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国际关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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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的三种视角:霍布斯、康德、格劳秀斯》

《国际关系的三种视角:霍布斯、康德、格劳秀斯》

律去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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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体系相连接的进程中被制定出来提供一个例证,尤其是,它能说明
法律是机构创建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一如机构创建时国际关系政
治进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样。

共同体的国际法

涵义:它处理那些不能以相互分离、处于竞争状态的各个国家在
利益上的互惠为基础,只能以其行动超越了狭隘的国家利益的共同体
为基础才能得到最佳解决的问题。
第九章 国际关系的三种视角:霍布斯、康德、格劳秀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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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 龙天宇
• 霍布斯的现实主义传统,它把国际政治看作一种 战争状态
• 康德的普救论传统,它把国际政治发生的场所看 作是一个潜在的人类共同体。
• 格劳秀斯的国际主义传统,它把国际政治看作是 发生在一个“国际社会”中的活动,或者是发生 在一个由于其成员在无政府状态下渴求秩序因而 就能形成秩序的共同体的活动。

政治构架的法律

涵义:如界定基本状况、某些基本准则和国家间开展政治博弈规
则的一揽子协定,是关于大国协调的法律。

它是列强组成的社会监督小国并控制它自身每一成员各自野心的
工具。但是这种国际法只是一种平衡的技能,而不是一种克服平衡的
工具。在现代,关于政治构架的法律是联合国宪章。宪章的思想意识
和客观存在在被叠置在国家制度之上,在某种程度上既作为国家制度
些国家的主权被它们自己已经同意受其约束的各种规范所确认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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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霍布斯国际政治体系中的国际法 • 霍夫曼观点:国际法反映世界体系的结构;
国际法反映权利模式和主要行动者的政治 文化;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也会影响到国 际法的形成;国际法反映国际体系中不同 单位间的关系。

浅析西方三大主流国际关系理论

浅析西方三大主流国际关系理论

浅析西方三大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摘要: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是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三大主流理论,它们代表着西方学界对国际关系截然不同的三种看法,对这三种理论的学习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国际政治的了解和对国际现象的认识。

分析这三种理论的思想渊源、主要观点及核心概念,可以看出这三种理论范式是在相互争论中形成的,它们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思想渊源;主要观点国际关系理论是国际关系学者通过对国际社会的历史和现实的研究,从不同的出发点开始,努力从中寻找一般规律,以对国际社会现象进行解释,并对未来的国际局势进行预测。

一、现实主义权力是现实主义思想的核心概念,故现实主义理论体系是围绕权力这一核心建构起来的。

现实主义流派的思想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古希腊时期的修昔底德、文艺复兴时期的马基雅维利、启蒙运动中的霍布斯等等都曾对权力政治做过经典的论述,而他们的思想和论述都深深地影响了现实主义学者对国际关系的看法,有的则直接为后来的现实主义者所借鉴,如霍布斯对人类社会早期恐怖的自然状态和无政府状态的描述,就成为现实主义理论的基本假设。

现实主义是在对理想主义的批判之中发展起来的。

一战结束后,理想主义的代表人物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他在对一战的反思中提出了实现人类和平的十四点计划。

概括起来,就是强调普世的道德原则,重视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舆论的作用,主张自由贸易、民主体制和民族自决,由此主张建立国际联盟。

卡尔于1939年出版了其代表作《二十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研究导论》,在书中卡尔针对理想主义,明确指出理想主义思潮和活动掩盖了国际关系的本质,从一战到二战之间是危机四伏的二十年,在一种近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很难界定普世的道德原则,而权力是国际关系中至关重要的因素,没有国家权力,国际组织就软弱无力,理想主义提出的只是国际社会的“应然”状态,而现实的国际社会是处于无政府状态下的各国为保证自身的生存而展开的激烈的权力争夺。

