象主要指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动的参加省内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以及根据国家部委指令参加省外应急救援行动而得不到补偿的省内应急救援队伍。

省内应急救援行动包括启动省级灾害事故应急响应或根据省领导要求,由省防汛抗旱、减灾、森林防火、地震等有关省指挥部以及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开展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活动。

第三条应急救援补偿坚持“统一领导、依法依规、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事求是、适当补偿”的原则,对各级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予以保障,对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给予必要补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鲁政办字〔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4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9日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雷雨)大风、海上(雷雨)大风、陆地大雾、海上大雾、雷电、冰雹、高温、低温、道路结冰、沙尘暴、干旱、霜冻等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工作。

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气象灾害损失向减轻气象灾害风险转变,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鲁政字[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的通知(鲁政字〔2014〕6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现就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以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修订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努力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可能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各市以及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认真编制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开展地质灾害详细勘查,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要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要定期检查督促,确保完成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三、各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

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规划》的要求,严格落实防治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

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明确责任单位,落实防治责任。

《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2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鲁政办字〔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6日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提高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省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山东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发生中型及小型地质灾害时,由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协调地质灾害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2.1 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指挥长: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畜牧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山东银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省军区、武警山东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自然灾害预防与应对措施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自然灾害预防与应对措施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自然灾害预防与应对措施自然灾害是全球范围内都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对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作为自然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承担着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重要责任。

为了减少损失并确保公众的安全,自然资源部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一、加强灾害监测与预警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首先需要重视灾害监测与预警工作。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监测和预警各类自然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供有效的应对指导。

例如,在地质灾害监测方面,应当利用遥感技术、实时监测设备等手段,及时了解地质灾害的形势,并采取相应的针对性措施,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二、加强灾害风险评估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应该了解各类自然灾害的潜在风险,评估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预测和量化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相应的防灾减灾政策和措施。

例如,在水资源管理中,应根据历史水文数据和气候变化趋势,预测水灾的发生可能性,并制定相应的防洪措施和水资源调度方案。

三、加强灾害防治工作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参与灾害防治工作,推动防灾减灾工作的开展。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防灾减灾的实施,提高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

例如,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制定森林火灾防治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供培训和指导,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确保及时、有效地控制火灾的蔓延。

四、加强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参与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

通过加强应急救援机制的建设,提前预案,调度资源,协调救援力量,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

例如,在地震后,应及时组织抢险队伍进入灾区,开展救援工作,并积极协调各方力量进行灾后重建,帮助灾区居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五、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自然灾害预防和应对的技术创新。

通过深入研究自然灾害的成因和机理,开发新的监测、预警和防灾技术手段,提高自然灾害的识别和预测能力,并探索新的防灾减灾方法。

减少自然灾害风险保证措施

减少自然灾害风险保证措施

减少自然灾害风险保证措施一、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地质灾害是由于地质因素引起的自然灾害,如滑坡、泥石流、地震等。

为减少地质灾害风险,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全面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科学评估地质灾害风险,确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合理规划土地利用。

2.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地质灾害隐患和变化趋势,及时发出预警,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 加强工程防治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进行治理,如加固山体、建设护坡和排水系统等。

二、水灾防范措施水灾是由于自然因素(如降雨、洪水等)引起的灾害,为减少水灾风险,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设防洪工程:加强河道治理和修建防洪堤坝,提高水流通导能力,并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减少洪水发生的可能性。

2. 拓宽排水渠道: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拓宽和清理排水渠道,改善城市排水条件,避免因排水不畅引发的水灾。

3. 科学规划水资源利用:合理规划水资源利用,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减少因水资源过度利用导致的干旱灾害。

三、气象灾害防范措施气象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等,为减少气象灾害风险,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气象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的气象监测网络,及时准确地掌握气象变化情况,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高人们应对灾害的能力。

2. 建设防台风设施:在台风易发区建设抗风设施,加固房屋、加装防风窗户,减少台风对建筑物和居民的影响。

3. 加强抗旱措施:制定科学的抗旱方案,合理安排农作物的种植结构,提高抗旱能力,同时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利用。

