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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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
其他机构举办教师培训,报省教育厅批准认定后实施 。
专业技术人员通识性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 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执行。78Fra bibliotek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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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 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 ,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连续5 年或任职周期内仍应达到规定年均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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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证书 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培训地点、出勤和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 ,根据培训考勤、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因论文、获奖等折算学时的和校本培训,由学 校进行网上登记。
(三)不适于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 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 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 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 ,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 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 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 长。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登记编号:昆府规登准〔2014〕22号昆明市教育局公告《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经2014年9月15日昆明市教育局局务会研究通过,并于2014年10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现予公布。

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完善培训管理制度,有效促进教师终身学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十二五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昆明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持有教师资格证在职在岗的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市(县区)教研部门、电教部门、少年(宫)活动中心、教师进修学校和师训中心等的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年度登记考核管理制度,五年一个周期不少于360学时。

其中新任教师当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适应性培训,新任校长任职必须参加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他教师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72学时。

第四条国培、省培项目培训,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或结业证书认定相应学时。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学校组织或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凭培训机构(院校)颁发的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认定学时。

没有标明学时的,每天按8个学时的标准登记。

评为优秀学员(优秀学员比例不高于当次培训人员的10%)的教师,可登记当次培训规定学时的125%。

第六条与教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小学教师参加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初中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高中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学习期间,凭大专院校出具的年度成绩(或学时)证明予以登记48学时,三年有效。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定稿)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定稿)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根据《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1〕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教师参培、提高培训实效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

我厅每年度将通报一次各地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培训学分登记管理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市州、县市区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

每五年一个周期结束后,我厅将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学分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表彰。

二O一一年十一月日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根据我厅《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教师资格、现在我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中学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

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五年一周期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

五年周期内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准予结业。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未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建水县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修改稿

建水县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修改稿

建水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修改)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教师参培、提高培训实效的有力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就国培项目县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我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完善培训管理制度,有效促进教师终身学习,特制订《建水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学时登记管理对象及学时要求1、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在职在岗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均为学时登记的管理对象。

2、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年度登记考核管理制度,五年为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

其中新任教师必须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适应性培训,新任校长必须参加不少于2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他教师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72学时。

二、学时认定及计算办法1、国培、省培项目培训,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或结业证书认定相应学时。

2、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和教师进修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凭培训机构(院校)颁发的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认定学时。

没有标明学时的,每天按8个学时的标准予以登记。

3、由学校派出参加的各类培训,凭培训机构(院校)颁发的学时证明或结业证书认定学时。

4、应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培训机构邀请,承担送教下乡任务,或在教师培训过程中担任主讲教师,承担示范课、观摩课教学的教师,凭邀请函、聘书、培训课程安排表、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学时,按每期学员学时的两倍予以登记学时,全年不超过72学时。

5、参加任职学校的校本研训,经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合格后,每位教师每年可认定不超过48学时。

6、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每人每年计48学时,成员每人每年计24学时;名校长基地召集人每人每年计48学时,成员每人每年计24学时。

学时证明由名师、名校长基地召集人出具,县教师发展中心盖章确认。

7、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当年培训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可适当免修学时,增加或免修学时的办法由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我市全面实施《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苏州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㈠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㈣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㈤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㈥接受现代远程教育;㈦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创造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㈧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师资)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并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

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

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在下半年。

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50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5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250学时。

第七条培训项目设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

培训学时认定说明 文档

培训学时认定说明 文档

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说明
一、请各校培训管理员通过“省中小学教职工培训管理系统”录入2013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含各县区教育局的人事、教研、科研、电教、装备、自考办等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业务培训、校本培训、课题研究、在职继续教育学习、学历提高、挂职锻炼等,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审后确定学时,今后该数据将作为教师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的唯一依据;教师资格证年审制度即将实施,其中重要项目即为年继续教育学时。

二、具体操作方法:首先由各校培训系统管理员将本校老师参加由邳州教育局人事、教研、科研、电教、装备、自考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学时(或相当于培训学时)录入到“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培训管理系统——培训学时管理——添加其他培训学时——选择进入本单位录入”里。

