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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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
物业办公用房一般应包括:总经理室、部门经理室、财务室、客服部、工程值班室、保洁更衣室、保安宿舍、库房、食堂。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居住小区或者组团建设内容,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
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比例计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百二十平方米执行;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应当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
意见,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得任意调整。
第六十三条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将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产权证明等资料交给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物业管理用房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查收后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经规划部门批准实行物业分期开发,应当按照小区总体规划面积,首期一次性提供足额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随开发进度,分期提供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第六十四条在住宅区房屋初始登记时,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同时办理登记。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不得分割、转让或者抵押。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日
常办公。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向全体业主公示。经营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管理的需要。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按照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的物业管理经
营用房,其租赁或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经营收益应当专户储存,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管理的需要。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