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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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红线评估实施方案

生态红线评估实施方案

生态红线评估实施方案一、背景。

生态红线是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划定的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

生态红线评估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科学合理地划定生态红线,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目的。

生态红线评估的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评估结果将为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评估范围。

生态红线评估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域。

四、评估内容。

1. 土地利用现状评估,对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包括农业、工矿、城镇建设等情况。

2. 生物多样性评估,对生态红线范围内的植被、动物种类和数量进行调查和评估,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

3. 水资源评估,对生态红线范围内的水资源状况进行评估,包括水质、水量、水生态系统等情况。

4. 生态功能评估,对生态红线范围内的生态功能进行评估,包括水土保持、气候调节、生物调节、景观美化等功能。

五、评估方法。

1. 野外调查,组织专业人员对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各项评估内容进行实地调查和采样。

2. 数据分析,利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对野外调查获取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3. 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六、评估成果。

1. 生态红线划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生态红线的划定范围和标准,确保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和管理。

2. 生态风险预警,根据评估结果,对生态红线范围内的生态风险进行预警和防范,减少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恶化。

3. 政策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向相关部门提出科学合理的生态保护政策建议,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七、实施保障。

1. 加强监测,建立健全的生态红线评估监测体系,定期对生态红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加强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生态红线评估实施方案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

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概述生态红线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划定在城市和农村规划控制区内的一条重要保护线。

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是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生态红线的划定原则、方法、内容以及保护措施进行规划和细化的方案。

生态红线的划定实施方案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生态红线的划定原则、方法以及相关保护措施,旨在引导社会各方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划定原则生态红线的划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生态保护原则生态红线划定的首要原则是生态保护。

在划定过程中,需要保护重要的生态系统功能区、生物多样性重点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生态环境功能区,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合理利用原则划定生态红线时应遵循合理利用原则,保障农田、林地和草地等农业生产和生态功能用地的需求。

确保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生态环境。

3. 公众参与原则生态红线划定需要充分听取和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民主、公开、透明的方式,建立与居民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机制,确保划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参与性。

划定方法1. 数据搜集与分析划定生态红线的第一步是搜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状况、生物多样性分布等信息。

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明确保护重点和优先保护区域。

2. 生态评估与划分基于数据分析的结果和相关指标,进行生态评估和划分。

根据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敏感性等因素,将区域划分为不同的生态功能区,从而为后续的生态红线划定提供科学依据。

3. 生态红线线路确定通过对生态功能区的分析和评估,确定生态红线的大致范围和具体线路。

考虑生态保护的重点和优先级,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发展战略,制定生态红线的线路。

4. 专家评审与公示确定生态红线线路后,需要进行专家评审和公示。

通过专家的评审,以及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修正和完善生态红线线路。

5. 生态红线划定图编制最后,根据修正后的生态红线线路,制作生态红线划定图。

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红线是指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和城市规划控制的重要线,是对土地利用的限制和约束。

为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我国自2011年开始实施红线划定工作。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红线政策,制定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总体目标。

本次红线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红线政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任务。

1. 制定红线划定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红线划定方案,确保红线划定工作符合生态保护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红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社会公众对红线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全社会的红线意识和保护意识。

3. 完善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红线监测体系,加强对红线范围内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 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对红线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红线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推动生态修复,通过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恢复和改善受损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

6. 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红线保护激励机制,对符合红线政策要求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和补贴,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红线专项行动,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组织协调,确保红线专项行动的顺利推进。

2. 加大投入力度,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对红线划定和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确保红线专项行动的经济保障。

3. 完善政策法规,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红线专项行动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4. 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红线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红线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预期效果。

经过红线专项行动的实施,预期将取得以下效果:1. 红线划定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各地红线划定方案得到落实。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随着人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环境问题愈来愈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球社会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为了更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各国政府纷纷提出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等相关政策措施。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通过区域分区、动态调整等方式,划定不可破坏的生态核心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确保人类与自然生态和谐共存。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需要遵循科学规划、公众参与、透明公开等原则,在划定过程中考虑生态系统多功能性、历史、生态健康等因素。

环境质量底线是指对某一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最低要求,主要是限制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和申请,以保持环境的基本健康状况。

环境保护部推出的“空气十条”、“水十条”等措施,旨在通过技术手段、行政手段等方式严格控制排放标准,促进环保治理。

资源利用上限是指将资源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的使用明确限制在一个可持续的范围内,避免过度使用导致资源枯竭。

