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

合集下载

试论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

试论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演变历程漫长而复杂。

以下是对中国古代五刑制度演变的简要论述:一、奴隶制五刑在夏、商两代,奴隶制五刑是主要的刑罚方式。

这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即肉刑。

墨刑是在犯人面部或身体其他部位刺字并涂墨,劓刑是割去犯人鼻子,剕刑是砍去犯人脚趾,宫刑是破坏犯人生殖器官,大辟则是死刑。

这些肉刑具有残忍和羞辱性质,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野蛮和落后。

二、封建制五刑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奴隶制五刑逐渐被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从汉文帝开始,肉刑逐渐被废除,代之以笞、杖、徒、流、死这五种新的体系。

其中,笞刑是鞭打犯人,杖刑是杖责犯人,徒刑是限制犯人自由并强制劳动,流刑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死罪则是死刑。

这些刑罚方式体现了封建社会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

三、隋唐以来的刑罚制度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重要转折点。

在这一时期,刑罚制度逐渐完善和规范化。

死刑以斩、绞为正刑,斩者身首异处,绞者留口气不绝。

流刑被废除,代之以徒刑和流放。

同时,出现了赎刑和加役流等新的刑罚方式。

赎刑允许犯人以财物或劳役抵罪,加役流则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劳动。

这些刑罚方式体现了隋唐时期刑罚制度的宽仁和人道主义精神。

四、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最后阶段。

在这一时期,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衰落和灭亡。

死刑的执行方式更加残酷和残忍,如凌迟等酷刑的使用。

同时,监候制度也逐渐废除,犯人被判处死刑后往往立即执行。

这些变化反映了明清时期社会动荡和政治腐败的现实。

总之,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再到隋唐以来的刑罚制度,这一演变过程反映了社会制度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发展。

然而,在明清时期,随着社会动荡和政治腐败的加剧,刑罚制度逐渐走向衰落和灭亡。

论中国的死刑制度

论中国的死刑制度
之 类的犯鞘 雕虱强睦免私开 的必要手 , 有最 大 的威惰l 能 , U 具 功 能
歹 的存废之争,长期以来是国外刑法学领域一个久争不息 够彻底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 研0 歹 研 ∈ 不是野蛮之刑 , 杀人 是与 的热点 , 圭 社会契约, 歹 研啦 背 是野蛮时代的开罚,E0 U 歹开是不人道的。 之类的犯罪相适应的开罚, U 处死杀 人 者正是对其生命价值的尊重 , 所 以对于 一人公 司人格 否认 制度 的适 用 ,我国新修订 的公 司 法规定 了两种情形 :一是一人公 司的股东滥 用公 司的法 入独 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 ,逃避债 务 ,严重损 害公 司债权 人利 益; 二是一人公 司负有债务时 , 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 独立于股东 自己的财产 , 即出现财产混同。 在英美法 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都是首先在司法判例 中运用, 并以判例法的形式存在。 经过长期 实践和反复适用 , 逐渐形成了一些原则 , 并且有些国家将该制度 纳入到成文法。 两大法系国家在适用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 制度时, 由于法官具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根据不同的情况确立了 不同的标准 , 如不当行为、 人格滥用、 财产混同、 人格混同等 。但 是我 国只规定 了 ^ 格滥用和财产混 同两种情况 ,这虽然减少了 法官在适用该项制度上的困难 , 但也束缚了他们 的手脚 , 从而容 易造成制定法所预定的秩序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脱节 ,毕竟人格 否认是公司制的例外而不是公司制的常态 。
CHARM I NG CHI NA
法学论 坛
论中国的死刑制度
刘博
( 州大 学 法 学 院 法律 硕 士 ( 郑 1 法学 )河 南 郑 州 5 0 1 , 1 00 ) 4 中图分类号 : 2 . D904文献标识码 : A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

中国古代的行刑方式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

∙以他杀方式执行——由刽子手或其他人施刑o凌迟(寸殛)o殊死o菹醢o脯刑o劓殄o烹刑o浸猪笼o剥皮o骑木驴o腰斩o炮烙o车裂(五马分尸)o坑杀o枷项、立枷o绞刑o斩首、枭首o杖毙∙以自杀方式执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o自缢(刑具:白绫)o自鸩(刑具:毒酒)o自刎(刑具:利剑)执行范围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但在历史上,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有名的例子非文字狱莫属。

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诛十族)、诛连等称呼。

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1]。

死刑执行方式断头台、断头机∙缳首死刑、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枪决、炮击∙电椅∙毒气室∙毒针注射∙碾刑∙火刑、水煮、油炸、烤刑、炙刑∙毒药、鸩杀、吞金∙溺刑∙活埋、坑杀∙饿刑、幽死、恐怖梨、饥饿面具∙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剥皮∙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虿盆、猛兽吃人∙割喉刑剖腹∙投掷刑∙车轮刑死刑存亡争议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国历史上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此外,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

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

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

法国大革命以后,在不能无视人权的社会风潮中,于是开始了有关死刑的妥当性的议论。

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权;死刑本身是残虐的刑罚;死刑无异是国家杀人等等作为应该废除死刑的论据。

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刘瑞)

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刘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学期论文科目:中国法制史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摘要: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能够彻底消灭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具有不可纠正性。

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从死刑的特征、古代死刑的罪名、执行方式、复核制度及死刑存废争议等方面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

关键词:死刑、犯罪、死刑复核、死刑废除引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叫生命刑,它是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刑罚。

从古老状态到中世纪一直被任意的使用着,同时也受到各代统治者的青睐,成为他们维护权力的最高法宝。

而现今世界上,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数量的国家虽未废除但也对其进行了限制—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上。

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全世界死刑政策的趋势。

在此背景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于2010年8月28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首次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立足中国国情阐述死刑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

