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商银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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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水平,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控,现依据有关我行有关制度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异地客户:(一)注册地在我行注册地以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地*级,下同)之外的境内各类企(事)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二)经常居住地1或主要收入来源地2在我行注册地以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的自然人;(三)用款实际主体在我行注册地以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四)其他应认定异地客户的情形。

第三条异地授信业务应遵循“统一授信、有效监控、信息共享、效益最优”原则。

(一)统一授信。

异地授信业务应纳入单一客户授信管理。

如异地授信客户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有效监控。

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经营机构应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监控能力,确保风险防控措施到位。

(三)信息共享。

经营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深化开拓异地客户授信业务需求,责权明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效益最优。

实现我行整体收益最大化,各经营单位做好沟通协调沟通,避免出现重复营销推广和内部竞争。

第四条鉴于异地授信业务贷后管理难度大、成本高,经营机构应审慎开展异地授信业1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材料主要有:①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②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③房屋权属证书;④本地住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⑤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缴费凭证。

2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的材料主要有:①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等;②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税费、管理费等凭据;③交纳五险一金等凭据。

务,原则上各分行不得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基于核心企业开展的供应链授信业务等经总行特别授权或审批同意的除外。

银行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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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管理,保障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维护金融安全和银行业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授信业务适用范围适用于银行间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贷款、票据贴现、保函、信用证、担保、债券承销等。

第三章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银行各分支机构应该指定专人负责授信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授信业务组织者及相关人员应具备丰富的经验和资格,对授信业务的法律、法规等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第四章授信审批的程序和要求银行应设立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委员会应负责和监督授信审批工作。

授信审批委员会应制定审批标准和程序,审批程序应注重上下流程的环节控制,确保授信审核、审批、签约等每个环节的严格执行。

(一)授信审核。

银行应对借款人进行充分调查和审核,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盈利能力、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以确定该笔授信是否可行。

(二)授信审批。

授信审批应依照银行内部监管和授信政策规定,由授信审批委员会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和决策。

(三)授信签约。

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授信协议,并在授信文件中明确授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贷款相关条款,确保借款人的经营管理和借贷行为合法、规范。

(四)授信风险管理。

银行应制定授信风险管理制度,对授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设立风险管理部门,从授信风险预测、防范、识别、控制和化解五个方面规范授信风险管理。

第五章授信业务的后期管理(一)贷款管理。

银行应制定借款人贷款管理制度,指导分支机构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抵质押物评估价值变动等进行定期、不定期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二)担保管理。

银行应对授信的担保物进行清晰、规范的管理,定期对担保物进行评估和监管,确保担保物价值充足、变现容易。

(三)风险监控。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101号 ,4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概念本办法所指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贷款、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授信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风险。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授信对象授信对象为本行优质客户,含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优质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资信优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客户。

第五条授信条件,一,法人客户1(具备法人资格,2(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3(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一定的销售货款回笼率,财务状况良好, 4(5(企业生产经营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有市场~行业发展前景好, 6(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法定代表人素质较好,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客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2(有固定住所~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正常,3(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5(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6(自愿接受本行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本行,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的种类第六条授信分类授信分基本授信、临时授信和特别授信三种。

,一,基本授信是对客户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基本授信每年年初审定一次。

,二,临时授信是指客户在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的授信。

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跨省、市、县(区)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跨地区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并由其总部与异地支行签署《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合作协议》。

第四条对于异地授信业务,商业银行总部应责成相应业务专员或机构负责确保异地支行监管、风险控制与风险补偿等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异地授信业务应在总部与异地支行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确保异地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六条异地授信业务涉及审批、征信、信贷、财务、风险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行业准则和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异地授信业务应确保申请人合法资格,防止非法、欺诈等行为的发生,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八条异地授信业务应全面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制订明确的授信方案,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及时防范和处理风险。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审查和评估异地授信业务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异地授信业务管理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异地授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技能的提升,执行总部制定的授信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全面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遵守保密原则,确保客户信息不受泄露和不当使用。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或相关国家法规、行业准则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严格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经商业银行总部与异地支行协商一致后实施。

特此公告。

商业银行(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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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接收全国范围内其他银行或区域中心授信业务,属于异地授信。

异地授信的授权与控制属于银行的重要内控领域。

第三条本行的异地授信业务遵循从严管理、审慎经营、实事求是和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异地授信业务由总行审批授权,总行和分支机构分别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授权与控制制度第五条本行总行对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下独立决策。

第六条本行总行授权分支机构处理异地授信的主管领导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为分支机构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信贷业务,业务规模、方案制定、审批归责原则、额度审查等工作由分支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二)明确异地授信业务前置审批和风险预警机制;(三)明确异地授信业务批复报告的反馈机制;(四)对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进行定期监督和核查,对不合规的业务及时予以纠正;(五)加强对异地授信业务相关员工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分支机构针对异地授信业务应建立完善的授权、约束和审核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配合、督促。