这需要建立科学严谨的资源利用管理制度,推进资源可持续利用,鼓励节约型、环保型的生产和消费模式。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指针对特定产业和项目,对其生态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准入管理和监管。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生态环境风险,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推进绿色产业,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是指以区域分区为基础,采取多种措施,统一规范对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的管控和治理。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生态环境分区体系,力争清晰界定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功能和价值,为生态保护划定范围、确定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更好地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道阻且长,我们也要不断努力,积极投身环保事业,为人类和地球的未来做出更大的贡献。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年)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年)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修正)(1991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规划、依法管理、适度利用,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主管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海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海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附件2
海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为实现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建立国土空间全覆盖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将海南省(本岛)及近岸海域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划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等3类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生态保护与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资源利用管控要求,按照环境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全省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全省确定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的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表1 全省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在全省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五大片区的区域特征、发展定位、生态环境现状、未来环境压力等,确定各片区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表2 五大片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变得至关重要。

生态红线是指在国家和地方级别上设立的,用于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界限。

下面是一个700字的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1. 目标:(1) 保护和修复重要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2) 提高土地、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利用;(3) 促进经济和生态协调发展。

2. 原则:(1) 科学性:划定生态红线需要依据科学研究和专业评估,确保划定结果准确有效;(2) 公平性:生态红线划定应考虑社会公平性,兼顾各方利益,避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3) 可操作性:生态红线划定需考虑实施的可行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4) 协同性:生态红线划定需要与其他规划、政策相协调,在整体上保证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

二、划定方法与指标1. 划定方法:(1) 综合评价法:采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生物多样性、水资源保护、土壤保护、大气环境等综合考量;(2) 地理信息系统:利用遥感技术、空间数据分析等方法,综合研究与评估生态系统状况,为划定提供依据。

2. 划定指标:(1) 水资源:根据水资源的可利用性、水生态功能等因素,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功能区等生态红线范围;(2) 土地利用:根据土地质量、生态敏感度等指标,划定保护农田、森林、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3) 生物多样性:根据物种数量、保护程度等指标,划定自然保护区、物种保护区等重要生物多样性区域。

三、管理与控制措施1. 在划定确定生态红线后,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监管、评估和修复工作;2. 制定生态红线区域开发利用规划,确保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相协调;3. 强化对生态红线区域的监督与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划定生态红线的有效性;4. 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红线的认识与参与度,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1.16
•【字号】琼府办〔2023〕4号
•【施行日期】2023.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琼府办〔202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于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琼府办〔2022〕31号)同时废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6日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琼府〔2016〕90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琼府〔2016〕90号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包括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两部分。

依据我省生态资源特征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1535平方公里,占陆域面积33.5%,划定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8316.6平方公里,占海南岛近岸海域总面积35.1%。

在空间上基于山形水系框架,以中部山区的霸王岭、五指山、鹦哥岭、黎母山、吊罗山、尖峰岭等主要山体为核心,以松涛、大广坝、牛路岭等重要湖库为空间节点,以自然保护区廊道、主要河流和海岸带为生态廊道,形成“一心多廊、山海相连、河湖相串”的基本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

一、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根据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系统组成、结构特征以及主导生态服务功能的保护需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分为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两个大类(以下分别简称Ⅰ类红线区和Ⅱ类红线区),包含11个功能区和23个功能亚区(详见附件1)。

其中,Ⅰ类红线区5544平方公里,Ⅱ类红线区5991平方公里,分别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16.1%和17.4%,概述如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

全省共划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4385.09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12.74%。

其中,Ⅰ类红线区2722.90平方公里,Ⅱ类红线区1662.19平方公里。

除我省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之外,主要分布在海南岛中部山区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山地常绿阔叶林以及沿海红树林、滩涂湿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地区。

(二)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

全省共划定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2212.35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6.43%。

海南环境整治工程施工方案

海南环境整治工程施工方案

一、项目背景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海南省的环境整治工作日益重要。

为提升海南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本工程针对海南全省范围内的环境整治工作进行规划与实施。

二、工程目标1. 提升海南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2. 治理河道、湖泊等水体污染,恢复水生态;3. 加强城市绿化,提高城市景观效果;4.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三、工程范围1. 河道、湖泊水体整治:包括鸭尾溪、文澜江等河道;2. 城市绿化提升:包括海口市、三亚市等城市绿化工程;3. 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包括农村垃圾、污水治理,村庄风貌管控等;4. 环岛高铁高速沿线环境整治:包括安全整治、环境卫生整治、撂荒地整治和水体污染治理等。

