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政府与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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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仔细阅读以上材料并回答以下问题:

1、你认为我国政府应该怎样扶持与促进教育的发展?

我国政府应运用多种手段扶持与促进教育,具体如下:

1.教育法律手段

目前,我国政府管理教育的方式要从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从微观介入变为宏观调控,从经验管理变为科学管理。因此,教育管理手段应从单一的行政指令变为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的结合。

我国教育法制的建设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步,至今已颁布了一批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1978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10多项教育行政法规。此外,国家教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了200多项教育行政规章。这些法律、法规有利地促进了各地、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

同时必须看到,我国仍存在单靠教育政策、甚至“人治”来管理教育的做法,一些教育法律、法规在实施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所造成的“半途而废”现象并不少见。“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否则有法等于无法。因此,要实现从教育法制到教育法治的转变,使已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发挥应有的作用。

教育法制是指整个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它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教育法治是指教育法制的执行,它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教育法治包含诸多法的价值要素,如法律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程序正当等。这些都是教育法制的价值追求和当然目标。由于教育同社会各个方面联系比较复杂,在用法律手段等处理教育关系时,往往存在着执法主体不明、监督不力的现象,这就更需要教育法治的规范。

2.教育政策手段

为了推进教育的良性发展、满足受教育主体的发展需要,国家需要根据教育形势的变化及时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借助这些教育政策,国家正在逐步解决我国由教育大国发展为教育强国、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实现各类教育协凋发展、建构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改善处境不利地区人群的教育环境和条件等问题。

3.教育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目前,我国教育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社会捐赠、集资办学经费,学费、杂费以及其他教育经费。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又包括:预算内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经费,企业办学校教育经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经费,以及其他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4.教育行政管理和监督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是中央高度集中,各级政府的教育管理权力和教育责任缺乏必要的法律划分,脱离了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束缚了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在教育行政权的行使上,主体分散,政出多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承担了大量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教育行政部门难于做到统筹规划和管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重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首先,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指不同层级的人民政府依法对教育负有不同的管理职能;“分工负责”指在同一级政府内,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等部门根据不同的职能分工,对教育事业发展有不同的管理责任。

其次,中央和地方在教育事业上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有原则划分。我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承担组织各方面力量发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主要责任;中央主要进行宏观管理,如制定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审定通用教材、组织督导评估以及利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等。我国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地方各级政府统筹管理区域范围内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从法定教育责任划分情况看,我国实行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在现阶段,基础教育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高等教育以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办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实行在政府统筹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

第三,不同层级的教育行政部门各司其职。教育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国教育事业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宏观教育政策,统一部署和指导教育体制改革,协调中央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统筹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是区域内教育行政权的主体,享有“主管”教育事业的法律地位。其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有关教育工作。如教育督导作为教育行政监督环节,通过履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职能,督促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各类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等。

2、我国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经费是否都应该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

教育投入占GDP4%的目标提了十几年,至今仍是梦想,并非政府没钱,而是财政结构有问题

“教育经费占GDP4%”,这个目标离我们还有多远?2月28日,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第二轮征求意见稿中,对此目标这样写道: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要达到GDP的4%。

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这个目标还没有达到。

“4%”第一次提出是在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写道:“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达到4%。”

光阴如梭,距离“世纪末”又过去10年。2008年,政府公布的这一数字是3.48%,已属历史新高。事实上,根据当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2008年中国GDP比初步核算结果增加了1.34万亿元,这样以扩大的分母计算,2008年国家教育投入的比例又应打点折扣,实际为3.32%。

时至今日,不仅全国计算的教育投入占GDP比例从未达到4%,而且省一级政府教育投入,无论东南西北、无论贫富也少有达到4%。

综上所述,我认为教育经费不但应该由政府提供,并且比例远远不够。百年树人,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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