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中老年长期护理分级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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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日本的介护(护理)保险制度

浅析日本的介护(护理)保险制度

浅析日本的介护(护理)保险制度摘要:日本65岁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的22%,其已进入超老龄社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龄者不断增加。

针对这种现状,日本政府于2000年推出介护(护理)保险制度,其以全社会相互扶持为目的。

本文针对日本介护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及其问题予以分析,希望能对我国今后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老龄化社会;超老龄社会;介护保险制度;政府财政投入一、介护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按照联合国的定义,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大于7%低于14%时属老龄化社会。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大于14%低于21%时属老龄社会,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大于21%时称为超老龄社会。

截至2009年8月,日本65岁以上人口达2890万人(男性1235万人、女性1655万人),占该国人口总数的22.7%。

截至2007年,日本人平均寿命为82.5岁。

居世界第一,其中男性79.19岁。

仅次于冰岛:女性85.99岁,连续21年居世界第一位。

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调查表明,以65岁的老龄人为主的“老龄家庭”到2007年6月达到1006万户,与1980年相比增加了近8倍,占家庭总数的21%。

过去,日本80%以上的患者护理都由家庭妇女来承担。

即“家庭内介护”。

随着社会发展,女性进入社会参加工作的比例逐年增加,患病卧床的老年人在自己家庭里很难找到合适的护理者。

并且,由于养老院等介护设施的费用昂贵、入住条件比较苛刻,又使很多经济条件一般的老龄患者无法得到相应的护理。

在60岁以上老人的医疗费由国家负担的情况下,很多患者不得已选择了“介护性住院”的护理方式。

据1996年日本医师会的相关统计,一年中住院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老龄患者超过30万人,其中超过半数的患者是因为得不到家属护理而长期滞留在医院。

按照每人50万日元,月的平均费用计算,政府每年最低要超额负担8000亿日元以上的医疗费开支。

这种依赖型的“介护性住院”造成日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高额赤字以及纳税人的过重负担,且仍有日趋严重之势。

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比较研究

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比较研究

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比较研究
德国和日本是两个具有发达福利制度的国家,都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本文将对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进行比较研究。

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有长期护理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和护理服务。

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需要持有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包括65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患有特定疾病或障碍的人。

长期护理保险包括三个护理等级,根据被保险人的护理需求确定支付比例。

目前,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比例为级别1为40%,级别2为75%,级别3为100%。

德国还提供一次性护理补贴和护理服务津贴。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比例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相同护理等级的情况下,德国的支付比例较高,分别为40%、75%和100%,而日本的支付比例分别为10%、20%、30%、40%、60%和90%。

这意味着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在经济支持方面更为慷慨。

德国和日本在长期护理保险的年龄限制上也存在差异,德国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而日本为40岁以上的人,这也体现了两国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不同侧重点。

在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方面,德国和日本都采取了社会保险制度,即通过职工和雇主的共同缴纳进行资金筹集。

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并由雇主和政府进行补贴;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税费,并由雇主和政府进行补贴。

这种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长护险护理服务中日比较研究

长护险护理服务中日比较研究

长护险护理服务中日比较研究作者:葛梦溪来源:《时代金融》2020年第14期摘要: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支持下,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实际情况不容乐观,我国的老年护理服务业发展很不充分,难以满足规模巨大的老年人服务需求。

本文通过比较日本介护保险服务体系以及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体系,得出我国需要在护理服务的人员培养、项目内容等重点推进,从而更好地将试点城市的方案推广到全国,让全国有需要的老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 ;养老护理服务 ;比较研究日本是亚洲发达国家中最早步入老龄化的。

在1970年时,日本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就已经高达7.1%。

随着日本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不断提高和加快,老年高龄人口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日益扩大和增加。

但同时,家庭生育少子化的观念也导致了妇女平均生育率的下降,家庭的规模日趋小型化,老人往往无法在家庭中享受得到良好的长期家庭照护和医疗服务,因此对机构养老的需求加大,给日本政府的长期医疗和财政支出也造成了一定的政策压力,也极大地促使了日本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体系也进行了改革。

2000年4月,日本国民政府开始了实施长期老年人护理社会保险,该险种已经成为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雇佣保险和工伤保险以外的日本第五大社会保险。

2016年,上海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发布《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及相关文件,其作为全国长护险试点城市之一,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在徐汇区、普陀区、金山区展开试点。

