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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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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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概述
一、 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人或两人以
上为共同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 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 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2.基本法律特征: (1)须依据合同成立; (2)合伙是一种联合、是一种组织; (3)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2.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3.特殊权利能力问题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
一、 法人机关的概念 代理说、代表说 二、法人机关的结构 1.权力机关 2.执行机关 3.监察机关 三、法人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承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和发展趋 势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内容体现商品经济规律 2.效力贯彻始终 3.属不确定条款 4. 属强行性规定
二、西方国家民法基本原则 1.绝对私有权————限制 2.契约自由—————干预 3. 过失责任—————无过失
三、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与等价有偿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Fra bibliotek一、宣告失踪 1. 什么是宣告失踪; 2. 宣告失踪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的代管; (2)债务清偿和费用支付。
二、宣告死亡 1.什么是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见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财产的转移、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关系、法定监护关系等。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民 法 总 论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与适用1、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其中,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等。

Ⅰ财产关系①财产是有经济价值,处于自然人格(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的外在客体。

②财产的基本类型:A 、有形财产 物B 、无形财产 精神财富与财产权利③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作为客体的社会关系。

Ⅱ人身关系(人身=人格)①人身关系是指以自己或他人之人身为(支配)客体的社会关系 A 、以自己的人身为客体: 人格权关系B 、以他人的人身为客体: 亲属权关系(狭义上为身份权) ∴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亲属权关系②人格和身份的法律含义 A 人格a 、事实人格(具体):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权的客体b 、法律人格(抽象):法律主体资格(权利能力)B 身份a、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具体:社会地位)b、人的社会地位不平等且无法改变的状况(或制度)(抽象:不平等制度)Ⅲ法人的名称(商号)、名誉☆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的调整方法Ⅰ调整性规范与保护性规范①二者的区分:A、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同(法学规范:假定—处理—制裁)a、调整性:假定+处理(行为模式)b、保护性:假定+制裁(打击模式)B、规定内容不同a、调整性: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模式b、保护性:规范的是制裁性法律后果C、指导对象不同(相对的:侧重点)a、调整性:指导当事人b、保护性:指导裁判者②结论:民法以调整性为主,以保护性为辅。

民法总论复习

民法总论复习

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调整对象(选择、简答)含义: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一)具体层面: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1)财产:人与人相互关系中体现主体物质利益的事物(2)财产构成要素(掌握):A有用性,没有使用价值就没有被利用的可能就不能产生社会关系B稀缺性,没有稀缺性就人们就不会因为争夺而竞争,不会产生纠纷就没有法律调整的必要C可控性,人力不能控制就不能对物支配,也不会因为支配而产生人与人的社会关系D外在性,原则上人的身体及器官不能成为民法上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财产关系静态法律关系(财产支配关系):主体对特定财产的控制和支配动态法律关系(财产流动关系):财产在不同所有者、占有者之间交换和转移的事实2、人身关系(1)概念:指与人生密切相关、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特征:与主体人人身的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3)类型人格关系:人们基于人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人格是与生俱来的,人人可以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主体性要素,物质性要素表现为生命、身体、健康,精神要素包括姓名、肖像、隐私、自由、名誉身份关系: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指人在一定社会组织体系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相互依存性。

3、平等主体人格独立:这里的人格指主体资格,即法律人格。

人格独立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法律地位一致,不存在隶属关系意志自由:保持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扰人格独立是意志自由的前提条件,意志自由是人格独立的逻辑结果(二)抽象层面:市民社会关系市民社会是直接从商品生产和交换中自生自律集合和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总和,它由三个部分构成,市场经济、自愿组织和一定的安全保障制度。

二、民法的含义(掌握)1、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具体而言,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强调的部门法。

民法总论(1)