四、森林火灾防范措施森林火灾是由于自然因素(如雷电、干旱等)或人为因素引发的火灾,为减少森林火灾风险,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增强火灾预防意识:加强火灾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森林火灾的认识,增强火灾预防意识和自我防火能力。

2. 加强巡逻监测:加大森林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源,防止火灾蔓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灾害性天气紧急避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灾害性天气紧急避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灾害性天气紧急避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灾害性天气紧急避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有效防范应对极端灾害性天气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全力做好受威胁群众的紧急避险和妥善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应对灾害性天气紧急避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清做好暴雨、暴雪、台风、冰雹等灾害性天气下人员紧急避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压实防御责任,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细化紧急避险措施,科学设定转移路线和安置点,全力做好备战备勤和应急准备工作,一旦遇有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极端灾害性天气、不可预估的紧急情况,迅速对受威胁人员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进行妥善安置,努力实现“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快速恢复秩序”的应急处置目标。

二、强化紧急避险责任落实(一)全面落实紧急避险责任。

市减灾委员会负责全市灾害性天气紧急避险工作的指挥调度、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工作,根据灾害性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发布人员紧急避险、安全转移指令,并加强跟踪指导工作。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和巡查工作,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调配全市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市领导包区县(含功能区,下同)、区县领导包镇(街道)、镇(街道)领导包村(居)、村(居)干部包小组、党员包具体户的紧急避险责任制,进一步压实区县、镇(街道)、村(居)党员干部工作责任,与现有基层社区管理体系相结合,实行网格化管理,完善群防群治体系,确保责有人担、事有人干。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工作方案

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工作方案

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工作方案一、背景中国是一个地处东亚的多灾多难国家,经常受到自然灾害的威胁。

为了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制定了这份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工作方案。

二、目标本工作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减少自然灾害所带来的重大风险。

我们将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以提高防灾减灾的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的安全。

三、具体措施1. 预防措施- 加强自然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提高预警准确度和时效性。

- 积极推行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项目,加强对易发灾害地区的防护和治理。

- 完善建筑物的防灾设计标准,增强建筑物的抗震、防洪等能力。

- 加强对水库、堤防等重要工程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

- 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应对能力,开展定期的防灾演练和宣传活动。

2. 应急措施- 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和组织救援。

- 提升抗灾救灾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和安置工作。

-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享救援资源和经验。

四、责任分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各负其责,共同参与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重大风险的工作。

1. 政府职责-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灾害管理和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加大投入,推动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和科技创新。

2. 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自身职能范围内的防灾减灾工作。

- 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提高应对灾害的整体效能。

3. 社会力量职责- 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支持受灾地区的重建和灾后恢复。

- 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帮助。

五、预期成果通过实施本工作方案,我们预期能够减少自然灾害所带来的重大风险,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总结防范化解自然灾害的重大风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加强预防措施,提高应急能力,就能够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带来的挑战,保护人民的安全和福祉。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2020)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2020)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2020)《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发生,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控、防御和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全面排查、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防震减灾等指挥协调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职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公益宣传。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风险调查与评估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数据库。

山东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形势研判

山东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形势研判

山东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形势研判山东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形势研判引言:自然灾害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威胁,还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山东作为中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地理环境复杂多样,自然灾害风险较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评估山东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形势,并探讨灾害预防与减灾的重要性。

一、山东自然灾害形势概述山东位于中国东部,东临渤海和黄海,地理条件十分丰富多样。

山西北部是山地和丘陵地带,东南部则是沿海平原,内陆地区则交融着丘陵、河流和湖泊。

山东省的地质构造复杂,多山丘、山地。

山东还面临着台风、地震和旱涝灾害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威胁。

二、山东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2.1 台风风险评估台风是山东面临的一大自然灾害威胁。