再由学校将老师参加各种培训所取得的学时分类汇总打印并连同证书原件报送教育局人事科验审。

培训学时录入汇总表可从“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培训管理系统——培训管理系统——添加其他培训学时”中下载打印。

教育局将分组验审,合格的培训学时保留并通过审核。

三、《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可从局“教师培训管理群”、“邳州教师人事群”群共享或各单位办公OA下载打印。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适应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教师资格、在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本周期为2011—2015年)核定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五年一周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学分不少于30学分,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须另需参加100学时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各级教研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国民教育学历提高培训、论文撰写和教育科学研究等,均列入学分登记范围。

第二章学分认定第六条参加学校校本研训经考核合格者,凭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学习证明和教师本人学习笔记认定学分,每3学时计1学分。

本项目培训学分每学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分。

第七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培训,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州)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3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4学分。

其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

第八条凡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凭毕业证进行学分认定,学习期间(最长5年)每学年计30学分。

[VIP专享]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VIP专享]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doc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doc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的教师。

第二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40学时。

第四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和省暨国家级培训。

第五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在组织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网站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六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第七条教研、科研、电教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

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

培训时间为一年内120学时。

第九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

参加与任教学科相一致专业的学历提高学习的,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十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或CN号,不含增刊)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24学时。

数量、等级不限,不重复认定。

(二)完成校本课题研究,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24学时。

完成县级以上专职科研规划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设立的课题研究,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4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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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XX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操作流程

XX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操作流程

XX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操作流程一、继续教育学时适用对象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二、学时构成1.校本培训学时每学年36学时;社区教育中心任教教师每年在“江苏学习在线”完成600学分,视作完成本年度校本培训36学时。

2.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按《XX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中第二部分学时认定如实计算。

三、学时认定时间安排1.校本培训方案各学校于每年9月份通过“江苏教师教育”平台上传,经培训科审核通过后录入相应学时,10月份培训科完成校本培训学时审核。

2.11月中旬起各学校汇总本校教师的其他县级以上各类培训学时(省平台上已录入学时不重复汇总),12月15日前各镇教管办、直属学校把各校教师学时分类汇总后发*********@******。

3.次年3月,培训科组织对各校进行学时原件现场抽检。

4.次年4月,培训科进行年度学时盖章审定。

四、学时填报注意点1.学时认定第14条:填写论文专著时以XX市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依次填报,培训项目名称填论文题目,培训组织单位填出版社,获得学时分别按发表刊物级别每篇县级3学时、市级4学时、省级5学时、国家级6学时折算。

独立出版专著(具有ISBN 号,非试题集类)当年可折算25学时。

2.校级课题只填负责人;县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25学时(课题组核心成员有多人的情况下,只认定前5名核心成员)。

课题学时填报列论文专著后面。

3. 填写教育教学成果时以教师当年获得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或教师教育教学技术发明奖,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学时,培训项目名称填获奖名称,。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办法

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办法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的教师。

第二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40学时。

第四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和省暨国家级培训。

第五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在组织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网站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六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第七条教研、科研、电教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

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

培训时间为一年内120学时。

第九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

参加与任教学科相一致专业的学历提高学习的,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十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或CN号,不含增刊)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24学时。

数量、等级不限,不重复认定。

(二)完成校本课题研究,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24学时。

完成县级以上专职科研规划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设立的课题研究,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48学时。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的教师。

第二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40学时。

第四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和省暨国家级培训。

第五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在组织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网站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六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认定24学时。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第七条教研、科研、电教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

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

培训时间为一年内120学时。

第九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

参加与任教学科相一致专业的学历提高学习的,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十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或CN号,不含增刊)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24学时。

数量、等级不限,不重复认定。

(二)完成校本课题研究,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24学时。

完成县级以上专职科研规划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设立的课题研究,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48学时。

小学培训学时管理制度

小学培训学时管理制度

小学培训学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小学培训学生的学时管理,提高学生学习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时计算规定1. 学时计算方式:以课时为基本单位计算学时,一节课时为1个学时。

2. 学时分配规定:不同科目的学时分配按照教学计划确定,根据学科难易程度,知识广度和深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3. 学时使用规定: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学时使用,不得擅自调整学时分配。

