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与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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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卢梭

洛克政治思想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1689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在第二篇中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洛克也支持社会契约论。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他也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他也提倡个人财产的合理性,认为个人有权拥有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财产。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种,认为行立法机关应当高于行政机关,防止专政。这方面的理论由后来的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继续发展,并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政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他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激烈。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关系。

洛克与卢梭国家理论之比较

洛克与卢梭在政治哲学上的分野也反映在他们的国家理论上,本文以国家起源、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和国家创制及发展三个维度探讨了这种差异。洛克在良性自然状态假设的基础上,认为人类以转交部分权利的方式形成有限的国家政府;卢梭在中性自然状态假设的基础上,认为以转让全部权利的方式构建人民主权的国家。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洛克以自由为核心概念,赞同“弱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式;而卢梭以平等观为基础,认可“强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式。洛克区分了政府权力,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发展理论;卢梭区分了“主权”与“政府形式”,丰富了国家发展理论。

约翰·洛克用清晰、富有逻辑的语言概括和梳理了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创立了被近代西方政治学奉为经典的自由主义。卢梭)则以热情澎湃的诗人气质提出了民主主义,为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两人都是在资产阶级上升时期为资产阶级革命提出战斗口号和政治理想的代表人物,但两人在政治哲学上的甚大差异也形成了代表英美自由主义的所谓“洛克传统”和代表欧洲大陆自由主义的所谓“卢梭传统”,并引发了当代自由主义谱系中哈耶克、诺齐克与弗里德曼的自由至上主义和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之争。

为补充理论界对洛克与卢梭的研究,本文拟从国家理论角度梳理洛克与卢梭的区别。国家(中文的“国家”在英文词源上对应着三个词,分别是“country”“nation”和“state”。“country”主要是指空间地域意义上的国家;“nation”主要是指民族意义上的国家;“state”则是指政治和制度机构意义上的国家。本文所探讨的国家是第三种意义的国家)及其活动的规律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概念和主题,“因此,国家问题无可非议地成为政治学的主体与核心”①。在传统的政治学理论中,国家理论主要是分析国家的起源、本质、形式和职能;在政治科学的现代知识框架中,国家不仅是一种静态的存在,而且是一个行动者②。

在国家理论方面,洛克与卢梭有一些相同之处,比如两人都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都认为私有财产是个人的自然权利,都认同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的自由主义立场,即认为应有一个强大的社会等等。但是,正如他们在政治哲学上的巨大分野一样,他们在国家理论上也是存有很大的差异。

一、国家起源:方式与结论的差异

国家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就被视为一种神秘的对象,因而,对国家起源的探讨构成古典政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主义者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认清其真正原因之前,不同的思想家基于阶级地位和历史条件,先后提出过神权说、社会契约说、暴力说、国家有机体说等国家起源理论。其中社会契约论思想影响最为深远。“…社会契约‟有时候又叫做…社会公约‟,早在16世纪的思想家中就有人提出过”

③。洛克和卢梭都以社会契约思想为指导探讨国家的起源,但两者除了在不同意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方面有相同之处外几乎没有相同之处,尽管卢梭说“尤其洛克,是以完全和我一样的原则处理了和我一样的题材”,但他们论述的方式和得出的结论都有非常大的差异。

在国家起源方面,洛克不赞成霍布斯的论证逻辑,因而从逻辑起点到结论,洛克都对霍布斯的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批判,尽管洛克在原著中并未直接点出霍布斯的名(至少在《政府论》中是这样的),这也就有洛克与霍布斯在自然法上的分野之说⑥)。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和平地生活在一起,每个人都是自由的,每个人也都享有自己的劳动成果。然而,要保持这种自然法的内在理性约束状态是很困难的。因为人不可能永远是完全理性的,尤其,人的贪欲有可能使他采取同自然法相矛盾、与理性相违背的行动,因而冲突经常会发生,导致出现“不安定的和平状态”。所以,为了保障个人神圣的自然权利,人们必须放弃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执行权(即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和处罚权(即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以同意或默认的方式交给政治社会,于是国家产生了。但由于人们结合形成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为保障个人神圣的自然权利,而且只转交了部分权利并保留了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和健康权,所以政治社会的被授权机构或裁判者——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的代表,只拥有部分权力。