四、施工方案1. 河道、湖泊水体整治(1)清淤疏浚:对河道、湖泊进行清淤疏浚,清除淤泥、垃圾等污染物;(2)生态修复:采用生态护坡、水生植物种植等措施,恢复水生态;(3)污水治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2. 城市绿化提升(1)绿化规划:根据城市布局,制定合理的绿化规划,包括绿化带、公园、广场等;(2)植被种植:选用适合本地气候、土壤条件的植物,进行绿化种植;(3)景观设计:结合城市特色,进行景观设计,提升城市景观效果。

3. 乡村人居环境整治(1)农村垃圾治理:建设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2)污水治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3)村庄风貌管控:加强村庄风貌管控,防止大拆大建,保持乡村特色。

4. 环岛高铁高速沿线环境整治(1)安全整治:加强沿线安全隐患排查,进行整改;(2)环境卫生整治:清理沿线垃圾、杂物,保持环境卫生;(3)撂荒地整治:对撂荒地进行复垦,提高土地利用率;(4)水体污染治理:对沿线水体进行整治,恢复水生态。

五、工程进度安排1. 项目前期准备(1个月):包括方案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等;2. 施工准备(2个月):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准备等;3. 施工实施(12个月):按施工方案进行河道、湖泊水体整治、城市绿化提升、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环岛高铁高速沿线环境整治;4. 工程验收(1个月):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分区及面积统计表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分区及面积统计表

附件1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分区及面积统计表
—7 —
注:1.各功能区在空间上重叠部分按最高级别仅计算一次面积。

2.野生稻、野生兰保护区为点状数据,暂未统计空间面积。

3.近岸海域排污口禁设区为线状数据,暂未统计空间面积。

4.部分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待规划完善后自动划入Ⅱ类
红线区。

—8 —
附件2
海南岛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分区及面积统计表
—9 —
—10 —
附件3
市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分解表
—11 —
—12 —
—13 —
附件4
附图
注:查询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具体坐标和范围请登录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14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03【实施日期】2018.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为了强化空间规划管控,深化“多规合一”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海南省总体规划实施,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一、海南省总体规划是战略性、综合性、基础性、约束性的空间规划,引领、指导和管控省级相关规划以及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省级相关规划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

主体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等空间性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是全省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编制其他相关规划的依据。

二、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分解细化工作职责,严格落实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查、督察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对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测评估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海南省总体规划的情况,监督涉及海南省总体规划的行政审批、重大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行为,对违反海南省总体规划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生态红线工作实施方案

生态红线工作实施方案

生态红线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生态红线是指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点保护区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

生态红线工作的实施,对于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推进生态红线工作,制定和实施生态红线工作实施方案,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红线政策,划定生态红线范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原则。

1. 科学性原则,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标准和范围,科学确定生态红线划定依据,确保划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公开透明原则,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社会共治。

3. 综合施策原则,生态红线划定要综合考虑生态、经济、社会等因素,统筹兼顾,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

4. 精准施策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特点和生态保护需求,采取精准施策,确保生态红线划定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工作任务。

1. 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标准和范围,明确划定依据和程序,建立划定工作的科学规范。

2.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获取生态环境数据,为生态红线划定提供科学依据。

3. 划定生态红线范围,确保划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护和修复重点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区。

4. 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明确划定的范围、管理措施和保护目标,建立健全生态红线管理制度。

5. 加强生态红线划定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红线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推动生态红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红线工作的顺利实施。

2. 加强政策法规支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为生态红线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 加强资金投入,保障生态红线工作的资金需求,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生态红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

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

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机制,规范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活动管理,严格控制损害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建设项目,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
第二条本目录所称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陆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
第三条本目录适用于本省省级、市县级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时,对不符合本目录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立项、土地
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且无法避让的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
第四条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分区管控、严
第五条陆域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海岸带生态敏感4个功能区。

陆域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洪调蓄、旅游功能保护、海岸带生态敏感、其他等7
第六条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海南省生态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已建、在建和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根据不同生态功能区的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和生态特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分类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各功能区的保护与开发建设准入目录,按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分区实行“一
第八条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域生态保护要求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等,本目录至少每5
第九条
第十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22修正)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22修正)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22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实施日期】2022.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本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应当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保护优先、功能稳定、刚性控制、分类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水务、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的责任,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2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生态省,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湿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在生产和其他建设中,应当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把对环境的损害控制到最小限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倡导推广绿色消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海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现将《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5日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锚定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世界领先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展深度、拓宽广度,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海南样板。

(二)行动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较国家下达目标值多5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11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第90百分位数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稳定,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5%以上,全面消除省控地表水劣V类水体,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在99%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整体补齐生态环境领域基础设施短板,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形成生态文明建设海南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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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实施方案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包括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近岸海
域生态保护红线两部分。

