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供应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建立有用的市场准入管理机制,规范参与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制造商、代理商、服务商(以下统称供应商)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集团公司境内各企业提供产品、工程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内供应商和国外供应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相关部门、各专业公司、各直属单位以及进入集团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市场的供应商。

第二章供应商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归口管理原则: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即规划发展部为集团公司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MIS)供应商数据库的主管部门,行使对供应商的管理职能。

规划发展部内设招标处负责集团公司PMIS供应商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格审查原则:供应商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办理加入集团公司PMIS 供应商数据库的手续,成为供应商数据库成员,才具备向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提供相应产品及服务的基本资格。在招标采购中,国家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条动态考核原则:主管部门对数据库内供应商实行动态考核、年度评审制度。对数据库内供应商的经营业务范围、基本资质、经营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每年审查一次,经评审合格后从头确认其成员资格。

第七条公平竞价、诚信竞争原则:各专业公司、各直属单位通过集团公司PMIS为数据库内供应商搭建公开的招投标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实行网上公告。

第八条有偿服务原则:合格的供应商可优先为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单位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参与系统内招投标活动。供应商管理实行有偿维护服务。

第三章供应商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供应商进入供应商数据库,采取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推荐和供应商申请两种方式。企业推荐书或供应商申请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供应商入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前三年内,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优良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四)具有优良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生产单位有规定的生产规模和相应的技术力量、优异齐全的检测设备,产品性能优良,在同行业中业绩优良,具有售后服务和质量跟踪服务体系;

(六)经销单位有不变的经营场所,经营产品质量可靠、性能安定,有相应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或质量体系认证证明文件,进口产品的代理商应有国外相应公司的授权书,国内产品的代理商应有相应生产单位的委托书;

(七)服务单位有相应服务能力,在同行业中业绩优良;具有售后服务和质量跟踪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供应商申请入库注册时,应出示下述材料的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有关资质以及资信证明;

(二)机构设置以及法人代表简况;

(三)业务经营情况及近三年主要业绩工程证明;(四)上年度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五)特约经销、专营或一级代理授权书文件、售后服务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验证各供应商的各项资质、资信证书,并对供应商的设备、设施、人员、技术等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履约能力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形成书面文件,与供应商的各项资质证明的复印件一起存档保存。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根据供应商提供产品的严重程度确定例外的审核流程。对提供严重产品服务的供应商采用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结合的审核程序。其他产品服务仅采用资料审核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对于有必要进行实地考察的供应商,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考察。考察人员根据审核标准按照考察项目提纲要求出具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存档保存,并作为资质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根据供应商申请的时间以及业绩情况,将供应商分为两个级别:即备案供应商和合格供应商。

备案供应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供应商为备案供应商,颁发《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备案供应商证书》;

合格供应商:备案供应商在承揽系统内工程项目等业务后,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是否为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颁发《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证书》。

第十六条供应商数据库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需要及时将变更内容形成文字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与有关变更的依据一起邮寄或传真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核实无误后,办理证书变更、资料更新等手续。

第十七条供应商每年交纳信息维护费用。信息维护费用主要用于服务器升级、网络维护、系统升级、培训、组织企业与供应商交流以及相关会务费用等。主管部门通过PMIS对供应商实行网上动态管理。

第四章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供应商数据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具备向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基本资格;

(二)参加集团公司网络竞价、询价、招标、采购等活动;

(三)向监管部门投诉其他供应商在产品供应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

(四)可申请退出供应商系统,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通知;

(五)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供应商数据库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集团公司关于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三)为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采购服务;

(四)交纳信息维护费等相关费用;

(五)接受集团公司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实行动态考核,每年提出资格复审意见,报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评议。

第二十一条动态考核主要是考核供应商的履约行为;年度资格复审包括对供应商的基本资质和评价期间的履约行为的审查两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基本资质评价是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具备的各种能力进行评定。主要从供应商类别、注册资金、经营状况、生产设备状况、技术能力、人员结构、质保体系、合作基础等方面对其进行基本评价。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履约评价主要是从供应商的投标合格率、价格情况、供货质量、销售业绩、交货情况、售后服务、客户投诉等方面对其履约行为进行评价。主要是考评供应商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投标违约

1.恶意报过低价格;

2.报价不符合要求,含品牌不符、生产厂家不符、规格型号不符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