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doc
会议纪要2011080503
三、网络速度比较慢。
(杨总:行政部和广告部要提出合理实施方案,加强网络管理)
郭勇:一、项目目前自主加压,并提出如下具体目标:
1、93亩春节完成开工。
2、67亩预售期定在2012年6月份。
二、请公司提供资源:
1、步行街需要硬性的商业规划。
2、67亩销售的展开由谁负责?
(郭总:1、我需要看到房屋销售周报表;2、非正常销售,必须到我这里来进行汇报;3、两家销售公司任何异常情况必须向我及时通报。4、销售制度必须得到和执行。)
魏保平:通报售房贷款(会后专题讨论)和宝丰路码头开工事宜。八月工作重点还是围绕这两项主要工作展开。
罗声:一、七月主要是与高总做67亩项目贷款工作,基本资料已备齐,下一步是逐步推进。
④协调高层部分扩初设计及报批工作。
3、93亩项目:协调方案报批(缺人防意见)
三、请求解决事项:
1、落实电线电缆、公用灯具、开关面板采购及安装单位。
2、明确总包签证单回复事宜。
3、落实驳岸、绿化、上水施工单位和景观方案。
4、明确河道整治要求。
5、落实保温线条、花瓶栏真石漆和消防增加内容签证。
王海波:一、基本完成上月工作计划。
三、八月份工作重点:
1)继续配合市场部和销售部的收款工作;
2)校对钢贸部的收费数据。
蒋德华:一、七月完成例行工作汇报,重点提出:
1)工程部、投资部长途话费事件过程,且存在有声讯电话记录。
2)个别部门存在中午上班不准时,上班玩游戏等现象,希望能引起各部门领导的重视。
(杨总: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抓到一个扣一个)
张月生:1、24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当务之急,其它的放在后面,24亩一定要做好规划,招商决定一个项目的成败。
上交所制定交易协议书模板5篇
上交所制定交易协议书模板5篇篇1甲方:上海证券交易所乙方:[乙方全称]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证券交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制定本交易协议书。
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签订本协议。
二、交易规则1. 甲乙双方同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
2. 乙方应保证其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3. 交易过程中,乙方应遵守交易所的时间规定,确保交易指令的及时、准确传达。
三、交易品种与数量本协议涉及的交易品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产品。
交易数量根据乙方实际需求确定。
四、交易方式本协议下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等。
具体交易方式根据乙方申请及交易所规定确定。
五、交易费用1. 乙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
2. 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是指交易佣金、印花税等,具体费用标准按照交易所最新规定执行。
六、信息披露与保密义务1. 甲乙双方应对涉及交易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双方应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七、账户管理1. 乙方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交易账户,用于本协议的证券交易。
2. 乙方应确保账户信息的真实、准确,如账户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变更手续。
八、风险管理1. 甲乙双方应共同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确保交易活动的稳健运行。
2. 乙方应了解并承担与其投资行为相应的风险,合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九、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依法完成发行;(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上市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现予发布,供各上市公司参考。
各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其条款进行相应增删和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六年五月十一日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证券公司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业务的拓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加强公司经营费用开支管理,实现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保证年度财务预算的顺利执行。
做到既以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又强化营业费用开支的预算约束,规范营业费用开支的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证券营业部及证券服务部。
第二章费用管理原则及费用预支、报销程序第三条费用开支管理原则及审批程序一、公司各项费用支出管理本着“保证必要、严格控制、鼓励节约”的原则。
各项费用支出按照分级授权的原则,遵照《费用审批权限表(暂行)》(附件一)中的审批程序进行。
二、费用支出应本着谁支出谁报销的原则,不允许将本人发生的费用交由他人报销,不允许公司总部员工到下属管理总部或营业部报销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公司各下属分支机构有代报销的情况,进行以下处罚:1、在实际费用发生人、代报销人及代报销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代报销金额;2、扣除代报销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一年的效益工资;3、情节严重的,予以革职处分。
公司以下费用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一、出国、出港人员外汇使用;二、公司福利、工资、奖金的分配与发放;三、需要由总经理审批的其他开支。
各部门费用开支根据预算严格控制,并按公司统一规定格式建立费用使用情况台帐,指定专人及时登录。
各部门费用实际开支与台帐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由该部门经理负责。
公司助理以上人员费用由使用人报销时在计财部单独建立的台帐上登录.超预算费用必须经过预算追加审批,除经批准追加的额度外,计划财务部将不再办理报销,以确保年度内费用预算的控制公司对下列费用实行归口管理:一、固定资产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无形资产购置由行政人事部归口管理;二、工资性支出、福利性支出、学习培训费、劳务费用支出、董事会费、绿化费、机动车辆运营费、邮电通讯费由行政人事部归口管理;三、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由稽核与法律事务部归口管理;四、投资者保护基金、银行结算费、税金、审计费、评估费由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五、交易所会员年费、交易所设施使用费由清算存管部归口管理;六、通讯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由信息技术部归口管理;七、咨询费由研究所、经纪业务部归口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现予发布,供各上市公司参考。
各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其条款进行相应增删和修改。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第六条(盖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s se (2).doc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况;(三)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四)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五)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六)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七)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是否合理、谨慎、客观;(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重要数据错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_修正版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现予发布,供各上市公司参考。
各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其条款进行相应增删和修改。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2016-02-25 上交所债券业务主承销商座谈会纪要(20160225)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承销机构座谈会会议纪要时间:2015年2月25日(周四),14:00—17:30地点: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5楼交易大厅主题:如何加强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建设与风险控制,共同促进公司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员:上交所领导、债券部负责人,各承销机构负责人及固收业务负责人议程:1、上交所张东科副理事长开场讲话;2、与会机构对交易所债券市场承销业务开展情况通报及意见建议;3、上交所刘绍统副总经理讲话。