一、死刑概述1.1死刑的由来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

《方言》释“澌”为“尽也”;《辞源》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

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

1.2 死刑的特点作为刑罚方式中最古老的一种,死刑具有许多其自身特有的特点。

1.2.1死刑剥夺的权利具有平等性。

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生命是每个人都平等拥有的,生命对每个人都只有一次。

执行死刑都会导致犯罪人生命的消灭。

对不同的犯罪人执行死刑不会因为财富占有或者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同的效果。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作者:范小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7期摘要死刑,又称生命刑,在刑罚体系中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手段的刑罚方法。

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一种刑罚,历来都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其存在也被认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直到1764年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废除死刑的论述,人们从尊重生命权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废除死刑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引起了人们对死刑利弊的激烈争论,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对死刑存废之争。

本文通过回顾我国死刑的历史,结合目前司法现实,特别是我国死刑核准制度的变迁,探讨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及现实状况。

关键词死刑制度刑罚思想死刑核准制度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26-02死刑在我国具有漫长的历史和现实基础,从《尚书·皋陶漠》记载,五帝时共有“有邦”、“一日”、“二日”、“兢兢”、“业业”等五种死刑,简称“五刑”;① “杀人偿命”成为中国民间、官方共同认可的理念,对极少部分最大恶极的罪犯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心中公平正义的象征,死刑在我国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

一、我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历史(一)死刑制度的起源死刑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

“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是其根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产生,氏族制度逐渐走向消亡,国家随之出现,原有的氏族血亲复仇便被国家限制和取代,对实施了侵害行为的个人或集体实行惩罚,以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

作为血亲复仇的替代物——刑罚便应运而生了,死刑制度也随之产生。

据史料记载,我国古代刑罚最早出现在夏禹时期,《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史记·夏本纪》载:当禹之时,“皋陶作士以理民”、“天讨有罪,五刑之用哉”。

这证明在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开始,已有了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

唐朝死刑奏报制度

唐朝死刑奏报制度

唐朝死刑奏报制度前言死刑是一种严厉而残酷的刑罚,在古代中国历朝历代都有死刑的存在。

唐朝(公元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死刑制度发展最为完善的时期之一。

唐朝的死刑奏报制度是一个有序、规范的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制度的起源、内容、实施方式以及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一、死刑奏报制度的起源唐朝死刑奏报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太宗李世民时期。

死刑奏报制度的目的在于集中统一死刑的审判和处决,确保刑罚的公正和执行的规范性。

二、死刑奏报制度的内容死刑奏报制度的内容包括审判程序、刑罚种类、定案、上报和执行等多个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1. 审判程序死刑奏报制度规定了死刑的审判程序,包括案件的收集、审查、判决、定谳和申报等环节。

审判程序必须经过严格合法的程序,确保被判决的犯罪分子有合法的权益保障。

2. 刑罚种类唐朝死刑奏报制度明确列举了各种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根据刑罚的严重程度和犯罪的性质,划分了不同的刑罚等级,包括死刑、流刑、杖刑、劓刑、宫刑等。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或对社会造成极大伤害的犯罪分子。

3. 定案死刑奏报制度规定了定案的程序和标准。

案件必须经过严密的调查和审理,证据确凿,定案后方可执行死刑。

在定案阶段,必须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4. 上报定案后,立即进行上报。

死刑奏报制度规定了上报的标准和程序,包括编写奏报文书、密报等内容。

上报必须及时、准确,确保死刑决策的便捷和高效。

5. 执行死刑奏报制度规定了执行死刑的程序和方式。

执行必须确保被判决的犯罪分子没有逃避刑罚的机会,并减少对其家属和社会造成的影响。

执行必须公正、合法、人道。

三、死刑奏报制度的实施方式唐朝死刑奏报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是由吏部、刑部、御史台等机构负责。

吏部负责协调各地的审判工作,刑部负责制定和完善死刑奏报制度,御史台负责监督和检查死刑的执行情况。

各级官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死刑,不得擅自变更或滥用刑罚。

论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论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论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作者:杨文义王双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1期摘要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从建立到不断的发展、完善,成为古代的慎刑制度之一。

本文认为无论是统治者的统治需要,还是为了缓和阶级对立和社会矛盾,死刑复核制度的确立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死刑复核制度在客观上体现了儒家所强调的民本思想,而这种思想,又与现代社会强调的人权理论相契合。

关键词死刑复核慎刑人权作者简介:杨文义,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王双利,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法律诊所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26-02死刑复核制度是我国古代对死刑的特别救济制度,主要是指对于死刑案件,经过普通程序审判结束之后,在刑罚执行之前由中央司法机关对其进行重新审判或者奏请皇帝裁决。

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过程(一)西周“三宥”制度体现了古代的“慎刑”思想西周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要求统治者自我约束和克制,修身养德;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明德慎罚”。

《礼记·文王世子》载:“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

公曰:…宥之‟。

有司又曰:…在辟‟。

公又曰:…宥之‟。

有司又曰:…在辟‟。

及三宥,不对,走出。

”“三宥之法”不是死刑复核制度,但西周的统治者已经注意到审慎的适用死刑。

(二)汉代奠定了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基础西汉时期中国法律的儒家化特征开始逐步形成。

汉武帝年间,儒家思想成为国家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儒家思想甚至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儒家强调“德治”、“仁政”,表现在司法实践中,皇帝一反秦代“以法为尚、不赦不宥”的作法,频繁的大赦天下。

