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

合集下载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川国税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9〕36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试行中各单位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局法规处。

附件: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行政处罚,保证国税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权的公平、公正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10﹞22号【发文日期】2010-03-03【实施时间】2010-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原《四川省国税系统减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川国税发[2008]21号)废止,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问题。

二0一0年三月三日(本文只发电子文件)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税收优惠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管理的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税收优惠。

出口退税事项的审批管理、车辆购置税优惠及其他单位办理的退税返税优惠,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管理。

第四条 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

报批类优惠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备案类优惠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税收优惠。

第五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两种。

国家税务总局未对备案类税收优惠进行具体划分时,暂由省局予以明确。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税收优惠管理,禁止越权审批,禁止对备案类税收优惠进行审批。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税收优惠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或其他材料。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川国税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10]35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此前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川国税发(2010)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依据税法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及其他形式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税收优惠。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

报批类优惠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备案类优惠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税收优惠。

第五条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到期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审批的事项,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川地税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5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分类表2.优惠备案项目所需资料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受理通知书5.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台帐6.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统计表二○一○年四月二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适用优惠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施源泉扣缴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审批的事项外,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

纳税人提请登记备案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的类型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类(具体见附件1)。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的地税机关为:属于事先备案的,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局直属分局;属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为主管地税机关。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为适应纳税人经营模式的变化,解决国税机关对跨市州商业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收管理脱节等问题,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对省内商业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跨市州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一)款的规定,实行增值税“统一申报,分别纳税”的申报缴纳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对象及条件商业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跨市州经营,总机构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由总机构统一经营、总分机构微机联网,所有商品由总机构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等条件的。

二、申请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商业企业可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统一申报分别纳税申请表》(附件1)、《四川省固定业户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总机构给分支机构商品配送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逐级上报省国税局。

省国税局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州)国税局意见后,经核准,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可按“统一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进行增值税申报缴纳。

三、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一)除本公告第三条第(二)款的商业企业外,其他商业企业按以下方式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1.总机构:每月汇总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后,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按应纳增值税额的10%缴纳。

计算公式为:当月应纳增值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销项税额-总、分支机构当月进项税额)-总机构上期留抵税额当月总机构应纳增值税额=当月应纳增值税额×10%2.分支机构:每月按当月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当月总机构缴纳应纳增值税额后,按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方案》及《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执法人员2000年执法资格考试题纲》的通知【标 签】执法人员执法资格【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0﹞41号【发文日期】2000-05-18【实施时间】2000-05-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5号)精神,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执法人员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执法人员2000年执法资格考试题纲》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所属单位应试人员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

2000年考试拟定于7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要严格按照川国税函﹝2000﹞5号通知规定,做好参考人员的统计工作,并于6月底以前将参考人员按开、闭卷人数(划分标准为2000年12月31日止,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年岁及以上为开卷,其余为闭卷)统计后报省局(政策法制处)。