格老秀斯的遗产浅评雨果格老秀斯与国际关系

格老秀斯的遗产浅评雨果格老秀斯与国际关系
2012 年第 3 期 (总第 75 期)
理论观察 Theoretic Observation
No. 3, 2012 Serial No. 75
格老秀斯的遗产
—— —浅评《雨果·格老秀斯与国际关系》
舒菲
(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南京 210093)
[摘 要]在探究和构建近现代国际关系领域的思想脉络和知识谱系时,格老秀斯是一个重 要人物。 他的“法学三部曲”《捕获法论》,《海洋自由论》和《战争与和平法》被公认为是国际法学 界的经典权威。 其著述中的观点、价值取向与精神气质,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已形成了学者普遍认 同的“格老秀斯传统”。 在阅读《雨果·格老秀斯与国际关系》的基础上探讨格老秀斯的“遗产”,即 后世对格老秀斯思想及影响的各种争论。
总体来看, 这本书对格老秀斯作品和思想的介绍是相 当全面的, 基本涵盖了当今学术界在这一领域研究的各个 方面,特别是对其人生经历,主要思想如正义战争原则,海 洋自由原则等都有深入阐述和独到见解,可谓“窥一斑而见 全貌”, 是我们全面了解格老秀斯的一本很好的入门读本。 不同的学者由于研究角度、手段不同,为我们所呈现的视角 是多样的,这利于我们在不同观点的碰撞中进行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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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和 非 国 家 实 体 在 自 然 法 保 护 下 的 平 等 权 利 问 题 的 看 法 ①; 其对人权和主权国家关系的看法,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意见 ②。
二 掩卷之余,惊叹于格老秀斯传奇的经历和丰富的著述。 他的作品和思想契合了时代精神, 又是对现实的总结与升 华。 尽管一些学者认为政治抱负是其创作的主要动因,但他 在从事政治实践的同时, 更是有着人文主义关怀的法律学 者,其学理态度和责任感,对人类未来发展和命运的思索才 是这位深受伊拉斯谟人文主义影响的法学家的关切之处。 身前他是欧洲公认的法学专家,但又引起诸多争议,比如他 主张“清教和罗马天主教和解以实现基督教统一”就遭到来 自双方的憎恨③。 “何计身后评”,后世研究者对他的作品和 思想的解读亦纷繁多样。 在《格劳秀斯与国际关系》中,以下 议题是学者主要争论的对象: 1. 格老秀斯的思想的继承性和创造性 任何一种思想都不是无源之水, 后人必然要在继承前 人的基础上才能往前迈步,格老秀斯也不例外。 他的思想, 特别是战争正义性问题大幅借鉴了前人观点,如奥古斯丁、 阿 奎 那 、以 及 西 班 牙 神 学 家 维 多 利 亚 ,苏 亚 雷 斯 ,阿 亚 拉④。 但最为后世津津乐道的还是格老秀斯与贞提利之间到底谁 才是真正的阐发国际法的第一人? 谁才能担当起“国际法之 父”的美称? 二人之间很明显有紧密的关联性。 正义战争的信条被 置于贞提利最主要的著作《战争法》中心位置,书中大量论 述战争的正当理由,战争中的正当行为,战争结果的正义性 与非正义性;贞提利认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妇女,儿童,神 职 人 员 应 被 排 除 在 战 争 之 外⑤,格 老 秀 斯 则 清 楚 指 出 “绝 对 的正义并不谴责在战争中牺牲生命的行为, 但人道要求尽 量做出最大限度的预先警告, 以防止限无辜者于危险之中 ……在战争的灾难面前,儿童因其年龄,妇女因其性别而得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格劳秀斯(Grotius),1583年出生于荷兰,是17世纪最伟大的国际法学家之一。

他以论文《海洋权论》(Mare Liberum)闻名,并在1625年出版了其主要著作《国际法开篇》(De Jure Belli ac Pacis)。

他被认为是把国际法从经验原则的范畴中提升到了理性的层面,用他的话说,就是把国际法“由基督教改为哲学”。

从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中可以得到以下几个重要的观点:首先,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体,并且视国际法同样重要。

他声称国际法是“天主赐予人类的普遍法律”,把它视为一种有效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将其看作是一套保护和控制国际关系的法律,以维护人类的和平。

他提出,只有当一个国家遵守国际法,才可以有效地保护它们自己的利益。

其次,格劳秀斯希望建立一个能够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机构,以便能够更有效地维护国际法的实施和遵守,他将这一权威机构称之为“全球警察”。

此外,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不仅是一种遵守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而且也是一种维护社会的法律。

他在其著作中提出,国际法不仅应该执行国家的约束,还应该实施社会责任。

他强调,国家间的关系应该加强,并且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关系。

最后,格劳秀斯认为,尊重国际法是遵守国际法的最佳方式。

他认为,当一个国家遇到国际问题时,应该尊重相关的国际法,而不是立即发动战争。

他也主张尊重国际法的普遍性,禁止各国破坏国际法的实施。

当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时,他认为,其他国家有义务采取行动,直至侵权国停止其违法行为。

自17世纪以来,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已经对国际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所提出的国际法原则已经成为当今国际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他将国际法从基督教改变为哲学,把它从一种宗教信仰提升到一种理性思维,使国际法摆脱宗教的束缚,更加符合世界的发展需要,这一想法不仅受到当时的国际法家们的肯定,也影响了后来的国际法思想。

此外,格劳秀斯还提出了新的宪法概念,建议建立一个国际宪法;同时,他还提出一种新的法律协议,鼓励国家在解决争端时遵守这些规则;他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原则,将国际法及其原则的地位置于国家法律之上。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

师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摘要:格劳秀斯作为近代国际法的鼻祖,它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家以及国家相互交往的法律,主要包括实在法和自然成分。

国际法具有自然法的成分,它是在人类共同意识基础上,由全部或者大多数国家通过协议的方式,或暗示或明示制成的法律,不仅对和平时期有效,在战争时期也有效。

本文结合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理以及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究和阐述。

正文: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一、生平与著作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年4月10日出生于荷兰的德尔夫特,1645年8月死于德国的罗斯托克。

1599年,格劳秀斯带着博士学位和大金牌从法国载誉回国,在海牙担任大律师。

以后又进入政界。

1618年,格劳秀斯因卷入荷兰历史上一场罕见的政治与争端而被捕入狱。

后在其妻玛丽亚的巧妙安排下侥幸脱身,逃抵巴黎,受到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和宰相黎塞留的热情接待。

并于1623年2月26日从法国国王那里取得了归化证书。

从此之后,格劳秀斯便开始潜心著述。

1634年,格劳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克里斯丁娜的赏识而被任命为瑞典驻巴黎大使,这一职位是当时“瑞典外交部门最高职务”。

