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2000年10月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2000年10月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中直机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2000年10月8日附件: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采购机关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统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购机关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采购2次以上。

第六条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及管理办法,在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前,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第七条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艰难的跋涉:政府采购改革十周年

艰难的跋涉:政府采购改革十周年

张平从出台的制度数量上给中国的政府采 购发展的阶段作了注解 :美国执行政府采购的 法规有4 0 0 多部 , 而中国仅一部 ( ( 政府采购法 ,
40 1 0 : 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他认为 , 作为政府
采购发展的初级阶段, 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如 目
何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尽早出台有关实施细
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在全
厂 州 市 财 取 局 纪 委 书 记 扬 新 采
头, 源头上流出来的水不能被污染, 专 家库管理可以借鉴国外专家库管理的 先进经验 ,严惩违规行为,增加违规
的理解和支持。 为此, 06 , 20 年 广州市 财局通过多次举办培训班、在线答疑
国范围内 ,投诉 质疑的案子呈增长趋 势。 广州亦不例外。 采访中, 广州市财
织培训 , 媒体、网络宣传 , 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明显 增强 ,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水平也有所提高。 至于 “ ,张平表示,那是一种默默承受之苦 , 苦” 是说不出的 “ 。回想起 苦” “ 酸”的感觉 ,则是由于 社会的不理解,一些不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板子无辜 地打在 了身上 , 那种辛酸难以言表。“ 辣”的滋味 , 那 就是政府采购监管必须作风泼辣。
购公平、公正的有效
目 标的实现之路还很漫长 ,但 中国已 经有很多有识之士充分意识到这个问 题 ,从关注政府采购基本 目标的实现 转移到关心政策功能 目标的实现 ,这 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库的管理尤为重要,因为专家库是源
“ 净化市场”话监管
维普资讯
e  ̄ lC r uton c a onti b i
个部门,仅凭财政部门的力量难以实 现, 必须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
究 ,形成合 力 。
不管理。就 目 前的政府采购管理性质 而言。每一项工作既具体又繁琐,被 动式的管理在业内较 为普遍,使管理 的结果不尽人意 ,比如在实际的监管 中,标书的事前审核、对社会代理机 构的监管等都是空白,对评审专家的 管理也不到位。 袁晓伟认为 ,公开是维护政府采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10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08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14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15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7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6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15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11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1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14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14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14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5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15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15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2016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19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11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07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12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10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12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12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0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08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18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06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17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17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15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19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1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0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14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16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17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17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0年施行)-END-。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23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23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233号2013年10月31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重新核定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标准的函》(粤公资交采〔2013〕15号)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和采购(简称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招标采购时,可向招标采购人(与投标报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收取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

二、省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见附件1);其它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见附件2)。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23•【字号】粤财采购[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授权省财政厅制定公布省级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限额标准。

现将《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目录发布后,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通用类项目采购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部门集中类项目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预算,按我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4)32号)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打包集中代理采购,并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类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各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粤财采购[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财采购〔2010〕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因《工作规范》页数较多,请各单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http://)自行下载正文附件 ],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4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1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3号)、2006年发布的《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试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4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规程

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规程

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规程为做好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标准政府采购工作程序,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形,现将市级政府采购业务操作规程作如下规定:一、纳入市级政府采购治理的范围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必需依法进行采购。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市预算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应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

二、报送、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市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打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份。

市级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同时填报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部门预算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由市财政局按预算治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申报政府采购打算和采购方式(一)申报政府采购打算和采购方式一、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依照我市执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填写《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实表》(附表1),并附财政预算指标单复印件(经费来源属财政已安排预算专项经费的),到市财政局核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形。

采购人填写《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打算申请表》(附表2)、《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附表3)和以下相关随附资料,到市公共资源交易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办理政府采购打算和采购方式审批。

相关随附资料包括:(1)经市财政局核实的《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实表》(附表1)。

(2)属信息化建设的项目,依照《印发佛山市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50号)的要求,须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通事后,将相关资料作为办理政府采购打算申请的附件报送。

[调研报告]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

[调研报告]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

[调研报告]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广东省财政厅文件粤财采购〔2004〕17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2004年9月21日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委托第四条采购人在办理委托前,应编制详细的用户需求书。

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

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用户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同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粤财采购[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27号2004年11月26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四条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组建。

第八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职责和义务第九条评审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四)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五)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深财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快采购实施进度,按照市委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责任、放管结合的要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及相关要求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其具体要求包括:(一)明确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和采购专员。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并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单位应当设立采购专员不少于2名,实行AB角制度,并保持相对固定,避免频繁变动。

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专员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并对本单位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根据《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制度,明确自行采购项目操作规程,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三)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工作。

1.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并申报采购。

2.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避免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并依法确认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人不得提出修改。

广东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2020

广东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2020

广东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一、品目执行分类(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且4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应当采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模式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选择批量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服务器、交换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三)复印纸、硒鼓粉盒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四)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五)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办公家具、计算机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空调维修保养服务、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六)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40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二、自主采购适用情形及管理要求本方案所称自主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以下简称执行平台)以外的其他渠道实施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4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4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01-06 10:19:41.0 来源: 财政部网站作者: 点击次数: 3070 【大中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招标文件的政府采购质疑函