民法总论(1)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协调: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1、权力容易滥用,需要通过权利控制 (1)内部控制(分权)的不充分甚至失败 (2)外部控制:通过权利的控制 权利与权力的反比关系、“权力的可接受原则” 2、市民社会本身的温和不足以排除权利冲突 与侵害,需借助权力,但应防止权力从保护权 利沦落为吞噬权利 3、民法主要调整权利关系,但也不可避免地 涉及权力调和权利时形成的关系
三、诚实信用原则
(一)概念:
在遵循交易道德(诚信要求:善意、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谋求当事人 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 衡,以实现社会正义
(二)地位:帝王法则
1、直接代表了民法的价值追求
2、包容了其他民法原则(公平、权
利滥用禁止),大陆法系的唯一原则 3、孕育了民法基本制度 4、使民法富有了弹性(法官衡平权)
二、民法为权利法
以权利为本位,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 的纸,民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一)内容上一切民法制度皆以权 利为轴心 (二)技术上多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三)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 争 1、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不敢主张权 利,等于自贬人格,完全放弃权利,等 于精神自杀 2、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行使私权亦 “替天行道”

五、各原则的关系
(一)平等与意思自治:民法性
格、(个人)本位、相互关系 (前者为后者的前提) (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 (社会)本位、地位(调整性原 则)、作用(限制私法自治)、 功能趋同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以权 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 (一)主体地位平等 (二)主要为财产关系 (三)其保障措施以补偿性为主 (四)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民法 第一编 第一章第二章

民法 第一编 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编绪论重点在于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其他的一般掌握。

第一章民法的意义1、法律划分的最原始的方法:公法和私法划分标准:利益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是公法;但是利益有重合可能同时保护双重利益。

隶属说:私法调整平等性关系,公法调整隶属性关系主体说:公权主体(国家/机关)vs. 平等的主体(被普遍接受的一种观点)划分公私法应以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为准调整,这才是理论上真正的合理的方法。

私法:分为民法和特别私法(传统意义上市商法,包括公司、海商、保险、票据、破产无形财产)起源为罗马法。

调整范围:私人间社会关系或涉及私人利益。

2、民法典本身应该包括:物权、债券、婚姻、继承、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等3、私法自治原则:(与后面民法的积极性相联系)事情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国家不干预过问私人领域的事可由当事人自己做主,自行解决或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第三人包括国家政府都不得任意干涉。

包括:所有权自由:财产由个人自由的处分合同自由(契约):制订与否、内容、形式(书面/口头)注意:私法自治不是完全自由,而应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的自治,e.g.买卖枪支的合同不合法必须被干涉。

结论:1)在市场经济社会,私法自治是必要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只有实行私法自治,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

4、民法的意义: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深刻性、积极性、极端重要性○1广泛性:民法是调整正常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99%),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刑法:以调整非正常社会关系为目标的法律(1%)、民法相对于刑法是主流法律制度,要发展商品经济关系就要突出民法的作用。

梅因:看一个国家开放的程度只要看刑法与民法的比例就知道蔡元培:文化进步泽民是随之日趋复杂,刑事则转以减杀,渐近于措而不用之治,民法之不朽远逾于刑法者,岂无故哉?○2深刻性:民法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更深刻的反映了当代社会的本质——市场经济,直接作用于生产关系这一基本环节。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二、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以法人成立 的 基础为标准)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 称为人的组合。 财团法人是为一定目的设立,并由专门委 任的人按规定目的使用的各种资产,称为 财产的组合。


2.以活动的性质 为标准


(1)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 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成立的特征:


1.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集合 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集合 3.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 基础。 4.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5.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与生理死亡相同
(四)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 他的死亡宣告。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 户



一、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经核准登 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 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 点评·
在我国的民法研究和实践中,侵权行为所保护的客体几 乎就是集中在人格权和财产权上面,对于身份权的民法保护 极为薄弱,尤其是本案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亲权,几乎对它是 不是一个权利似乎都持怀疑态度,更没有对侵害亲权的案件 的成功判决。可是,事实就是这样的无情!亲权不仅是一个身 份权,而且确实能够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并且需要侵权行 为法的保护!一个“串子寻亲”案,将亲权、亲权侵害和亲权 保护演绎得无比生动和鲜明。 这个案件给那些对于民事权利观念,尤其是身份权观念 淡漠的人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教材。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 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 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 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 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 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 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因 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生与高校之 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系。 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括高校 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案例3:充满人文关怀的判决 ——“丈夫受伤妻子索赔”案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某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 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 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丧失性功能。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 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 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 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丈夫请求赔偿其健康权受到的损害, 妻子请求赔偿的是性权利受到的损害,总共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 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审理认为, 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 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 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故于2002年9月2日判决,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 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 抚慰金10000元。