据历史数据统计,山东省平均每年受到台风的影响有10个以上,特别是沿海地区受到的影响更加显著。

台风带来的狂风暴雨和风暴潮可能导致洪涝和滑坡等灾害。

山东应加强对台风的监测预警和防御措施,提高抵御台风灾害的能力。

2.2 地震风险评估山东位于华北地震带和胶东断裂带附近,地震风险较高。

历史上,山东曾发生过一些中小地震,且有一定的地震活动性。

针对地震风险,山东应加强地震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并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救自护意识。

2.3 旱涝风险评估山东是个农业大省,对水资源依赖程度较高。

然而,山东属于半干旱气候,旱涝灾害频发。

旱涝灾害对农业生产、水资源供应和生态环境都会造成严重破坏。

山东需要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旱涝灾害预警,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抗旱能力。

三、灾害预防与减灾的重要性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可以通过科学、合理和持续的预防措施来减轻灾害的影响。

在山东,灾害预防与减灾工作应成为重要政策和行动的核心。

以下是一些建议:3.1 加强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山东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监测预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要做好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和应急指导,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及时得到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发生,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控、防御和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全面排查、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防震减灾等指挥协调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职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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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发生,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控、防御和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全面排查、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防震减灾等指挥协调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职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公益宣传。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风险调查与评估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数据库。

普查包括历史灾害调查、致灾孕灾调查、承灾体调查、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等内容。

第九条历史灾害调查应当以区域内有关单位、个人和相关历史资料为调查对象,对各类自然灾害发生次数、灾害强度、灾害损失、灾害影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判,推断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和规律。

第十条致灾孕灾调查应当以自然灾害致灾孕灾要素为调查对象,对各类致灾因子频率、强度、范围等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自然灾害致灾孕灾的影响因素和发生机理。

第十一条承灾体调查应当重点对人口、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工矿企业等承灾体的空间分布、结构类型以及与灾害相关的属性特征进行调查、收集和归纳,掌握承灾体个体信息、区域特征和承灾能力。

第十二条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应当对决策指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通信保障、交通运输、工程防御和社会防灾减灾意识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清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发生新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区域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的类型、强度以及灾害损失等情况,对致灾孕灾因素、承灾体属性特征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进行更新性调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普查结果和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对本地区易发生自然灾害的类型、致灾风险、承灾体脆弱性、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和区域多灾并发群发、灾害链特征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存在自然灾害风险的区域、时段、部位。

第十五条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将自然灾害风险区域、时段、部位分为重要防控区域与一般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与一般防控期、重大风险点与一般风险点。

法律、法规对地震防御、森林防火、地质灾害防治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风险分布情况和本地实际,划定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和重大风险点,编制本行政区域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

第三章风险监控与防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制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监控与防御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防治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完善自然灾害观测台网和监测预警感知网络体系,提高综合监测预警能力。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森林、草原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专业技术队伍和信息员队伍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在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大风险点设立警示标牌,标明自然灾害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及安全转移线路、避灾场所和责任人,并告知影响区域内人员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

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包括:(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工程;(二)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三)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四)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五)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六)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七)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八)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九)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十)其他自然灾害防御工程。

第二十二条在重要防控区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三)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四)加强监测监控,及时发布气象、水文信息;(五)提高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防灾抗灾强度;(六)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七)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重点防控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指挥协调;(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意识和能力;(三)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四)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五)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气象、水文信息;(六)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部位的管控,并可根据需要发布命令或者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人员、车辆、物品等进入;(七)对有关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八)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巡检制度,组织对自然灾害风险点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加固、隔离等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档案,对重要防控区域或者重大风险点、防治方案及防控措施、防控单位及责任人、防控过程及结果等进行如实记录。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内容。

第二十七条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干旱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形势和防治总体目标、防治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防治措施和防治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家库建设,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提供专家支持。

鼓励支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自然灾害工程防御和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项资金,保障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所需经费。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运体系,并根据区域内自然灾害的类型、特点,科学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模。

鼓励支持社会化、市场化应急物资储备。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编制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演练和评估。

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风险监控、防御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合理配备救援人员和装备,全面提升综合救援能力。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责任制,对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对责任落实不力,导致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必要时,可以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专业机构参与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防御,构建社会化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格局。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评估的;(二)未按照规定落实自然灾害风险监控和防御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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