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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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与取证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与取证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与取证程序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针对刑事案件的一系列程序规定。

其中,逮捕和取证程序是该法规定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刑事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与取证程序进行探讨。

一、逮捕程序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是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进行限制自由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的法律条件和程序,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 逮捕的法定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逮捕的法定条件包括:存在刑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同时又有可能会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

2. 逮捕的程序逮捕程序主要包括逮捕许可和逮捕执行两个环节。

逮捕许可由执法机关申请,由审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出逮捕许可。

而逮捕执行则是由执法机关根据逮捕许可的发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的逮捕行动。

二、取证程序取证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是确保案件证据合法、有效的重要环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证程序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完整。

1. 侦查阶段的取证程序在侦查阶段,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证据的收集,包括询问、勘验、搜查等。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合规进行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对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检察机关需要确认证据的合法性和充足性,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3. 开庭审理阶段的取证程序开庭审理阶段,法庭会依法传唤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也有权利进行辩护。

同时,法庭会对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逮捕与取证程序的改革与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推进,逮捕和取证程序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之中。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1. 强化取证程序的公正性在取证程序中,应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非法证据的使用,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是怎样的

⼈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是怎样的在⼀些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逮捕⼀些犯罪嫌疑⼈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那么公安机关是如何确定哪些犯罪嫌疑⼈是需要逮捕,哪些是不需要逮捕的呢?这就涉及到刑事诉讼法批准逮捕的相关法律规定了。

嫌疑⼈是否应该被逮捕都需要经过各部门的批准才能确定,下⾯店铺⼩编给⼤家详细的介绍⼀下逮捕的具体流程。

⼈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是怎样的(⼀)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侦查监督部门指定办案⼈员进⾏审查。

办案⼈员在查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询问证⼈等诉讼参与⼈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法律提出意见;(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四)对于⼈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即执⾏,并且将执⾏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民检察院。

如果未能执⾏,也应当将执⾏回执送达⼈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的原因。

对于⼈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民检察院。

(五)公安机关对⼈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同级⼈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级⼈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民检察院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

关于自侦案件逮捕条件

关于自侦案件逮捕条件

关于自侦案件逮捕条件、决定逮捕程序以及不捕的几种情形来源:作者:日期:09-12-14一、逮捕的实质要件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有时限的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权可以分为提请批准逮捕权、批准逮捕权、决定逮捕权和执行逮捕权四项权利。

提请逮捕权由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决定逮捕权可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执行逮捕权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条件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第86、87、88条也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第86条:“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三种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三种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三种逮捕条件笔者根据全国⼈⼤法⼯委刑法室主任王爱⽴主编的《<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解与适⽤》⼀书,将《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三种逮捕条件理解与适⽤摘录整理如下。

⼀、第⼋⼗⼀条第⼀款是对⼀般逮捕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逮捕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应依法逮捕:第⼀,证据要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所说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般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犯罪⾏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为中任何⼀个犯罪⾏为的事实。

这就是说,只要有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物证、书证、证⼈证⾔、被害⼈陈述、犯罪嫌疑⼈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中的任何⼀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被告⼈实施了犯罪⾏为,就达到了逮捕的证据要件,并不要求侦查⼈员把犯罪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先拿到⼿,对主要犯罪事实都查清,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第⼆,罪⾏要件,即对犯罪嫌疑⼈、被告⼈所实施的犯罪⾏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刑罚的轻重,反映了犯罪嫌疑⼈、被告⼈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也与其逃避或者妨碍诉讼的可能性之间存在很⼤的正相关关系。

⽤刑罚为条件可以有效衡量犯罪嫌疑⼈、被告⼈妨碍诉讼、逃避刑罚执⾏的可能性。

⼀般来说,将较轻的犯罪排除在羁押范围以外,对于法定刑较低或者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不采取羁押措施,有利于限制羁押措施的过多适⽤,也不会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

这就要求羁押措施要遵循⽐例性原则,即是否羁押以及羁押时间必须与所追究的犯罪⾏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在羁押条件设计时,这⼀原则体现在对被适⽤者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要求上,羁押并不针对所有的犯罪嫌疑⼈、被告⼈,⽽必须是可能判处⼀定刑罚和刑期的罪犯。

刑事诉讼法逮捕是怎样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逮捕是怎样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逮捕是怎样规定的在我国,涉嫌犯罪的⼈⼀般是会被提起公诉或者是⾃诉的,提起之后就进⼊刑事诉讼程序,在这个阶段如果符合逮捕条件的话,是会被逮捕的,那么刑事诉讼法逮捕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店铺⼩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起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逮捕是怎样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规定如下:第⼋⼗条逮捕犯罪嫌疑⼈、被告⼈,必须经过⼈民检察院批准或者⼈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