依据我省生态资源特征和生态环境
保护需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1535平方公里,占陆域面积33.5%,划定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8316.6平方公里,占海南岛近岸海域总面积35.1%。

在空间上基于山形水系框架,以中部山区的霸王岭、五指山、鹦哥
岭、黎母山、吊罗山、尖峰岭等主要山体为核心,以松涛、
大广坝、牛路岭等重要湖库为空间节点,以自然保护区廊道、主要河流和海岸带为生态廊道,形成“一心多廊、山海相连、
河湖相串”的基本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

一、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系统组成、结构特征以及
主导生态服务功能的保护需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分为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两个大类(以下分别简
称Ⅰ类红线区和Ⅱ类红线区),包含11个功能区和23个功能亚区(详见附件1)。

其中,Ⅰ类红线区5544平方公里,Ⅱ类红线区5991平方公里,分别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16.1%和17.4%,概述如下: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

全省共划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4385.09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12.74%。

其中,Ⅰ类红线区2722.90平方公里,Ⅱ类红线区1662.19平方公里。

除我省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之外,主要分布在海南岛中部山
区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山地常绿阔叶林以及沿海红树林、
滩涂湿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地区。

(二)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

全省共划定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2212.35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 6.43%。

其中,Ⅰ类红线区719.93平方公里,Ⅱ类红线区1492.42平方公里。

除我省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之外,主要分布在海
南岛中部的黎母山、五指山、吊罗山、霸王岭、尖峰岭等高
山、中山地区,该区域是海南三大河流,即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的发源地和重要水源涵养区。

(三)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

全省共划定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2789.83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8.11%。

其中,Ⅰ类红线区1985.40平方公里,Ⅱ类红线区804.43平方公里。

主要分布在中部的
黎母山、五指山、吊罗山、霸王岭、尖峰岭等地势起伏度大
的高山、中山地区,以及易发生水土流失的低山、丘陵和台
地地区。

(四)海岸带生态敏感生态保护红线区。

全省共划定海岸带生态敏感生态保护红线区164.42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0.48%。

其中,Ⅰ类红线区115.56平方公里,Ⅱ类红线区48.86平方公里。

主要分布在海岸线
自然岸线向陆一侧0-300米范围内,0-200米范围为Ⅰ类红线区,200-300米范围为Ⅱ类红线区。

包括海南岛主要的海岸
带侵蚀敏感区、海平面上升影响区、风暴潮影响区和沿海防
护林分布区。

(五)防洪调蓄生态保护红线区。

全省共划定防洪调蓄生态保护红线区874.80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 2.54%,均为Ⅱ类红线区。

空间范围为我省的38条主要河流、35座大中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包括松涛、大广坝、牛路岭、红岭、大隆等10座大型水库,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陵水河等38条河流(24条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14条)及其流域上的25座中小型水库。

(六)旅游功能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

全省共划定旅游功能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1054.34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 3.07%,均为Ⅱ类红线区。

空间范围为我省的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湿地公园的生态保护区。

(七)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

全省共划定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54.58平方公里,即昌江核电安全缓冲Ⅱ类红线区,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0.16%。

空间范围为昌江核电厂安全缓冲区周边5千米的陆域缓冲区。

二、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
海南岛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共计8316.6平方公里,占近岸海域面积的35.1%,分为Ⅰ类红线区和Ⅱ类红线区,包含17个功能区(详见附件2)。

Ⅰ类红线区总面积343.3平方公里,占近岸海域面积的
1.5%。

Ⅰ类红线区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
区、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等。

Ⅱ类红线区总面积约7973.3平方公里,占近岸海域面积的33.6%。

Ⅱ类红线区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保护区域、海岸带
控制区(向海侧)、珊瑚礁主要分布区、海草床主要分布区、红树林主要分布区、部分潟湖、重要入海河口、自然景观与
历史文化遗迹、重要岸线与邻近海域、重要渔业水域、海洋
功能区划中的增养殖区、保持自然生态空间属性的生态保留
区等。

三、管控原则
(一)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除下列情形外,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1.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
2.农村居民生活点、农(林)场场部(队)及其居民在
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前提下进行生产生活设施改造。

(二)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商品
房建设、规模化养殖及其它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
目。

确需在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进行下列开发建设活动
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

1.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与修复类项目建设;
2.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经依法批准、不破
坏生态环境和景观的配套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3.经依法批准的休闲农业、生态旅游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建设;
4.经依法批准的河砂、海砂开采活动;
5.军事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
6.其他经依法批准,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相抵触,资
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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