(三)南北朝时期死刑复核制度正式确立在南北朝时期,儒家化的法律不断发展,死刑复核制度正式确立。

公元236年,魏明帝下诏:“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

论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存与废

论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存与废

或有期徒刑,让其在真正悔恨中受到惩罚,使其在惩罚中能真正为受害者做点事情作为补偿,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如果罪犯死了且无财产,那么受害者便在处决罪犯的同时永远失去对其的任何民事主张权利。死刑对于那种罪大恶极的人来说,却是一种解脱。如杀了数人而被执行死
大的意义呢?死刑的风险正在于此。处于这样的国情,除非有一天不再有冤案错案的发生,方可适当恢复死刑,否则死刑不可不废。
(二)我国死刑保留论学者的观点
1、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起到更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且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论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存与废
论文摘要
死刑制度有着久远的历史,它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为统治阶级所使用,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刑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出现了贝卡里亚、边沁等著名的废除死刑论的学者,他们从各种角度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废除死刑的结论。
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惩罚手段,因此那时的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①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入,在死刑被人类适用了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以及是否正当提出了质疑。
刑,按老观点一命抵一命来说,那是赚了;或者挥霍了人民的财产几个亿后执行死刑,也觉得没什么遗憾了。犯罪人的一点点罪恶感在一声枪响之后就灰飞湮灭了,如马加爵,死是他求之不得的,所以他放弃上诉,一心求死,他得到了解脱。死刑也许并不是受害者想要的,却是罪犯最想要的。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研究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制度之一,在中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其执行方式经历了由繁到简,从残酷走向人道的发展过程。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随着中华法系的演进,它的产生,发展及改良,也是适应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死刑制度的变迁就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缩影,因此研究死刑制度对于摸清古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脉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主要内容1.古代死刑制度的沿革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起始阶段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

虽未形成完整的刑罚制度,但死刑却出现了;夏禹传位与启,通过镇压与刑杀,建立起奴隶制国家。

这时死刑的使用已明显具有阶级镇压的性质;春秋战国这个社会大变革时期,诸侯争雄,各种社会矛盾纵横交错尖锐激烈,各诸侯国无不重视用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受法家思想影响,春秋战国的死刑等级与执行方法,名目繁多,残酷异常;秦王朝建立了封建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刑罚总体而言已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而具备了封建刑罚的原始特征,但由于封建社会初期的生产力水平仍较低下, 兼以法家重刑思想的影响,因此保留了奴隶制大量野蛮残酷的刑种,仅死刑数目就达十种以上,而且广泛地使用肉刑;汉朝建立政权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统治者汲取了秦王朝酷刑亡国的教训,奉行无为而治的思想,实行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在刑法思想上就表现为轻刑减罚,删除繁苛,在刑罚上大量削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古代刑罚制度进一步发展的时期;隋唐为中国封建刑法的成熟时期,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将中国封建法律推向顶峰;五代时期,战乱充斥,各国都企图以严刑救时弊,多滥施刑威,法制出现严重倒退;宋朝因袭唐律,制定《宋刑统》,同时,宋仁宗年间初创凌迟之酷刑;明朝以用刑严峻著称,刑用重典;清朝大兴文字狱,广泛株连无辜,为清代所仅有。

2.古代各朝死刑制度的执行方式夏朝的死刑执行方法称“辟”;商朝的死刑执行方式有大辟、炮烙、挖心、醢(剁成肉酱)、葅(切成肉片)、剖(剖胸挖心)、金瓜击顶、脯(切成肉片晒干)、虿盆(喂毒蛇)、活埋、刳剔(刳剔孕妇)。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文化解读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文化解读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文化解读1. 你知道吗,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就像是一道严格的关卡!比如唐代的死刑复核,那可是层层把关啊。

皇帝亲自过问,这不就像我们现在做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要经过多次审核一样吗?这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啊!2. 嘿,想想看,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不是很神奇?就拿宋代来说吧,有那么多官员参与复核,就好像一场接力赛,每个人都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呢。

这难道不是在努力确保公正吗?3. 哇塞,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可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呢!像明代的会审制度,那么多人一起讨论,多像我们现在大家一起商量怎么解决难题呀。

这就是在追求更准确的判决呀!4. 你晓得不,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有时候就像一把精准的尺子!比如清代对于死刑案件的反复斟酌,不就像我们精心挑选重要的东西一样吗?这真的是对生命高度负责呀!5. 哎呀呀,想想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那真的很有意思呢!好比隋朝时对死刑的谨慎态度,不就是在告诉我们要慎重对待每一个决定吗?这多有意义呀!6. 哟呵,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简直是太特别了!以汉朝为例,那复杂的复核程序,不正像我们为了达成一个目标而经历很多步骤吗?这是为了保障公平啊!7. 嘿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可是很有讲究的哟!看看元朝的做法,那一道道的审核,像不像我们在努力克服困难,只为得到正确的结果呢?这就是文化的魅力呀!8. 哇哦,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真的是让人惊叹啊!像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对死刑的重视,不就如同我们珍惜宝贵的东西一样吗?这是多么深刻的文化体现啊!9. 哎呀,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真的是很值得探讨呢!比如说在某些朝代,复核的官员们认真的样子,是不是和我们对待重要事情时一样专注呢?这就是在守护正义呀!10. 哼,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绝对不简单!从各个朝代的实践就能看出来,这不就是在告诉我们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生命吗?这就是文化的力量所在啊!我的观点结论是: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智慧,对维护社会公正和保障生命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这种文化传统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从历史的维度看中国死刑制度

从历史的维度看中国死刑制度

从历史的维度看中国死刑制度【摘要】中国的死刑制度源远流长,从古代至今经历了多次变迁。

在中国古代,死刑制度起源于古代法律文献,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中。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观念的发展,近现代中国死刑制度发生了变化,法律规定对死刑的适用更加谨慎。

中国死刑制度在当代仍存在争议,一些人认为其合法性受到质疑。

当前,中国死刑制度面临着现实挑战,如错误判决和司法不公等问题。

未来,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将受到法律、社会伦理和国际舆论等多方面影响,需要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积极面对挑战,推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关键词】中国死刑制度、历史演变、地位、起源、应用、变迁、合法性、现状、发展轨迹、现实挑战、未来发展。

1. 引言1.1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至古代社会形成初期。

在这个时期,社会秩序不稳定,人们为了维护权力和规范社会行为,开始采取严厉的惩罚手段,其中包括死刑。

古代中国的死刑制度经历了多次变迁和完善,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制度性的惩罚方式。

