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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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7.05•【文号】[85]交公路字1459号•【施行日期】1985.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1992年废止的交通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2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2年12月31日)废止(原因:已被1992年5月16日交通部交工发[1992]378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5年7月5日(85)交公路字1459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运输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西安、重庆、大连、沈阳、哈尔滨、武汉市交通局,广州市公路局,第一、二公路工程局: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总结各地实行质量监理的基础上,制订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

经过审议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希在执行中认真总结,有何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公路局,以便逐步完善。

附: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搞好公路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应全面执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

养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一、总则第一条工程质量监理机构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人员应对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国家利益。

第二条监理的依据是上级颁布的有关法令、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三条监理工作是一项艰巨、细致的工作。

监理人员,应挑选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

监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级技术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一、背景介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是现代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工期长、工程量大、工程难度大等原因,公路水运工程存在诸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进行监管,其中包括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二、法规依据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依据主要来自以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三、督查内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督查工程质量督查主要针对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材料、验收等环节进行检查。

督查人员应对施工图、材料清单等文档进行核对,并现场检查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

2.工程安全督查工程安全督查主要针对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现场、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方面展开。

督查人员应现场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存在安全问题。

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是对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和调查。

督查人员应当在现场进行检查,查看施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规定,现场管理是否得当,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及时处理等问题。

4.相关文档检查相关文档检查主要是查看工程建设相关文档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督查人员应该对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资料、施工合同、验收文件等进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文件真实完整。

四、督查方式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定期督查定期督查是指督查部门会根据规定时间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实地检查。

定期督查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的监管手段之一,也是发现问题和珍惜问题的最主要方式。

2.不定期督查与定期督查不同,不定期督查是指根据会议通知、信件举报、事故发生等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督查。

广东省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试行)

广东省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试行)

附件1:广东省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在建的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调动参建各方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我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地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对所监督的国、省道及地方道路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依据:(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四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检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五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每年组织1次,在下半年完成。

被检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施工合同段则采取随机抽签方式,每个监理合同段范围内分别选取1~3个施工合同段进行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第六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检查组一般分为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小组、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小组等若干个检查小组开展工作.检查组由市质监站的人员组成,每个小组不少于2人,各小组之间应做好相互协调配合工作。

第七条项目质量管理水平通过综合检查评分来体现。

项目综合检查评分由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及原材料扣分等五项通过计算得出,方法如下:项目综合检查评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3+项目实体质量评分×0.7—不合格原材料扣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各监理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各抽检施工合同段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平均值)/3项目实体质量评分=各抽检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平均值监理单位综合检查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质量,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检查制度。

二、检查目标1. 确保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工程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2. 保障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避免施工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内容1. 施工质量检查:(1)施工过程中各个工序的验收情况;(2)施工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3)各种设备和工具的使用情况;(4)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情况。

2. 施工安全检查:(1)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2)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防护措施;(3)施工设备和机械的安全状况;(4)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四、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每周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2. 不定期检查:不定期对关键工序和关键节点进行抽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3. 特别检查:针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存在问题的工地进行特别检查,并要求整改。

五、检查义务1. 项目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2. 施工单位要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问题。

六、检查记录1. 检查人员对每次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2. 检查记录要及时报告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管理部门进行跟踪和协调解决。

七、处罚机制1. 对于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施工单位,并要求立即停工整改;2. 对于恶意违规、拒不整改的行为,项目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责任追究、罚款甚至停工整顿等措施。

八、检查效果评估1. 定期对检查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看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检查方案和措施,不断提高检查和监督工作的效果。

九、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各项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

以上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希望各方单位能够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顺利竣工。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文

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全⽂ 为加强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作⼒度,规范监督检查⾏为,制定了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我省公路⼯程质量监督检查⼯作⼒度,规范监督检查⾏为,提⾼监督检查⼯作的科学性, 促进公路质量管理⽔平,根据国务院《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交通部《公路⼯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运⼯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等法规⽂件,结合我省公路⼯程质量监督⼯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于湖北省⾏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速公路、⼀级公路,独⽴特⼤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程项⽬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可参照执⾏。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程质量进⾏监督检查的⾏政⾏为。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的: 掌握建设、设计、施⼯、监理等从业单位在⼯程建设中的质量⼯作情况,纠正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程质量状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 (⼀)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有关⾏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设计⽂件及合同⽂件。

