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交通部文件精编
(交通运输)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编
(交通运输)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交通运输)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交体法发〔1999〕549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交通的战略方针,促进交通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化的轨道上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部决定大力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壹项根本任务,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基本治国方略。
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严治政的根本要求,是改革和发展形势的迫切需要。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
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忠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高度;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来充分认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交通法制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交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标志,对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交通,就是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实现交通行业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新中国成立后,在依法行政、依法治交通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交通法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交通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增强;交通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建立健全了路政、运政、稽征、海事、船检、航道、港口、通信和卫生监督等交通行政执法系统;交通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逐步完善。
交通法制建设的发展,为加强交通行业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交通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精编
(交通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
(交通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
备注:1、违反以下条款,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85、86、93、95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2、63、69、70、72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49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2、53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50、51、52条
2、违反以下条款,情节严重,依法应吊销运营许可证或相应运营范围的,由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予以吊销运营许可证或相应运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7、89、90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66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0、55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1、52条。
(2020年)(交通运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精编
(交通运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交通运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和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交通运输部竣工文件编制指南
交通运输部竣工文件编制指南《交通运输部竣工文件编制指南》一、基本注意事项(一)文件格式朋友们,咱们先说这文件格式的事儿。
刚接触的时候我也觉得这格式要求真严格啊,但它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来说,竣工文件的字体、字号、行距这些都得按照规定来。
比如说,正文往往规定用宋体,字号四号,行距可能是固定值28磅之类的。
就像我们穿衣服都有个标准一样,这格式的统一是为了让整个文件看起来规规矩矩、一目了然。
千万不要自己乱改字体,一会儿大一会儿小的,就像一群人里突然有个穿着奇装异服的,看起来很不协调。
(二)文件的完整性竣工文件要完整啊,这就好比盖房子,一块砖头都不能少。
从工程的开头,比如说立项文件,到最后的验收报告,所有相关的文件都得囊括进来。
我一开始就以为只要把最后的完工图纸啥的放进去就行,结果被打回来重新弄。
项目中的各种变更通知、会议纪要也不能忘,这可都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痕迹,就像我们平时写日记,每天发生的事情不管大小都得记下来,这样才能还原整个工程历程。
二、实用建议(一)分类存放在编写的过程中,我建议把文件好好分类。
比如说按照工程的不同阶段分,前期准备类、施工过程类、收尾验收类;或者按照专业分,像道路工程类、桥梁工程类、交通安全设施类等等。
这样查找起来就很方便,就像我们整理衣柜,把上衣、裤子、袜子分开整理,找的时候一下子就能拿到想要的。
(二)目录详细化目录要做得非常详细。
每个文件都在目录里能精准定位,就像一本书有很详细的目录一样,能让看文件的人快速找到他需要的内容。
比如说,一个道路工程里的某项土方工程的设计变更,不仅要列到工程变更的大项下,还要在名字里就体现出是哪段路的、土方工程的哪个具体部分的变更,像“XX路东段土方工程面层土厚度变更”这种。
三、容易忽视的点(一)签名盖章我当时就差点忘了这个。
竣工文件很多地方需要签名盖章的,这代表着一种责任的确认。
比如说,每份变更文件的审批,得有相关责任人签名,还有单位的盖章。
(交通运输)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精编
(交通运输)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中国人大网日期:2006-12-05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60929实施日期:20061201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壹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运营和出租汽车客运运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9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运营和管理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运营、出租汽车客运运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运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运营(以下简称客运运营)和道路货物运输运营(以下简称货运运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运营、机动车维修运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等。
第三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物价、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且和城市和乡镇相关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交通运输)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精编
(交通运输)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交通运输)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运营机制实施办法法规标题: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运营机制实施办法发布机关:交通部、国家经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发布文号:交体发(1993)18号发布日期:1993年1月8日实施日期:1993年1月8日时效性:有效题注: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运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交通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交通部(以下简称部)直属和双重领导交通企业范围内,经济上独立核算、法律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
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凡《条例》已作规定,而未列入本实施办法的条款,须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受双重领导的交通企业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中,对属于地方权限的条款,应按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交通企业转换运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交通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运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宏观要管住,微观要放开的原则,围绕转换企业运营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在政府的统筹规划下,培育和发展交通运输和交通建设市场体系,且积极推动和支持企业各项配套改革,为交通企业转换运营机制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
第五条交通企业的学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运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
第二章企业运营权第六条转换交通企业运营机制的重点是落实交通企业的运营权。