2018年1月起,上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长期护理保险。

本文通过比较日本和中国试点城市长护险护理服务,从而为我国制度建立提供有益借鉴。

一、日本长护险护理服务现状针对老年人的护理服务问题,日本政府和相关部门厚生劳动省对长护险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详细规定。

本文主要分析了日本长护险护理服务的人员数量和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内容。

(一)护理服务人员护理员包括护理福利师、访问护理员两个种类。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中老年长期护理分级标准研究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中老年长期护理分级标准研究

要重度护理程度 的人 ;要介 护 V是指需 要最重度 护理程度 的 人。2 0 0 6年 日本制定 了介 护预防政 策 ,将 原来 的 7等级护 理 修改为 8等级护理 级别 ,即通过调 整评估项 目,将原来 的 自 立 、要支援 、要介护 I~V级 7个等级 修改 为 自立 、要支 援 I、要 支 援 Ⅱ、要介 护 I~V级 8 等 级 。其 中将 护 理 级 别 要 个
本 文 对 日本 老年 护 理 分 级 标 准体 系进 行 介 绍 ,比较 分 析 我 国老 年 护 理 分 级 体 系 中存 在 的 问题 , 以 期 为 我 国今 后 制 定 老
年护 理 分 级 制度 提 供 可 借 鉴 的 经验 。
【 关键词 】 老年长期护理 ;护理需求分级 ; 日本 【 中图分类号 】R 4 32 【 7 . 文献标识码 】B 【 文章编 号】10 9 7 (0 1 8— 5 4— 2 0 7— 52 2 1 )0 2 4 0
支援 I 以上 等 级 的 老人 认 定 为 有 护理 需 求 的人 。 及 12 老 年 长 期 护 理分 级 的 理 论 基 础 老 年 长 期 护 理 级 别 的划 .
我 国 的老 年 长 期 护理 分 级 标 准 始 于 2 0 0 1年 出 台的 《 年 老
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范规定 :养老 机构 内老人 的护
效的配置。

V级 。 自立 老 人 是 指 生 活 完 全 自理 ,不 需 要 任 何 帮 助 的 人 ;
要 支 援 是 指生 活 基 本 能 自理 ,但 社 会 活 动需 要 帮 助 的 人 ;要 介 护 I 指 需要 部 分 护 理 的 人 ;要 介 护 Ⅱ是 指需 要 轻 度 护理 程 度 是 的人 ;要介 护 Ⅲ是 指 需 要 中度 护 理 程 度 的人 ;要 介 护 Ⅳ是 指 需

浅析护理保险制度 日本养老保障新举措的论文

浅析护理保险制度  日本养老保障新举措的论文

浅析护理保险制度日本养老保障新举措的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论文关键词:老龄化;安置福利制度;护理保险制度论文摘要:护理保险是针对急速发展的老龄化社会问题所实施的,对陷于卧床不起等老年人,在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和选择的基础上,向他们提供日常生活方面的支援的制度。

护理保险制度以社会保险的方式导入,各地方行政机构作为保险者,对40岁以上的国民征收保险费,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有义务给予经济和发展护理保险事业的支持与援助。

护理保险的财政来源以国家公费和所征收的保险费为主。

无论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对于发展中国家,21世纪老龄化问题逐渐成为越来越严峻的社会问题。

我国在2001〕年已进人老龄化社会,虽然历史不长,却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随着老龄化的进展,我国老年人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鉴于我国老年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十分健全,我们有必要借鉴国际上一些成功的做法,找出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老年社会保障道路。

我们的近邻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进人老年社会。

为解决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同时作为21世纪老年人福利重要对策之一,日本于1997年通过了关于老年人的介护保险法,2001)年4月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

日本关于老年人的护理保险制度可为我国老年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可借鉴之处。

一、日本老龄化现状以及由其引起的问题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进人老年社会以后,老龄化速度进展非常快。

1970年,65岁以上的老龄化率(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与总人口的比率)为7%,1994年达到了14 %a。

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老龄化统计显示,截至2002年9月为止,老龄化率是%。

预计2015年的老龄化率为% ,2050年将达到%,老年人口在急剧增加;加之日本少子化问题严重,出生率持续低下,总人口将出现趋于减少的趋势,居家养老越来越困难,卧床不起、痴呆等需要护理的老年人口在不断在增加,家庭承担老人护理的功能越来越弱。

日本老年福利保障研究及启示

日本老年福利保障研究及启示

日本老年福利保障研究及启示一、日本老年福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日本的老年福利保障制度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1951年,当时日本政府为了解决战后老年人的困境,制定了日本的老人福利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年福利制度逐渐失去了对老年人的照顾。