古代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不仅受到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受到文化、宗教和伦理观念的制约。

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死刑被看作是一种不得已的手段,强调以德治国,尽量避免使用死刑。

佛教和道教的弘扬也对死刑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提倡慈悲主义和救赎思想。

古代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过程,既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也受到文化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制约。

这种死刑制度的演变过程,对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2 死刑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死刑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占据着特殊的地位。

在古代社会,死刑被视为一种严厉的惩罚手段,同时也被赋予了一定的象征意义。

死刑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被认为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恢复。

在古代中国,死刑被用来警示人们遵守法律,约束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死刑的执行过程也经过严格的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对死刑制度的看法也发生了变化。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法律制度,用于对待重大犯罪行为的惩罚。

它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并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死刑的起源、类型以及执行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分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特点和影响。

一、古代死刑制度的起源古代死刑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腥习俗,迄今为止,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两大文明之源——黄河文明和长江文明。

最早的死刑形式是野兽撕咬和集体暴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逐渐建立起死刑的法律制度,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威慑。

二、古代死刑的类型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包括多种类型的死刑,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斩、剁、刺、砍、绞等。

斩是指用刀砍头,剁是指断手或断脚,刺是指用尖锐物体刺入重要器官,砍是指用刀砍断身体,绞是指用绳索勒死。

此外,还有火刑、烙刑、溺刑等形式。

不同的死刑形式对应不同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刑罚体系。

三、古代死刑制度的执行方式在古代中国,死刑的执行方式通常是公开进行的,以示威慑和警示。

一般情况下,死刑会在市中心、广场或公共场所进行,大众可以亲眼目睹。

执行者通常是由刽子手或官员担任,他们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执行刑罚。

执行前会进行一些流程,如宣读罪犯的罪行、进行公审等。

这种公开执行的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首先,死刑在古代社会起到了非常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其次,死刑制度相对简单直接,执行方式比较统一,这有助于减少错误执行和司法不公现象。

另外,死刑执行常常公开进行,对于警示他人和示范道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古代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较广,常常容易导致违法乱纪和恶意告发,引发冤假错案。

其次,死刑过于残忍和血腥,给人们带来极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

另外,死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执行标准和程序的不确定性,也容易引发争议。

死刑制度

死刑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一、死刑观在死刑演进演变过程中,对死刑的价值取向经过了由报复主义(也称为报应主义,其主要功能是威慑和惩罚)、功利主义与人道主义并存和完全的人道主义三个阶段。

在近代资本主义前的社会,报复主义作为死刑的目的性价值是法律报应的一条基本原则,因为如果没有了死刑,社会将感觉到它对犯罪人没有获得充分的报复。

(一)中国古代死刑观念1、报复刑是中国古代死刑的立论根据。

“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死刑源自一种原始、素朴的公平、正义观念的报复刑,即一个人故意伤害别人,就应该受到同样的对待。

再例如杀人者死也是最好的例证。

荀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李离:“失刑则刑,失死则死。

”报复刑是在表达一种原始、素朴的公平、正义观念。

在中国古人看来在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和谐的秩序。

人类的任何犯罪行为——尤其是杀人行为——都是对宇宙间和谐秩序的破坏。

而要恢复宇宙和谐秩序,只能通过对等性偿还的方式,才能达到——以命偿命,以牙还牙。

抵即“以命抵命”。

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中国人的一种基本价值。

这一传统观念认为,若一个人的生命被他人剥夺,那么,人类社会及整个宇宙的和谐秩序就会被破坏;而要恢复原先和谐的秩序,就必须将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在法律上说就是犯罪的生命也剥夺。

犯罪行为是对整个宇宙和谐的破坏。

要恢复这种和谐,就必须通过惩罚来谋求一种新的平衡。

由此形成中国特有的冤报观念:中国人以为不应有冤,这涉及到中国人对天人关系的理解。

报应是公平的,冤报反映了鬼厉与刑官是平等的(有能力还报即平等),中国人看中司法上的枉杀伤。

在一定意义上,公平与平等也是报应说的特征。

刑官报应构成了一种正义观念——正义与否取决于对法律的依违。

报应要有冤方可。

在历史发展的那一阶段,报复被理解为是刑罚的本质特征,刑罚之报复就在于恢复被犯罪破坏了的公正关系,惩罚就是使不均等均等,或者剥夺其利得。

(二)西方不同的死刑观念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行罚的延续性。

论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复核制度

论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复核制度

论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复核制度[摘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

因此,为了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

而死刑复奏复核制度在中国古代就已出现。

死刑复奏复核制度萌芽于汉代,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

死刑复奏复核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儒家的“恤刑慎杀,先教后刑”思想。

这样一种“慎杀”“慎刑”的思想对现代的法律文化仍有着远大的影响。

[关键词]:死刑复奏死刑复核现行程序不足一、典型案例——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大家所熟知的一个死刑复奏案件就是清朝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清末光绪年间,余杭县仓前镇的葛小杜以卖豆腐为生,其童养媳毕秀姑,貌美出众,绰号“小白菜”。

“小白菜”与邻居杨乃武相识有情,与葛小杜圆房后,虽与杨乃武断了往来,但两人仍然旧情难忘。

余杭知县刘锡彤之子觊觎秀姑将其诱奸,并毒死其夫。

案发后,刘锡彤因与杨乃武有仇,愚骗“小白菜”诬陷杨“谋夫夺妇”,将其屈打成招。

该案发生于1873年10月,1876年2月审结。

1873年12月12日就作出了第一次判决,即从案发到第一次判决作出仅用了2个月时间,而复核该案则费时两年多,历经杭州府、浙江按察司、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刑部、浙江巡抚,几番周折,最终在三司会审后推翻原判,并在报请两宫皇太后与光绪皇帝后,最终定案。