交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运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条例》规定企业享有的十四项运营权在交通企业必须全面落实。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交办发〔2018〕16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有效规范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交通运输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部门规章外,交通运输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前款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交通运输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由交通运输部主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以下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二)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奖惩决定;(三)请示、报告、技术标准规范、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公布、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精编
(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福建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各从业单位做好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2008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且按要求报送有关单位审核、备案;其中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项目法人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核,且留存审核单位壹份。
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的公路项目仍按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通知》(闽交质监〔2008〕67号)要求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但登记表的审核、备案工作同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
二、各参建单位在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过程中,可参考闽交质监〔2008〕67号文中的填表说明进行填写;登记表所填人员应同时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要求,为规范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的设置工作,我厅对公示牌内容、规格等提出了统壹要求(具体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
四、各相关主管部门应进壹步建立健全质量考核奖惩制度,且将各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年度信用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励从业单位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如实、及时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且按规定设置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
附件:1.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设置要求2.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二OO八年九月八日附件1: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设置要求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机构驻地、单位工程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
(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精编
(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壹、内业管理文书(壹)《交通执法案件处理卷宗》使用说明:适用于壹案壹档的卷宗封面,按省厅印制的统壹格式使用。
(二)《交通执法案件处理目录》使用说明:应按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声像资料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
(三)《交通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使用说明:发现违法事项,应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职责权限予以立案,且履行报批手续。
1、“案由”,按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违法行为种类填写。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建设需要永久占用公路)。
(公路法第44条)(2)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穿(跨)越或架(埋)设设施(公路法第45条):a、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b、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c、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线等设施;d、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公路法第46条)a摆摊设点;b堆放物品;c倾倒垃圾;d设置障碍;e挖沟引水;f占道加水;g污染公路;h打场晒粮;i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j其它:违章停车;占道作业;车辆载货触地;堵塞公路边沟等。
(4)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公路法第47条第1款)a、在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和小型桥梁周围壹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条例第8条)b、在渡口周围二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c、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壹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d、在公路俩侧壹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e、其它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5)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
(公路法第48条)(6)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行驶公路:(公路法第50条第1款)a、擅自行驶公路;b、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管理规定第15条)c、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和《通行证》所要求的不壹致;(超限管理规定第16条)d、未携带《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要求行驶。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精编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运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运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运营(以下简称客运运营)和道路货物运输运营(以下简称货运运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运营、机动车维修运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运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运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且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运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二章道路运输运营第壹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运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有和其运营业务相适应且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运营的,仍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运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之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运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且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壹)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运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之上行政区域客运运营的,向其共同的上壹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运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精编
(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壹、内业管理文书(壹)《交通执法案件处理卷宗》使用说明:适用于壹案壹档的卷宗封面,按省厅印制的统壹格式使用。
(二)《交通执法案件处理目录》使用说明:应按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声像资料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
(三)《交通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使用说明:发现违法事项,应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职责权限予以立案,且履行报批手续。
