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13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31•【文号】保监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自2020年11月12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7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7月31日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9.29•【文号】国发[1994]54号•【施行日期】1994.09.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4号1994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清理整顿金融机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以促进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切实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现就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
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办金融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一律为非法经营,要依法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干预。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要依法自查、自纠。
确需设立的,要重新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报批。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理的通知》(银传[1994]27号)规定,认真做好违规和越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清理工作。
凡是银传[1994]27号文件明确要求撤销或合并的越权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要坚决撤销或合并,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1•【文号】银监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4]23号)各银监局:现将《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一、总则(一)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四)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二、入股条件(八)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5•【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向金融机构投
资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7.12
•【文号】银监办发[2004]201号
•【施行日期】2004.07.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201号)
辽宁银监局:
你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有关问题的请示》(辽银监发[2004]14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1994年7月30 H发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86号)规定工商企业向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投资累计金融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累计投资额可以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属于《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
通知》(国发[1997]15号)中所规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其向其他有限责有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计投资,包括向金融机构的投资,可超过净资产的50%。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28日银发[1994]186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人保总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 各全国性金融公司: 为加强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管理, 现将《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总行。
附件: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为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证金融机构资本来源正当,结构合理,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现就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问题规定如下:一、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除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外,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实,可以用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四、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五、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并遵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一)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二)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资本金部分,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六、保险公司可向金融机构投资、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金的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6.16•【文号】银发[1998]273号•【施行日期】1998.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银发〔1998〕27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他保险公司,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使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各金融机构对核查出来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章问题能准确定性,规范处理处罚行为,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近几年人民银行核查出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中,许多涉及到金融机构在会计制度等方面违反国家金融财政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金融规章。
对这些问题的性质作出区分,准确地加以定性,是正确进行处理处罚的基础,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和金融法规。
一、乱用会计科目表现:这个问题表现为有意或无意地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从性质上讲是属于业务处理不当。
金融系统的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基本原则,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联合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记载各项金融业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 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 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 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 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 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 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 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 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 化; (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 任; (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
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 率为8%,投资累计金融不得超过资本 金的20%,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 资本金部分, 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3、保险公司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投资累计金 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金的25%; 证券公司用资本金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资本金的20%; 4、工商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用自有资金, 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 最近3 年连续盈利, 年终分配后, 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累计 金额加企业其它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 企业净资产的50%;
三、投资的限制 1、严禁以银行贷款向金融机构投资。 2、严禁工商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 之间以换股形式相互投资。 3、单个股东股资金额超过金融机构资本金 10%以上的, 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金融机构(城 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不得向 个人募集股本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 利益或将自身利益置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 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健全的组织架构; (二)清晰的职责边界; (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 责任; (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浙江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文号:[1997]浙银发第122号发布日期:1997-3-17执行日期:1997-3-17第一条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保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典当行是特殊金融企业,在城市和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县(市)设立,设立原则是:从严审批、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稳步发展。
设立典当行的县(市)原则上当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亿元、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非国有经济总量占80%以上。
第三条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有5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资本金,其中企业(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入股总额不得低于75%,个人(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入股总额不得超过25%。
企业入股股东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个人股东投资资金必须是合法的自有资金;㈡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具备1-2名专职评估师,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㈢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㈣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安全条件要符合《典当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设立典当行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五条申请筹建典当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四份:㈠筹建申请报告;㈡可行性报告(包括设立典当行的必要性及其业务量、经济效益预测,筹建方案等);㈢典当行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典当行名称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典当行的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典当行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㈣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㈤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企业股东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个人股东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职业、收支状况说明)及其出资承诺书;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继续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继续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件.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号.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号.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储蓄存款挂失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关于对信用卡透支问题的复函银函[〔]〕号.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企业破产兼并、减员增效工作中涉及金融的几个问题的复函银办函[〔]〕号.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银复[〔]〕号.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号.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号.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处理外贸企业破产核销呆账和解决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问题的复函银办函[〔]〕号.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号.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关于印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汇转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后银行呆坏账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转发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商业银行收取居民股资金划转手续费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费用分摊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号.《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事宜的通知银发[〔]〕号.关于办理存款代理挂失及支取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转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号。
农村合作银行定向募股方案
ⅩⅩXX农村合作银行定向募股方案为强化资本管理,推动战略转型,实现资本约束下的理性增长,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ⅩⅩ〕11号)、《ⅩⅩ省银监局关于XX9家农村银行资本补充方案的备案通知书》(农村机构金融准入〔ⅩⅩ〕第2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ⅩⅩXX农村合作银行(下称:本行)定向募股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持续增强资本补充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为目标,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强化资本管理,优化股权结构。
通过定向募股方式补充资本,提高资本净额,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积极引入先进的绩效、成本管理和利润增长模式,促进经营机制地有效转换,促进我行可持续发展。
二、募股方式和原则本行以定向募集方式补充资本。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坚持财务透明、合理定价原则;坚持定向募集、自愿认股原则。
三、组织领导本行成立由董事长易先生任组长,副行长廖先生任副组长,张先生、李先生、尚先生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资本补充改革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合行财会统计部。
四、资本发展规划建立内源性资本补充机制。
靠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只能短期内缓解资本金的压力,且最终将成本转嫁给投资者。
只有建立长期有效的内源性资本补充机制,增强盈利能力,并加强风险管理和成本管理,才能有效控制银行风险。
按照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发[2009]90号)要求,本行制订近三年“资本充足、内源补充、匹配增长、理性发展”的资本发展规划。
以后每个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按照相应比例计提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等核心一级资本,提高利润留存比例增加资本净额。
在资本充足率压力较大时,降低现金分红比例,以增加转送红股方式增加资本净额,确保任何时点满足监管资本要求。
近三年资本金发展规划及测算情况见下表:ⅩⅩ~2015年资本金发展规划本次扩充后情况年度(核心)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核心一极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2012年度1641018716206960 9.04ⅩⅩ年度25348287342540279.98%11.31% 2014年度28348317342890279.81%10.98% 2015年度31848352343240279.83%10.87%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近3年风险加权资产扩张、资本充足率达标要求,预测到2015年末的资本金缺口为7800万元,按清产核资确定的价格定向募集6500万股。
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9年3月5日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送的《关于报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的函》中提到,200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完成了三批规范性文件及规章的清理工作,共涉及236个规范性文件和规章。
现整理如下,共参阅。