主持:上交所债权部廖志刚总监内容:一、张东科副理事长动员讲话张副理事长对新交易所债券市场在近一年多来的取得成绩表示肯定,对承销商共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建设表示感谢。
张认为目前国内经济还是处在L型底部盘整,可能有较长时间才能走出低谷,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去产能、去杠杆将会诱发较多信用违约事件陆续爆出。
新交易所债券刚起步,无论交易所还是券商,在信用违约风险的识别、防范以及违约事件的处置等方面,经验都是欠缺的、准备都是不足的。
希望券商与交易所一道,进一步加强风控投入,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行,共同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30余家券商发言安信、德邦、国信、中投等30余家券商代表先后发言,就15年公司债券业务发展情况及风控建设等进行了汇报,并就公司债发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主要集中在:1、是否能进一步扩大发债主体范围,能给较低评级及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通道;2、进一步优化发行备案审批、后续上市工作流程,进一步增加审批效率;3、针对发行人质地差异,实施分类审核及监管,增加AAA级发行人绿色通道或免审制度;4、增强发行人特别是首次进入资本市场发行人市场诚信教育,建立对发行人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制度;5、公司债券业务井喷,随之债券受托管理责任和信息披露的工作增加,券商作为受托管理人在信息、管理手段等方面远不及募集资金开户行,建议进一步放开受托管理人范围。
作为一项历时长、协调难度大、绩效评估难的工作,对受托管理执行业务工作人员的整体要求较高,建议在协会或交易所有关主承销商受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增加主承销商在机制上保障相关执行人员利益和激励约束安排;5、建立沪深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控制单一发行人融资规模,避免券商无序竞争;6、进一步开展市场产品种类,加大优质ABS产品审核备案支持力度等。
公司上市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现予发布,供各上市公司参考。
各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其条款进行相应增删和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六年五月十一日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上海证券交易协议书6篇
上海证券交易协议书6篇篇1乙方: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证券交易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交易方式乙方通过上交所的交易系统,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证券买卖。
在竞价过程中,乙方应当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申报或者恶意竞价。
二、交易品种乙方在上交所可以交易的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各类证券。
具体交易品种和范围以甲方公告的为准。
三、交易时间乙方应当在上交所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交易。
目前上交所的交易时间为工作日9:30-11:30,13:00-15:00。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交易时间,甲方会提前公告。
四、交易数量与金额乙方在交易时应当明确买卖的证券品种、数量和价格,并确保交易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乙方不得进行虚假申报或者恶意竞价,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五、交易款项结算乙方在上交所进行证券买卖后,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结算方式和时间进行款项结算。
乙方应当确保结算款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出现拖欠或者误付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甲方会及时公布有关证券交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价格、交易量、重要新闻等。
乙方应当关注甲方的信息披露,充分了解市场动态和风险因素,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乙方也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赔偿。
七、违约责任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申报、恶意竞价、拖欠款项等行为,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
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八、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1.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证券交易进行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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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以下合称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以下简称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以下简称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以下简称主协议)、补充协议(如有)以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确认书等一系列合同文本组成。
合约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交易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不可转让。
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第四条信用保护工具的参与者管理、创设、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交所、中国结算其他业务规则办理。
第五条交易双方在合约交易前应当签署主协议并报送上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交易双方可以就合约的违约情形、履约保障等相关事宜签署补充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易双方就信用保护工具达成交易并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后,应当认可成交结果,并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上交所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市场参与者及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上交所为信用保护工具提供成交确认平台服务,发布相关行情信息,并进行集中监测。
第八条中国结算根据交易系统发送的数据为信用保护工具提供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参与者管理第九条信用保护工具参与者的投资者适当性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保持一致。
参考实体受保护的多个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一致的,以受保护债务中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准;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明确的,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交易。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信用保护工具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交易双方应当充分知悉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规则,了解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风险,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否适合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信用增进机构等经上交所备案可成为合约核心交易商(以下简称核心交易商):(一)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及承担能力;(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团队;(三)已建立完善健全的内部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四)近3年未因重大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采取过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核心交易商可以与所有投资者签订合约,其他投资者只能与核心交易商签订合约。