第⼋⼗⼀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尚不⾜以防⽌发⽣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扰证⼈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举报⼈、控告⼈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被告⼈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民检察院可以派⼈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案件的讨论。

⼆、逮捕后可以取保吗能。

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批捕后也能取保候审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七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相关法律规定

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相关法律规定

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第六⼗⼋条(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即执⾏,并且将执⾏情况及时通知⼈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条对实施多个犯罪⾏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罪的;(⼆)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次犯罪的;(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条对于犯罪嫌疑⼈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案件,⼈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的。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条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的妇⼥,⼈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条⼈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条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指定办案⼈员进⾏审查。

办案⼈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逮捕通知书下来后流程怎么走

逮捕通知书下来后流程怎么走

逮捕通知书下来后流程怎么⾛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签发逮捕证,⽴即执⾏。

执⾏逮捕时,必须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员应当注明。

关于逮捕通知书下来后流程怎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逮捕通知书下来后流程怎么⾛1、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签发逮捕证,⽴即执⾏。

2、执⾏逮捕时,必须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员应当注明。

将被逮捕⼈移送到看守所羁押。

3、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四⼗⼆条、第⼀百四⼗三条⼆、逮捕的条件有哪些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犯罪⾏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为中任何⼀个犯罪⾏为的事实。

对实施多个犯罪⾏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

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被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适⽤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签发逮捕证,⽴即执⾏。

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一般需要经过的几个办案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一般需要经过的几个办案程序

犯罪嫌疑⼈被抓捕后⼀般需要经过的⼏个办案程序犯罪嫌疑⼈被抓捕后,对其涉嫌的案件处理,需要经过公检法三级层层把关,以便使其得到谨慎和公正的处理:具体要经过5个办案程序,下⾯店铺⼩编就办案细节及犯罪嫌疑⼈的权利告知如下。

⼀、犯罪嫌疑⼈被抓捕后⼀般需要经过⼏个办案程序1、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犯或者重⼤嫌疑分⼦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由的强制⽅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拘留的对象是现⾏犯或者是重⼤嫌疑分⼦。

现⾏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重⼤嫌疑分⼦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犯罪嫌疑的⼈。

其⼆,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

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列举的⽅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的现⾏犯或者重⼤嫌疑分⼦,。

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在⾝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被告⼈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时内通知被拘留⼈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及实施程序有哪些内容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及实施程序有哪些内容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及实施程序有哪些内容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进⾏逮捕的,就需要经检察机关原批准,⽽逮捕是需要满⾜⼀定条件的,那么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及实施程序有哪些内容?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及实施程序有哪些内容⼀、逮捕的概念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或被告⼈⼈⾝⾃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应具备的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三、逮捕的实施程序1、⽬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2、逮捕犯罪嫌疑⼈、被告⼈,⼀律由公安机关执⾏。

执⾏逮捕的⼈员不得少于2⼈,执⾏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印。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四⽇。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嫌疑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三⼗⽇。

检察院应当⾃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即释放。

3、逮捕犯罪嫌疑⼈、被告⼈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应当在24⼩时之内进⾏讯问。

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即释放。

⽴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除有碍侦查或者⽆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公安机关逮捕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妄为。

在执⾏过程中,也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要求。

那么,公安机关逮捕的要件有哪些呢?为了⼤家了解与此相关的知识,下⾯店铺编辑为您介绍这⽅⾯的内容,在⽂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够给您提供参考,也希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提供帮助。

⼀、逮捕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进⾏逮捕时,必须依据有权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才能进⾏。

这⼀要求,即所谓“令状原则”。

具体⽽⾔,逮捕的形式要件包含三个要点:其⼀是有权机关决定。

为了防⽌⾮法拘禁和以其他⽅法⾮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限制。

⼀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员审批决定。

因此,国外多由法官签发逮捕证。

也有⼀些国家认为检察长因其职责带有侦查监督的性质,也应有签发逮捕证件的权利。

其⼆是须有合法逮捕证件。

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般原则。

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的逮捕⽂件。

⽽这⼀⽂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

在我国,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的时候必须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签署《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经批准后⼈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再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签发《逮捕证》,并执⾏逮捕。

各级⼈民检察院对⾃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犯时应当作出《决定逮捕通知书》;⼈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犯时,应当作出《逮捕⼈犯决定书》,分别交给同级公安机关,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逮捕。

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期,并由签发⼈签名或盖章。

其三是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

在有些国家,遇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可实⾏逮捕后申请逮捕令状的⽆证逮捕,或由检察官员直接决定紧急逮捕。

逮捕证下来之后的流程

逮捕证下来之后的流程

逮捕证下来之后的流程1.逮捕:逮捕证是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根据一定证据或线索,经过合法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合法凭证。