直到1989年,日本政府提出了“建立一个全面的老年福利保障制度”的目标,这标志着日本老年福利保障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日本的老年福利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高级者医疗保险、长期照护保险以及老人福利设施等方面。

1. 基本养老保险:日本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统筹养老金的制度,所有工作者和雇员都需要参加。

该制度的特点是基于工龄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来确定养老金的发放额度。

2. 高级者医疗保险:高级者医疗保险是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的一种医疗保险。

该保险制度将医疗费用分担给个人和政府,使得老年人可以获得相对廉价的医疗服务。

3. 长期照护保险:长期照护保险是为了应对老年人护理需求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根据老年人的护理需求,政府会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和经济援助。

4. 老人福利设施:日本的老人福利设施包括老年福利院、独居老人支援中心、老人健康促进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日本的老年福利保障制度在其中存在一些值得中国借鉴和研究的方面。

高级者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为老年人提供相对廉价的医疗服务,为他们解决医疗费用的问题。

中国应该通过建立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相对廉价的医疗服务,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老年福利设施的建设也是中国可以学习的经验。

中国需要建立更多的老年福利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全方位的服务。

日本的老年福利保障制度在发展历程、主要内容以及启示方面都值得中国借鉴和研究。

通过学习日本的经验,中国可以更好地制定和完善老年福利保障制度,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医疗和护理服务。

日本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日本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白梅学園大学・短期大学紀要 45:1~11(2009)韓国「老人長期療養保険」と日本の介護保険との比較山路 憲夫 欧米,日本を追うようにアジアの国々でも高齢化は確実に進む。

とりわけ高齢化が加速しているのが韓国である。

 ドイツ,日本に次いで韓国でも介護保険制度が創設された。

日本の介護保険を一つのモデルにした韓国の「老人長期療養保険」が2007年4月2日韓国国会本会議で満場一致で通過,4月27日に公布され,2008年7月1日からスタートした。

 韓国が世界で3番目の介護保険制度を持つ国となったのは,次のような点で注目される。

 ひとつは長幼の序を重んじる儒教文化の国として,介護も家族で支えると思われていた国で,税ではなく介護保険という形で「介護の社会化」に踏み切ったことである。

もうひとつは,後述するように高齢化が日本に比べはるかに低い(注1)段階で,介護保険をいち早く導入した点である。

介護は先進国共通の問題ではあるが,中国や他のアジア諸国も程度や時期の差はあれ,少子高齢化を迎える。

経済発展が進むにつれ,社会保障制度の仕組み作りにもこうした国々は乗り出している。

高齢化が本格化する前にいち早く,保険制度を導入したのは,さまざまな点で後に続く国々にとっても大きな参考事例となろう。

 韓国の介護保険は日本やドイツをモデルにしながらも,その長所と短所を研究し,当然のことながら韓国の実情に合わせた制度を整備しつつある。

その制度設計,取り組みの行方は日本にとっても制度見直しの上で,逆に学ぶべき点も出てこよう。

 筆者は,老人長期療養保険スタート直後の08年7月9日~12日の間訪韓し,老人長期療養保険の創設に取り組んできた保健福祉家族部(日本の厚生労働省介護保険担当部局)老人政策官室療養保険制度課事務官 孫 日龍(ソン・イルヨン)氏,国民健康保険公団の鄭弘琪(チャン・ホンキ)氏 長期療養運營室療養法務部長,鄭 永善(チャン・ヨンソン)氏 長期療養給與室 療養給與管理部長,申 一浩(シン・イルホ)氏 長期療養評價室療養評價部長,李 相錫(リ・サンソン)氏 長期療養審査室現地調査部長,金 禪鎭(キム・サンジン)氏 長期療養運營室療養運営部次長,さらに立案の中心的な役割を果たしてきた李奎植・延世大学保健環境大学院教授とのヒアリングをし,この制度創設の狙いとスタート後の現状と課題について話を聞くことができた。

