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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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规章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2)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2)
第四章公司设立方式 (3)
第五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3)
第六章发起人的姓名、认股数及出资方式、时间 (4)
第七章股东(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6)
第八章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
第九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经理 (9)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11)
第十一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3)
第十二章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办法 (15)
第十三章公司合并、分立和增资、减资 (15)
第十四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16)
第十五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8)
第十六章股东大会需要规定的事项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给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由个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条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第五条公司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常备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变更内容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设立方式
第十条本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第五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万股,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每股金额均为1元,采取股票的形式,以人民币为货币计价单位。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采用纸面形式。记名股票记载的发起人姓名,并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十四条股票必须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4、股票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及住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认缴出资额分批次缴纳,X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注:无年限限制,无首付交款限制,但是一旦认缴,认缴出资范围内股东有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发起人应当以协议等方式,书面认足本章程规定所认购的股份;不按本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发起人的姓名、认股数及出资方式、
时间
第二十一条发起人的姓名、住址、证件号码以及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自然人发起人:
1、,住,身份证号,认购股份数万股,以货币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首期实缴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经全体发起人同意,第二期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
2、,住,身份证号,认购股份数万
股,以货币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首期实缴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经全体发起人同意,第二期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
3、,住,身份证号,认购股份数万股,以货币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首期实缴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经全体发起人同意,第二期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
4、,住,身份证号,认购股份数万股,以货币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首期实缴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经全体发起人同意,第二期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
第二十二条全体发起人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十三条发起人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二十五条公司随时将发起人的姓名及其出资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