4. 学时统计规定:学时统计应由专门负责的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确保学时的准确统计和使用。

第三章学时管理流程1. 教学计划制定:(1)由校领导和教研组老师共同制定小学培训教学计划,明确每门学科的学时分配和教学目标。

(2)教学计划每学期更新一次,根据教学情况适时调整。

2. 学时安排和调整:(1)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学时,并认真完成每个学科分配的学时。

(2)若学生因故无法按时参加培训,需提前向教师请假,并经批准后补课。

3. 学时统计和反馈:(1)学时统计由教研组负责,每学期进行一次统计,并通报给学生和家长。

(2)学时统计结果作为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参考,促进学生成绩提高和学习态度端正。

第四章学时管理制度的执行1.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时管理制度,按时参加培训课程,配合教师完成教学任务。

2. 教师要根据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学时,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

3. 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学时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学时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学校要定期对学时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有效性。

第五章特殊情况处理1. 若学生有特殊需求或身体不适,需向教师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

2. 学生擅自缺课或拒绝参加学时安排,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和执行,学生和家长需遵守并配合执行。

2. 如有需要对学时管理制度进行调整,需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后进行。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更新。

学时认定标准

学时认定标准

学时认定标准关于xx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时认定的方案根据《关于安徽省十二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教师[2021]16号)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县有关要求和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xx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时认定方案》。

具体规定如下:一、学时认定(一)集中培训(远程培训)24学时 1. 集中培训(24学时)。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学年集中培训3天,其中在含山县教师进修学校培训2天,回校集体讨论1天。

2. 远程培训(24学时)。

高中教师参加省里组织的远程培训。

(二)校本研修(48学时) 1. 自学学时认定每年教师确定一个专题(有效学习内容、有效学习指导、有效学习模式、有效学习评估、有效学习研究)统一发放选用教材,要求教师认真阅读,提供学习计划,每学年至少完成10篇有价值的读书笔记(每篇1000字以上),可以认定10个学时。

2.听课、备课、说课、评课、教学研讨、教学观摩、校际交流学时认定听课、备课、说课、评课、教学研讨、教学观摩、校际交流活动指的是有一定规模和范围活动,最低在年级组或年级组以上范围内,每节课可以认定1学时。

3.公开课、示范课学时认定每节课按校级、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认定2、4、6、8、10学时。

4.获奖论文学时认定由教育部门组织论文评选,荣获校级、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认定2、4、6、8、10学时(杂志发表论文根据级别以此类推)。

5.课题学时认定承担校级、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课题的课题组负责人分别认定2、4、6、8、10学时,课题组成员分别认定1、2、3、4、5个学时。

6.主持讲座学时认定主持校内或校际以上讲座的每节课认定2学时,县内、市内等以此类推。

7. 编写教材学时认定能够编写乡土教材或其他教材,并能应用到本校或校际教学当中去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认定学时。

8. 辅导学生竞赛并获奖的学时认定辅导学生竞赛并获得校级、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认定2、3、4、5、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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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的教师。

第二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40学时。

第四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和省暨国家级培训。

第五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在组织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网站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六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认定24学时。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第七条教研、科研、电教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

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

培训时间为一年内120
学时。

第九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

参加与任教学科相一致专业的学历提高学习的,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十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或CN号,不含增刊)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24学时。

数量、等级不限,不重复认定。

(二)完成校本课题研究,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24学时。

完成县级以上专职科研规划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设立的课题研究,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48学时。

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全、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三)正式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试题集类),出版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合著的只认定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

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8学时。

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24学时。

(二)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8学时。

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24学时。

(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24学时。

第十二条鼓励教师爱生乐教。

(一)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校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师德模范等校级综合表彰的,认定当年校本培训24学时。

县级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48学时。

(二)学生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竞赛中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认定任课教师当年校本培训24学时。

(三)学生获得县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等综合性表彰的,认定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当年县级培训24学时。

第十三条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其它:
1.拿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班主任培训合格证书的认定16学时。

2参加普通话培训,拿到等级证书的认定1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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