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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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期是一年; 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期是一年;如果是因为意 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单位证明不可能再 生存,这种情况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三个月。 生存,这种情况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三个月。
5. 判决
在公告期里,如果宣告失踪人出现, 在公告期里,如果宣告失踪人出现,法院判决驳 回申请;如果失踪人没有出现, 回申请;如果失踪人没有出现,公告期满后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 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1. 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 2. 申请人可以是有关的公民、法人或 申请人可以是有关的公民、 其他组织 3. 此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 必经 此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程序 )
7. 财产代管人如不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 财产代管人如不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 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如果失踪人其他亲属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的,法院就按普通程序审理 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又出现的, 8. 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又出现的,本人或 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查明以 后作出新判决, 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告的选 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 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 员会提出申诉, 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 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案件。 案件。
程序
1. 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是起 诉的前置程序 2. 选民资格案件对起诉人没有特别规 起诉期为选举日前5 定,起诉期为选举日前5天 3. 选民资格案件归选区所在地的基层 法院管辖
第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章 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概述 二、申请支付令程序 三、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与审理 四、支付令 五、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六、督促程序的终结
程序终结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二、公示催告程序 三、除权判决
程序终结
一、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特别程 民事诉讼法》 序处理的是两类案件。 序处理的是两类案件。 (一)选民资格案件 (二)非讼案件
即没有争议的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一)特别程序没有民事权益争议 (二)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没 有利害关系相反的双方当事人 , 此类案件的程序是通过申请开始的。 此类案件的程序是通过申请开始的。
程序
1.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为公民下落不明 满两年 2. 宣告失踪归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 法院管辖 3. 宣告失踪案件的申请由利害关系人提 出 法院受理后要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 4. 法院受理后要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个 月
5. 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对被申 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的案件, 请人的财产可以进行保全, 请人的财产可以进行保全,也可以指定 临时财产代管人 临时财产代管人 6. 判决 公告期内被申请人出现 , 则法院驳回 申请,如果公告期内被申请人不出现, 申请,如果公告期内被申请人不出现, 则法院判决宣告失踪, 则法院判决宣告失踪,正式指定被申请 人的财产代管人
7. 诉讼期间 , 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 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 , 要求认定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 行为能力 , 向人 民法院申请。 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应中止 原民事诉讼程序 , 待认定无行为能力 或限 制行为能力案件结束后 , 原民 事诉讼案件再继续进行。 事诉讼案件再继续进行。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6. 如果宣告死亡以后 , 被宣告死亡 人出现,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出现,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 作出宣告死亡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 判决
7.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宣告失踪以后,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宣告失踪以后, 权利能力终止了、原婚姻关系消灭、 权利能力终止了、原婚姻关系消灭、继承 就开始:撤销死亡宣告的, 就开始: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身关系有条 件地恢复,财产权无条件地恢复。 件地恢复,财产权无条件地恢复。 8.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如果有财产,可以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如果有财产, 在受理宣告死亡案件以后 , 指定临时财产 代管人,保证他的财产不受到侵害。 代管人,保证他的财产不受到侵害。
4. 判决。法院发出公告以后如果 判决。 有人来认领就终结此案的程序, 有人来认领就终结此案的程序,法 院应该中结程序;如果有争议, 院应该中结程序;如果有争议,可 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如果没有人 来认领,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 来认领,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由 国家所有
5. 法院认定财产无主以后,所有人、 法院认定财产无主以后,所有人、 继承人出现,而且提出请求( 继承人出现,而且提出请求(在诉讼 时效期间内), ),人民法院应作出新判 时效期间内),人民法院应作出新判 撤销原判决。 决、撤销原判决。
程序
1. 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管辖 2. 案件由近亲属或者其他有权利义务 关系的人申请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 3.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 力的案件 , 必须指定代理人 , 代理人 必须是申请人之外的人。 必须是申请人之外的人。该程序是此种 案件的必经程序。 案件的必经程序。
5. 判决,经过鉴定认为被申请人有行 判决, 为能力的驳回, 为能力的驳回,认定申请认为没有行为 能力的判决被申请人无行为能力, 能力的判决被申请人无行为能力,并为 其指定监护人。 其指定监护人。 认定无行为能力以后, 6. 认定无行为能力以后,被申请人恢 复行为能力, 复行为能力,法院判决撤销认定其为无 行为能力人的判决
(六)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判决作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 出后即刻生效。 出后即刻生效。如果事后发现判决有问 如宣告死亡,被宣告人忽然出现, 题。如宣告死亡,被宣告人忽然出现, 遇到这种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由他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直接向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的法院申请, 人直接向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的法院申请, 法院查明属实以后,作出新判决, 法院查明属实以后,作出新判决,撤销 原判决。 原判决。
三、特别程序的审限 特别程序的审限
特别程序的审限比较特殊, 特别程序的审限比较特殊,选民资格的案件 审限最短的时候只有五天。 审限最短的时候只有五天。非讼案件总体 上是三十天。有些案件要发公告,宣告失踪、 上是三十天。有些案件要发公告,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认定财产无主的都要发公告, 宣告死亡、认定财产无主的都要发公告,需 要发公告的案件, 天审结。 要发公告的案件,公告期满后 30 天审结。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 不需要发公告的案件, 天结案, 不需要发公告的案件,立案以后 30 天结案, 特别程序的审限比较特殊。 特别程序的审限比较特殊。
(三)特别程序审判组织上跟简易程 普通程序都不一样。 序、普通程序都不一样。普通程序要 组成合议庭 , 可以有陪审员 , 也可 以无陪审员。 以无陪审员。简易程序不用组成合议 特别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 庭。特别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必 须组成合议庭,不得有陪审员。 须组成合议庭,不得有陪审员。
(四)按特别程序处理的案件都是一 审终结,作出判决不能上诉。 审终结,作出判决不能上诉。 (五)不收诉讼费
4. 参加选民资格案件的参加人有起诉 选举委员会代表, 人,选举委员会代表,有关公民也得参 加。 合议庭审理, 5.合议庭审理,选举日前审结
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 民死亡案件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 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 经过法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 经过法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根据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 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 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 经过法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 经过法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根据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 公民死亡的案件。 公民死亡的案件。
程序
1. 宣告死亡的条件 2. 宣告死亡案件归下落不明人住所 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 案件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4. 公告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述
一、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审限 三、特别程序的审限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 为能力案件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 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按照法定程序, 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案件。 能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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