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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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必须严肃对待。

要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确对待历史形成的地名,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地名的命名、改名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遵循“符合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地名的命名1.新设的行政区划,新建的居民地,各专业部门新增的台、站、港、场(包括厂矿、医院、大中学校等企事业单位。

下同),要及时命名。

实际无名称的山、河、湖、海湾、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都应命名。

2.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地名用字要确切简明,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3.在一定范围内的地名,要注意关联性和统一性。

各行政区划的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

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4.一个地区内的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的生产大队名称、一个公社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名称,不重名,也不用同音汉字命名。

县、市内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内著名的山、河、湖泊、岛屿等不重名。

5.地名的通名用字要名副其实。

城镇主要街道一般用“街”或“路”;狭窄的街道一般用“巷”或“胡同”;很短的巷、胡同或小范围的块状居民区,一般用“里”。

二、地名的更名1.“文化大革命”中乱改的地名,原则上要恢复原名。

2.凡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名,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地名,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

3.凡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地名,原则上应予更名。

4.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用字不当的地名,应予调整。

长地名可保留其主要成份,缩改为短地名。

《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我国对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以及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等活动,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海、岛礁、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保税区、农林牧渔区等功能区域名称;(三)城镇、区片、社区、村、自然村,城镇街路巷等居民地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等名称;(五)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地名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国防、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将地名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

小区起名申报地名办文件范文什么是地名使用批准文件

小区起名申报地名办文件范文什么是地名使用批准文件

小区起名申报地名办文件范文什么是地名使用批准文件办理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等相关文件的,应予以批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等相关文件的,不予批准。

送审材料清单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申请各类地名均提供(除功能区外) 2份申请各类地名均提供(除功能区外)2.申报单位关于地名命名的申请报告和区(县)地名办的申报请示文件除行政许可(居住区、建筑物等)的地名申报外均提供 2份除行政许可(居住区、建筑物等)的地名申报外均提供3.控详批准文件及附图(或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附图)申请市政交通设施类,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自然地理实体类、功能区类地名时提供 2份申请市政交通设施类,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自然地理实体类、功能区类地名时提供4.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明文件)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6.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7.建设项目位置地形图(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办理程序(一)新办按照 ___《地名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进行申报和审批。

地名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民政部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并批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一)备案报告;(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地名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2年3月30日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市政发〔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5〕25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晋中市地名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10日晋中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7日晋中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和晋中市委市政府《关于撤地设市后市、区机构调整和事权划分若干问题的意见》(市发〔200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有偿冠名等内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地、丘陵、平原、山(岗、口、峰、洞、谷、峪、岭)、关隘、河、湖、溪、沟、泉、瀑布、沙洲、湿地、滩涂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县(区、市)、乡(镇、街道)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居民区、区片、开发区、街路巷、楼群(含楼、门、户号码)、建筑物、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包括台、站、港、场、桥梁、隧道、水库、堤坝、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地名命名论证制度。

地名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本

地名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本

地名名称核准申请书范本尊敬的地名管理部门:您好!我谨代表XXX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您提交地名名称核准申请书,请您予以审批。

一、申请地名名称1. 申请人拟设立的地名名称为:“XXX小区”(以下简称“项目”)。

2. 项目位于XX市XX区XX街道,占地面积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

3. 项目周边交通便利,设施完善,紧邻XX公园、XX学校和XX医院等。

二、地名命名依据和理由1. 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命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有义务对项目进行地名命名。

2. 项目地名命名应体现地域特色、历史文化、景观特点等,有利于提升地名文化内涵和导览功能。

3. 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申请人决定将项目命名为“XXX小区”,旨在传承地域文化,突出项目特色,方便居民识别和导航。

三、地名命名方案1. 项目地名命名为“XXX小区”,寓意着XX市XX区的繁荣发展和地域特色。

2. 地名命名方案已充分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历史文化、景观特点等因素,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和可识别性。

3. 项目地名命名方案已通过地名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四、申请人承诺1. 申请人保证项目地名命名方案符合国家地名管理规定,不存在侵权、违法等情形。

2. 申请人承诺在项目地名命名过程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尊重和保护地名文化遗产。

3. 申请人承诺按照地名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地名命名相关手续,配合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地名命名相关工作。

