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经营租赁营改增政策要点明细表(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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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资格类型出租不动产类型
发票开具
申报
预缴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普通发票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单位
老项目
(简易计税)
本地
自开自开
全额申报,5%征收率不预缴
异地
全额申报,5%征收率,
扣减预缴
含税销售额÷(1+5%)×5%
老项目
(一般计税)
本地全额申报,10%税率不预缴
异地
全额申报,10%税率,扣
减预缴
含税销售额÷(1+10%)×3%
新项目
(一般计税)
本地全额申报,10%税率不预缴
异地
全额申报,10%税率,扣
减预缴
含税销售额÷(1+10%)×3% 个人个体工商户
老项目(不含住房)
(简易计税)
本地全额申报,5%征收率不预缴
异地
全额申报,5%征收率,
扣减预缴
含税销售额÷(1+5%)×5%
老项目(不含住房)
(一般计税)
本地全额申报,10%税率不预缴
异地
全额申报,10%税率,扣
减预缴
含税销售额÷(1+10%)×3%
新项目(不含住房)
(一般计税)
本地全额申报,10%税率不预缴
异地
全额申报,10%税率,扣
减预缴
含税销售额÷(1+10%)×3% 住房(简易计税)
本地
全额申报,5%征收率减
按1.5%
不预缴
异地
全额申报,5%征收率减
按1.5%,扣减预缴
含税销售额÷(1+5%)×1.5%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全部
本地自开
机构地国税
代开
全额申报,5%征收率不预缴
异地自开
不动产所在
地国税代开
全额申报,5%征收率,
扣减预缴
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
个体工商户
非住房
本地自开
机构地国税
代开
全额申报,5%征收率不预缴
异地自开
不动产所在
地国税代开
全额申报,5%征收率,
扣减预缴
含税销售额÷(1+5%)×5% 住房
本地自开
机构地国税
代开
全额申报,5%征收率减
按1.5%
不预缴
异地自开
不动产所在
地国税代开
全额申报,5%征收率减
按1.5%,扣减预缴
含税销售额÷(1+5%)×1.5% 自然人
非住房
本地
不动产所在地地
税代开
不动产所在
地地税代开
不区分本地异地,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全额申报,含税
销售额÷(1+5%)×5%
异地
住房
本地不区分本地异地,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全额申报,含税
销售额÷(1+5%)×1.5%
异地
注:1.表中“异地”指跨县(市、区),下同。
2.向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除自然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
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4.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均由不动产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5.异地出租不动产:除自然人外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部门预缴异地出租税款,并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取得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作为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扣减预缴税款的凭证。
6.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7.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或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