这起冤案历经三年又四个月,案情曲折,轰动朝野。

若没有逐级上报、逐级审核的死刑复奏程序,杨乃武与小白菜只怕早已成刀下冤魂了。

二、死刑复奏复核制度的定义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具有不可挽救的特点。

国古代对死刑的特别救济制度包括两种:一是死刑复核,二是死刑复奏。

所谓死刑复核,是指对死刑案件,在普通审判程序结束后,由中央有关机关甚至皇帝对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制度。

所谓死刑复奏,是指死刑案件在复核之后,执行之前,要奏请皇帝进行最后审查,并考虑是否给予宽宥的一种制度。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死刑制度在中国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斩、烹、箍、锯等残酷方式。

即使在现代社会,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死刑在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传统的战国时期,当时死刑被广泛应用于国家的治安维护和权力巩固。

秦朝时期,统一中国后,死刑制度更加完善并广泛使用。

封建社会时期,死刑被用来满足统治者的权力需要,用以对抗政治反对派,维护社会秩序。

到了清朝,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更具有仪式感,例如凌迟、车裂等残酷方法被广泛使用。

中国死刑制度的现实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死刑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可以对严重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他们认为,死刑对于严重的恶意犯罪能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此外,他们主张中国社会的文化和历史背景决定了死刑的必要性。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死刑作为最高刑罚,不可避免地存在执行失误和冤假错案的风险。

他们指出,死刑仅凭证据不足或审判不公而导致无辜人被处决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他们指责死刑的过度使用会导致对人权的侵犯,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

他们主张在追求社会安全的同时,应该更注重法治和人权的平衡。

面对这些争议,中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死刑案件上报死刑审查与判决程序,增加对死刑的限制。

此外,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死刑复核案件司法解释,要求对所有死刑裁定案件进行检察复核。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判决质量和司法公正。

然而,中国死刑制度的问题还远未解决。

冤假错案在中国仍然时有发生,执行死刑的问题依然存在。

同时,重要的是要深入研究和理解中国社会的特点和文化传统,以寻求更好地融合死刑制度和人权保护的平衡。

总的来说,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不断变迁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死刑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讨论。

尽管近年来已经出台了一些措施,但中国死刑制度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争议。

未来,中国政府需要采取更多措施,以确保死刑制度的公正性、透明度和人权的保护。

从历史发展看中国古代死刑复核法律制度

从历史发展看中国古代死刑复核法律制度

从历史发展看中国古代死刑复核法律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一规定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修正案的要求是一致的,从制度上保证了死刑判决的公正慎重。

可以说,这一规定的出台借鉴了古代死刑复核法律制度的做法。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对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先由中央司法机关复查,然后转呈皇帝裁定是否适用死刑的一项诉讼制度。

在古代社会,死刑复核制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少杀、防止错杀的作用。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发展(一)汉代——萌芽时期死刑复核初见于汉代。

汉代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设立了上报制度,规定案情重大的疑难案件、死刑案件,要上报中央司法机关转呈皇帝核准。

可见,只有案情重大的死刑案件才须报请皇帝核准。

如“河内太守王温舒,捕郡中豪猾,相坐连千余家。

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减。

奏行不过二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余里”。

但是根据汉律规定,对于一般死刑案件,地方郡县令可以自行判决并执行,而不必上报,这与死刑复核制度要求所有死刑案件均需报中央司法机关核准执行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因此汉代的上报制度只是初具死刑复核制度之形,而并非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

(二)南北朝——确立时期北魏时期。

皇帝对死刑案件愈加重视,明确规定所有死刑案件要由皇帝批准,由此死刑复核制度制度正式确立。

《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太武帝时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对于《魏书刑罚志》的这一表述,学界有着各种理解。

对此,笔者觉得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通过准确分析其基本含义来进行理解。

这里的“当死者”,指应当被判处死刑的人,也就是死刑复核适用对象;“部案奏闻”,指先要经过中央司法机关审理,再上奏皇帝,这是死刑复核必须要经过的程序;“惧监官不能平”,说的是死刑复核所要明确的目标;“狱成皆呈”,即经过审理认为需要判处死刑的案子,必须上报皇帝,这是指死刑复核的范围;“帝亲临问”,是指死刑复核使用的具体方式;“无异词怨言,乃绝之”,即囚犯对自己犯罪行为无异议,才能判处死刑,这是对死刑复核应达到的程度所提出的要求。

古代死刑制度

古代死刑制度

古代死刑制度古代死刑制度是指在古代社会中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死刑判决。

古代社会的死刑制度多种多样,不同的国家和时代有着不同的实施方式和标准。

本文将就古代死刑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古代死刑制度的起源古代死刑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的部落社会。

在这个时期,人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常常以部落的习俗和族规来制定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出现,死刑制度也逐渐走向规范化。

二、古代死刑制度的种类1. 斩刑:斩刑是古代死刑制度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对于刑法严重的罪犯,国家往往会执行斩首的刑罚。

这种刑罚形式既具有惩罚性,又有警示意义。

2. 砍刑:砍刑是指将罪犯的头部砍下的刑罚。

这种刑罚在一些国家被广泛使用,用来对付极端恶劣的罪犯,例如强盗、杀人犯等。

砍刑的执行方式残酷而血腥,常常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争议。

3. 狸狗化:狸狗化是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刑罚。

它是通过将罪犯割去鼻子和耳朵,然后解剖其心脏,最后将尸体示众的方式来进行惩罚。

这种刑罚严重侵犯个体的生命尊严,已经被淘汰。

4. 火刑:火刑是一种在古代社会中广泛使用的死刑制度。

罪犯通常会被绑定在柱子上,然后用火烧死。

这种刑罚不仅具有极大的威慑力,也给观看者带来恐怖和震撼。

三、古代死刑制度的正当性和争议古代死刑制度在当时被视为一种正义的体现,它被用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然而,古代死刑制度也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和批评。

他们认为,死刑无法追求真正的公正和人权,它剥夺了个人的生命权利,并且容易导致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

