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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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鄂政发﹝1997﹞56号
【发文日期】1997-09-01
【实施时间】1997-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现将《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健全财务制度,正确计算盈亏,合理分配盈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
(二)虽有账簿,但各类账簿设置不全,总账及相关明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四)多头设账,私设小金库,有意分散资金,偷逃国家税收的;
(五)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
(六)申报不实,检查调整额占应纳税所得额30%以上的。
第三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可采取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或核定应纳税额的办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依据:
(1)企业经营规模;
(2)企业产值(销售)盈利率或同类企业盈利率;
(3) 企业所处地段级差情况;
(4)其他调整因素。
(二)应纳税额的核定依据:
(1)上年度应纳税额;
(2)当地本年度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3)其他调整因素。
第四条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的具体标准,并报省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对已确定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应知照办理的有关纳税事宜。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按月或按季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第七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实行定期税收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征收方式及核定额度等作出适当调整。同时,要加强管理,帮助纳税人规范财会核算,督促自觉申报纳税。经整改基本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改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由实行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后,纳税人在实行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当期应计而未计的有关费用及损益,不得转入查账征收年度。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规范核定征收方式,不得随意
扩大范围或自定其他变通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