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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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条件

〔摘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09号)〕

一、规范管理

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过违法违规事件。

二、培训能力

(一)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年培训10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二)培训目标明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短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特色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装备。

(三)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

三、师资队伍

有符合培训要求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

四、与企业合作

与至少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有5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学生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学生实习基地,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担任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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