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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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是确保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人在承担责任时,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具体而言,近因原则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个近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付。
- 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损失的发生同时存在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况:
- 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
- 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
- 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容易分解,即区分损失的原因。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也要区分两种情况:
- 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
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 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保险人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在承保范围内,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否则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