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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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26页
[2]《国语·周语》,转引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47页
[3]《汉书·高五王传》注,转引自张晋藩、林中、王志刚著《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 431页
和人道,但在近代化之前,这个过程充满了曲折与反复。
五、死刑的废除
5.1死刑废除理论
自从西汉文、景时期进行了以废除肉刑为主的刑制改革之后,在中国历史上开始不断发生主张恢复和反对恢复肉刑的争论,此起彼伏,形成了好几次高潮。但是,关于死刑是否应当废除的争论,却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为今日关于死刑废除理论是来源于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废除死刑的观点一经提出,在当时的欧洲大陆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西方刑法学者、思想家围绕死刑的利弊展开了长达200年至今无休的死刑存废之争。
引言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叫生命刑,它是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刑罚。从古老状态到中世纪一直被任意的使用着,同时也受到各代统治者的青睐,成为他们维护权力的最高法宝。而现今世界上,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数量的国家虽未废除但也对其进行了限制—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上。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全世界死刑政策的趋势。在此背景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于2010年8月28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首次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
摘要: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能够彻底消灭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具有不可纠正性。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从死刑的特征、古代死刑的罪名、执行方式、复核制度及死刑存废争议等方面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
关键词:死刑、犯罪、死刑复核、死刑废除
5.2死刑存废的评述
从历史上考察,在死刑存废论争之前的封建专制时代,是死刑在刑法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死刑存废论争的最大历史功绩即在于,无论是死刑存置论者还是废止论者,都无一例外的对封建制度下死刑的残酷性和不人道性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从而使一些国家和地区废止了封建时代野蛮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代之以单一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并进而缩小了死刑罪名范围,并直接导致了一些国家的死刑废止或限制实践。
唐律再次废除了枭首与车裂,规定死刑为(1)绞;(2)斩二等
宋朝法定的死刑为《宋刑统》规定的(1)绞;(2)斩两种。(3)但另外还准用上述唐德宗建中以来施行的“决痛杖一顿处死”,适用于“十恶”后六种犯罪中应处绞、斩刑者。
元朝的死刑分为(1)斩;(2)凌迟两种。对于元朝有斩无绞一说尚有争议,但以凌迟为经常的刑罚是不争之事实。
死刑作为一种刑法现象,是与其他刑法现象相伴而生、相依而存。死刑是一个国家基于其国情所做出的现实选择,因此不能脱离某一国家特定时期的具体国情而奢谈死刑的存废。脱离一国的现实国情论及死刑存废,是不符合实际的非科学的观点,不联系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抽象地谈论死刑废除正是死刑存废争的最大的不足之处,也是盲目随从废除呼声行为的最大弊端。
一、死刑概述
1.1死刑的由来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方言》释“澌”为“尽也”;《辞源》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
1.2 死刑的特点
作为刑罚方式中最古老的一种,死刑具有许多其自身特有的特点。
1死刑剥夺的权利具有平等性。
2死Fra Baidu bibliotek能够彻底消灭犯罪人的再犯能力
3死刑的执行具有经济性和简便性
4死刑具有不可纠正性
三、死刑的执行方式
3.1奴隶制刑法的死刑方式
商朝的死刑除了大辟外,有(1)火烧、(2)杵死(把人杵死在臼中)。商纣王时期,发明了很多残酷的死刑,主要有:(3)炮烙,即令罪犯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4)醢(hai),即把人剁成肉酱;(5)脯(pu),即把人晾成肉干;(6)剖心,即破开人的胸膛而将其心脏挖出来;(7)剔刳(ku),即割取人皮肉。
明朝《大明律》规定的死刑方式有(1)绞;(2)斩;(3)枭首;(4)凌迟四种。《大明律》公开恢复了枭首刑,并把凌迟刑这种最残酷的刑罚法典化。
清(近代之前)《大清律例》规定的死刑方式有(1)绞;(2)斩两种。但(3)凌迟、(4)枭首这两种法外的死刑方式也经常使用。
3.3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方式的评论
从上述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方式的沿革可以看到,第一,从法典上看,中国古代死刑方式经历了从一元发展到多元、多元走向二元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演变,《大清新刑律》之后,死刑进一步从二元归于一元,体现了中国文明的前进。第二,从现实上看,法典规定的死刑方式经常被超越,敕令、条例等往往使法典中没有的前朝酷刑又死灰复燃,所以,事实上,中国古代死刑方式一直都是多元的。第三,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死刑方式日益消除其野蛮和残酷的痕迹,逐渐文明
到了西周,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死刑方式,主要有:(1)磬(qing),即绞缢窒息;(2)磔(zhe),即肢解暴尸;(3)脯(fu),即剥去衣服而肢解暴尸;(4)踣(bo),陈尸闹市;(5)车裂,即处死后分尸;(6)腰斩;等等。 [32]
3.2封建制刑法的死刑方式
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有十一种:(1)戮(lu),分两种:一种是先戮后杀,二是死后陈尸;(2)弃市,即在人多的地方当众处死;(3)磔;(4)定杀,即抛入水中淹死,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死刑执行方式;(5)腰斩;(6)车裂;(7)枭首,即砍下罪犯头颅悬挂在木竿顶端;(8)凿颠,即在头顶上穿孔致死;(9)囊扑,即把罪犯装进口袋后扑打致死;(10)阬,即活埋;(11)绞,即用绳索将罪犯勒死、保持其肢体完整。汉朝的死刑方式大为减少,主要有三种:(1)弃市;(2)枭首;(3)腰斩。
《晋律》规定死刑为三等:(1)枭首;(2)腰斩;(3)弃市。
《北齐律》规定死刑为四等:(1)绞;(2)斩;(3)枭首;(4)车裂。
北周又规定死刑为五等:(1)磬;(2)绞;(3)斩;(4)枭首;(5)车裂。
隋朝《开皇律》废除枭首与车裂的死刑方式,规定死刑为(1)绞;(2)斩二等,是中国古代死刑方式二元化的开始。但在隋炀帝时,又恢复了枭首与车裂。
5.3传统文化对死刑存废的影响
今天,中国人的思想意识中,“杀人偿命”乃天经地义之举。这无疑不利于废除死刑思想在中国的产生和传扬。即便是1893年的陈虬,其批判死刑仍是以“伤天地之和而致阴阳之乱”的中国传统观念为立论基础,而与西方的天赋人权等思想相去甚远。加之“兵刑合一”、“重典治吏”等传统观念在人们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赞同保留死刑的就会大有人在,这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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