卢梭以欧洲大陆的先验理性为凭借,认为自然状态下的原始人并非如霍布斯或洛克所描述的那样是“原始哲学家”,知道什么是虚荣、遵从、重视和轻蔑。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并没有私有观念,除了偶然的关系,没有任何交往,对于同类既无需求,亦无加害意图。人们只是过着孤独、自在并且和平的生活,怜悯之心与自我保全的意识支配和调节着原始的人际关系。但是,这种“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⑦。所以,人们试图通过缔结某种契约而共同生活在一起,通过这种共同力量来保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⑧。由此可以看出,卢梭认为人们结成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生活的便利和效率。为了实现结合的目的,每个结合者将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交给整个集体,既非部分权利,也非转交给某一个人。这就是卢梭所认为的国家起源。

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自由与平等的区别

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考察尽管缘起古代,但成为政治学的研究主题并形成理论分析框架却只是晚近的事,尤其在政治文化研究勃兴之后。这是由于:第一,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这两个概念是直到近代才出现的,它们的确定主要是通过马基雅维利、布丹、霍布斯以及洛克等人的著作;第二,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也是始自近代,“近代国家诞生以来,作为统治机构的国家和构成统治对象的社会之间反复出现诸如和谐与反目、妥协与抵触以及镇压与叛乱等各种形态的制衡关系,因此产生政治发展与社会变化的核心力学”⑨。当代政治学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视

角主要从界定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出发,考察市民社会的发展发育程度,比较不同政治共同体中政治文化的差异,以及探讨政治发展的可能路径。

猪口孝认为:“明确划分国家与社会的认识正是起源于霍布斯和洛克强调要保护个人的所有权。”⑩洛克成为最早划分国家与社会的思想家之一,与其所处的历史环境密不可分。在资产阶级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之所以一方面预防“利维坦”的出现,另一方面又避免走向无政府主义,而是确认国家存在的必要,是因为:在国内,他们的财产需要得到某种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在国外,他们也需要以国家武力为后盾去开辟市场。但是,国家的存在必须需要一种能与之相抗衡的力量,洛克等人认为是市民社会。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维度看,洛克主张“弱国家强社会”模式。

首先,洛克主张区分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将且仅将执行权和处罚权转交给国家,从而把国家的职能限定在最小的程度,其余的事务也就由市民社会处理。洛克在其著作一开头就很仔细地给国家权力做了限定:“因此,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11

其次,洛克主张区分政治事务与经济事务,私人财产的获得是政府不仅不能干涉而且还要保护的领域。洛克以相对较长的篇幅阐述了他的财产理论,认为财产权是人与身俱来的权利,他说:“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或者就上帝的启示来说……这都很明显,正如大卫所说,上帝…把地给了人‟,给人类共有。”12自然共有物的某些部分成为人们的私有财产,并不需要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只需要通过人的劳动,“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状态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3。

第三,洛克主张市民社会拥有对国家的革命权。他认为,一旦一个君主(或任何别人)企图成为暴君,企图将绝对权力占为已有,他就伤害了社会的内部和谐。只要他置自己以与人民为敌的状态,人民就有权去反对他,以便摆脱他的统治。“社会始终保留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14。猪口孝评论说:“霍布斯和洛克认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并非平时显现的互动关系,而是在得到人民同意的基础上,将统治委任给国家。洛克还进一步认为,对于破坏与人民之间契约的国家,应该承认革命。‟15

与洛克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阐述不同,卢梭主张一种“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这与两人所处的背景差异有很大关系。凭借自身良好的学术背景和亲身参加英国革命的宝贵经验,洛克认识到为确保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必须现实地提供意识形态支持,所以洛克将自由作为其政治学说的核心概念,并且强调是现实的自由,而不是理念的自由。而卢梭一生没有接受过学校的正规教育,在“社会学校”的历练中以犀利的眼光看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与不平等的对抗,所以卢梭将社会平等观作为其政治学说的基础。

首先,卢梭通过“公意”表达他对强国家的愿望。他认为,作为公意,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是不可分割的,并且具有绝对性和相对自主性。“我所谓这一订约是一种特殊的订约,就在于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无保留的……从而,大家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因此可见,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而且它在本质上就存在于共同体的全体成员之中”16。

其次,尽管认为私有制是导致人类不平等的根源,但卢梭并不反对私有财产,相反他认为国家权力的边界应以私人财产为限。“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自己的财富和自由”17。这就与极权主义有根本区别了。

第三,卢梭通过“主权在民”的思想表达以强人民平衡强国家的政治意愿。他认为人民始终是主权者,在任何情况下都拥有最高权威。因此,贝尔蒂埃在他的《评让—雅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说:“除了《社会契约论》的作者以外,还举不出任何一个政论家说过不让国王掌握国家的主权。”18

三、国家创制与发展:分权与主权不可分割的不同

每一位政治思想家都有一个理想的国家蓝图,表达这种蓝图与宏愿的内容即是对国家创制的设想,也是对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应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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