但由于瑞典的宰相特流忌其才能,使其到处受制。

1645年他被召回,在斯德哥尔摩受到盛大欢迎,但却没有新的任命。

他便决意退出瑞典,女王知道后特为其准备了一条船,并送到留培克。

但他乘坐的船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

上岸后,格劳秀斯精疲力蝎,乘坐一辆敞篷运货车希望到达卢卑克,但离开罗斯托克(Rostock)后不久,便卧病不起,1645年8月29日死于归国途中,时年62岁。

格劳秀斯的遗骸临时安葬之后,移葬于故乡德尔福特。

格劳秀斯曾以简洁的语句,为他自己写下T墓志铭:“Grotius Hie Hugo EstBatavum CaPtivus et ExsulLegatus regni,Suecia Magni, Tai.”意为:“荷兰的囚人及流放者并瑞典王国的公使胡果·格劳秀斯长眠于此”。

西方外交思想

西方外交思想

文艺复兴: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外交思想、文艺复兴对外交的影响影响:民族意识觉醒; 中央集权制度1)(法)不丹: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

主权学说: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加强王权的思想倾向。

A家长制与国家的特征B主权定义“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约最高权力.特征:至高无上的绝对性永久性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割性(立法权的来源)2)马基雅维利的政治思想主要内容如下:一、权力政治观二、共和制理想三、政治统治方法1、他提出了“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君主统治之道,被人称为“马基雅维利主义”。

他认为,为了夺取和维持政权,有两种方法可以利用,一是法律,一是暴力。

2、他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认为君主应该以法律来治理国家,实行法治。

3、他又重视在统治的过程中争取民心。

马基雅维里外交思想的影响1、他明确地将政治与道德分开,从权力角度理解政治,为权力政治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他的政治思想的核心是,主张国家的本质是权力,政治就是围绕着权力展开的斗争,统治者应以夺取和保持权利为目的。

3、对西方政治思想最突出的贡献:从人角度研究现实政治问题,也是他权力政治观的基础。

4、他注重从历史和实践经验中寻找政治统治的规律,其历史主义的方法和现实主义的出发点对后来的政治思想产生了影响,为其权力政治观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的方法论。

5、在权力政治观的指导下,他又提出了一系列政治主张。

第一,主张国家至上论。

主张建立强大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制止封建割据和内讧,抵御外辱和驱逐外国侵略者。

第二,他反对教皇和教会对世俗政权的干预。

荷兰崛起时的欧洲一、西班牙争夺欧洲霸权二、法国雄踞欧洲三、英国迅速扩张四、德意志内纷争不断五、近代欧洲国际关系体系逐渐成型荷兰的主要外交思想一、“国家观念”薄弱二、“重商主义”的传统三、荷兰的对外政策(近代国际关系史)英荷战争法荷战争海外殖民扩张1)格劳修斯的外交思想格劳修斯较为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理论。

他恢复并发展了古罗马思想家提出的自然法理论,使自然法成为世俗的理论。

26格老秀斯

26格老秀斯

Part II Liberal Internationalism本编导读自由国际主义是一列呼啸而来的火车,始终带着激情。

它一路向前奔跑,毫无倦怠之意,无论何时何地,它都高声呐喊。

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前30年,它在空旷呼嚎,回荡无穷,20世纪40年代后,它的声音淹没于现实主义的嘈杂市井,经过长期无声无息的奔跑之后到70年代终于恢复元气,以致于在20世纪最后20年,又到处可闻它的汽笛长鸣之声。

自由国际主义传统的国际关系思想,其内容之广泛、议题之繁杂和变化之巨大,在三大传统中是独有的。

自由国际主义的思想来源是自然法观念,其核心是人的自然理性,在历经千余年的自由主义传统中,理性始终是它不可动摇的根基。

自然法观念的最初源头是古希腊晚期和古罗马早期斯多噶派的哲学思想。

斯多噶派哲学家认为,人类是一个有理性、和谐的整体,普天之下所有人都是这个整体的平等的一部分,人的本性该与世界的本性一致;世界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它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规范。

斯多噶派认为,德性的目标就是服从世界理性,而服从世界理性就是自我完善。

从自然法和普遍理性出发,他们提出了建立世界国家的想法,这是一种世界主义观念,是最早的国际主义思潮,也是原始的帝国主义理念。

后来的基督教普世主义和基督教理性主义,如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中世纪晚期神学政治家托马斯·阿奎那的理性与信仰互相调和的理论,就是以斯多噶派的自然法观念为基础发展而来的。

自然法观念的发扬光大是在近代初期的17世纪,它首先是由荷兰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来完成的。

格老秀斯认为,人的本质属性是于人的理性,这是一种社会亲和性,人根据理性而与其他人组成和平、秩序的社会;人的理性与生俱来,它与上帝的意志完全一致,人的自然理性就因此成为自然法的根源。

格老秀斯指出,自然法是永恒地支配整个人类的先验的天然道德原则,它是正确理性的命令。

自然法确定人的生存及幸福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生存及幸福的义务,它是评判人类行为的永恒的尺度;人由于具有理性,所以能够认识自然法并以此规定自己的行为,与其相一致的行为在道义上是公正的,反之在道义上就是是罪恶的。