中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与启示

中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与启示
通过对中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启示:首先,政府应加大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支持力度,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程度;其次,应建立专业的管理机构,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最后,应积极推动长期护理服务的多元化发展,满足不同类型老年人的需求。
研究结论
本文对中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但由于研究时间和数据的限制,未能对两国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未来可以对两国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全面地了解两种制度的优劣。
完善资金筹集与支付机制
01
多元化筹资渠道
通过多种方式筹集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包括个人缴费、企业缴费、政府补贴等。
02
科学支付机制
建立科学的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机制,根据客户需求和服务成本进行合理支付,确保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相似之处,两国都面临着老龄化、失能老年人照护的挑战,都采取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个人缴费的筹资模式,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然而,两国制度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如日本是全员参保,而中国是自愿参保;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是分开的,而中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与医疗保险制度并轨运行的。这些差异影响了中日两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实施效果。
丰富服务内容
加强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确保客户得到优质的护理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
建立完善的长期护理服务网络,包括医疗机构、护理中心、家庭服务等,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完善服务网络
03
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和控制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风险,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客户的利益保障。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03
中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中老年长期护理分级标准研究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中老年长期护理分级标准研究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中老年长期护理分级标准研究张莹【期刊名称】《中国全科医学》【年(卷),期】2011(014)022【摘要】In 1997 , the care - needs certification standards in the long - 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was passed by the National Diet of Japan.And this law was enforced in April of the year 2000.The law stipulated that all the elder people who are in need of care should undergo the care - needs assessment firstly, and appropriate level of care service would then be provided based on the assessment.In this paper, we introduce the care - needs certification standards system of Japan with the hope to find out the shortage of ours and to provide some useful experience for our future institution reform of long - term care.%1997年日本制定了老年长期护理需求分级标准-要介护认定制度.2000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介护保险法,规定所有需要国家提供护理服务的老人都首先要通过护理级别评估,根据评估的级别提供相应级别的护理服务.本文对日本老年护理分级标准体系进行介绍,比较分析我国老年护理分级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今后制定老年护理分级制度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总页数】2页(P2544-2545)【作者】张莹【作者单位】116044,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473.2【相关文献】1.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及介护保险制度介绍 [J], 于保荣;陈柏廷2.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对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启示 [J], 曹光源3.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和介护保险制度的介绍 [J], 孙皎4.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和介护保险制度的介绍 [J], 孙皎5.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对浙江省养老事业的启示 [J], 董清昕;裘兆青;孙立春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比较研究

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比较研究

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比较研究
德国和日本都是具有发达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支付也有相应的规定和制度。

本文将对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进行比较研究。

就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而言,该国实行了一种“分级护理制度”。

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分为三个级别: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每个级别对应不同的护理需求和待遇支付标准。

根据个人的护理需求,申请人需要进行评估,并获得相应级别的护理等级认定。

待遇支付由德国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具体支付标准根据护理等级和申请人的个人收入情况而定。

家庭成员也可以作为非专业的照护人员参与到护理过程中,德国政府为他们提供了相应的培训和津贴。

德国和日本在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方面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例如都需要进行护理需求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护理等级认定。

支付标准也都是根据护理等级和收入情况而定。

不同之处在于,德国采用了分级护理制度,而日本则提供了在家护理的额外待遇支付。

两国对于家庭成员参与护理也有相应的政策措施。

此研究有助于我们对德国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制度的了解,同时也可以为其他国家制定类似政策提供参考。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给付对象的等级评定体系研究——以日本和韩国经验为例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给付对象的等级评定体系研究——以日本和韩国经验为例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给付对象的等级评定体系研究——以日本和韩国经验为例关键词:老年长期护理险护理保险等级评定系统不仅是认定给付对象的工具,也是决定护理服务计划、服务内容、资源分配以及服务所需的财政规模的主要依据。

只有护理评定等级系统具备客观性和合理性,才能保障这一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本文考察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给付对象等级评定体系,比较两国护理保险给付对象等级评定系统的差异,结合中国试点老年医疗照护保险的两个城市青岛和长春的实际情况,总结日韩相关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患有中风、痴呆而需要长期照护的老年人也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医学技术的发展使老年人平均寿命不断延长,需要的照护也变得长期化。

各国不断通过制度创新解决老年长期照护问题,如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采用的是社会保险方式。

中国的老龄化趋势也十分严峻,虽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但众多专家学者在介绍国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实施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青岛和长春等城市已经开展老年照护保险试点,探索老年护理服务实践模式。

护理保险给付对象的等级评定系统是护理保险结构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这是有护理服务需求的老年人能否得到保护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政府将划定多大范围的失能老人纳入到制度保障的关键因素。

护理保险等级评定系统不仅是判定给付对象的工具,而且决定护理服务计划、服务内容、资源分配以及服务所需的财政规模等。

只有护理评定等级系统具备客观性和合理性,才能保障这一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实施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都非常重视护理对象等级评定系统的开发与使用。