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方案(试行) 一、考试大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1.税收征管法总则 2.税务登记 ①税务登记的对象、内容、程序、变更和注销 ②税务登记证件的制发使用 3.账簿、凭证管理 ①设置账簿的范围 ②账簿和凭证的保管及管理要求 4.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 ①办理纳税申报的范围 ②纳税申报的内容 ③延期申报的规定 ④税款征收方式 ⑤延期纳税 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⑦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⑧离境清税和税款退还、补交、追征 ⑨核定税额 5.税务检查 ①税务检查权 ②税务检查的要求 ③调查税务违反案件的取证手段 6.法律责任 ①欠税、偷税、骗税、抗税及其处理 ②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其处理 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2.行政处罚法的种类和行政处罚的设定 3.行政处罚管辖的种类 4.行政处罚适用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和行政时效 5.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的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6.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扣证程序的法律规定 7.在行政处罚执行中不停止执行的原则、罚款的收缴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1.税务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和职责 2.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3.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申请方式 4.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5.生产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7.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和审查程序 8.生产力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和复议决定的种类 9.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 10.文书送达 11.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方法 1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的违法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行政诉讼的的管辖 5.行政诉讼的的参加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6.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和举证责任 7.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8.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二审、再审程序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和生效的时间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2.行政赔偿的范围和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 3.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与范围;我国的行政赔偿务机关 4.行政先处理原则;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追偿 5.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6.国家赔偿的时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条款) 1.偷税罪 偷税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对偷税罪的处理规定 2.抗税罪 抗税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对抗税罪的处理规定 3.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对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理规定 4.骗取出口退税款罪 骗取出口退税款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对骗取出口退税款罪的处理规定 5.虚开专用发票罪 虚开专用发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虚开专用发票罪的处理规定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理规定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理规定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理规定 9.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于骗取退税、抵税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退税、抵税的发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退税、抵税的发票罪的处理规定 10.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的处理规定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退税、抵税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退税、抵税的发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对非法出售用于骗取退税、抵税的发票罪的处理规定 12.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罪 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对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的处理规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1.增值税的概念、类型及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特点 2.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定 4.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确定 5.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6.销售寄售物品、死当物品、自己使用过程的固定资产的计税方法 7.一般纳税人生产自来水等六类特定货物的计税办法 8.有特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9.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10.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管理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1.消费税概念和特点 2.消费税务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 3.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及税率规定 2.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中的收入总额的确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不允许扣除项目、资产的税务处理及亏损抵补规定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方法,包括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境外所得额扣除和应纳税额计算、分得股利、利润应纳税额的计算、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命题方案 试题总分为100分,题型和分值分别为: 1.单项选择:30题,每题1分,共30分 2.多项选择:20题,每题1分,共20分 3.判断:30题,每题1分,共30分 4.简答:2题,每题5分,共10分 5.案例:2题,每题5分,共10分 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执法人员2000年执法资格考试题纲 一、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对象、内容、程序、变更和注销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和凭证的保管及管理要求 (三)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 ①办理纳税申报的范围 ②延期申报的规定 ③税款征收方式 ④延期纳税 ⑤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⑥离境清税和税款退还、补交、追征 (四)税务检查权 ①税务检查权 ②税务检查的要求 (五)法律责任 ①欠税、偷税及其处理 ②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及其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处罚法的种类和行政处罚的设定 (三)行政处罚管辖的种类 (四)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的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和复议决定的种类 (五)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 (六)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方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与范围;我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先处理原则;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追偿 六、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条款) (一)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及对偷税罪的处理规定 (二)抗税罪恶的构成要件及对抗税罪的处理规定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处理规定 (四)骗取出口退税款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处理规定 (五)虚开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处理规定 七、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定 (三)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确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五)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八、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 (二)从价定率征税的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九、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税率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中的收入总额的确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中的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工资的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捐赠的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包括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分得股利、利润应纳税额的计算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二)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消除疑点问题及异常情形,又不愿自查纠正,以及 纳税人不接受约谈核实的,直接纳入日常检查;
(三)纳税人涉嫌偷逃、逃避追缴税款、骗税、抗税、虚开专用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 查处。
第二十一条各地基层国税机关应当按季定期召开纳税评估情况汇总分析例会,对本地区 纳税质量情况作出整体性的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提示其他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纳税人对照检查和自我纠正。 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期所有评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个案; (四)重点税源户当期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分析; (五)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纳税评估终结后,税务人员应当根据纳税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征管薄弱环节
第二十四条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主要方法。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纳税 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监督检查,促进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五条税务人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 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税种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涉及到的相关文书等暂由各市(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推进诚信纳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四川国税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约谈是指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存在疑点或问题,邀请纳税 人到税务机关了解询问,并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的工作方法。纳税约谈不仅是纳税评估 的重要程序,更要作为国税机关在各项征管活动中搞好税务行政提示、指导以及加强与纳税 人沟通的工作方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标 签】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发文日期】2014-09-11【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为加强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等有关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法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除外)均在四川省境内,且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以下简称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大案要案管理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大案要案管理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大案要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收大案要案【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3﹞56号【发文日期】2003-05-07【实施时间】2003-05-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大案要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大案要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税收违法大案要案﹝以下简称大要案﹞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迅速有效地打击严重的偷、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国税发﹝2000﹞156号﹞和《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1﹞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要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国税局的领导下由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具体承办。

第三条 大要案管理必须层层落实责任。

各级国税局一把手和主管领导负领导责任,稽查局一把手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大要案标准 第四条 省国税局管理的大要案标准是: ﹝一﹞单位涉嫌偷税或妨碍﹝逃避﹞追缴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人体工商户﹞偷税或妨碍﹝逃避﹞追缴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上的;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上的; ﹝七﹞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上的; ﹝八﹞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1.04
【实施日期】2016.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1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部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由四川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可在本公告授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省内通办业务范围包括3大类12个涉税事项(详见附件1):
(一)税务登记。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等税务登记事项。