第一章-总论总结

第一章-总论总结

第一章总论1.民法的概念是什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其特点为:①强调当事人身份的平等性。

②可以被支配。

③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

④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3.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和习惯法。

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1)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有以下特征:①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为自愿设立。

②是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③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④主要为财产关系。

6.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1)民事权利是指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些利益的可能性。

2)分类①根据权利内容的性质不同,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②根据权利的作用方式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③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④根据权利相互间的关系不同,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⑤根据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同,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⑥根据权利成立条件是否完全具备不同,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7.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1)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平等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广泛性。

其内容涉及自然人生存与发展的一切方面,以及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领域。

民法总论整理word版

民法总论整理word版

民法整理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含义一、民法与私法1、市民法与万民法(罗马帝国时期)(1)市民法:“民族精神的体现”,成为民法的渊源(2)万民法:“人类理性的体现”,成为国际私法渊源2、《国法大全》与公私法理论(1)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新律》(2)注释法学派后将私奔专著汇编为《国法大全》(民刑合一、实体与程序合一)3、公私法理论(由乌尔比安最早提出,是传统经典的分类方法)(1)公法及其特征①含义:规定国家事务及其统治权的法(公权力的界定),是政治社会的法②特征:权力与服从关系;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强行性法律规范(2)私法及其特征①含义:规定“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是市民社会、世俗社会的法,具体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②私法特征:以主体人格独立、自由、平等为出发点;以对“私”的利益的确认、保护和妥善协调为中心任务,以对世俗的人、世俗的需求的关怀为己任;存在大量任意性规范(用以解释和补充私人约定)(3)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基础,私法是公法基础二、民商分离、民商合一1、民商分离(1)概念:将民法与商法分离开,各自自成法律(2)标准:事项性质;主体性质(3)意义:能够体现和保障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安全(4)其他:①商法典主要包括:公司、保险、破产、海商、票据②商法与民法关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有特殊规定则优先适用,特别法无特殊规定的则补充适用一般法规定(特别法如果没有自足性,则必须依附于一般法之下)2、民商合一(1)立法上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2)具体某一类关系则由制定单行法方式来解决(3)原因①民商分立是历史产物,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商法与民法分类标注模糊(界限不明,易重复或者冲突)③立法技术进步,法典的形式要求(抽象——具体;适用的逻辑顺序)(4)我国尚无统一民法典:内容重复、规定冲突,上下位法适用冲突三、几个概念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前者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后者指调整“私”的关系的法律2、大民法与小民法:前者指一切民法,后者指不包含民法总则的民法特别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构成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财产关系及保护1、目标:规范市场关系及商品关系2、内容(1)静态财产关系: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如物权(2)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的流转,如债权*权利、义务的大小往往与经济关系中利益多少正相关3、财产关系的保护(1)静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静的安全(享有的安全),现有利益的享有不受侵犯(2)动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交易安全),对取得新利益的保护*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动的安全(二)人身关系1、内容,(1)人格:生命、自由、名誉(2)身份:局限于亲属关系2、特点(1)人身关系具体内容受文化传统、习俗、道德、宗教等影响,地域性强(2)依附于人身关系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并不能简单运用市场交换原则(三)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二、我国民法的构成(一)体例形式1、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为核心2、辅之以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及综合性法律文件中的民法规范(二)渊源制定法、习惯、法理、判例(我国尚无判例,只有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三)内容构成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物权、债权、人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①任何民事权利与责任都归属于民事主体②大量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需经由民事行为,且民事权利行使须符合民事行为规范③责任是对权利的保障第三节民法的指导原则及民法的解释适用一、指导原则意义1、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2、解释民法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3、民法案件裁决时基本依据(不同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二、具体原则(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1、权利、利益(1)少数有明文规定的权益——权利;多数无明文规定的权益——利益(2)没有规定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但并非所有(取舍的问题);法律不能分散、填补所有的损害(3)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应该分开2、问题(1)无原则的民事调解(2)过度保护原告的利益(基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保护的民事主体既有原告,也有被告(二)平等原则1、具体内容(1)不承认所有制性质带来的特权(2)不承认行政地位带来的特权(3)不承认经济力量带来的特权2、理解(1)民法是抽象地对人进行把握,所以平等亦是抽象的平等(2)由于是抽象平等,所以并非针对个体,而是群体,是身份(3)采用类型化处理方式,运用制度保护3、发展(1)近代(强式平等),抽象的形式平等(2)现代(弱式平等),社会情绪上的弱者有更多优厚的保护政策(三)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合同关系中的“意思自治”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3、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传统意义的契约自由已经逐渐减少、消亡,国家公权力介入了私的生活领域——相对自由(四)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的同时要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利益。