五、申请材料1. 地名名称核准申请书2. 项目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地理位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3. 地名命名依据和理由:包括相关法规、政策、历史文献等。

4. 地名命名方案:包括地名含义、命名理由、设计图纸等。

5.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六、申请日期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地名管理部门提交地名名称核准申请书。

七、审批事项请您审批申请人提交的“XXX小区”地名名称核准申请,并核发地名批准文件。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地名审核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地名审核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地名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穗民[2014]218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地名审核工作的通知(穗民〔2014〕218号2014年7月25日)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住宅类地名审批权限下放和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地名审核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地名审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地名审核工作地名审批是民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之一,把好地名审核关是地名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区民政局是地名审批的受理和审核部门,要从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地名审核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要求办理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地名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依法把好地名审核关(一)依法受理。

凡是符合《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由地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的地名(道路、街巷、桥梁、隧道、建筑物、小区、楼群、片区等名称)申请,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必须受理。

自然地理实体、地铁站和跨区的道路、桥梁、隧道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

(二)审核内容。

区民政局负责审查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地名申请表和授权委托证明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所盖公章及材料上反映的单位是否与申请单位一致,申请的名称在本市内是否重名等内容。

对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补齐材料后再申报。

凡是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向申请人(单位)发出地名申请材料登记表和地名申请受理决定书;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单位)发出地名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现场查验。

区民政局向申请人(单位)发出地名申请材料登记表和地名申请受理决定书后,经办人必须到现场查验,核准建筑物、小区、楼群、片区的用地地点和四至情况,道路(街巷)、桥梁、隧道的走向(起止点)和两旁的现状,以及建设状况(拟建、在建、已建),查核情况必须如实记录。

广州市地名申报与许可办事指南

广州市地名申报与许可办事指南

广州市地名申报与许可办事指南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一)申报与许可的内容1. 道路(街巷、桥梁、隧道)命名、更名和销名。

2. 非住宅类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及楼群(片区)、地铁站命名、更名和销名。

3. 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和销名。

(二)审批依据1.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年发布)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1996年颁发)3.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公布)4.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2009年印发)5.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公布)6.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7.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8.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三)办事程序1. 区民政局受理和初审2. 市民政局审核3. 市政府审批4. 市民政局办理批复(四)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各区民政局(自然地理实体和跨区的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站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五)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工作的地名命名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六)审批收费及依据1. 审批免费。

2. 地名标志设置由申请单位负责,地名标志必须由具有生产地名标志资质的厂家制作安装。

二、各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一)申报与许可的内容住宅类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及小区(楼群或片区)命名、更名和销名。

(二)审批依据1.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年发布)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1996年颁发)3.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公布)4.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2009年印发)5.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公布)6.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7.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8.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三)办事程序1. 区民政局受理和审核2. 区政府审批3. 区政府(区民政局)办理批复(四)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各区民政局(五)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工作的地名命名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宁政发[2010]157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宁政发[2010]1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O-O年十一月三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为了加强我区城乡地名管理,规范地名命名、更名、销名活动,推进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满足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0]24号])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地名是指《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地名,包括:(一)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二)机场、铁路站(线)名称;(三)山、川、河、沟、塬、峁、湖、滩、水道、沙漠、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四)城市(镇)内的街、路、巷、桥梁名称;(五)自然村、集镇名称;(六)城市内的居民区、住宅区(含住宅区内道路)名称;(七)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经济区、村庄名称;(八)油田、矿山、盐场、农场、林场、牧场、渔点名称;(九)水库、灌渠、河堤、水闸、渡口、发电厂(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电设施名称;(十)公路、桥梁、隧道名称;公交汽车站 (点)、长途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十一)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广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纪念地以及著名的寺庙、拱北名称;(十二)商贸大厦、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综合性写字楼等大型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十三)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十四)门牌号码。

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108号

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108号

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1987年6月2日川府发〔1987〕108号)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桥梁、水库、浏览地及其他人工建筑等名称。

第三条各级地名管理机构主管本辖区地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协调各专业部门的地名工作;(三)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推广标准地名的使用;(四)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五)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六)组织地名学理论研究。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意愿,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二)科学、简明,方便使用,注意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县(市、区)以上名称,县(市、区)内的乡镇名称,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乡镇内的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省内著名的山、河、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也应避免重名、同音。