招标文件的政府采购质疑函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 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 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 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 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显然其招标文件 严重违反此条之规定。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电话):
三、质疑项目
项目名称:XX 区 XXX(第一管理区)XXX 和 XX 清运服务
编号:YXXXZ135-303XXX
四、质疑内容
关于贵单位2012年11月组织招标采购“海珠区 XX(第一管理区)XX 和 XX 清运服务”(招标 编号为 YZ1XXX5-30300XXX)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我司认为该招标文件内容及程序违反我国 《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依据 法律及贵单位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一、附件对商务标、服务标评分标准有明确规定,但是价格评分标准部分缺失,因此招标文 件存在重大缺陷。
在查看本招标文件中,质疑人发现招标文件的重大疏漏,招标文件有对商务标、服务标都有 分值和详细的评分标准,但是对投标价格评分20分值,在本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到。违反了《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第8款招标文件必须包含完整的“评标方法、 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此2项的评分标准中将“市政道路、城中村或内街内巷项目”纳入商务加分项目,“市政道 路、城中村或内街内巷项目”偏离了公厕“保洁、粪便清运”招标主题。市政道路保洁是对 城市交通道路清洁养护,主要是清扫道路上的垃圾和对配套设施的养护。城中村或内街内巷 保洁是对各类社区清洁、清运养护,这两个标准与本招标项目的公厕保洁和粪便清运招标项 目没有直接、必然关联,因此将两个与本招标项目无关的市政道路、城中村或内街内巷项目 放在评分标准里,而且得分权重比达到10分,显然是对其它没有这些项目但有能力完成本招 标项目潜在投标人排斥、歧视。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通知2004年9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广东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依照下列情形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ㄈ?(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能满足用户急需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模?第七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只需该产品的经销代理权,在确定供应商名单之前不得设置特别授权条款。

对重大的货物采购项目,为保证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在确定供应商名单后,可要求制造商出具该项目的特别授权。

第十条确定供应商家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ㄒ唬┎晒夯跷锢嘞钅浚夜┯ι碳扑恪?(二)采购工程、服务类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至少应达到三家以上。

第十一条确定供应商名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之后确定供应商名单;(二)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产生的方式;(三)采购货物类项目,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参与竞争,每一品牌的供应商应当从公开报名或供应商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名单。

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浙财办〔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第三章委托代理采购与自行采购第四章采购方式及采购基本程序第五章采购合同的履行与管理第六章政府采购资金的汇缴、清算第七章附则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浙财办〔2004〕17号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通用性的项目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省级以上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深财购[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10〕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明确采购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明确采购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采购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责任机构,并确定专门人员作为采购经办人,从事本单位政府采购具体工作。

第四条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单位的重大采购事宜集体研究论证,提出意见;采购单位行政首长应根据集体研究意见作出决策。

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条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积极参加相关采购业务培训,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二)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三)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或实务操作工作的经验和能力;(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23•【字号】粤财采购[2004]32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4〕32号)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加强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附件:政府采购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表编制说明(略)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计划是指由省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单位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的采购计划。

第三条省级单位应当落实好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办法。

第二章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第五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原则(一)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二章确定采购方式第四条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照下列情形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满足用户急需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八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章? 确定供应商名单第九条确定供应商名单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通用项目的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原则上不得附加特别授权条款。

第十条确定供应商家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采购人需求的品牌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至少应当达到三家以上;(二)同一品牌的产品可由多家代理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

第十一条确定供应商名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之后确定供应商名单;(二)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产生的方式;(三)从公开报名或供应商库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名单。

第十二条采取公开报名方式确定供应商名单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名。

(二)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三)确定供应商名单。

第十三条从供应商库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供应商库的设立机构进行用库登记;(二)由供应商库设立机构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三)确定供应商名单;第十四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供应商库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库中相关行业的供应商数量应当达到需抽取供应商数量的三倍以上;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录入供应商库。

第十五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供应商名单的,应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的监督下,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抽取产生。

采购人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有书面的函件说明。

第十六条?确定供应商名单后,应当填写“确定供应商登记表”并由现场监督人员、抽取人员签名确认,以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采购文件发出后,因故出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当依照本规程规定补充供应商家数。

第十八条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由采购人依法确定,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采购程序第十九条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主管部门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实施,并按本规程确定被邀请的供应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有关专家等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采购专业技能,并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权;有关专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规格和性能特点邀请。

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1、谈判的程序:包括谈判的轮次以及每个轮次谈判的重点等;2、谈判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3、合同草案: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4、评定成交的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1、依本规程规定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3、谈判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交保证金。

(四)开展谈判1、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3、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1、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2、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3、谈判小组完成谈判工作后,出具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4、采购人应当从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属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采购人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依法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二)组织单一来源谈判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2、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谈判报告,所有谈判小组成员签名确认。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1、采购人对谈判小组意见进行确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属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采购人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按本规程二十二条规定组建。

(二)制定询价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询价文件。

询价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需求、价格构成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

(三)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1、询价小组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中依照本规程的规定,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被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3、询价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应邀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交保证金。

(四)询价1、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询价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2、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询价小组不得与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1、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形成询价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2、采购人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属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采购人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条款不得与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采购人应将采购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归档。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的有关规定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藏匿或销毁。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抽查调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非公开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采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