本文考察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给付对象等级评定体系,结合中国实施护理(照护)保险的青岛和长春两个城市的实际情况,比较日韩两国护理保险给付对象的等级评定差异,总结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一)护理对象认定依据不同国家或不同学者对长期护理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但多数认为长期护理是对超过一定时期以后日常生活仍然受到限制的对象提供医疗或社会服务,因而护理服务需求与日常生活受限程度有关。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中老年长期护理分级标准研究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中老年长期护理分级标准研究

·世界全科医学工作瞭望·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中老年长期护理分级标准研究张莹作者单位:116044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摘要】1997年日本制定了老年长期护理需求分级标准—要介护认定制度。

2000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介护保险法,规定所有需要国家提供护理服务的老人都首先要通过护理级别评估,根据评估的级别提供相应级别的护理服务。

本文对日本老年护理分级标准体系进行介绍,比较分析我国老年护理分级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今后制定老年护理分级制度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老年长期护理;护理需求分级;日本【中图分类号】R 473.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572(2011)08-2544-02Care -needs Certification Standards in the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of Japan ZHANG Ying.Dalian Medical University ,Dalian 116044,China【Abstract 】In 1997,the care -needs certification standards in the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was passed by the National Diet of Japan.And this law was enforced in April of the year 2000.The law stipulated that all the elder people who are in need of care should undergo the care -needs assessment firstly ,and appropriate level of care service would then be provided based on the assessment.In this paper ,we introduce the care -needs certification standards system of Japan with the hope to find out the shortage of ours and to provide some useful experience for our future institution reform of long -term care.【Key words 】Long -term care for the elderly ;Care -needs certification ;Japan 老年长期护理分级制度是许多发达国家在老年护理保障中提供护理服务与支付护理补偿费用时的主要依据[1-4]。

日本养老的介护保险制度

日本养老的介护保险制度


本是世界上最早进入老龄而发生的身心变化所引起的疾病等原因,支援工作者、然后,同“主治调查医疗、福利等依,其具体做法是:介护认这从申请到出最后,申请会有一名专业根据健介护保险制度是一种“需要介护的状态”的介护保险费
日本养老的介护保险制度
文/高荣伟
(图/ninesun9-shenxu)
由政府公费与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共同负担。

介护保险的缴纳额度根据每个人的收入不同而异。

介护服务的类型
介护服务的类型大体上分为“居家服务”和“机构服务”两种。

“居家。

2000介护保険制度

2000介护保険制度

2000介護保険制度一、概述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起源和目的日本介护保险制度起源于1995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保障老年人基本的生活和护理需求。

通过建立全民参与的保险制度,日本政府旨在分担家庭养老的负担,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介绍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成和运作方式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主要由保险基金、保险机构和保险受益人三部分组成。

保险基金来源于参保人员的保费,用于支付护理服务费用。

保险机构负责提供护理服务,包括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等。

保险受益人则为需要护理的老年人。

运作方式上,日本介护保险制度采用分级报销机制。

即根据护理服务的类型和等级,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报销受益人的护理费用。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政策,以应对老龄化带来的护理需求压力。

三、分析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对老年护理需求的应对措施为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的护理需求,日本介护保险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通过设立护理等级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护理需求进行科学评估,为其提供针对性服务。

其次,建立多元化的护理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提高服务质量。

最后,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护理服务的智能化和远程化,降低护理成本。

四、评价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在实践中的优缺点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缓解了家庭养老负担,促进了养老产业的发展。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护理人员短缺、服务价格波动较大、部分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

五、探讨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对我国养老保障的启示面对我国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经验:1.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确保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发展多元化的养老模式,包括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满足老年人个性化需求。

3.加强护理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4.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养老服务的智能化和远程化发展。

日本老年护理法律制度研究--兼论我国老年护理法律制度的建设

日本老年护理法律制度研究--兼论我国老年护理法律制度的建设

日本老年护理法律制度研究--兼论我国老年护理法律制度的建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护理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日本是一个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其老年护理法律制度相当完备。

本文旨在通过对日本老年护理法律制度的研究,探讨我国老年护理法律制度的建设。

一、日本老年护理法律制度的概述1.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和照顾的制度。

根据《老年保健法》规定,60岁以上的老年人都需要参加老年护理保险。

保险费用由参保人和领导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各个地区或市镇自治体决定。

参保人需要缴纳基本费用,除基本费用外,还需要根据所需的护理程度进行额外支付。

2.老年人福祉法老年人福祉法是日本领导制定的针对老年人的一项综合性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老年人在就业、医疗、居住、社会参与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保障,特别是对老年人的健康、安全和精神方面的保障作出了重要规定。