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国际思想的法律表达

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国际思想的法律表达

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国际思想的法律表达作者:卢玮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摘要:《战争与和平法》是格劳秀斯最伟大的代表作之一,其中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思想和国际法思想,格劳秀斯也因此著作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

关键词: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价值评析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053-03一、国际法理论源流分类梳理国际法理论,最早以14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巴托鲁斯提出的“法则区别说”为代表,该学说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继而又将实体法分为物法、人法,以分别决定何种法则必须在域内适用,何种法则亦可适用域外。

随后,西班牙学者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西班牙教会神学家瓦斯奎兹、苏哈利兹都对国际法基础概念进行了阐述。

其中“西方政治学之父”尼科洛·马基雅维利在“性恶论”基础上构想出国与国之间势所难免的冲突应当以机敏甚而残酷的手段处理,具有理性主义国际法思想的特征[1]。

主权理论是国际法基本且最为重要的理论之一。

博丹是“国家主权理论”流派的缔造者,他在《国家论》中首次提出“主权”这一法学概念,认为“主权者就是立法者,法律则是表示主权者意志的命令。

主权者的意志高于法律,是法律的来源”[2]。

17世纪初,意大利法学家阿尔贝里科斯·真提利斯将国家主权延伸至领海主权,提出沿岸水是其所冲洗的海岸所属国家的领土的一部分[3]。

关于国际战争理论,西班牙学者对该理论作了大量论述和共享。

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阿亚拉、苏哈利兹等都在各自著作中加以阐述。

此后,意大利法学家阿尔贝里科斯·真提利斯出版了《战争法三论》,这本书阐释的是交战国家之间的规范性秩序,认为国家之间的争端是不可避免的,争端一旦发生,则既可以通过谈判,也可以通过暴力来解决。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

北京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摘要:格劳秀斯作为近代国际法的鼻祖,它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家以及国家相互交往的法律,主要包括实在法和自然成分。

国际法具有自然法的成分,它是在人类共同意识基础上,由全部或者大多数国家通过协议的方式,或暗示或明示制成的法律,不仅对和平时期有效,在战争时期也有效。

本文结合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理以及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究和阐述.正文: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一、生平与著作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年4月10日出生于荷兰的德尔夫特,1645年8月死于德国的罗斯托克. 1599年,格劳秀斯带着博士学位和大金牌从法国载誉回国,在海牙担任大律师。

以后又进入政界。

1618年,格劳秀斯因卷入荷兰历史上一场罕见的政治与宗教争端而被捕入狱。

后在其妻玛丽亚的巧妙安排下侥幸脱身,逃抵巴黎,受到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和宰相黎塞留的热情接待.并于1623年2月26日从法国国王那里取得了归化证书。

从此之后,格劳秀斯便开始潜心著述。

1634年,格劳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克里斯丁娜的赏识而被任命为瑞典驻巴黎大使,这一职位是当时“瑞典外交部门最高职务”.但由于瑞典的宰相李特流忌其才能,使其到处受制。

1645年他被召回,在斯德哥尔摩受到盛大欢迎,但却没有新的任命.他便决意退出瑞典,女王知道后特为其准备了一条船,并送到留培克。

但他乘坐的船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

上岸后,格劳秀斯精疲力蝎,乘坐一辆敞篷运货车希望到达卢卑克,但离开罗斯托克(Rostock)后不久,便卧病不起,1645年8月29日死于归国途中,时年62岁.格劳秀斯的遗骸临时安葬之后,移葬于故乡德尔福特。

格劳秀斯曾以简洁的语句,为他自己写下T墓志铭:“Grotius Hie Hugo EstBatavum CaPtivus et ExsulLegatus regni,Suecia Magni,Tai。

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战争与和平法》是胡果·格劳秀斯继《海洋自由论》之后,第一部系统阐释国际法的经典著作。

他以理性自然法为基础,由内到外地阐释主权学说,论证国家交往过程中的准则,构建了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律理论体系。

这种建立在理性自然法私权基础上的国家主权理论与国际法律关系规则给十七世纪以来的国际法启蒙和发展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

一、理性自然法思想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自然法是被所有国家至少是被文明国家(或相对文明的国家)所接受,‘普遍结果’只能是来自‘普遍的原因’,眼下除了被称作为‘人类共同意识’的理由外,几乎不能为如此具有一般性的结论找到任何其他理由。

[1]我们认为,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理性的界定,实际上是源于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不成文的道德习惯,来源于经验法则,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和普遍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适用于全人类(包括个人和国家)的。

在此基础上,格劳秀斯阐释了自然法之下所派生出来的个人权利,如生存权、躯体不受侵犯权、自由权、支配权、平等权等,认为如果发生侵害个人的行为,每个人都拥有惩罚的权利。

因此主权国家就像人一样,像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而国家的权力来自于私人惩罚权利的让渡,战争的正义性也在于维护受侵害国家的利益。

二、国家与主权学说(一)源于契约的国家学说根据格劳修斯的观点,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每个人都有一种天生的为了自我保存的同等的自然权利。

但是在社会化分工而产生的财产的分割和私有制的过程中,人们的自然权利陷入你争我夺的恐怖境地,这在事实上就会造成强者和弱者的两级分化,弱者无法对抗强者,所以就利用结盟权联合起来,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制定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1]格劳秀斯所谓的弱者契约理论遭到学者们的批判和质疑,认为格劳秀斯的理论显然是歪曲了国家的本质,因为国家代表的恰恰是强者的利益,而不是弱者的利益,它是强者用来对付弱者的联合和反抗的工具。