(五)乡、镇名称应与其政府所在地名称统一,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桥梁、水库、浏览地及其他人工建筑等名称,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现将《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

市长:柳锦州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一)山(峰)、河(涌)、湖、海、岛礁、沙滩(滩涂)、岬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三)城镇、开发区、村、自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林牧渔点、住宅小区及街、巷、楼、门牌等居民地名称以及较大型的大楼、大厦、广场、商业城、商住楼等建筑物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水闸、水陂、电力设施、矿山及企事业单位名称;(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六)城镇和乡村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四)统一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按照规定和要求审核商住楼和住宅区的名称;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五)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六)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七)管理地名档案和资料,并按地名档案管理规定提供利用;(八)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九)承办省和市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流程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流程:
1.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2. 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3. 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4. 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5.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6. 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7. 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8.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地名命名更名时,建议先了解当地的法规和规定,以确保流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项目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地名命名、更名20个工作日;建筑物名称核准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区域的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原有地名情况,申报名称及含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申报地域的地形图,并在图上用红笔标出用地范围。

道路、立交桥需报线位图。

5、申报地域建设规划平面图或道路建设规划图。

6、非产权的相关单位申报建筑物名称时,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出具有关书面材料。

7、命名登记表或建筑物名称登记表。

(以上各项均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申办要求的通知》)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地名立案表”,将“地名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第二联和申报材料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主管副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标准:1、无重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2、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3、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4、用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和《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5、无损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不使用外国地名。

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新克政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13〕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9日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国发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包括:(一)行政区划地名,指市、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二)居民地名称,指城镇、住宅区、自然村、农牧点、片区;(三)城镇道路名称,指街路、街等名称;(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体、河、湖、泉、戈壁、沙洲、草原等名称;(五)门牌号地名,指门(院)、楼(栋)、单元、户名称;(六)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名称,指台、站、场、铁路、公路、桥梁(立交桥)、隧道、水库、渠道、堤坝等名称;(七)高层建筑物或综合性建筑群,指大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八)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指文物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公园、园林、体育场(馆)等名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以及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编纂等,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地名管理、监督和检查。

浅谈地名管理工作

浅谈地名管理工作

浅谈地名管理工作第一篇:浅谈地名管理工作浅谈地名管理工作浅谈地名管理工作地名,说直白点就是指一个地域的名称,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等等。

表面看起来,作为称呼无足轻重,其实,它却有着诸多的不可忽视的功能和作用。

加强地名管理,对促进现代化和谐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帮助。

地名是人们工作、生活、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

是人类社会建立之初就必然出现的产物,它的命名、更名、发展、演变始终受着社会各方面的制约。

地名是人们赋予的,而不是本身自有或天然的,这种赋予从历史发展看,经历了从当地少数人使用到逐渐为众人所知直至被社会大众广泛使用,从赋予语言到文字再到数字代码,从约定俗成到标准化、法定化。

它的命名、更名、发展、演变始终受着社会各方面的制约。

因此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而作为地名管理机构,地名的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如何更好的规范的管理地名就成为了我们需要研究的课题。

一、地名规范化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对地名标志设置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

很多工作人员对地名管理工作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

对地名工作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密切关系认识不够,没有认识到地名管理是一项公益性工程,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投入,以及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有的认为地名工作不是民政部门的重点工作,搞好搞坏无碍大局,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存在消极畏难情绪和等、靠、要等思想,缺乏开拓创新精神,甚至有些地名工作者自己都认为地名工作属于民政工作的边缘工作内容;有的工作力度不够,思路不宽,手段不多,效率不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采取市场运作的办法来拓展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解决经费不足等问题,更是一个薄弱环节。

当然,这也需要上级地名管理部门能够出台相关的规定来规范和鼓励市场运作。

二是经济欠发达,资金缺口大。

地名管理是一项公益性服务工程,覆盖地域宽、设置数量大、种类多,资金投入大,见效慢。

村地名改名申请-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村地名改名申请-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村地名改名申请-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写为:在现代社会,地名对于一个地区的认知和文化传承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城乡发展的差距逐渐拉大,一些村庄的地名已经无法与时俱进,无法准确地反映出当地的特色和发展方向。