逮捕通常需要满足合法逮捕的条件,比如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事实确凿,逃亡或者毁灭证据的危险性大等。

如果满足逮捕条件,公安机关会向有关法院申请逮捕令。

2.起诉:逮捕令下来后,案件将转交给检察机关进行起诉。

检察机关会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审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就会以起诉书的方式将案件提交给相关法院。

3.审判:一旦案件被法院受理,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会提出起诉意见,辩护律师会辩护,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参与审理,并被告人有权进行申辩。

法庭会仔细审查双方的证据、证人证言和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辩论和质证。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还有可能对需要补充的调查或证据进行审查。

4.判决:审判结束后,法院会进行判决。

判决一般会在开庭后的合议庭中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商讨,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判决中会确定被告人的罪名和罪责,并公布相应的刑罚。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可以是有罪、无罪、缓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等。

5.执行:判决下来后,如被判处刑罚,犯罪嫌疑人将被送往指定的监狱开始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的具体方式根据判决的内容而定,可能包括服刑、缓刑、监外执行等。

在刑罚执行期间,监狱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同时保障其基本权益。

监狱也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进行考核,有时会酌情减刑或假释。

在逮捕证下来之后的流程中,每个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法治的保障不仅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也要确保被判决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每一步都需要经过合法的证据和程序来确保公平公正。

这样才能让正义得以实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犯罪嫌疑人被逮后流程

犯罪嫌疑人被逮后流程

犯罪嫌疑人被逮后流程一、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警方必须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警方会对嫌疑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

二、羁押。

如果警方认为嫌疑人有逃跑、毁灭证据、伤害他人或者其他可能的危险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羁押。

羁押期间,嫌疑人的家属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并且有权要求会见嫌疑人。

三、取保候审。

如果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案件尚未审理前,对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限制出境等措施,以确保其不逃跑、不毁灭证据,并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四、审查起诉。

经过侦查和审查,如果认定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在起诉阶段,法院将依法传唤嫌疑人和其辩护人,进行庭审,听取双方的意见和申辩,最终作出判决。

五、刑事判决。

如果嫌疑人被判有罪,法院将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对其进行处罚。

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将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裁定,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六、服刑改造。

刑罚执行机关将对被判刑的犯人进行监管和改造,帮助其认识错误,悔罪改过,最终实现社会重新融入。

同时,家属和社会组织也可以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支持,促进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复员和再就业。

七、释放。

在刑罚执行期满或者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时,犯罪嫌疑人将被释放。

释放后,社会各界应该给予其适当的帮助和关爱,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总结。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程序,最终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同时,社会应该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和支持,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二次人生的价值。

什么情况下会被通缉,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什么情况下会被通缉,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什么情况下会被通缉,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随着科技的发达,我们的⽣活也变得越来越⽅便起来。

同样,在公安机关的办公上也出现了同样的便利。

⼀些犯罪嫌疑⼈在犯罪后进⾏逃跑,公安机关可以在⽹络上进⾏通缉。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被通缉呢?下⽂中,店铺⼩编给您科普⼀下吧。

什么情况下会被通缉?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进⾏⽹络通缉需要满⾜以下⼏个条件;
1. 被通缉的⼈必须是犯罪嫌疑⼈;
2. 该犯罪嫌疑⼈符合逮捕条件;
3. 该犯罪嫌疑⼈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下落不明。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进⾏追捕。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对⼀些逃跑的犯⼈缉捕的⼀项命令措施。

⽹上通缉不同于通缉。

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种执⾏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上通缉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且⼤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

⼈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时,由⽴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提请批准。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情况会被进⾏⽹上通缉的相关问题介绍了,犯罪嫌疑⼈必须是要在逃的犯罪⼈员,并且犯罪事实是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可以向检察院进⾏申请通缉的。

如果您在这⽅⾯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警察抓人的程序是什么

警察抓人的程序是什么

警察抓⼈的程序是什么我们在各个视频或者是相关的视频上⾯都是看到过警察抓⼈的相关场景,那么对于犯罪嫌疑⼈都是需要进⾏协调调查的,那么对于抓捕嫌疑⼈的程序⼜是如何进⾏的的,接着店铺⼩编就针对该知识进⾏详细的介绍,希望⼀起知悉。

警察抓⼈的程序是什么⼀、警察抓⼈的程序如下:(⼀)提请、批准逮捕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2.⼈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决定逮捕⼈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被告⼈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

⼈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

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

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必要时⼈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

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三)逮捕执⾏⼀、报案1、公民、单位报案或举报经济犯罪,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公安分局经侦⼤队当⾯联系,或书⾯举报。