3.老年人权利法老年人权利法是日本领导制定的保障老年人权利和福利的一项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老年人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社会参与等方面的权利,并要求社会各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充分的支持和帮助。

4.老年护理基本法老年护理基本法是日本领导为推动老年护理事业发展制定的一项法律。

该法律明确了老年护理工作的方针和目标,并要求社会各方面加大对老年护理事业的关注和支持力度。

二、日本老年护理法律制度的特点1. 全民参保,覆盖率高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实行全民参保,60岁以上的老年人无论是在家居住还是住在养老院都可以享受护理服务,让老人得到更好的照顾。

日本领导也非常注重老年人护理的照顾服务和设施建设,在老年人护理照顾市场上有一定的规模。

2. 领导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日本领导高度重视老年护理,对老年人护理事业的投入度是相当高的。

领导除了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还提供了一些性的扶持措施,比如对老年人护理照顾服务设施的建设、老年人养老金的发放等方面都会有相应的领导资金支持。

日式养老服务标准

日式养老服务标准

日式养老服务标准
日本养老服务标准包括多个方面,例如服务等级划分、介护保险和养老保障等。

在服务等级划分方面,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将介护服务等级划分为支援1、支援2、护理1到护理5等七个等级。

不同等级的护理服务根据老年人实时身体状况科学评估,包括预防护理和护理服务两大类。

在介护保险方面,日本设立了介护保险制度,提供老年人介护服务。

介护保险旨在满足老年人身体衰退的预防护理需求。

在养老保障方面,日本建立了多层次、多渠道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和介护保险等。

这些保障措施覆盖了健康自理老人、无法自理的半失能老人和失能老人等不同需求层次的老年人。

此外,日本养老服务标准还包括一些具体的服务项目,例如洗衣做饭、健康指导等。

针对不同服务等级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项目也会有所不同。

总体来说,日本养老服务标准具有全面性、针对性和可持续性的特点,能够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同时,日本政府还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养老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比较研究

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比较研究

德国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比较研究德国和日本都是高度发达的经济体,他们的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也是非常完备的。

其中,长期护理保险是这两个国家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之一。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比较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情况,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两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始于1995年,其目的是为那些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经济和社会支持。

在德国,所有雇佣工人、自由职业者和公务员都需要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以确保他们在需要长期护理时能够得到足够的帮助。

在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分为三个等级:等级1,等级2和等级3。

等级1覆盖轻度护理需要,等级2覆盖中度护理需要,等级3覆盖重度护理需要。

根据等级的不同,长期护理保险向被照顾者和照顾者支付不同的待遇。

例如,等级1的照顾者每月可以得到225欧元的津贴,而等级3的照顾者每月可以得到1,800欧元的津贴。

此外,德国还开设了长期护理保险中心,为那些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专业服务和支持。

这些保险中心负责为被照顾者和照顾者提供咨询、培训和援助,帮助他们尽可能长期地在他们的家庭中生活。

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并不仅限于家庭护理。

在日本,被照顾者还可以在医疗机构、养老院等机构中得到护理。

此外,日本政府还鼓励家庭之外的长期护理,例如通过民间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支持来提供支持。

虽然德国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如都分级支付,但在细节方面却有许多不同。

下面是一些主要的比较:1. 支付总额:从数量上看,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的总数要比德国高。

例如,日本C1级照顾者比德国等级1的照顾者每月多得约500欧元的津贴。

2. 支付等级: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等级分为三个等级,而日本分为五个等级。

这反映了日本更加详细的评估制度。

3. 护理机构: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将长期护理的背景扩展到了机构护理,而不仅仅是家庭护理。

4. 远程护理:日本更加鼓励“远程护理”,通过安装监视器、传感器、通信设备等技术来监测和支持照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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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全科医学工作瞭望·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中老年长期护理分级标准研究张莹作者单位:116044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摘要】1997年日本制定了老年长期护理需求分级标准—要介护认定制度。

2000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介护保险法,规定所有需要国家提供护理服务的老人都首先要通过护理级别评估,根据评估的级别提供相应级别的护理服务。