第三章风险防范措施第八条分支机构在开展异地授信业务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以下风险:(一)审批风险,即贷款资金投向、借款人资信、还款来源等风险;(二)知识风险,即对异地授信地区情况和风险的了解和评估不准确,导致授信风险发生的风险;(三)业绩风险,即异地授信业务的质量和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四)监管风险,即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监管的风险;(五)信息风险,即贷款资料、资信报告所包含的信息不全面、准确,给客户和贷款审批造成误导的风险。

第九条为有效防范上述风险,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以下措施:(一)制定并不断完善异地授信业务审批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确保审批标准一致,业务审批程序规范和规范化;(二)加强对异地授信地区情况和风险的了解和评估,建立健全风险分析和评估模型,积极开展风险预警工作;(三)健全客户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对客户身份、资信等资料的审核和核对程序,确保客户授信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四)加强贷前尽职调查,严格把控贷款管理流程,有效控制贷款风险;(五)制定异地授信信审流程,明确业务归责原则,建立完善内部风控体系;(六)做好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建立完整、真实的贷款资料和客户资信报告;(七)制定并不断完善客户定期复评制度。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XX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异地授信业务的健康发展,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依据我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范围:(一)分行向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我行管辖地之外的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客户提供的授信业务;(二)总行直属支行向注册地或经营地在XX城区、县区之外的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非法人客户提供的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信托等所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三条异地授信业务应遵循适度审慎、有效监控、防范风险和全局优化的原则。

第四条异地授信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

第二章业务的准入第五条办理异地授信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严禁向“两高一剩”行业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发放新增异地授信。

第六条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我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本系统其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当地办理新增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第七条新增异地授信,原则上应提供房产、土地、银行股权等优质资产抵/质押,且抵/质押率应符合我行相关授信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业务的发起与审批第八条新增异地授信业务原则上统一由总行重点客户中心发起申请,并由总行行长审批。

如由于特殊原因,由分、支行发起新增异地授信的,必须形成书面报告向总行授信审批部报备,在取得同意后,报总行行长审批。

第九条存量异地授信业务,必须严格按总行授信审批部制定的压降要求、总行风控部门制定的后期监控措施以及各分行之前拟定的异地授信压缩计划执行,并于每年年初向总行授信审批部书面报告上年度压降完成情况,对未按计划完成的异地授信业务须详细说明未完成缘由、存在的风险点及下一步压降计划和控制措施等。

第十条异地授信业务的调查、审查,除关注一般公司客户授信风险外,还需重点分析异地授信业务的必要性、具体监控方案、异地担保的可执行性等内容,并做到实地核查。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对客户融资风险,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本行对非自然人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的总称。

指本行对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贴现、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保理、拆借、回购、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本行内各类融资总量的风险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本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得出的本行融资总量的最高限额。

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计算授信余额时,应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评定材料、评定结果是内部管理资料,属本行商业机密,本行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透露相关信息。

原则上不向外公开。

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客户授信额度是本行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的融资计划额度,可对外公开。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对同一客户,本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其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向同一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即把贷款、贴现等表内融资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融资业务均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三)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原则上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进行授信。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市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实施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集约化经营和“大信贷”管理的经营战略,积极培植和拓展以黄金客户为龙头的优质客户群体,积极发展以黄金业务为核心的低风险信贷业务,严格控制信贷风险,切实优化信贷结构,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信贷管理体系,其核心内容:(一)在做好信贷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贷款客户实行分类管理,明确本行优良贷款客户的条件和资格,并据此来调整和优化客户结构,培植和提高以黄金客户为龙头的优质客户群体。

(二)对贷款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明确贷款企业合理的信用额度,并据此来增加和压缩企业信用总量,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三)对贷款客户的一切授信业务实行由客户经理统一管理。

一个客户只能在本行的一家开户行取得授信;本行经营的本外币贷款、贴现、承兑、国内外信用证、对外担保和进出口押汇等各类授信业务都由客户经理扎口管理,客户经理是本行信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四)以客户为中心,建立多层次的信贷营销体系,进一步提高信贷经营的主体层次,建立与集约化经营相适应的信贷决策管理体系。

(五)以客户为中心,配备相应的客户经理和信贷监管员,进一步加强大额授信企业信贷管理,防范和控制大额授信企业的信贷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与本行有本外币信用业务关系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非法人客户。

非法人客户具体包括农户、自然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挂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是私人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后实际由私人经营的企业。

非法人客户原则上要以自然人作为借款主体,暂不实行授信管理,私人企业或私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纳入企业法人客户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其余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纳入自然人与私营企业生产管理性贷款管理。

⑴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且企业资产与私人家庭财产能明确分开的;(2) 企业组织制度健全,内部有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机制的;(3) 有两年以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净资产在300万元以上且注册资本必须在1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上);(4) 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向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发票的。