2、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报案和举报必须认真对待,⽴即受理,问明案情及报案、举报⼈的联系⽅式等,制作笔录。

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报案⼈推诿敷衍。

3、如遇有紧急情况,受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

4、举报⼈如果不愿公开⾃⼰姓名或报案⾏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如有需要,应当保障举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公安机关号召和⿎励对犯罪的举报,案外⼈举报他⼈犯罪的实⾏奖⾦奖励。

6、报案⼈的权利:⼀是在规定时间内知道是否⽴案的权利;⼆是控告⼈对不⽴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复议的权利;三是查询案件办理情况的权利。

7、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后,30天内应将案件的初查情况及是否⽴案等结果回告报案⼈。

8、公安机关对已⽴案的案件,将积极开展侦查,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不妨碍侦查⼯作正常进⾏的前提下,每三个⽉将⼯作情况向报案⼈通报⼀次。

逮捕需要哪些条件

逮捕需要哪些条件

逮捕需要哪些条件逮捕是指公检法机关,对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罪犯,在⼀定期限内完全剥夺其⼈⾝⾃由的强制措施。

它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为严厉的措施。

那么,逮捕需要那些条件?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应即依法逮捕”,根据这⼀规定,适⽤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条件包含下列含义:⼀是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

这就要求查明发⽣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定证据加以证明;⼆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如果⼀个犯罪嫌疑⼈有数个犯罪⾏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条件的要求。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逮捕,⽽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适⽤附加刑的犯罪嫌疑⼈、被告⼈,不适⽤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其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这是从犯罪嫌疑⼈、被告⼈的⼈⾝危险性⽅⾯考虑的。

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这⼀条件⼀般主要从以下⼆⽅⾯来审查:⼀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是犯罪嫌疑⼈、被告⼈的⾃⾝情况、主观恶性的⼤⼩。

如对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以防⽌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应采⽤较轻的强制措施。

⼆、逮捕羁押的时间是多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期间最长可以达到7个⽉。

法律怎么规定逮捕程序的

法律怎么规定逮捕程序的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all happiness lies in the contemplation of truth.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法律怎么规定逮捕程序的导读:法律规定逮捕程序是:1、提请、批准逮捕。

2、决定逮捕。

3、逮捕的特别程序。

4、逮捕的执行(一)提请、批准逮捕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可见,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

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这样可以提前了解案情,为审查批捕作一定准备。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

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

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

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程序是什么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程序是什么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程序是什么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案件,确定犯罪嫌疑⼈。

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的侦办情况出具逮捕令,那么检察院批捕后的程序是什么?检察院的办案程序有哪些?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程序是什么⼀、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个⽉。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个⽉。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个⽉以内作出决定,重⼤、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

4、⼈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个⽉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民检察院后,⼈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公诉。

6、⼈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个⽉以内宣判,⾄迟不得超过⼀个半⽉。

⼆、检察院的办案程序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和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执⾏。

2、⽴案前的审查和⽴案⼈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移送、交办和⾃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审查,并分别情况,进⾏处理。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案请⽰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案决定书》。

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案的,应⽤书⾯形式及时通知下级⼈民检察院予以撤销。

刑诉法逮捕后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刑诉法逮捕后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刑诉法逮捕后执行的程序是什么?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

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捺指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如果触犯了法律,经过证据的搜集和法院的定罪后,是需要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程序的。

逮捕也是有一定的程序进行规范的。

那么,刑诉法逮捕后执行的程序是什么?逮捕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小编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刑诉法逮捕后执行的程序是什么?逮捕的执行程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

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捺指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饥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立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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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条件和程序
关于逮捕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8条和第79条,规定了逮捕的程序和逮捕的条件。

逮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由人民法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的批准权在检察院,逮捕的决定权在法院,公安机关不能批准或决定逮捕。

公安机关是逮捕的执行机关,法院、检察院不得自行执行逮捕。

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是
为了将批捕权和执捕权分离,提高逮捕的门槛和条件,以避免实践中,少数侦查机关滥用逮捕措施。

逮捕的条件,刑诉法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

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概括,即“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社会危险性”。

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列举,即“可能再犯罪、有现实危险、干扰侦查、打击报复、企图自杀、逃跑、可能判处10年以上、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概括而言,就是危害他人、危害社会、干扰侦查。

列举的内容对社会危害性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关于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条规定了,逮捕后对逮捕的必要性审查。

此逮捕后的审查权在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规定,尤其是对逮捕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旨在防止侦查机关人为的“一捕到底”,防止侦查机关以时间不够为由,找借口延长羁押期限。

但逮捕的必要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可能并不明显。

关于逮捕的程序,按刑诉讼法的规定,由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但实践中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往往是检察机关自己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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