第六条⼯程质量监督期是指⾃申请办理监督⼿续之⽇起⾄⼯程竣⼯验收完成之⽇为⽌,为⼯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实⾏项⽬检查⼈负责制。

项⽬检查⼈须⾃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条检查⼈履⾏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程质量的⽂件和资料; (⼆)进⼊被检查单位的施⼯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doc8)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doc8)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公路工程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的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流程,以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

一、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质量标准的合规执行,有效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从而保障公路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和可靠性。

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质量问题,提高公路工程的质量水平,降低日后维护成本,有效推动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施工单位的资质和管理制度审查:着重审查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水平。

2.材料和设备的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施工中所使用的各类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可靠。

3.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施工质量控制、工程进度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现场检查和记录: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实地检查,记录施工现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全面和及时性。

三、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频次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定期抽查、临时抽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

定期抽查是按照计划和程序进行的检查,临时抽查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进行的检查,随机抽查是以一定概率在不同时段和地点进行的检查。

不同的抽查方式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检查体系。

质量监督检查的频次根据公路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重要性确定,一般情况下,对于重点公路工程,监督检查频次会更加密集,以确保工程质量的安全。

四、质量监督检查的责任人和流程质量监督检查的责任人包括相关监督部门、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

监督检查的流程一般包括计划制定、实地检查、问题记录、整改跟踪等环节,责任人应严格执行监督检查的各项程序和要求,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内容包括:(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三)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四)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五)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六)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八)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因素。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式包括:(一)听取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汇报;(二)查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文件、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三)实地查看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条件等;(四)组织专家进行质量安全评估;(五)其他必要的督查方式。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督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当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工程建设、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三章质量监督制度第四章质量监督机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下称“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业单位相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路工程实体质量及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对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工作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采取巡视与随机抽查方式,检查重点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质量指标,以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度。

质监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其它公路项目及特种结构的桥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第五条内容,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1、发现和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为综合评价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提供客观依据;3、部分检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2、工程合同文件;3、其它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六条监督检查实行监督责任人负责制。

监督责任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人或组织,应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七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责任人应根据受监项目工程特点和总体进度计划,制订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完成后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台帐。

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是每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主要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汇总记录。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八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各省可参照附表一、二自行确定。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标准试验以及治理质量通病的情况。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从业单位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从业人员素质,工程自检、抽检资料,防治质量管理通病的效果等。

规范化施工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规范化操作程度,防治施工工艺通病的效果等。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防治工程实体质量通病的效果等。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督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条质量安全督查是指督查机关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预防、重视整改、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理问题。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注重工程全生命周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环节。

第二章督查机关第六条督查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二)有专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人员;(三)有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四)有公正、独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督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督查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培训。

第八条督查机关应当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的提高。

第九条督查机关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明确质量安全督查的重点和重点项目。

第十条督查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和鼓励督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督查内容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督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督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三)对公路水运工程的验收过程进行督查,确保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四)对公路水运工程的维护过程进行督查,确保维护措施到位;(五)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办理变更手续进行督查,确保变更合法合规;(六)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省、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省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导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省、市(州)监督机构在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

督导检查是指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市(州)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重点、监督环节等)进行指导,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重点督查。

从业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供应商等单位。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的随机抽查,其作用是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供基础数据。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1. 引言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为了保障公路工程的持续安全运行和使用,规范并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公路工程质量。

2. 监督检查范围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范围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2.1 施工过程监督对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路面铺设、交通标志和设施、排水系统等方面的施工。

2.2 材料使用监督对公路工程使用的各类材料进行抽检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水泥、沥青、钢筋、石料等材料的使用质量。

2.3 设备设施监督对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2.4 交工验收监督对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的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合法性。

3.1 编制监督计划在每个工程节点,监督检查机构应编制监督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方法和责任人等信息,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3.2 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机构按照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手段,对施工过程、材料使用、设备设施和交工验收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抽样测试,并及时记录检查结果。

3.3 处理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机构应及时处理监督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并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监督检查机构应编制监督检查报告,详细记录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送。

4. 监督检查要求4.1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机构在进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应依法行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4.2 全面覆盖监督检查机构应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全面性。

4.3 高效执行监督检查机构应高效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模版(四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模版(四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管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督查由相关监管机构负责,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的目标是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促使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按照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不得进行乱罚乱摊等行为。