第二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但二者不是 绝对地独立的,是有关联的。
1.基于人身关 系产生的财产 关系。财产关 系的发生可能 是由于人身关 系而引起的。
继承
财产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后形成的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 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 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思考1:
甲和县国土局签订一份《采矿权有 偿出让合同》,约定将某矿在2016 年10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内 的采矿权有偿出让给甲,若矿产未 开采完,可以提前一个月申请延续。 与此同时县国土局颁发给甲采矿许 可证,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日至 2018年10月1日。分析一下本案中 的情形是否应该由民法调整。
z 2.特点
(1)在人类法律发展史 上,是先有实质民法, 后有形式民法。古代的 法律是诸法合体的,近 代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后 才有了形式民法。
(2)在现代国家, 一个国家也可以没 有形式民法,但是 不能没有实质民法。
(二)关于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 一门分支学科。是以实质民法为研究对象。
z 思考:
针对于《民法总则》F185条,规定:侵害英雄 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狼牙山五壮士案、雷锋案、杨利伟被污蔑
(二)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 z
1.法律类 (1)宪法 (2)民事基本法:民法总则 (3)单行民事法律:如《著作

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总论课件

参见赵万一:《民法的伦理性分析》,法律出版 社,2003年版
(三)社会变革与民法的发展趋势(中国的改革与民法的 发展)
这部分由学生查阅资料,小组学习,代表发言。
[实例] 甲有狼犬,出借于乙。乙疏于照管,该犬将丙咬死 。丙遗有非婚生子丁。丁尚年幼,可否向甲或乙主张某种 权利?若丁在丙死后不久因传染流感而病故,其向甲或乙 主张的权利得否由其生母继承?
第一节 民法语源
一、民的含义
人民
民 法
市民 公民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 人的双重身份,双重利益 ※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30—32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2版 徐国栋著:《市民社会与市民法》,载《法学研究》,1994(4)
二、民法语源
公法 罗马法 私法 市民法
传入 清末 传入 从荷兰 语译
二、普通法系的民法体系及体例 普通法系民法的结构,不是理性逻辑的,而是以判例法 为基础的经验体系,通过一定的原理而不是概念,将主要 散见于庞杂的有效判例中的规则联系起来。法律的体系掌 握在法官的共识中而不是逻辑体系中。这种体系要求法官 的高水准。
三、我国民法的体系和体例
1、《民法通则》的体系 (参见《民法通则》) 2、民法典的制定问题 法典的体系;反法典化思潮
3、1900《德国民法典》
总结:
大陆法系国家在实证民法结构的基础上,基 本上采取了形式逻辑体系的形式,结构严谨并富 有表达力,其最高形式为民法典。民法规范以具 体要素概念建立,并根据概念联系组成基础规范 群,一个基础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由此层层往上。每一个层次的制度都以不同层次 的属概念加以抽象,这些概念可称为主题概念。
2、对《民法通则》第16条“法律”的理解——广义上的法 律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部分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二、财产关系·定义:围绕着财产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财产定义:一切对人有用的东西均可视为法律上的财产·财产分类:*物质的财产-有形的物,如桌子、房屋-无形的可带来利益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个人的财产-内在的个人信息、个人能力,如劳动力、个人档案-外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信誉、商誉·财产特性:有效用性,稀缺性,合法性------判断标准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智力成果支配和利用的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