国际关系理论笔记

国际关系理论笔记

国际关系笔记1、理论的功能戴维辛格认为,理论是一个内部相互联系的、实证概括的分析整体,它拥有描述、解释和预测的功能。

罗伯特利珀也指出理论的三大功能:第一,描述。

理论必须确切地描述现实世界发生的事件。

第二,解释。

理论应对说明这些事件发生的因果,说明“行为规律”和进行“评估分析”。

在一个特定的体系里,理论解释事物的“连续性、反复性和规律性”。

第三,预测。

一般来说,是预测“事物发展和结果发生的模式或总趋势,是事物的未来的发展,而不是具体事件的发生”。

2、国际关系的定义国际关系指国际社会中一切成员跨越国界的互动关系。

包括三个不同范围的领域。

第一是国际关系,指任何成员的确任何跨国界关系,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乃至个人之间的跨国界互动关系。

第二是国际政治,主要指权威国际成员之间的关系,核心是国家间关系。

第三是对外政策,指一个国家对于其他国家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政策。

三者构成同心圆:国际关系范围最大,国际政治次之,仅包括国际关系中官方关系部分,主要考虑国家间关系,对外政策的确范围最小。

3、IR的三个传统:怀特:20世纪50年代曾提出现实主义、理性主义和革新主义三个传统,又称“三R”。

现实主义的理论主张是:赞赏冷血、不道德的人,国际政治处于“自然状态”,现实世界充斥着“暴力、罪恶和苦难”,国际关系的法则是强权政治。

理性主义提倡法律、秩序、守信的人,认为国际关系唯一法则则是理性法则,国际政治意指国际交往、权力均势、大国协调、国际合作。

革新主义所推崇的是从事传教、解放、革命的人,认为国际社会的变革经历了中世纪宗教改革、法国革命和共产主义革命三个阶段,国际政治是国际冲突和合作的结合。

怀特提出的这三个IRT传统与马基雅维利、格劳秀斯和康德分别代表的政治理论并无二致.怀特的理论课程的基本内容是关于“三个传统的论战”,即“三R之争”:(1)现实主义(realism),意指“马基雅维利主义”,强调无政府状态、权力政治、国际冲突,崇尚的是一些推行铁血政策、不讲道德的人(the blood-and-iron and immorality men);(2)理性主义(rationalism),意指“格劳秀斯主义”,强调理性原则、国际对话,重视均势和国际法的作用,认为国际关系中不仅有冲突,而且还有合作,目标是要造就能“坚持法律和秩序、言行一致的人”(the law-dand-order andkeeps-your-word men);(3)革新主义(revolutionism),意指“康德主义”,反对现实主义关于国际冲突与合作的看法,注重人的关系,国际社会和“国际大家庭”的作用,希望有一代从事“变革、解放和说教的人”(the subversion and liberation and missionary men)4、层次分析法国际关系研究中一种比较行之有效的科学研究方法。

西方法律史格老秀斯的主要思想观点以及评析

西方法律史格老秀斯的主要思想观点以及评析

西方法律史格老秀斯的主要思想观点以及评析西方法律史格老秀斯的主要思想观点以及评析一、格老秀斯简介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格劳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二、格老秀斯的主要思想观点(一)、理性自然法理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

他认为,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人们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神是法的第二源泉。

作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

根据自然法理论,格老秀斯提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观点,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

(二)、国际法理论国际法理论在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实,关于国际法理论当中一些问题的研究并非自格劳秀斯开始,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人研究和讨论有关战争和条约问题,不过,当时人们并没有严格的国际法概念。

中世纪时期,从奥古斯丁、阿奎那到布丹,也都讨论过有关宣战、休战及对敌人维持信义、实行人道主义等问题。

但是,真正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完整系统的理论论述,则是从格劳秀斯开始的。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和内容,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doc资料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doc资料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北京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摘要:格劳秀斯作为近代国际法的鼻祖,它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家以及国家相互交往的法律,主要包括实在法和自然成分。

国际法具有自然法的成分,它是在人类共同意识基础上,由全部或者大多数国家通过协议的方式,或暗示或明示制成的法律,不仅对和平时期有效,在战争时期也有效。

本文结合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理以及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究和阐述。

正文: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一、生平与著作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年4月10日出生于荷兰的德尔夫特,1645年8月死于德国的罗斯托克。

1599年,格劳秀斯带着博士学位和大金牌从法国载誉回国,在海牙担任大律师。

以后又进入政界。

1618年,格劳秀斯因卷入荷兰历史上一场罕见的政治与宗教争端而被捕入狱。

后在其妻玛丽亚的巧妙安排下侥幸脱身,逃抵巴黎,受到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和宰相黎塞留的热情接待。

并于1623年2月26日从法国国王那里取得了归化证书。

从此之后,格劳秀斯便开始潜心著述。

1634年,格劳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克里斯丁娜的赏识而被任命为瑞典驻巴黎大使,这一职位是当时“瑞典外交部门最高职务”。