总结:古代死刑制度是古代社会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之一。

不同的国家和时代有着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和标准。

古代死刑制度在当时被视为一种正义的体现,但同时也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和批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观念的普及,现代社会普遍弃用了死刑,认为其他形式的刑罚更能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社会的修复。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本体论解析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本体论解析

d e s t r o y i n g h u ma n s ’ l i v e s , i n c l u d i n g p u b l i c a u t h o r i t y e x c e p t t h e p e r p e t r a t o r h i m s e l f o b j e c t s . T h e r e a r e s e v e r a l c h a r a c t e i r s t i c f e a t u r e f o r
中 国 古 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刑 制 度 的 本 体 论 解 析
高吉见
( 潍 坊 市 寒 亭 区人 民检 察 院 ,山 东 潍 坊 2 6 1 1 0 0)
摘 要 :死 刑 在本 体 论 上 的含 义 是 掌 握 公 权 力 的主 体 以公 共 利 益 或 他 人 的利 益 受到 损 害 为 名 义 .而利 用 其 掌握 的公 权 力 实
G A O J i - j i a n
‘ o p l e ’ s P r o c u r a t o r t a e o f H a n t i n g D i s t r i c t , We f i a n g c e 洳 2 6 1 1 0 0 , C h i n a )
施 的、 对 造 成 公 权 力 主体 自认 为 除行 为人 本 人 以外 的其 他 客 体 具 有 严 重 威 胁和 破 坏 的人 剥 夺 其 生命 的 一 种 极 端 的 手 段 。 中 国 死刑 制度在静态 、 动 态 上各 具 特 色 。 中 国古 代 死 刑 制 度 “ 经久不衰” 的 原 因是 生产 力 发 展 水 平 低 下 。 阶级斗争的残酷性 。 中 国 古代 对 “ 人 性” 认识的局限性, 自原 始 社 会 末 期 至 今 的血 族 复仇 思想 的影 响。 关 键 词 :死 刑 ;本 体 论 ;静 态特 点 ;死 刑制 度

论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论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建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 死刑; 死刑复核 ; 死刑复奏