1、“案由”,按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违法行为种类填写。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建设需要永久占用公路)。
(公路法第44条)(2)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穿(跨)越或架(埋)设设施(公路法第45条):a、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b、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c、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线等设施;d、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公路法第46条)a摆摊设点;b堆放物品;c倾倒垃圾;d设置障碍;e挖沟引水;f占道加水;g污染公路;h打场晒粮;i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j其它:违章停车;占道作业;车辆载货触地;堵塞公路边沟等。
(4)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公路法第47条第1款)a、在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和小型桥梁周围壹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条例第8条)b、在渡口周围二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c、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壹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d、在公路俩侧壹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e、其它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5)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
(公路法第48条)(6)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行驶公路:(公路法第50条第1款)a、擅自行驶公路;b、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管理规定第15条)c、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和《通行证》所要求的不壹致;(超限管理规定第16条)d、未携带《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要求行驶。
(2020年)(交通运输)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精编
(交通运输)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运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之上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制定第四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五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县级之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壹)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且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能够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且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标准(AT精编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标准(AT(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标准(AT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标准(A T5014.2—83)港口装卸机械电气设备修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装卸机械电气设备修理,其中对电气设备的壹般技术要求和调整数据,也适用于其他机械电气设备的修理.本标准不包括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1·电源电路1.1供电拖引电缆的修理1.1.1电缆芯线间,导体和绝缘间以及绝缘和护套间应无变质,无粘合和老化现象.1.1.2电缆接头端子壹般用压接,应保证有足够的接触面和压力,接头处必须包扎绝缘带,芯线绝缘层外,应半覆盖加绕壹层绝缘带,电缆护套剥除处需用绝缘物封妥,以保护芯线绝缘及加强绝缘强度,同时防止潮气进入电缆内部.1.1.3电缆芯线局部损坏能够进行焊接.焊接时不应采用酸类焊剂,同时也不允许将整个线芯壹起焊接,应保证有足够的接触面和抗拉强度,焊接后应擦除干净,外面应包扎绝缘层.1.1.4电缆橡套破损通常用热补的方法进行翻新处理,选用相同规格的绝缘材料.翻新处电缆外径不应超过原外径的10%,表面须打光.1.1.5供电拖引电缆壹般使用YC、YCW重型橡套电缆,因能承受较大的机械外力作用.YCW电缆仍具有耐气候和壹定的耐油性能,视使用环境条件合理选用.港口装卸机械拖引电缆的长度壹般不应小于50M.移动供电装置上使用的软电缆.电缆弯曲半径应不小于电缆直径的10倍.1.1.6电缆绝缘厚度允许偏差为-10%,护套厚度允许偏差为-20%。
橡套不应有超过橡套厚度允许公差范围的凹陷及气泡、裂缝.1.1.7电缆常用绝缘材料性能分别列于表1和表2.表11.1.8各型电缆芯线的长期允许工作温度为65℃。
1.1.9电缆经修理后,芯线间及对地的绝缘电阻应在2MΩ之上.1.2滑线和受电器的修理1.2.1滑线、受电器及瓷瓶应清洁、无油垢,瓷瓶无裂纹和缺口,螺栓须紧姑.1.2.2滑线应平直,无锈蚀和明显烧蚀缺陷,接头的固定应用搭板固定在滑线上. 1.2.3受电器弹簧、拖架和引线应连接可靠,动作灵活,无变形和过热退火现象. 1.2.4滑线应刷涂红丹漆,室外小车滑线使用的螺栓、螺母和垫片等零件必须镀锌.1.2.5在换修钢滑线时,必须注意其长度,当大车或小车在极限位置时,应长出集电器200mm之上.1.2.6钢滑线驰度,在跨度25M以下时,拉紧长度为90mm;跨度25M之上时,拉紧长度为200mm。
(2020年)(交通运输)交通安全章精编
(交通运输)交通安全章[](交通运输)交通安全章[]第八章安全生产体系及应急措施在昌九高速公路技术改造工程中,大流量的交通现状要求该路段以“边通车、边施工”的方式实施技术改造工程建设。
技术改造施工中既要确保高速公路营运的安全畅通,又要保证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的安全,同时要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其危险性和难度是新建项目无法比拟的。
为了保证本工程施工安全,我X公司成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委会主任的安全保证体系,以施工路段现场控制为主,以定期检查为重点、专项和群体检查相结合。
壹、交通分流实施方案:本次昌九高速公路A段技术改造路工程项目工程量大、工序复杂,施工难度大,交通封闭时间长,结合业主招标文件精神及施工路段顺序安排,我X公司将以最合理最优的方式进行半封闭或全封闭交通组织,详见表壹:昌九高速公路技术改造工程交通分流壹览表表壹第壹阶段交通分流方案:见附图。
第二阶段交通分流方案:见附图。
第三阶段交通分流方案:见附图。
开工前,应及时向高速交警、路政大队上报施工封路计划和详细的方案。
封道前壹天做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确保封道后顺利施工。
封道前应和高速公路交警及路政大队取得联系,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位。
封道的时间宜选择在车流量相对小的时间区段,封道时由预警车开路,按高速公路交警及路政大队批准的方案迅速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务必在1h内完成封道工作。
施工期间安排预警车俩辆,分别布置在封闭道口起点1km处,锥形交通标每隔3m壹个,同时增加导向标牌数量和交通维护人员。
封道期间,要全天候对各种标牌进行巡查,发现倾倒或移位,立即纠正。
二、安全施工生产体系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发布公告开工前,通过新闻媒介、广播电台等方式向沿途各乡(镇)发布施工通告,同时在各收费站张贴布告;且利用公路可变信息板滚动显示技术改造路段的起讫点桩号、警示语;在技术改造路起讫点的路基边坡上,面向行车方向,设置蓝底白字的公示牌,以仿宋字标明技术改造路段落(桩号)、施工单位,字体规格为50cm×50cm,公示牌底边应高出路面1m,表明本路段已经开始技术改造,提醒过往车辆在进入高速公路前注意检修车辆以免事故且注意控制车速。
(交通运输)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精编
(交通运输)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交通运输)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5号《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已于1999年11月2日经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壹九九九年十壹月十五日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汽车运输和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运的适用本规则。
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壹)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且和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营者。
(二)托运人,是指和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四)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且分别和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营者。
(五)站场运营人,是指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包装、搬运装卸等业务的运营者。
(六)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
未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米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
(七)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
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的协议。
(八)搬运装卸,是指货物运输起讫俩端利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装上、卸下车辆,且搬运到壹定位置的作业。
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搬运除外)。
(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样式精编
