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国际关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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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果·格劳秀斯: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近代资产阶级国际法理论

的奠基者。

代表作:《论捕获法》《海洋自由论》《战争与和平法》

格劳秀斯经典思想表达:

万民法:“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相互协议的结果以产生某些法律。甚至与这类法律之产生不是为了单独每个人们共同的利益,而是为了一切这种共同体总体的利益。这也就是称之为万民法的法,我们将这个名称同自然法区别开”。

国际法:“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国际政治表现的既不是国家间的完全的冲突,也不可能是全球利益的一致认同。在国际政治活动中,国

家的互动会受到它们所构成的国际社会的法规和制度的约束。国家必须做的并不是推翻国家体系代之以人类的全球共同体,而是在国际社会中接受共存与合作。----这种构想或许可看作是后来建立均衡体制、集体安全体制乃至国际组织的思想的来源。

●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享受利益和权利的结合的完善团体,国家在谋求公正同时,维护臣民自然权利,国

家主权作为人民让渡出来的权利结合,实质是国家不受法律支配以及外来意志影响。

格劳秀斯是理想主义奠基人:

《战争与和平法》巨作中:从立法的角度探讨如何消灭战争,以实现全人类的和平和幸福。格劳秀斯第一次完整地提出国际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原则,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他所设想的国际社会的基础是法律上平等的国家,他所构建的“国际体系”是由国际规范和国际制度以及国际法共同发挥作用形成的,强调有秩序的合作,规范国家行为来实现国际和平。

《战争与和平法》的主要思想:

--提出了国际社会学说,即无政府,有秩序,强调了国际法在规范国家战争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它反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认为国际关系不仅仅是权力斗争,国家之间还有共同的东西;

--一方面又反对康德的世界主义,认为主权国家的存在是基本的事实,国际冲突仍然存在,是国家而非个人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认为国家的团结或潜在的团结使得国际法得以团结实行,因而国家体系构成了国际社会。格劳秀斯承认国家体系中有理性的因素,认为共同的法则和制度会把国家间的冲突限制在一定的范围。《战争与和平法》对理想主义的贡献:

--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里,格劳秀斯提出,国际法的渊源首先是自然法,其次是意志决定的法。自然法是永恒的、普遍的和绝对的,它是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基础。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

--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力主国与国之间的交往须遵循自然法和意志决定的法。这种国际法理论的基础是将主权国家人格化。每个国家就像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

理想主义:

--理想主义是跨国主义范式之中产生最早的一个理论学派,亦被称为制度跨国主义。其理论渊源之一来自于“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理论,他所设想的国际社会的基础是在法律上平等的国家,但也包括非国家实体和个人。

--其关注点是国际规范和制度化的全球合作。这一范式认为,通过国际合作,建立国际法和国际组织,能规范国家的行为,制止侵略,实现国际和平。以集体安全原则来解决国家间安全问题,是这一范式所设想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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