死刑 。 是我 国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早 在夏 复奏即可。 唐律疏议》 到《 制定时 , 又法定为三 复 实行 , 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者的慎刑思想 , 另 王朝时期 , 就存在着墨 、 、 、 、 劓 刖 宫 大辟五 种刑 奏 , “ 如果 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 流二千里 ” 。死 方 面,维护和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才是这 罚。其 中, 大辟即为死刑 。 刑复奏 制度反 映 了初 唐统治 者慎 刑省罚 的思 制度 的根本 目的。 隋唐以后 , 主专制 中央集 君 想 , 唐代死刑制度的完善 , 以及 同时说 明唐代 皇 权得 到不断强化。 在司法上 , 则表现为封建统治 1我 国古代死刑 复核制度简介 11三国时期 以前 . 帝对死刑权 的控制又有明显的加强 。 者加强对司法审判 的直接控制 ,而死刑复核制 度就是这一表现的具体内容之一 。 对 于死刑案件 的决定权 , 国以前并 没有 三 1 宋 明清 时 期 . 4 至宋代 , 朝死刑仍然 须经皇帝核准 。宋 宋 2. . 2死刑复核制度体现 了我国古代法律 2 特别的规定 。如清人赵翼在其《 陔余丛考》 卷十 六中记载 : 汉代“ 守令杀人 , 不待奏报” 可见 , 。 汉 太祖时诏令 : 自 “ 今诸州大辟 , 闻奏, 录案 付刑部 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封建君主垄断 了最高司法 代郡守县令有权审决死刑案 件并 执行死刑 , 无 复视之。” 朝继续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只是在 权 , 宋 一切死刑案 件皆须 皇帝 裁决 、 批准 , 此时皇 也 需上报皇帝裁决。 复奏的次数上有所不同 , 京师死罪实行一复奏 , 帝可 以法外用刑 , 可法外施恩 ,赦免任何罪 1 .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地方死刑则不复奏 。 犯, 而不依律断 。 从三 国时期开始 ,上述情况发生 了变化 。 至明代 ,一切死刑 案件必 须上报 中央刑 2 . . 3死刑复核制度并 未得到严格贯彻执 2 如《 三国志 ・ 魏书 ・ 明帝纪 》 载 : 国时期 魏明 部 , 大理寺复核 , 记 三 再经 最后奏请 皇帝批准 。 行。 封建社会的人治性 , 决定 了法制随时都有可 帝青龙 四年 ( 公元 2 6 )诏 :廷尉及天下狱 3年 “ 至清代 ( 鸦片战争 前 , 同 )承 袭明代制 能遭 到践踏 。如隋朝在很 短的时 间内建立 了良 下 , 死刑 最后 但却没能保持始终 。 隋文帝统治后期 官, 诸有死罪狱 以定 , 非谋反及手 杀人 , 亟语 其 度 。 件应交大理寺复核 , 由皇帝批复裁 好 的法制 , 亲治 , 有乞恩者 , 与奏。” 使 又如《 宋书 ・ 武帝 决。 孝 以法坏法 、 有法不依 、 滥用酷 刑。 隋书 ・ 《 刑法志》 记载 : 开皇 十六年 , 隋文帝 令“ 盗边粮者 , 一升 以 纪》 记载 : 南朝宋孝武帝诏 : 其核制度的积极因素 上 皆死 , 口没官” 1我 家 。而后 又不断加重对“ 罪 盗” 如旧先须上报 , 司严加听察 , 有 犯者以杀人论 。 ” 再如《 魏书 ・ 刑罚 志》 载 : 记 北朝 北魏 太武帝 时 2. . 1死刑 复核制度体 现 了慎刑思想 。死 的处罚 。 命盗 一钱 以上 皆弃市” 甚至四人共盗 1 “ , 三人共窃一瓜 , “ 事发 即时行决 ” 。这 期, 北魏律规定 : “ 诸州 国之大辟 , 皆先谳报乃施 刑是剥夺人之生命的刑罚 , 一旦错 杀无辜 , 人死 根屋椽 , 行” “ ,当死者 , 部案奏 闻” “ ,狱成皆呈 ,帝亲临 不能复生。 为了减 少冤假错案 , 封建统治者对死 使刚刚颁布 的死刑执行之前 必须经过三复奏的 问, 无异辞怨言乃绝之 ” 。 刑的执行规定 了非常严格的程序 ,即死刑判决 规定也成为具文。 2 - . 4死刑复核制度存 在适用的例外 。死 2 由此看来 ,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开始将 必须奏报 皇帝核准 ;执行死刑必须得 皇帝许可 死刑权 收归于皇帝 , 即死刑须经皇帝批 准 , 才能 才可执行。对 于违反上述程序的主管 官吏还要 刑复核制度号称重视人命 , 但重大犯罪早 已决 唐六典》 付诸执行。自此 , 复核制度得以确立 。 刑 予以处 罚。死刑复核制度是封建统治者慎刑思 不待 时。如三 国时期魏明帝 的诏令和《 死刑 死 的规定都表 明谋反 、杀人等重大犯罪无须奏报 复核制度的确立 , 一方面体现了慎刑思想 , 对于 想在诉讼 审判方面的制度化。 减少冤假错案 , 减少错杀无辜有一定积极 意义 ; 2. .2死刑复核制度一 经确立 ,即死刑权 皇帝 。封建统治阶级对于危害其根本利益 的重 1 另一方面也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 的控制 。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收归 于皇帝后 ,直至清 大犯罪不会考虑人命至重 , 一死不可再生 , 而是 决不待时。 1 隋 唐 时期 . 3 代, 这一状况基本保持不变。当然 , 也有一些例 毫不姑息 , 如唐朝后期 , 由于藩镇割据 , 自为政 , 各 结束语 在隋唐时期 , 死刑复核制度又有 了深人 发 外情况 , 展。 他们在其势力范围 内任情刑杀,中央根本无力 我 国古代死 刑复核 制度 自三国两晋 南北 即被后世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扬 , 对 至隋代 , 开皇十二年 , 隋文帝认为 , 由于各 过问 , 因此死刑复核制度遭 到破坏 。 但在三 国时 朝确立后 , 地官员执法水平不一 , 往往出现同罪异罚 。《 隋 期魏 明帝青龙 四年( 公元 2 6 ) 3 年 至清长达六百 后世王朝 的司法审判与刑 罚执行制度产生 了重 书・ 刑法志》 记载 : 隋文帝诏令 :诸州死罪不得 多年的历史长河 中,例外情况从来没有 占据过 大而深远 的影响。它的价值所在对于我们今天 “ 便决 , 大理寺案覆 , 悉移 事尽然后上 省奏裁 。” 主导地位 , 只是j 主流。宋太祖建 国之初 , 回 重建死刑复核制度仍具有 一定 的借鉴意义。 E 收 参 考 文 献 《 隋书・ 刑法志》 记载 : 十五年又定制 : “ 死罪 者三 了地方 的死刑判决权 , 复了死刑复奏制度 , 恢 直 【 叶孝信 . 1 】 中国法制史【 1 M. : 北京 北京大学 出版 奏而后决。”隋建立 了死刑 执行前三次复奏 制 至清代不复改变。 19 . 度, 以强调对死刑的慎重态度 , 同时加强 了皇帝 21 . 3死刑复核制度呈现 出由宽至严的发 社 . 9 6 . 对 司法权的直接控制 。 展趋势 。 早在三 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 刑案件一 【 张晋 藩. 死 2 ] 中国法制史【 】 M. : 北京 中国政法 大学 20. 至唐代 , 案件通 常先 由中央有关机关 律上报奏谳 , 死刑 经皇帝批准后 , 方能付诸执行 。到 出版 社 , 0 2 3曾宪裳. 中国法制史【 . M】 北京 : 北京大 学出版 审查后再奏报皇帝核准 。据 《 唐六典 ・ 刑部》 规 隋唐时期 , 死刑案件不仅要上报皇帝批准 , 而且 I】 定 :开元二十五年敕…… 自今 以后 , “ 有犯死刑 , 在死刑执行前还要奏请皇帝再次核准 ,以决定 社 、 高等教 育出版社 ,0 0 20 . 除十恶死罪 , 造伪 头首 、 劫杀 、 杀、 杀外 , 故 谋 宣 是否立 即执行。这种死刑执行前的复奏制度 曾 【1 4 陈永生. 对我 国死刑 复核 程序之检 讨—— 以 令 中书门下与法官等详所犯轻 罪, 具状 闻奏 。” 度被唐太宗定为五复奏 。虽然复奏 的次数在 中国古代及 国外的死刑救 济制度 为视 角 Ⅲ. 比 20( . 除此之外 , 于死刑 已定判的案 件, 对 行刑前必须 各朝代不尽相同 ,即使在 同一朝代有时也有所 较 法研 究 。0 24) 5杨 死刑复核程序 的应 有功能研 究『1 J 中 . 奏请皇帝再次 核准 。 死刑 的执行 , 必须经过三 复 变化 ,但复奏制度的实行无疑进一步加强了封 I] 立新 . 奏程序 , 即在对死 囚犯执行死刑之前 , 三次奏请 建统治者对死刑权的控制 ,同时体现 了其对死 国人 民公安 大学学报, 0 () 2 41. 0 。 作者 简介: 刘磊 (9 8 , , 族 , 北 省 17 ~)女 汉 河 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 。 后唐太宗 以“ 人命 刑案件 的慎重态度。 . 2 . 2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消极因素 石 家庄人 ,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 学院人 文社 至重 , 不可再生” 由, 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晋律》规定死刑为三等:(1)枭首;(2)腰斩;(3)弃市。