(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样式(交通运输)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样式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目录(1)现场笔录(2)举报记录(3)立案审批表(4)协助调查通知书(5)询问笔录(6)勘验(检查)笔录(7)抽样取证凭证(8)鉴定委托书(9)鉴定意见书(10)证据保存清单(1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2)车辆暂扣凭证(13)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1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15)责令改正通知书(16)回避申请书(17)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18)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19)违法行为调查报告(20)违法行为通知书(21)陈述申辩书(22)听证会通知书(23)听证公告(24)听证委托书(25)听证笔录(26)听证报告书(27)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8)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29)行政处罚决定书(3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1)分期(延期)缴款申请书(32)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3)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4)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35)文书送达回证(36)处罚结案报告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壹现场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举报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性别:年龄:住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举报内容:记录人签名:时间:受理机构意见:年月日备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立案审批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四协助调查通知书:为查清壹案有关事实情况,本单位将于(具体时间)进行调查取证,请予以协助。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年月日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五询问笔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案件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们是___________________执法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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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交通部文件(交通运输)交通部文件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2006]294号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发布《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主题词: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交通部办公厅2006年6月26日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运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运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运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运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壹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壹)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运营行为指标:运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之上荣誉称号情况。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运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之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壹)考核期内未发生壹次死亡3人之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壹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二)考核期内未发生壹次死亡10人之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壹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考核期内发生了壹次死亡3人之上、10人以下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但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确定为AA级。
(增加此条依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5号》(三)考核期内未发生壹次死亡10人之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壹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1、发生壹次死亡10人之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2、发生壹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3、发生壹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之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壹)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X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所运营的客运班线;(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三)违章运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运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壹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壹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之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壹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且按照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和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章运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之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车籍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且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壹次。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且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道路运输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在异地设有分X公司的道路运输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包括分X公司的营运车辆及质量信誉情况。
分X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分X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且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
发现不壹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且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且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且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且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壹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且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道路运输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同时运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分别根据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情况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各项考核指标,且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下设的分X公司和总X公司壹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X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运营权许可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参考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壹)俩个之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壹新增道路客运班线运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运营权许可给上壹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
上壹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壹年度之前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运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