第十一条核心交易商中信用资质和风险管理能力突出的,经上交所备案可成为创设机构,具体条件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纪客户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经纪客户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建立经纪客户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经纪客户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前,向其全面介绍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应当包含上交所确定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第三章信用保护合约第十四条合约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一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合约申报,另一方进行确认。
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的确认,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合约生成交易确认书。
第十五条合约的保护费支付方式可选择按季支付约定保护费、季度标准保护费和部分前端费用相结合或者前端一次性支付。
季度标准保护费率根据合约签订时参考实体的主体评级确定,同一参考实体有多个评级的,以其中最低评级为准。
交易双方商定的保护费率和标准保护费率之间的差额通过前端费用调整。
第十六条采用季度标准保护费和部分前端费用相结合支付方式的,合约保护费支付日为合约存续期间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合约到期日为约定年份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或者12月20日。
每个保护费支付日,买方支付整个季度的全额费用。
合约达成后,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前端费用和期初返还金额轧差进行相应的期初资金交收。
第十七条合约保护费支付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十八条合约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中国结算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支付保护费。
第十九条合约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确认书中明确信用事件发生后采用的结算方式。
合约结算方式包括实物结算、现金结算或者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结算方式。
第二十条合约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确认书中明确实物结算金额是否包括可交付债务尚未支付的应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合约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约的,可以由一方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另一方进行确认。
交易双方自行计算相关结算金额并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划转资金。
第四章信用保护凭证第二十二条创设机构创设凭证,应当在创设前向上交所提交以下凭证创设文件:(一)凭证创设说明书;(二)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三)经审计的创设机构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四)上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交所对创设机构提交的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
文件完备的,上交所出具无异议函。
第二十三条创设机构应当在凭证创设前通过上交所网站或者以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凭证创设说明书、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创设机构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完成凭证创设工作。
凭证创设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或者其他方式。
凭证保护费由买方在凭证创设时一次性向创设机构支付。
第二十五条凭证创设完成后,创设机构与中国结算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中国结算根据创设机构委托办理凭证登记。
凭证的登记使用投资者证券账户,并由中国结算按现有业务规则提供持有人名册服务。
创设机构向上交所提交凭证挂牌转让申请书等相关文件,并与上交所签订挂牌转让协议后,凭证在上交所挂牌。
第二十六条凭证转让采取报价、询价和指定对手方等方式,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第二十七条中国结算根据交易系统发送的成交数据为凭证转让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创设机构可以买入自身创设的凭证并向交易系统申报注销,并由中国结算根据交易系统确认的数据办理注销。
第二十九条单只凭证创设及转让后的投资者不超过200人,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创设机构应当在凭证创设说明书中明确凭证持有人会议规则,载明凭证持有人通过凭证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创设机构应当在凭证创设说明书中明确信用事件发生后采用的结算条件和方式。
凭证结算方式包括实物结算、现金结算或者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结算方式。
第三十二条凭证转让价格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上交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凭证采取停牌措施。
第三十三条凭证到期且未发生信用事件、创设机构回购注销其全部凭证或者出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上交所终止凭证的挂牌转让。
第三十四条凭证(含被司法冻结)到期且未发生信用事件或创设机构回购并申请注销其凭证的,中国结算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注销。
凭证存续期间发生信用事件且创设机构与投资者完成结算的,凭证在完成结算时注销。
凭证终止挂牌转让时未全部注销完毕的,中国结算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退出登记。
第五章信用事件第三十五条信用事件是指合约或者凭证约定的触发结算赔付的事件。
信用事件包括破产、支付违约和债务重组等类型。
合约或者凭证创设说明书中,应当约定其适用的具体信用事件类型。
第三十六条信用事件发生后,买方或者卖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对手方发送信用事件通知书及所附公共信息通知书并向上交所报告。
凭证约定的信用事件发生后,创设机构应当通过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信用事件和后续结算安排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信用事件发生后,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实物结算、现金结算或者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方式结算。
合约或凭证采用实物结算以及凭证采用现金结算的,交易双方应根据约定的要素向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中国结算根据交易系统发送的数据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的服务。
涉及司法冻结等有权利瑕疵的债券和凭证不可用于结算。
第三十八条交易双方就信用事件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信用事件专家委员会出具专家意见并组织协商。
信用事件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和构成另行规定。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三十九条市场参与者应当对报告和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对手方。
第四十条凭证存续期间,创设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披露跟踪评级报告。
第四十一条凭证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创设机构赔付能力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创设机构及其创设的凭证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创设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二条创设机构应当于凭证到期日前30个交易日发布提示性公告,提示凭证即将到期及相关转让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于凭证到期日前30个交易日起向申报买入凭证的经纪客户提示到期风险。
第四十三条创设机构应当在上交所网站或者以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信息,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四条上交所公布已达成合约的核心交易商类型、合约规模等交易信息,公布当日的凭证逐笔成交行情和汇总行情,并定期披露全市场成交统计数据。
第七章风险控制和管理第四十五条上交所及时公布取得核心交易商或者创设机构资质的机构名单。
市场参与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公司发现其经纪客户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信用保护工具相关参与者资质要求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核心交易商的信用保护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300%;其他投资者的信用保护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