第二章质量安全督查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现和整改;(二)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三)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五)其他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定期走访施工现场,查看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二)抽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三)召集会议听取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汇报;(四)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监测等。

第三章质量安全督查的职责和权力第八条质量安全督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二)开展抽查和检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协调解决施工单位遇到的质量安全问题;(四)组织评估和考核工程质量安全状况。

第九条质量安全督查机构有权:(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取证等;(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工程质量、安全文件等;(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四)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接受检查和整改要求。

公路工程质检制度

公路工程质检制度

公路工程质检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而制定。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及材料供应的单位和个人。

3. 质量检查应坚持“预防为主、检验为辅”的原则,通过全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二、职责划分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总体监督和管理,确保质量检查制度的实施。

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3.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质量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4. 材料供应商负责提供符合标准的材料,并配合做好材料的检验工作。

三、质量检查流程1. 施工前准备:包括技术交底、设备校准、原材料检验等,确保施工前各项条件满足质量要求。

2. 施工过程控制: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实行全过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3. 完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四、监督检查1. 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不定期抽查:监理单位应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以此推动质量管理工作的常态化。

3. 第三方检测:对于关键材料和重要结构,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独立检测,确保客观公正。

五、质量问题处理1. 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工整改,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2. 对于重复出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 对于严重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六、质量记录与报告1. 施工单位应详细记录每日的施工情况、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2. 监理单位应定期编制质量检查报告,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档案,为后期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024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三篇)

2024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三篇)

2024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

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

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来源:厅质监站时间:2010-1-27陕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有效促进公路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特制定我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站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修项目的监督检查。

陕西境内其它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及时了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并将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其它有关规定第五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监督组负责制,监督组的组成人员由站长办公会确定。

各监督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安排监督工作。

监督组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对其成员进行廉政教育,各监督组长为各监督组的廉政责任人;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客观,维护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及方式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具体内容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七条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各项质保措施的有效性及质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第八条施工工艺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关键部位、重要工序施工工艺的可靠性和执行规范情况,质量通病的治理方法和措施。

第九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工程主要所用原材料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的控制和工程外观质量。

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

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

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称厅质监局)受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直管,省公投司、省公路局及其他业主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厅监局负责质量监督,并负责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工作。

州市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站(局)负责质量监督,并应按照本办法对建设项目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厅质监局对州市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依据:(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三)项目的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四)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五)《云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实施要点》。

第四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由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过程中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可根据各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结合检查评比的具体内容在考评年度内据实安排。

评比活动每年度开展一次,检查结果以年度进行汇总,评比结果于次年3~4月发文公布。

第六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内容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项试验检测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工艺工法、工程实体质量和原材料。

各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检查频率按以下原则确定:建设指挥部及下设分指挥部按照100%检查,监理、专项试验检测单位按照不少于50%的合同段抽查,施工单位按照不少于30%的合同段抽查;工程实体工艺工法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按不少于30%的合同段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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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及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
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2.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六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检查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检查项目工程质量的人或小组。

检查人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

检查人对检查文件(记录)署名负责,检查组负责人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署名负责。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

具体检查内容分别见附表一、二、三。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的重要指标以及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

第十条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

综合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巡视检查应针对薄弱环节,通过查看工程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综合性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按计划进行,必要时视实际情况随机安排。

第四章监督检查情况反馈
第十四条检查人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检查结束后7日内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意见。

对于重大问题或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可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检查意见和检查通报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

对潜在危害严重的质量问题,其整改结果必须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重要文件和数据应及时录入质监总站网站项目管理数据库。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意见、检查通报、检查数据汇总表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在检查中有2项质量管理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将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同一受检单位在建设期内出现3次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载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建议该单位综合评价不宜评优。

第十八条施工工艺检查按分部工程进行。

分部工程检查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顿,并载入质监机构监督检查通报。

第十九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并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顿。

第二十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按附表四汇总。

检测数据评价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内容及要求
附表二
施工工艺检查内容及要求
续附表二
注:小桥涵工程参照桥梁工程,隧道路面工程参照路面工程。

附表三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
注:1.各检查项目的抽查数量应相对平衡,带*号项目的抽查总点数应不少于每次抽查总点数的30%。

2.外观质量检查宜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外观鉴定内容
执行。

附表四
项目单次检查数据汇总表(示意)
项目名称:检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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