三、人身关系·定义:围绕着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定义: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被承认为社会意义上的人所具备的要素,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自由等。

·身份定义:个人或团体所处的相较与其他的个人或团体所不同的状态。

(民法主要调整亲属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非财产性质*与特定人不可分性质*平等性质注:“人格”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主体资格(如自然人的人格),二是指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如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等)。

此处是指第二种含义,亦即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调整方法·通过确定的方法将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

·提出民事主体的行为模式,依法律的理想塑造合理的社会秩序。

·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补充,以使之达到完满状态。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使被破坏的正常社会关系得以恢复。

第二节民法和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和行政法·行政法是指现代国家据以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民法总论(韩松)

民法总论(韩松)

民法总论(韩松)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我国古代《尚书孔传》中出现,但并非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词源●私法意义上的词源源于罗马市民法●“民法”一词清末由日本传入我国重点提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市民法,“民”指一国所有人。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二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书: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1、实质民法: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形式民法: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法律文件。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广义民法:调整所有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全体私法而言。

民商一元体例,通常为广义民法,如《意大利民法典》。

2、狭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一部分。

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其民法则是狭义的,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1、区别联系:民法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对象和资料,民法学为民法的立法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指导促进了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丰富了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

重点提示: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部门,而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门学科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概说1、概念: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对象: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民法属于私法3、公私法的划分1)主体说:参与主体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德国学者的通说)2)性质说:性质来考察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权利关系说:平等关系●统治关系说:非统治关系●生活关系说:私生活关系(日本学者的通说)重点提示: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平等关系、私生活关系4、本书: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间)及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 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B 财产关系是大陆法系的“物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

C 研究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意义1是立法的需要;2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3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以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相结合的方法,作用于在其范围之内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 事前调整,就是民法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前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活动,确定和范导属于事前调整的范围。

1确定,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其具体形式有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拟制三种。

a 拟制,是立法者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把甲事实当作乙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2范导,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民法调整方法,最典型的体现为法律行为制度。

⑴民法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a 行为模式:①假定-民法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②处理-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的具体规定b 保证手段:①假定行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行为。

②法律后果-立法者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选择的裁决和处理⑵行为模式分为:①任意性规定-是民法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遵循的规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②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可以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的遵守,体现公共秩序的要求。

B 事后调整,就是民法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后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活动。

1修补-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

2 保障-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民法调整方法。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一般人格权: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 和尊严这些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人身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 亲权 配偶权
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思考题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2年2 月14日这天,两人约好在玫瑰餐厅见面。李 女十分重视这次约会,为此专门到美容院进 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了餐厅。但李女 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也未见张男的身影。 李女十分恼怒,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国家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一国全部有
效的法律的整体
2、经黑格尔解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
国家相对立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基本法与根本法 私法与公法

在《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拿破仑倾注了极大的心血。
有资料表明,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的草案的102次会议中, 拿破仑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 正如法学家索雷尔所指出的,在参政院的所有人中,“就一 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辩论的有 力而言,他是无与伦比的”。在许多次会议上,这位当时年 仅34岁的国家元首,经常打断一些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通 过明晰简洁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
拿破仑
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 怀着“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 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 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 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 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 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 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起草委员会仅 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 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 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 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 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 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 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 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 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民法总论笔记 厦门大学 重点