本文对日本老年护理分级标准体系进行介绍,比较分析我国老年护理分级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今后制定老年护理分级制度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老年长期护理;护理需求分级;日本【中图分类号】R 473.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572(2011)08-2544-02Care -needs Certification Standards in the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of Japan ZHANG Ying.Dalian Medical University ,Dalian 116044,China【Abstract 】In 1997,the care -needs certification standards in the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was passed by the National Diet of Japan.And this law was enforced in April of the year 2000.The law stipulated that all the elder people who are in need of care should undergo the care -needs assessment firstly ,and appropriate level of care service would then be provided based on the assessment.In this paper ,we introduce the care -needs certification standards system of Japan with the hope to find out the shortage of ours and to provide some useful experience for our future institution reform of long -term care.【Key words 】Long -term care for the elderly ;Care -needs certification ;Japan 老年长期护理分级制度是许多发达国家在老年护理保障中提供护理服务与支付护理补偿费用时的主要依据[1-4]。

合理制定老年护理分级标准,不仅可以使残障老人得到应有的护理服务,保证护理服务的质量,更可以使国家护理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

我国的老年长期护理分级标准始于2001年出台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范规定:养老机构内老人的护理级别可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和需求划分为三级,即自理老人(一般照顾护理)、介助老人(半照顾护理)、介护老人(全照顾护理)[5]。

但是该规范没有进一步明确各护理级别判定的详细标准,对痴呆老人的护理级别也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对护理服务的收费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目前全国各地养老机构护理服务分级标准各不相同,护理服务差异也很大,而护理费用的差别则可达6倍以上[6],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老年护理保障制度的发展。

因此制定一套能正确反映老年长期护理需求级别的评估体系,以此为依据来制定护理保障政策就显得极为重要。

日本是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也是养老体系完善、养老护理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国家。

本文以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中老年护理分级评估体系为焦点,通过对日本老年护理分级标准体系的介绍,比较分析我国老年护理分级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今后制定老年护理分级制度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1日本老年长期护理分级制度1.1老年长期护理分级现状1997年日本制定了老年长期护理需求分级标准—要介护认定标准。

通过护理评估体系将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七个级别,即:自立、要支援、要介护ⅠⅤ级。

自立老人是指生活完全自理,不需要任何帮助的人;要支援是指生活基本能自理,但社会活动需要帮助的人;要介护Ⅰ是指需要部分护理的人;要介护Ⅱ是指需要轻度护理程度的人;要介护Ⅲ是指需要中度护理程度的人;要介护Ⅳ是指需要重度护理程度的人;要介护Ⅴ是指需要最重度护理程度的人。

2006年日本制定了介护预防政策,将原来的7等级护理修改为8等级护理级别,即通过调整评估项目,将原来的自立、要支援、要介护Ⅰ Ⅴ级7个等级修改为自立、要支援Ⅰ、要支援Ⅱ、要介护Ⅰ Ⅴ级8个等级。

其中将护理级别要支援Ⅰ及以上等级的老人认定为有护理需求的人。

1.2老年长期护理分级的理论基础老年长期护理级别的划分并不是单纯以老人身体指标为依据,而是以护理时间、护理强度为依据进行评估。

首先日本采用的“1分間タイムスタディ法”(每分钟护理强度研究法)将护理时间进行标准化,也就是首先对所有的护理服务予以不同的编码,然后记录养老机构护理人员连续2天工作时间内的护理劳动时间,通过电脑统计分析,计算出每分钟的护理强度(以点数的形式体现),然后推算出每一项护理服务所需要的时间,以此为标准进行护理分级评估。

然而这种方法计算出的护理时间与实际发生的护理时间有时会有很大差异,并且计算出来的护理级别也偏高,于是日本政府经过多方论证,2003年将原版要介护认定软件进行改进,在“1分間タイムスタディ法”判定的基础上,将所有的护理服务项目进行统计学分析整理,根据各项目之间关联性的大小,制作出树形图模型作为推算护理时间的路径。

在判定护理级别时,首先根据申请人身体与心理失能状况计算出护理得分,然后再根据八种树形图模型推算出各项服务所需时间,再结合医疗诊察结果,计算出最终的护理需求时间,完成护理级别判定过程。

根据护理时间各护理分级如下:自立:25分未满;要支援:25 32分未满;要介护Ⅰ:32 50分未满;·4452·要介护Ⅱ:50 70分未满;要介护Ⅲ:70 90分未满;要介护Ⅳ:90 110分未满;要介护Ⅴ:110分以上。