但由于瑞典的宰相李特流忌其才能,使其到处受制。

1645年他被召回,在斯德哥尔摩受到盛大欢迎,但却没有新的任命。

他便决意退出瑞典,女王知道后特为其准备了一条船,并送到留培克。

但他乘坐的船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

上岸后,格劳秀斯精疲力蝎,乘坐一辆敞篷运货车希望到达卢卑克,但离开罗斯托克(Rostock)后不久,便卧病不起,1645年8月29日死于归国途中,时年62岁。

格劳秀斯的遗骸临时安葬之后,移葬于故乡德尔福特。

格劳秀斯曾以简洁的语句,为他自己写下T墓志铭:“Grotius Hie Hugo EstBatavum CaPtivus et ExsulLegatus regni,Suecia Magni, Tai.”意为:“荷兰的囚人及流放者并瑞典王国的公使胡果·格劳秀斯长眠于此”。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

北京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摘要:格劳秀斯作为近代国际法的鼻祖,它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家以及国家相互交往的法律,主要包括实在法和自然成分。

国际法具有自然法的成分,它是在人类共同意识基础上,由全部或者大多数国家通过协议的方式,或暗示或明示制成的法律,不仅对和平时期有效,在战争时期也有效。

本文结合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理以及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究和阐述。

正文: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一、生平与著作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年4月10日出生于荷兰的德尔夫特,1645年8月死于德国的罗斯托克。

1599年,格劳秀斯带着博士学位和大金牌从法国载誉回国,在海牙担任大律师。

以后又进入政界。

1618年,格劳秀斯因卷入荷兰历史上一场罕见的政治与宗教争端而被捕入狱。

后在其妻玛丽亚的巧妙安排下侥幸脱身,逃抵巴黎,受到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和宰相黎塞留的热情接待。

并于1623年2月26日从法国国王那里取得了归化证书。

从此之后,格劳秀斯便开始潜心著述。

1634年,格劳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克里斯丁娜的赏识而被任命为瑞典驻巴黎大使,这一职位是当时“瑞典外交部门最高职务”。

但由于瑞典的宰相李特流忌其才能,使其到处受制。

1645年他被召回,在斯德哥尔摩受到盛大欢迎,但却没有新的任命。

他便决意退出瑞典,女王知道后特为其准备了一条船,并送到留培克。

但他乘坐的船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

上岸后,格劳秀斯精疲力蝎,乘坐一辆敞篷运货车希望到达卢卑克,但离开罗斯托克(Rostock)后不久,便卧病不起,1645年8月29日死于归国途中,时年62岁。

格劳秀斯的遗骸临时安葬之后,移葬于故乡德尔福特。

格劳秀斯曾以简洁的语句,为他自己写下T墓志铭:“Grotius Hie Hugo EstBatavum CaPtivus et ExsulLegatus regni,Suecia Magni, Tai.”意为:“荷兰的囚人及流放者并瑞典王国的公使胡果·格劳秀斯长眠于此”。

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及其世界主义价值

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及其世界主义价值

第36卷第1期2021年01月研究生法学Graduate Law ReviewVol. 36 NO.IJan. 2021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及其世界主义价值李林*[摘要]格劳秀斯所致力于解决的个人基本权利、战争与和平等问题,均是国际法、国际关系学科中永恒的聚焦点。

首先,格劳秀斯认为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道德、法律地位,都平等地享有财产权、获葬权、宗教信仰权等基本权利。

其次,他主张以正义和法律约束国际社会行为,如战争、人道主义援助、自由航行与贸易等。

最后,他强调自然法在人类社会中具有普遍约束力,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自然法的权威逐渐转让给国际法,国际法成为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担负起保障个人权利、限制战争和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使命。

可以说,格劳秀斯在论述国际法思想时,逐渐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世界主义思想体系,奠定了他在世界主义思想史中的重要地位。

[关键词]国际法世界主义自然法权利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其国际法、国际关系思想主要体现在《海洋自由论》、《捕获法》和《战争与和平法》,其中以《战争与和平法》影响最为深远。

现代国际法大师拉萨•奥本海(Lassa.Oppenheim)认为“除了《圣经》以外,从来没有另外一部书对人类的思想和事物发生过(像《战争与和平法》)这样巨大的影响”。

[1]学界对格劳秀斯思想的解读大多分别从国际法、国际关系的角度展开,缺乏二者之间的交互性研究,而本文在分析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的基础上,突出其世界主义价值,一方面有助于实现国际法、国际关系视角的相互融合,全面了解其思想体系;另一方面有助于世界主义的普适情怀与自然法、国际法的理性思维相结合,解决世界主义常常面临的无法“落地”的难题。

实际上,格劳秀斯国际法体系中饱含了对个体权利与价值的尊重和人类社会整体的关怀,充满了世界主义色彩。

从世界主义思想的角度解读格劳秀斯,成为系统理解格劳秀斯思想的一个重要支点。

国际关系理论资料

国际关系理论资料

理论:是在系列假定基础上得出的关于核心概念之间的关系的陈述。

是人们建构出来用以一般性地解释自然和社会生活特定方面的系统化的关联关系陈述。

范式:是研究和分析问题的一般框架和视角,它的字面意思就是“看事情的出发点”,它提供了我们观察生活的方式和我们关于真实本质特性的一些根本假设。

科学理论:是指坚持用逻辑(logic)和实证(positivism)的方法来研究和解释国际关系事实的理论。

国际关系理论:指研究各种国与国之间关系的科学分析框架和理论体系。

国际关系:指处于世界体系内个主权国家和其他独立实体之间的多层次关系——集体、国家、跨国公司、区域共同体、国际组织等之间的关系和多维性关系——政治、经济、均势、外交、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一、理想主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代表人物伍德罗·威尔逊、齐默恩(2)主要观点1.人性可以改造。