民法总论笔记 厦门大学 重点
厦门大学 法学院 赵世豪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界定和内容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即将基
本的民 事法律规范编撰成法典的民事规范体系 2、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与行政法
《民法总论》笔记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以及其管理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尽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
产关系,但民法与行政法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
现为:
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
体中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且其法律关系总带有国
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等特点。而民法调整的
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
果之发生为其结论。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三)法律的类推适用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
类推适用,是指在适用法律处理个案时,因法无明
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 文规定,可通过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的制
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 度。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 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 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平等性 2、专属性(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3、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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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学习任何一个部门法,首先要面对就是其 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为它们是区分不同部门 法的基础。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和调整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所以民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一、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即民法调整的是什么社会关系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臧 天 朔
案情:
2000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 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臧某列为候选人之一, 同时还有其他歌星共30人。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 道进行互动链接。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 臧某以16911票当选“十大丑星”之一,位列第三名。
臧某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 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 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 重大举措”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 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给自己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构成侵权 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费10万元、精神损 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案例2:高校招生录取案
陈云海是江苏省95级应届外语兼文科类考生, 提前录取志愿报考外交学院,1995年其高考成 绩为591分,口试评分为5-,在江苏省所有报 外交学院的考生中居第二名。当年外交学院在该省 共招9人,录取时以口试不足5分为由退掉陈某和 居第一名的吴某(男,597分,口试4+),录 取了第19名的刘某(男,565分,口试5)。 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物权法调整 债权法调整
经济法调整
财产所有关系 (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 (动态)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姓名权、肖像
人格关系 体现为
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 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 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 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 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 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在一定程 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 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 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系 一是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包括配偶权、 身份关系 体现为 亲权和亲属权。 二是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如署名 权、发表权等。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非财产性 2、不可转让性 3、不可放弃性 4、法定性 5、绝对性和支配性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我很丑,但 我很温柔
(设计台词)
(一)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特点和前提
民法强调主体平等关系的意义: 将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排除在民法调
整的范围之外。
案例1:人事保证合同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平之行诉被告高延民发生担保合同纠纷,向哈尔滨 市动力区法院提起诉讼。
1993年,原告与被告之子高峰岩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高峰岩为该行合同制干部。 依照该行规定,被聘人要为自己确立经济担保人,高延民在有关文件上签字盖章, 同意作为高峰岩在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依照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 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 聘用后,被担保人在合同期内将储户存款23万取出并携款潜逃。
问:高延民是否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签订的担保合同成立,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2001年法院判决高延民赔偿原告23万 元,支付利息2.8万余元。
被告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 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 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保证人”的违法 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和《担保法》 的规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 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 诉。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 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因 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生与高校之 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系。 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括高校 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 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 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案例2:身份权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通化串子寻亲”案
案情:
20年前,赵盛强的妻子宫克、孙华东的妻子李爱野同时在通化市人 民医院生孩子。20年后,赵盛强的儿子赵达在大学献血,经检验,其血 型是AB型。赵达写信将自己的血型告诉父母,引起赵盛强和宫克的怀疑, 因为赵盛强和宫克的血型都是B型,不可能生出AB型血型的孩子。为了 弄清事实,三人又作了一次血型检验,结果仍是同样的结果。他们开始 怀疑是在医院抱错了孩子。但是,医院的档案已经被一次洪水冲走,无 法查找。他们费尽周折,终于查明当日在该医院出生了8个男孩。宫克 找到了当日与自己生产时邻床的李爱野,发现其子孙超酷似赵盛强,于 是与李说明来意,一起讨论了两个孩子的特征、性格、嗜好,迹象表明 两家的孩子有抱错的可能。随后,赵家和孙家六口人作了亲子鉴定,检 验结果却是:孙超是赵盛强、宫克的亲生子,但赵达与赵盛强、宫克以 及孙华东、李爱野均无血缘关系。赵盛强、宫克夫妇竭力帮助赵达寻找 亲生父母,孙华东夫妇也努力寻找自己的亲生儿子,均没有结果。他们 分别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医院赔偿360余万元的财产 损失和精神损害。2002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数额为50多 万元。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 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பைடு நூலகம்控制,将相向而行的 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 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横向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
财 产 关 系
纵向财产关系 (主体不平等)
民法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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