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家地历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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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家的历史类型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历史类型的含义、划分标准,掌握国家历史类型更替的规律及其基本方式,理解前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特征。

[教学重难点]国家历史类型的含义、划分标准,国家历史类型更替的规律及其基本方式。[教学方法]讲授法

第一节国家历史类型的基本理论

一、国家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

研究具体国家的阶级本质,这就是国家历史类型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历史类型的理论,从国家的本质出发,科学地阐明了国家的分类问题。所谓国家的历史类型,是按国家本质对国家进行的历史分类,是对各式各样国家的具体形态的共性进行的分析和概括。

对国家类型进行科学的区分,必须掌握两条原则:(1)考察特定的国家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之上,所映哪一种经济基础的特征;(2)考察特定国家中,哪一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对哪些阶级进行统治。通过对国家历史类型的分析,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具体的阶级内容。

世界上有许许多多的国家,只要是建立在同一社会经济基础上,它们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国家。在分析历史上和当今世界上的各种国家的内外政策时,这是基本线索和立脚点。

(1)非马克思主义的分类标准

科学划分国家的类型,对于人们正确把握国家的基本特点和现实形态,进而把握国家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人类政治思想发展史上,历代思想家都根据时代的需要,从统治阶级利益出发,对国家进行这样那样的分类,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分类标准,按照不同的标准,人们可以划分不同的国家类型。

国家的历史类型研究的是国体问题,即对国家进行分类研究,用来说明特定的国家维护的是哪个阶级的统治,从而揭示出这个国家的实质。在人类政治思想发展史上,历代思想家都根据时代的需要,从统治阶级利益出发,提出了各种分类标准对国家进行分类研究。譬如,以掌权者人数多少为标准,把国家分为君主国家、贵族国家和民主国家;以国家主权的归属为标准,把国家划分为主权国、部分主权国、殖民国、永久中立国等;以国家的地理环境特征为标准,把国家划分为海洋国、大陆国、岛国、内陆国、大国、小国;以国家统治方式为标准,把国家分为专制国、民主国、法制国、福利国;以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为标准,把国家划分为发达国家、中等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等等。

所有这些分类,抓住了国家的某些外部特征,作为研究国家的特定角度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它们都没有从国家的本质入手对国家类型进行分析,因此,缺乏深刻性和科学性。(2)马克思主义的分类标准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历史类型的理论,把人们的经济关系和国家的阶级本质确定为划分国家历史类型的标准,从国家的客观本质、规律和趋势上把握其类型。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对国家类型的划分是对国家历史类型表明了国家是维护特定阶级统治的,由此揭示

了不同类型国家的阶级本质。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划分国家类型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二是一定经济基础上哪个阶级占统治地位,即阶级本质。

上述两方面结合起来,就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分类标准,正是这一标准的提出,国家分类标准才获得了现实的科学的基础,并得到完善和发展。

二、国家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1、国家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历史类型的理论,不仅把国家分类问题上升为科学,使国家分类学说获得科学的依据,而且更加重要的是,它指出了国家历史类型变革的内在规律性,即一种国家历史类型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就必然被另一种历史类型的国家所代替。

国家历史类型的变革是有规律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国家历史类型变革的现实基础。

(1)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2)国家历史类型的变革是以社会经济形态的变革为基础的。

(3)国家历史类型变革的一般规律并不排除国家历史类型更替的特殊性。但在总的趋势上,是符合国家历史类型变革的一般规律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相继更替的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社会中,先后出现过四种基本的国家的类型,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前三种国家,由于它们的经济制度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都是少数剥削者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专政。因此,统称为剥削者类型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统治少数剥削者的工具,是建设社会主义,进而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与精神条件的工具,所以它是完全新型的最高历史类型的国家。

2、国家的历史类型的更替的途径

国家类型的更替,意味着政权从一个阶级手中转移到另一个阶级手中。因此,它不可能经由和平进化而实现。国家历史类型的更替是重大的社会政治变革,是推翻旧的统治阶级的政权而获得的胜利成果。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方式和途径是政治革命。政治改良是社会政治变化的另一种方式。但是,它不是国家历史类型更替的方式和途径。改良的实质是统治阶级在被统治阶级斗争的压力下,被迫作出的某些局部性的让步,它并不会改变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治形态,因而不能完成国家历史类型的更替。

第二节国家的历史类型

我们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类型划分标准,可把人类有史以来的国家划分为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四大基本类型。

一、奴隶制国家

奴隶制国家是人类从原始社会末期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第一个国家类型。在公元前40世纪形成的埃及王国,公元前30世纪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形成的苏美尔、

巴比伦、亚述国家,公元前20世纪形成的印度和中国,都是古老的奴隶制国家。在西方最发达的奴隶制国家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城邦国家。

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占有制,即奴隶主阶级不仅占有全部的生产资料,而且还占有作为生产者的奴隶本身。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的阶级结构是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奴隶主阶级又称自由民,自由民在当时分为两个阶层,一个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另一个是享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即公民,他们是奴隶制国家的主人。

奴隶制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专政,东西方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形式却不尽相同。雅典城邦实行的是古代民主制度、斯巴达城邦和古罗马实行的是贵族制度,东方奴隶制国家普遍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制度,马克思称之为“东方暴君制”。

二、封建制国家

封建制国家是继奴隶制国家之后出现的第二个剥削阶级类型的国家。欧洲封建国家开始于公元五世纪,约有1300多年的历史。世界上还有少数封建国家是在氏族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国的封建制国家是在公元前5世纪左右春秋战国时期逐步形成的,到清末已经演化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历时两千多年。

封建制国家是地主阶级剥削和压迫农民和小生产者的工具,是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制国家以自然经济为主,农业是基本的生产部门,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对土地的占有是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但东西方国家占有土地的方式有很大的差异并具有不同意义。

西方封建制国家在中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实行的是领主占有制。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土地由国王封授给各个封建领主,各个封建领主再逐级分封给下级领主(下级领主要对上级领主承担义务,如提供兵员、交纳贡税等),各级领主的领地可世代相传但不能自由买卖。各级领主把自己的土地分出一部分作为份地给农奴,其余就是自己的保有地,农奴在份地上耕种以维持生存,但必须无偿地为领主耕种保有地,所以劳役地租是领主占有制主要的剥削形式。由于土地不能买卖,领主和农奴的身份永远也不会改变。

东方封建制国家譬如中国主要实行的是地主占有制。这种土地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中国早在战国时期土地买卖就已经十分流行了,地主获得土地的方式是购买而不是封授,地主把土地出租给无地的或少地的农民耕种,收取地租以维持生存和享受生活。由于农民只占有少量土地,生活极为艰难,在风调雨顺的年景仅勉强维持温饱,遇到天灾或战乱就难以生存,他们一旦破产就会失去土地而沦为佃农、雇农。当然,如果地主对土地经营不善,破产了也会失去土地成为穷人。在地主占有制下,封建国家主要是以收取实物地租(也包括赋税、徭役等)的方式进行剥削。

地主占有制和领主占有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土地占有者利用土地这个重要的生产资料,通过各种剥削形式占有劳动者的成果,劳动者因为离不开土地而产生了人身依附关系。在封建国家,农民和地主、农奴和领主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土地问题上,这一矛盾构成了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一矛盾的突出表现就是农民起义风起云涌,连绵不绝。特别在中国,农民起义规模之大、影响之远是西方各国所不可比拟的。

由于东西方封建国家占有土地的形式不同,从而决定了在国家结构形式、权力结构体系和政教关系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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