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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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赠人。因为赠与合同的单务合同、无偿 合同,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是纯获利益的 人,因此对受赠人的行为能力没有作出要 求,受赠人既可以具有行为能力,也可以 是未成年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以受 赠人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
(二)合同的标的物
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 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不以有价证券表 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尽管赠 与的结果是发生一方财产的减少、另一方 财产的增加,但也不应将一方应增加财产 而未增加从而使另一方财产应减少而未减 少均视为赠与。例如,债务的免除、无偿 地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抵押权人抛弃抵押 权等等,都不属于赠与。
在认定赠与为实践性合同的立法上,不存在非 现实赠与,赠与只能是即时赠与;而在认定赠与 为诺成性合同的立法上,当然有现实赠与与非现 实赠与之分。因为赠与合同中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合同的履行,当然可 以不于合同成立之时实施。区分现实赠与和非现 实赠与的意义主要在于:现实赠与于合同成立时 赠与人即完成了标的物交付,因而可用口头形式, 则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
四、赠与合同的分类
(一)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赠与 赠与可以附条件,附条件既可以是给受
赠人在接受赠予物时设定一定的条件,也 可以是给受赠人设定一定的义务,此时的 赠与合同就成为了附义务赠与合同。无条 件赠与是指赠与人在实施赠与行为时既不 给受赠人设定条件,也不设定义务的赠与 合同。
这种分类的现实意义在于:无条件赠与, 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力转移以后,一般 不存在撤销权;而附条件的赠与人可以通 过主张受赠人未尽到所负担义务而撤销赠 与。因此《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不 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作为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原因之一。
二、赠与合同的形式
赠与合同不必非得采用书面或特定的形 式不可。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 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等。但是赠 与的财产如需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则必须 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赠与合同的内容
赠与合同主要涉及到两项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和 赠与的标的物。 1、赠与人。对于赠与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均可充任,他们都可以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无 偿给予他人,赠与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他 人是不能干涉的。但法人的赠与行为不得违反财 经纪律,否则其赠与无效。对于国有企业,为了 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除为了公益目的或履行人 道主义义务外,不得对外实施赠与行为。
(二)一般赠与和特种赠与
根据赠与有无特殊情形,赠与可分为一 般赠与和特种赠与。前者是指不具有特殊 情形的赠与,又称为单纯赠与。后者是指 有特殊情形的赠与。
(三)现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
根据赠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的关系,可分为现 实赠与和非现实赠与。现实赠与,又称即时赠与, 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时赠与人即将标的物交付受赠 人的赠与。现实赠与的合同成立与履行是同时实 施的。非现实赠与,是指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始 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的赠与。非 现实赠与合同的订立与赠与人的履行行为不是同 时进行的。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给付赠与标的物义务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赠与标的物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受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并转移其权利于受赠人。赠与合同以使赠 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 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 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生效,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 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因赠与人故 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 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区分这两种赠与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的 效力有所不同: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效力 较强,即使在非书面的非现实赠与,赠与 人也不得任意撤销,应负交付赠与物的义 务;而在非书面非现实赠与,若为非履行 道德义务的,赠与人于标的物交付前或登 记之前,可任意撤销。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合同中受赠人不 承担义务,只有赠与人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因此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赠与人的 义务的履行。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3、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 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诺成合同的效力 较弱,如《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 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 其他诺成合同中,合同成立以后不是随意可以撤 销的。
(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 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因为,故意不告知损害构成了加 害给付,而保证无瑕疵会给人形成一种安 全感,放松警惕,两种情况下都不能免除 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四)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义 务的赠与
此种划分系根据赠与人赠与的目的是否 为履行道德上的义务。例如,养子女对生 父母本无法律上义务但在道德上有扶助的 义务,养子女因生父母生活比较困难而约 定赠与一定财物的,即为履行道德义务的 赠与。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 并不以履行道德义务为目的的赠与。
二、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原则上赠与人不承 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便承担,也不能像买卖合同 那样严格。《合同法》第191条对赠与人的瑕疵担 保责任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况:
(一)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
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 任。实际上在瑕疵担保问题上,将附义务的赠与 当作买卖合同对待。
第十四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
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 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 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也可 以成为赠与的财产),因此,买卖合同作 为典型的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相关 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具有参照适用效力。赠 与属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种,而非单方法律 行为,因此赠与合同与遗赠、捐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