2009年4月9日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04年20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11件)01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02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0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0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05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06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07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08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11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01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02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0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0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05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07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09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10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11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16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1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18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19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2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24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25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2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27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2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2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3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3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33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3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36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37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38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39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4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42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4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4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45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46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47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48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5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5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5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56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57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58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59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6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61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402号0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03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号0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05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银发〔1996〕261号0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32号07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63号08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2000〕264号09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10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1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12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84号1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银发〔1998〕556号14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银发〔1998〕35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1〕296号16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银发〔1992〕265号17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18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43号19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91号20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66号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446号24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26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2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28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3号29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63号30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0〕358号31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32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4号35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银发〔1999〕138号36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7号3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38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人民银行2004年以来清理的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07年4号、5号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 4 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后)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城市合作银行:为加强对城市合作银行的管理,规范城市合作银行的经营行为,现将我行制定的《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城市合作银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在合并所在城市已经商业化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吸收地方财政、当地企业共同发起设立。
城市合作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城市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
城市合作银行的股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以所持股份对城市合作银行承担责任,城市合作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城市合作银行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城市合作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稽核。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第六条城市合作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设立,并以所在城市的名称命名。
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合作银行。
第七条申请设立城市合作银行必须具备《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筹建城市合作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申请,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7.31•【文号】证办交字[1996]1号•【施行日期】1996.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31日证办交字[199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最近,我会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非银司[1996]4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处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的转让问题。
今后凡涉及到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问题,应参照上述函中所提意见办理。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非银司[1996]44号)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1996年7月19日非银司[1996]44号)中国证监会:近日,我行获悉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擅自将其所持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系上市公司)的2300万国家股权,以每股3.70元价格转让给海南省石油化工工业总公司、上海明申物业公司、湖北三峡资源开发控股公司三家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于1996年7月9日公布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就该转让所作的重要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金融机构转让股权须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受让方的投资入股资格也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
经查,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的转让,未按规定履行上述审批、审查手续,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金融投融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金融投融资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资金的筹集、配置和运用,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金融投融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投融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金融投融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金融投融资法律体系概述1. 法律层面我国金融投融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
2. 行政法规层面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
3. 部门规章层面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各省市制定的有关金融投融资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金融投融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金融投融资主体资格金融投融资主体资格是指参与金融投融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投融资主体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
(1)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2)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个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金融投融资行为规范(1)融资行为规范融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融资方应当对融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具有盈利能力和还款能力。
②融资资金的用途:融资资金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③融资利率:融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
④融资期限:融资期限应当根据融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向金融机构投资有新规
向金融机构投资有新规
佚名
【期刊名称】《金融科技时代》
【年(卷),期】1994(000)005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全国性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这是央行为解决目前许多金融机构投资资金来源混乱问题,加强银行贷款管理推出的一项措施。
有关人士指出,它与对证券机构进行融资问题并无联系。
《规定》要求,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除经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规章有特别规定者外,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国家三大政策银行、专业银行总行以及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的前提下,原则上可向金融机构投资,但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而且投资来源应限于超过8%以上部分的资本金,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的结余。
《规定》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向金融机构投资做了较严格的要求。
保险公司向金融机构投
【总页数】1页(P50-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
【相关文献】
1.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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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颁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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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人保总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 各全国性金融公司:
为加强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管理, 现将《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总行。
附件: 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金融机构管理, 保证金融机构资本来源正当、结构合理, 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现就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 除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外, 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 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实, 可以用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四、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五、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并遵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 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一)投资累计金融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
(二)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资本金部分, 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六、保险公司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金的25%。
七、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可向信用合作社联社、合作银行投资外, 不得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
八、证券公司可用资本金向金融机构投资, 其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
九、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十、各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的投资入股数额, 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必须等额核减自身的资本金。
十一、工商企业向金融机构投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可以用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经营业绩良好, 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 最近3 年连续盈利;
(二)年终分配后, 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的, 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但对金融机构投资的累计金额加企业其它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三)严禁以银行贷款向金融机构投资。
十二、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均不得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
十三、严禁工商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之间以换股形式相互投资。
十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不得向个人募集股本。
十五、单个股东股资金额超过金融机构资本金10%以上的, 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十六、各级人民银行在审批金融机构时, 对资本来源要认真按照上述规定严格审查。
十七、金融机构投资者的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时, 发现弄虚作假者, 必须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