(不确定,取决于环境)2.战争可以避免。

3.利益可以调和。

4.建立国际机构、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公众舆论可以保证世界和平。

(3)不足:多为对未来设想,缺少对现在研究。

一些理论为特定国家的国家利益服务(十四点计划)二、现实主义(形成于三十年代,发展于四十年代,五六十年代占据统治地位)(1)代表人物马克思·韦伯、爱德华·卡尔、尼布尔、汉斯·摩根索(六原则)、乔治·凯南(2)主要观点1.人性本恶2.国家是国际体系主要行为体,其他任何国际行为体都不能代替它。

3.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4.国家利益在国际争执中是分析国家行为的路标。

5.道德和有关的价值观念是相对的(道德收到国际利益限制)6.维持国际和平最好的方法是依靠均势(3)不足:1. 对人性的看法使人们对人类的命运变得极为悲观。

2. 将道德标准分为不同的层面。

3. 将和平的希望寄托于领袖人物身上。

○摩根索权利人性论和现实主义六原则(1)权力人性论:人的本性是恶的,人具有与生俱来的贪婪和自私欲望。

《海洋自由论》及其国际法思想

《海洋自由论》及其国际法思想

《海洋自由论》及其国际法思想《海洋自由论》是西方海洋法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对于理解国际海洋秩序和争端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海洋自由论》的概念、历史背景、哲学基础,并分析其与国际法思想的关系,以期增进对海洋自由和国际法思想的理解。

海洋自由论是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领域,所有国家享有平等和自由的航行、飞越、铺设管道和进行其他经济、科学、和平利用等活动的权利。

这一理论源于17世纪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他认为海洋是自由和开放的,国家不应限制其他国家的航行和贸易。

海洋自由论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欧洲地理大发现时期,当时各国竞相探索和征服新大陆,对海洋的争夺也日趋激烈。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海洋自由论应运而生,成为各国维护自身利益和开展海外贸易的重要法律依据。

海洋自由论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权利是指人类天生具有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根据这一理论,海洋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有国家都享有平等的利用和开发的权利。

国际法思想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各国共同认可和遵循的规则、原则和价值观的总称。

国际法思想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从最早的欧洲“三十年战争”后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到现代的《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等,国际法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调节国际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

国际法思想的主要思想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

其中,主权平等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强调各国享有平等地位和尊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国主权。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应该尊重彼此的独立和内政,避免采取任何形式的干预和控制。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则强调,国家之间应该通过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避免采取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等手段。

海洋自由论与国际法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

海洋自由论是国际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国际法思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原则。

格劳秀斯的外交思想

格劳秀斯的外交思想

第一节:格劳秀斯的外交思想格老秀斯(HugoGrotius,1583一1645)17世纪荷兰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和历史学家,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始人,国际法的鼻祖。

格劳秀斯出生于荷兰德尔夫特省一个富裕律师的家庭,其父詹格罗特为法裔,是哲学和法学博士,著名律师,曾任莱顿市的议员和莱顿大学校长。

格劳秀斯自幼有神童之称,11岁进入莱顿大学学习,15岁赴法国奥尔良大学攻读法律专业,16岁回荷兰海牙任律师。

1607年任荷兰律师协会主席,1613年任荷兰驻英大使。

在担任驻英大使期间,曾参加荷兰关于东印度公司的贸易问题与英国的谈判。

1618年荷兰发生教派冲突,即亚美尼亚派和加尔文派的冲突,引起内乱。

格劳秀斯参加了亚美尼亚派,事败后被反对派宣告有罪,并被捕入狱3年。

1621年,在其妻玛丽亚的营救下越狱,亡命法国,为法王路易十三服务,任法国驻瑞典公使。

1635年改仕瑞典,担任瑞典驻法国公使。

1645年卸任,在回巴黎途中病逝,享年62岁。

格老秀斯死前为自己撰写了墓志铭,即:“荷兰的囚徒兼亡命者,瑞典王国的公使,格老秀斯长眠于此。

”格劳秀斯对法学、神学、历史、文学及自然科学均有研究,而以国际法和外交学的研究者著称。

他的主要著作有《捕获法》(1604)、《论海上自由》(1609)、《战争与和平法》(1625)等,其中《战争与和平法》是格劳秀斯的代表性著作。

这一著作在当时就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曾连续再版多次。

据不完全统计,《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用拉丁文发行过55版,曾被译成荷兰文、英文、法文、德文、俄文、西班牙文、日文和中文等。