因此,我们提出了村地名改名申请的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村地名改名申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通过解析当地村庄的历史文化背景,我们将明确现有地名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名的理由和目的。

其次,我们将探讨改名后可能带来的影响,包括社会和文化层面的变化以及对当地居民的情感和认同的影响。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首先分析第一个要点,即现有地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研究历史文献、考古发现和对当地居民的访谈,我们将探索地名与当地历史、传统和文化的联系,以及当前地名是否能够准确地反映当地的特色和发展方向。

接着,我们将在第二个要点中探讨改名的可行性和操作方法。

我们将考虑一些重要的因素,如社会接受度、政府支持和居民参与度等。

同时,我们还将参考其他地区改名的先例,总结出一些成功的经验和教训,为我们的申请提供参考和借鉴。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本文的要点,并展望地名改名后可能带来的未来发展。

我们相信,通过合理的地名改名,可以提升村庄的形象和知名度,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和投资,促进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总而言之,本文旨在强调村地名改名申请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和建议。

通过改善和更新地名,我们可以更好地传承和展示当地的历史文化,提升村庄的形象和发展潜力。

这将不仅对当地居民有积极的影响,也对整个社会和文化产生深远的意义。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是对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进行介绍和概述。

在这部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文章的结构:首先,介绍文章的整体框架。

可以说明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每个部分的内容和目标。

其次,对各个部分的具体内容进行简要描述。

引言部分主要是对村地名改名申请的背景和重要性进行概述,同时介绍文章的目的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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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直属管理局(受理南山、蛇口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38号,咨询电话:26978413,投诉电话:26978997;
3.宝安管理局(受理宝安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楼15楼25、27号窗,咨询电话:27820114,投诉电话:27820075;
4.龙岗管理局(受理龙岗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咨询电话:28906009,投诉电话:28918176;
(九)派生地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相协调;
(十)名称中含有本市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者道路名称的,应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道路沿线;
(十一)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如“新”、“大”之类的字作限定词,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
(十二)应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通名用字应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三)《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四)《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粤民区[2009]1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一)属建筑物命名、更名和注销核准范围;
(二)不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命名地名;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附件下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示范样表
事项名称:地名命名核准
内 容
除专业地名以外,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符合命名要求的建筑物(群)名称命名、更名和注销。
法律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一)《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三条;
(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民中心窗口,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咨询电话:82105846,投诉电话:83788585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业务受理地址(属地管理原则):
1.第一直属管理局(受理罗湖、福田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69号,咨询电话:83139024,投诉电话:83139059;
(十六)不得进行有偿命名,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申请材料
(一)建筑物命名: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8.龙华管理局(受理龙华辖区业务),地址:①龙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点: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湖路与梅龙大道交汇处西北侧,②龙华管理局办公楼受理点: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沿河路龙华管理局办公楼一楼,咨询电话:23335710,投诉电话:23335711。
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
程 序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宗地图(印件1份,验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
5.建筑物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供效果图及总平面图(原件各1份)。
(二)建筑物更名还需要提交:
1.原建筑物命名(更名)批复书(原件1份);
2.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项目,应提交即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建筑物更名或注销的意见,同时提交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刊登因办理地名更改暂停销售的通知(原件1份)。
(三)建筑物名称注销:
在建筑物更名的同时,将原名称注销。如单独申请注销地名,申报材料与更名应提供的材料相同,同时,应提交名称注销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说明。
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批复文件并公布。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时 限
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批复,无期限规定。
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批复后方可对外使用地名并具有地名专有权。
5.滨海管理局(受理滨海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路10号,咨询电话:25356043,投诉电话:25251769;
6.光明管理局(受理光明辖区业务),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咨询电话:88219662,投诉电话:88219832;
7.坪山管理局(受理坪山辖区业务),地址: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新区行政服务大厅21—25号窗口),咨询电话:85209248,投诉电话:28297926。
(十三)同类地名的通名不重叠使用(派生地名除外);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
(十四)楼群、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使用功能、环境等因素相协调;
(十五)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命名应已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不使用易产生歧义或者导致公众混淆的字词命名地名;
(四)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六)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七)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
(八)不以国内外驰名商标命名地名,但商标所有权人以该商标为自有建筑命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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