(二)优惠办理。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涉税事项。

(三)宣传咨询。

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
项。

三、省内通办的方式
纳税人可选择本公告授权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2)办理省内通办业务,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涉税资料。

四、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涉税事项过程中,其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

五、省内通办事项受理,应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六、本公告自2016年1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4日
附件1
四川省地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8]7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
【实施日期】200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8]7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
1 / 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工作要求,试点【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2﹞35号【发文日期】2002-05-08【实施时间】2002-05-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信用等级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意识,营造公开、公平、公证、分类管理的治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结几年来全省推行纳税申报分类管理的有效经验,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提高对纳税人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工作的认识。

当前我们正在确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

信用体现的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与法律意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诚信纳税,不仅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必然要求,也是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的客观需要,既是构建新型征纳关系的现实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一方面,通过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增强广大纳税人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纳税意识,进一步激发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热情;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增强依法治税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进而改善治税环境。

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我省地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实施是否顺利,成效是否明显,取决于广大地税干部的认识和对其内涵的把握程序,取决于广大纳税人的参与和认同程序,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今年税法宣传的主题,开展多层次、多方面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大家深刻领会推行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此项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07期六、违反纳税担保的处罚39.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40.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4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2.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3.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超过10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500元以下罚款;2.造成少缴税款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造成应缴税款损失不超过10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2.造成应缴税款损失超过10万元不超过50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造成应缴税款损失超过50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未缴、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为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财预[2014]6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现将《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2014年1至7月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已按原办法在总机构所在地缴库的企业所得税,由省财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和本办法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办理2014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时,增列总机构所在地上解,增列分支机构所在地补助。

从2014年8月1日起,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本办法就地缴库。

附件:1.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略)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略)4.跨省市分支机构“三因素”和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略)5.**市(州)、县(市、区)跨省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标 签】四川省,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所得税事项【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发文日期】2014-07-23【实施时间】2014-07-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规范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对我省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跨省直接设立项目部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内建筑企业不跨省而在外县(区、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的,按照《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4]62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省内建筑企业到外县(区、市)提供建筑劳务,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的建筑企业到所在城市主城区以外的县(区、市)提供建筑劳务,未设立分支机构而以项目部形式经营或虽未设立项目部但实质上构成提供建筑劳务项目(上述经营形式简称为“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能够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首次报验登记时提供《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见附件)的,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征收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和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税。

四、省内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能依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不能在首次报验登记时提供《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的,视为企业非自营业务。

建筑企业应就该项目全部收入并入其收入总额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营者按以下规定缴纳所得税: (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6﹞123号【发文日期】1996-05-28【实施时间】1996-05-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 《四川省国税系统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已经全省国税系统法制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税系统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地方税收法规规意、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的管理,推进税收法制建设,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市、州、县(市、区)政府、人大和地区行署、人大工委制发的涉及国税系统征管税种,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规章、办法、决定、通知等; (二)地(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单独或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发的(含单独或与其它部门联合转发上级制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增加了补充意见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办法、通知、意见等。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一)内部具体工作制度、规章和办法等; (二)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及行政处理决定等; (三)原文转发上级或上级国家税务局与其它部门联合制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四)有关计划财务、指标分配、报表填报以及税源调查等文件; (五)宣教、人事、监察、学会、科研等方面的文件。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每月应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予次月十五日前报送到上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终了后,应对本辖区的备查备案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将总结和上年所制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并报送到上级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州水电项目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州水电项目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州水电项目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州水电项目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稽查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7〕3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移民办关于核定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税收分配比例的通知》(川财预〔2008〕31号)规定,现将省内跨市州水电项目的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日常税收征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相关规定,省内跨市州水电项目(以下简称“发电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由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负责。

二、关于税务登记和纳税人识别号的问题(一)发电企业在生产地和淹没地的分支机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使用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进行登记。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使用核算地工商执照信息。

总机构纳税人在录入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总分支机构标志”时必须选择“总机构”,并将所有分支机构信息录入“分支机构情况栏”。