1.3老年长期护理分级的评估方法与程序在日本,当一个65岁以上的老人或40岁以上患有国家指定的某些疾病的人群需要护理时,就可以申请护理评估。

接到护理评估申请后,调查员就会上门就患者的身体、心理、家庭护理能力以及医疗处置等方面进行调查,时间约为1小时。

调查表为全国统一的要介护认定调查表,包括概况调查、基本调查和特别项目调查三个方面。

基本调查由反映身心障碍程度的67项和与医疗有关的12项组成(2003年版)。

其中反映身心障碍程度的67个项目又分为7个组群,分别为:肢体与关节功能组群、移动能力组群、复杂动作组群、特别护理组群、日常生活护理组群、言语交流能力组群、问题行动组群。

与医疗有关的12个项目为:静脉注射、中心静脉营养、透析、人造肛门的护理、吸氧疗法、气管切开或使用呼吸机的呼吸管理、气管切开的处置、疼痛护理、鼻饲护理、监护仪的管理、褥疮的处置、导尿管的管理。

所有调查项目均输入电脑,由评估软件进行分析判定。

此过程称为一次判定。

一次判定后结合医师诊断书,要介护认定审查委员会(保健医疗福祉专家5人左右组成)进行第二次判定。

第二次判定主要是对老人身体障碍程度和痴呆程度进行组合分析。

对那些肢体能够活动的痴呆老人,由于会增加护理难度,因此在第二次评估时可能将护理等级由轻度向重度调整[7]。

评估结果通常会在递交申请后30天以内通知本人或家属,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结果后的第二天至2个月以内,向介护保险审查会提出审查请求,介护保险审查会在接到申请后会审查评估结果,在2 3个月内做出最后结果判定。

护理等级评估结果的有效期限通常为3个月至1年。

1.4护理保险支付标准与提供的护理服务护理级别判定后,由具有“护理管理员”(care manager)资格的专业人士制定护理计划。

护理赔偿方式通常是以提供护理服务为主,不采用现金补偿的方式。

日本政府认为现金补偿方式由于无法监督主要护理人的护理行为而难以控制护理质量[1]。

自立老人在护理补偿范围之外。

要支援级别的老人可以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并具有居家护理服务利用的权利,如上门生活支援、身体护理、上门沐浴、上门医疗护理、上门康复训练等。

还可以享有日托护理、日托康复、短期入住养老机构、入住小型痴呆老人家庭养老院以及住宅改建与租借介护福祉工具等服务的权利。

但不能长期入住养老机构(非介护保险定点机构除外)。

要介护Ⅰ Ⅴ级的老人不但享有入住养老机构的权利,还可以享有介护保险法所规定的所有居家护理与机构护理等全方位综合护理服务的权利。

在护理保险支付标准方面,根据护理级别不同护理服务价格也不同,其中赔偿最少的为要支援级别,每月护理费用为6万日元;要介护Ⅴ的老人则每月护理费用高达35万日元。

护理费用支付时个人支付10%,其余的90%由国家护理保险来提供。

1.5日本老年长期护理分级制度评价日本老年长期护理分级制度,由于其以实证调查为基础,以统计学分析为理论,制定出的分级标准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护理需求程度,因此其合理性与科学性在世界上受到高度的评价[1]。

但是2009年版的护理分级标准由于将调查项目判断标准由原来的自理能力判断改为护理服务利用情况[8],这样容易引起对那些身体瘫痪老人的护理级别判定偏轻,因为瘫痪老人长年卧床而不存在下床移动等护理服务的利用情况,而引起了日本各界人士的批判[9]。

2对我国的启示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使我国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量也在迅速增加。

如何科学地制定老年长期护理分级标准,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如何合理配置护理资源等,成为我国护理保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目前由于我国老年长期护理分级标准体系不完善,很多养老机构护理分级没有依据,护理内容比较单一,对心理与精神健康关注很少[10]。

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和评估标准的规范操作程序,政府资源配置的不足或缺失,众多养老机构在收住服务对象时更多地运用市场法则和市场定位,并拒绝痴呆老人入住。

导致大量需要机构养老服务的老人因患有痴呆或支付能力不足住不进来;另一方面却是许多高收入但身体健康的自理老人占据了大量床位,使得我国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出现了一种与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法则悖行的现象[11]。

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建立科学的护理分级评估体系,学习日本这种在充分考虑到痴呆老人护理难度的基础上制定的以护理强度、护理时间为依据的护理评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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