1791年,法国革命家米拉波曾对荷兰人讲:格老秀斯是“他们国家永恒的骄傲,他那论战争与和平的书使一门最美最有用的科学形成完整的体系。

”格老秀斯的外交思想,特别是国际法思想,集中地体现在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

《战争与和平法》共分3卷,有5个部分。

绪论着重论述了权利的起源与法律问题;第一卷着重论述战争的起源、性质和分类,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与义务诸问题;第二卷主要说明何者是公物,何者为私产,何谓对人的权利,何谓所有权的义务以及有关公私誓言、损失赔偿、使节尊严等;第三卷主要论述战争中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外国人的合法和违法行为及其处理规则等。

二十世纪国际规范

二十世纪国际规范

二十世纪国际规范一、国际规范的基础: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念国家社会共同价值观念,是国际社会得以生存和存在的前提,是国际规范得以形成的前提,是一种共同规范约束机制,是通过国际社会的成员参与得以运行的,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机制。

其根本来有三个,一是共处的必需,是利益的解释,否则就会是战争状态;第二是各文明中的伦理传统,也即普遍道德;第三是文明区域内的伦理、宗教、法律、传统。

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念,有着起码秩序和起码稳定性。

国际社会经历了二个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基督教国际社会向欧洲国际社会转变,第二次是从欧洲国际社会向现代国际社会。

基督教国际社会大致存在于16世纪,是现代国际社会生成、发展的最初阶段,1625年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国际关系思想”,得到承认和传播,尽管当时社会交流不甚发达,但还是存在这样一些社会纽带于国际社会之间,其中有基督教社会观念,有自然法观,当时,一方面强调主权、国家利益;另一方面,确立了以伦理法理限制国家权力的现代化国际体系,当时,流行“自然法观念”,人类共同体中,个人组成社会,社会中的根本道德原则为自然法。

自然法再加上万国法,圣经教会法共同形成一套机制。

与“自然法观念”相关的另一观念是人权概念,即人的基本自然权利。

欧洲国际社会是地理和文化的双重意义上的欧洲国际社会,大致存于17、18世纪,18世纪初,明确地把欧洲和其他世界区别开来,以"文明标准"来衡量非西方国家是否文明,并要求向着西方文明发展。

所谓“文明标准”,是完全建立在欧洲文明中心论基础上的。

在国际社会,原来的普遍道德原则丧失,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念也不再是自然法,国际政治、国际法与道德无关,国家有权做一切除侵犯他国之外的事,主权抬到最高,战争就是正义战争。

到20世纪,国际社会发生了很多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流行的认同范围扩展到全球;非西方与西方取得了平等地位,原来的“文明标准”被打破,伴随而起的是民族自觉、人民自觉和种族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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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果·格劳秀斯: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近代资产阶级国际法理论
的奠基者。

代表作:《论捕获法》《海洋自由论》《战争与和平法》
格劳秀斯经典思想表达:
万民法:“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相互协议的结果以产生某些法律。

甚至与这类法律之产生不是为了单独每个人们共同的利益,而是为了一切这种共同体总体的利益。

这也就是称之为万民法的法,我们将这个名称同自然法区别开”。

国际法:“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国际政治表现的既不是国家间的完全的冲突,也不可能是全球利益的一致认同。

在国际政治活动中,国
家的互动会受到它们所构成的国际社会的法规和制度的约束。

国家必须做的并不是推翻国家体系代之以人类的全球共同体,而是在国际社会中接受共存与合作。

----这种构想或许可看作是后来建立均衡体制、集体安全体制乃至国际组织的思想的来源。

●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享受利益和权利的结合的完善团体,国家在谋求公正同时,维护臣民自然权利,国
家主权作为人民让渡出来的权利结合,实质是国家不受法律支配以及外来意志影响。

格劳秀斯是理想主义奠基人:
《战争与和平法》巨作中:从立法的角度探讨如何消灭战争,以实现全人类的和平和幸福。

格劳秀斯第一次完整地提出国际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原则,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

他所设想的国际社会的基础是法律上平等的国家,他所构建的“国际体系”是由国际规范和国际制度以及国际法共同发挥作用形成的,强调有秩序的合作,规范国家行为来实现国际和平。

《战争与和平法》的主要思想:
--提出了国际社会学说,即无政府,有秩序,强调了国际法在规范国家战争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它反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认为国际关系不仅仅是权力斗争,国家之间还有共同的东西;
--一方面又反对康德的世界主义,认为主权国家的存在是基本的事实,国际冲突仍然存在,是国家而非个人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认为国家的团结或潜在的团结使得国际法得以团结实行,因而国家体系构成了国际社会。

格劳秀斯承认国家体系中有理性的因素,认为共同的法则和制度会把国家间的冲突限制在一定的范围。

《战争与和平法》对理想主义的贡献:
--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里,格劳秀斯提出,国际法的渊源首先是自然法,其次是意志决定的法。

自然法是永恒的、普遍的和绝对的,它是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基础。

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

--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力主国与国之间的交往须遵循自然法和意志决定的法。

这种国际法理论的基础是将主权国家人格化。

每个国家就像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

理想主义:
--理想主义是跨国主义范式之中产生最早的一个理论学派,亦被称为制度跨国主义。

其理论渊源之一来自于“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理论,他所设想的国际社会的基础是在法律上平等的国家,但也包括非国家实体和个人。

--其关注点是国际规范和制度化的全球合作。

这一范式认为,通过国际合作,建立国际法和国际组织,能规范国家的行为,制止侵略,实现国际和平。

以集体安全原则来解决国家间安全问题,是这一范式所设想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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