而分支机构纳税人在录入税务登记信息“总分支机构标志”时必须选择“分支机构”,同时将其总机构信息录入“总机构情况栏”。

(二)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由分支机构行政区划代码(6位)加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总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9位)组成。

三、关于纳税申报和分成税款的入库问题(一)将发电企业的核算地在征管系统中视作总机构,生产地和淹没地视作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均应做税种登记。

(二)核算地税务机关通过“汇总申报”模块进行审批比例的维护。

四川省地方税务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函[1999]33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函[1999]33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函[1999]335号)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印发你们,从一九九九年度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一、根据《四川省地方税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制定本考评办法。

二、考评对象为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

三、考评部门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处会同法规处、征管处、计财处负责实施。

四、考评内容见《四川省地方税收稽查工作考评指标》。

五、考评依据。

1.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上报有关稽查工作的报告、总结、工作计划、报表、案例、信息、自评材料等;2、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等规定的、以及省局要求上报的情况及材料;3.省局对各地稽查工作检查的情况六、考评以报送材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个别抽查相结合、各地自评与省局复查或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评以百分制计分。

每一项考评指标设基本分,达到该项指标要求记基本分;超过或低于该项指标要求,在基本的基础上加减分。

七、考评时间为次年一季度对上年度的稽查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对考评优胜单位予以表彰。

各市、地、州地税局于每年2月10日前将自评结果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局稽查分局。

八、各市、地、州地税局应当按时、真实向省局报告情况。

凡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予以批评、通报。

不按期上报自评材料的单位,视为自动弃权并予通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地税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地税工作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地税工作协作的通知【标 签】国地税工作协作【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4﹞5号【发文日期】2004-01-09【实施时间】2004-01-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局内各单位: 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全省国、地税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税、团结征税,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完成了各项税收收入计划和各项税收工作任务,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税收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环境,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经双方协商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地税工作协作通知如下。

一、协作原则 (一)依法办事。

严格遵从法律、法规规定,立足现行体制,在规范执法的前提下,选择恰当的环节和事项开展协作,提高税收管理效益。

(二)优化服务。

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塑造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监督。

减少管理真空,堵塞征管漏洞,简化共办性工作,提高征管效率。

(四)信息共享。

根据主体分工划分采集职责,力争相同信息一次采集,实现双方信息资源共享。

(五)务实有效。

本着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先易后难,先部分后整体,先试点后推广的精神,广泛开展合作,做到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既积极主动,又切实可行。

二、协作重点 (一)税收征管协作。

①统一规范征管制度办法。

贯彻总局制定的具有共性的税收征管制度办法,可采取联合发文的方式部署实施工作,确保执法行为、工作要求、征管流程的统一规范。

对于自行制定的征管制度、办法,应当及时互通信息和交换有关文件。

②联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全面推行定期交换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逐步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创造条件争取税务、工商登记联合办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协作暂行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协作暂行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协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税务稽查协作制度【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4﹞66号【发文日期】2004-05-31【实施时间】2004-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之间的配合协作,整合信息资源,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税务稽查协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税务稽查协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国税、地税稽查局之间的配合协作,整合信息资源,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税、地税稽查局之间的配合协作应当遵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方便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在联合检查或联合办案工作中,同级国税、地税稽查局要齐心协力,优势互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得相互推诿或干扰。

第四条 各级国税、地税稽查局局长负责稽查协作工作,稽查局的综合业务部门具体承办,组织各项协作事务,切实把稽查协作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协作事宜。

第二章 联席会议 第六条 同级国税、地税稽查局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通报税务检查计划及实施情况; (二)研究部署联合检查和联合办案,协调解决联合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三)通报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研究适用法律、定性处罚等问题; (四)通报税收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动向及作案手段,商讨相应对策,交流办案经验; (五)研究稽查协作的其他有关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标 签】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发文日期】2014-09-11【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为加强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等有关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法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除外)均在四川省境内,且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以下简称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省财政厅定期将缴入省级国库的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三级分支机构,是指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四级及四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六条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二级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第十条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级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二级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二级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二级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二级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三级分支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报送分配表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可由企业申请,指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就同一县(市、区)的多个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第十四条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六条 总机构应将上年度各个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细化分摊到二级分支机构本身及三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为县市区级分支机构的不再细化分摊);四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三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按照细化分摊后的上年度各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七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三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和二级、三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