银行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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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xx银行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167号,xx年8月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我行业务发展,加强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浙江银监局《浙江省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及《xx银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我行分支机构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是指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的我行各分支机构向规定经营所在行政区域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经总行授权授信,并在授权授信范围内办理业务。

自律规范。

各分支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适度、审慎,处理好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统一授信。

要防止多头授信。

对于同一集团内各公司在不同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应将集团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为主办行,负责集团客户授信总额的控制及集团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授信上报和贷后管理工作,协办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授信主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我行在贷款申请企业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除经总行同意的,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贷款业务限期逐步划转所在分支机构。

分类处理。

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控制增量、规范存量的原则,对异地授信业务要实行规范管理。

尊重市场。

经总行授权,可适度开展符合市场发展且风险可控的异地授信业务。

第二章异地授信客户和业务管理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控制新增异地授信客户或授信业务。

除第六条所列授信业务以外,未经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新增异地授信客户或授信业务。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PJCB-QC-FG-319: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PJCB-QC-FG-319: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异地客户授信风险管理,促进异地授信业务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一)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内容与要求。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异地客户授信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本规定所称异地客户授信业务(以下称“异地业务”),是指本行为在注册地(地市级)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之外的地区的企业办理的各项授信业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四条政策与原则本行异地授信客户管理应遵循统一授信、有效监控、信息共享、效益最优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

开展异地授信客户业务合作应首先判断客户是否符合本行集团客户特征、是否为本行已介入客户,严禁盲目授信、多头授信、虚假授信。

(二)有效监控原则。

本行开展异地客户授信业务,遵循管理便利原则。

存量不属于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授信客户维持现状,三年内逐步向当地分支机构移交。

开业不满两年或虽满两年,但存贷款市场份额占比低于5%类分支机构不得开展异地客户授信业务。

本行已明确进入筹备开设分支机构区域授信客户,其他区域分支机构不得再行介入,存量客户三年内逐步移交。

原异地授信业务移交当地分支机构前,由分行风险管理部牵头对移交的业务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明确并落实相关责任。

(三)信息共享原则。

各分支机构应将在开展异地客户授信业务时收集到的各类信息、资料及时共享,以便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在开展异地客户授信业务及业务管理时,信息对称,防范风险。

(四)效益优先原则。

本行各分支机构在办理异地客户授信业务时应坚持本行利益优先原则,坚持综合收益及防控风险并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司银行部负责协同支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办理异地业务的尽职调查并报送信贷管理部审查,同时,负责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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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农商银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行跨区域经营战略,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和信贷结构,支持我行优质客户业务发展,结合风险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客户授信业务,是指我行贷款经办机构与注册在异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含自然人,下同)发生的授信业务。

其中:XX地区经办机构的异地是指XX以外的江苏、浙江辖属区域、由我行主发起的沪农商村镇银行(崇明沪农商村镇银行除外,下同)所在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区域,以及农商银行(XX)合作平台成员行(以下简称“成员行”)及辖内机构所在地;
嘉善支行、湘潭县支行和昆山支行的异地范围总行另行发文明确。

沪农商村镇银行所在省会城市区域,是指山东省济南市、湖南省长沙市、云南省昆明市;直辖市是指北京市;计划单列市是指深圳市。

上述所指授信业务,是指各类贷款业务(含委托贷款)、银行保函、贸易融资、保理业务。

不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产能过剩行业贷款以及其他当年授信投向政策中限制和禁止类贷款。

经办机构对超出上述异地范围的异地客户开展授信业务的(低风险业务除外),应报总行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名单准入审批;具体授信业务均按当年授信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上述农商银行(XX)合作平台,是一个开放的、合作型双边到多边的业务合作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经办机构是指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及辖属二级支行。

其中:
1、沪农商村镇银行可向我行推荐其所在省会城市、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区域的异地客户。

2、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纳入我行对公客户授信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全行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组织推动,根据业务需求,协同经办机构进行共同营销,完善营销方案,协助报批。

对于沪农商村镇银行推荐的客户,协助确定行内对口经办机构。

第六条总行村镇银行管理部负责协调沪农商村镇银行推荐优质客户,并确定行内对口经办机构。

第七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权限内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并对经办机构进行审查审批指导。

第八条总行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推动和实施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贷款检查、风险监测和不良贷款管理。

第九条总行合规部负责对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制度、合同范本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每半年对该项业务的开展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备等。

第十条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的营销、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含上报)、放款、审核、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等。

第三章异地客户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异地客户授信应具备的条件
除满足总行对注册在各分支行本地的公司客户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以上,且在当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主业突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上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若异地企业成立不足两年或处于建设期的可不受此限制。

(三)能向我行提供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资金运作等相关的真实信息。

(四)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采用信用方式的,应符合总行授信业务的相关要求。

若采用总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方式提供担保的,借款人的注册资本、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信用等级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或临时账户。

(六)对于农商银行(XX)合作平台范围内的异地客户准入标准参照总行相关产品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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