《北齐律》规定死刑为四等:(1)绞;(2)斩;(3)枭首;(4)车裂。
北周又规定死刑为五等:(1)磬;(2)绞;(3)斩;(4)枭首;(5)车裂。
隋朝《开皇律》废除枭首与车裂的死刑方式,规定死刑为(1)绞;(2)斩二等,是中国古代死刑方式二元化的开始。但在隋炀帝时,又恢复了枭首与车裂。
到了西周,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死刑方式,主要有:(1)磬(qing),即绞缢窒息;(2)磔(zhe),即肢解暴尸;(3)脯(fu),即剥去衣服而肢解暴尸;(4)踣(bo),陈尸闹市;(5)车裂,即处死后分尸;(6)腰斩;等等。 [32]
3.2封建制刑法的死刑方式
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有十一种:(1)戮(lu),分两种:一种是先戮后杀,二是死后陈尸;(2)弃市,即在人多的地方当众处死;(3)磔;(4)定杀,即抛入水中淹死,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死刑执行方式;(5)腰斩;(6)车裂;(7)枭首,即砍下罪犯头颅悬挂在木竿顶端;(8)凿颠,即在头顶上穿孔致死;(9)囊扑,即把罪犯装进口袋后扑打致死;(10)阬,即活埋;(11)绞,即用绳索将罪犯勒死、保持其肢体完整。汉朝的死刑方式大为减少,主要有三种:(1)弃市;(2)枭首;(3)腰斩。
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
摘要: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能够彻底消灭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具有不可纠正性。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从死刑的特征、古代死刑的罪名、执行方式、复核制度及死刑存废争议等方面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
关键词:死刑、犯罪、死刑复核、死刑废除
引言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叫生命刑,它是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刑罚。从古老状态到中世纪一直被任意的使用着,同时也受到各代统治者的青睐,成为他们维护权力的最高法宝。而现今世界上,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数量的国家虽未废除但也对其进行了限制—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上。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全世界死刑政策的趋势。在此背景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于2010年8月28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首次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5.2死刑存废的评述
从历史上考察,在死刑存废论争之前的封建专制时代,是死刑在刑法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死刑存废论争的最大历史功绩即在于,无论是死刑存置论者还是废止论者,都无一例外的对封建制度下死刑的残酷性和不人道性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从而使一些国家和地区废止了封建时代野蛮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代之以单一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并进而缩小了死刑罪名范围,并直接导致了一些国家的死刑废止或限制实践。
明朝《大明律》规定的死刑方式有(1)绞;(2)斩;(3)枭首;(4)凌迟四种。《大明律》公开恢复了枭首刑,并把凌迟刑这种最残酷的刑罚法典化。
清(近代之前)《大清律例》规定的死刑方式有(1)绞;(2)斩两种。但(3)凌迟、(4)枭首这两种法外的死刑方式也经常使用。
3.3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方式的评论
从上述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方式的沿革可以看到,第一,从法典上看,中国古代死刑方式经历了从一元发展到多元、多元走向二元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演变,《大清新刑律》之后,死刑进一步从二元归于一元,体现了中国文明的前进。第二,从现实上看,法典规定的死刑方式经常被超越,敕令、条例等往往使法典中没有的前朝酷刑又死灰复燃,所以,事实上,中国古代死刑方式一直都是多元的。第三,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死刑方式日益消除其野蛮和残酷的痕迹,逐渐文明
一、死刑概述
1.1死刑的由来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方言》释“澌”为“尽也”;《辞源》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
唐律再次废除了枭首与车裂,规定死刑为(1)绞;(2)斩二等
宋朝法定的死刑为《宋刑统》规定的(1)绞;(2)斩两种。(3)但另外还准用上述唐德宗建中以来施行的“决痛杖一顿处死”,适用于“十恶”后六种犯罪中应处绞、斩刑者。
元朝的死刑分为(1)斩;(2)凌迟两种。对于元朝有斩无绞一说尚有争议,但以凌迟为经常的刑罚是不争之事实。
注释: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26页
[2]《国语·周语》,转引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47页
[3]《汉书·高五王传》注,转引自张晋藩、林中、王志刚著《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 431页
和人道,但在近代化之前,这个过程充满了曲折与反复。
1.2 死刑的特点
作为刑罚方式中最古老的一种,死刑具有许多其自身特有的特点。
1死刑剥夺的权利具有平等性。
2死刑能够彻底消灭犯具有不可纠正性
三、死刑的执行方式
3.1奴隶制刑法的死刑方式
商朝的死刑除了大辟外,有(1)火烧、(2)杵死(把人杵死在臼中)。商纣王时期,发明了很多残酷的死刑,主要有:(3)炮烙,即令罪犯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4)醢(hai),即把人剁成肉酱;(5)脯(pu),即把人晾成肉干;(6)剖心,即破开人的胸膛而将其心脏挖出来;(7)剔刳(ku),即割取人皮肉。
死刑作为一种刑法现象,是与其他刑法现象相伴而生、相依而存。死刑是一个国家基于其国情所做出的现实选择,因此不能脱离某一国家特定时期的具体国情而奢谈死刑的存废。脱离一国的现实国情论及死刑存废,是不符合实际的非科学的观点,不联系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抽象地谈论死刑废除正是死刑存废争的最大的不足之处,也是盲目随从废除呼声行为的最大弊端。
5.3传统文化对死刑存废的影响
今天,中国人的思想意识中,“杀人偿命”乃天经地义之举。这无疑不利于废除死刑思想在中国的产生和传扬。即便是1893年的陈虬,其批判死刑仍是以“伤天地之和而致阴阳之乱”的中国传统观念为立论基础,而与西方的天赋人权等思想相去甚远。加之“兵刑合一”、“重典治吏”等传统观念在人们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赞同保留死刑的就会大有人在,这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死刑的废除
5.1死刑废除理论
自从西汉文、景时期进行了以废除肉刑为主的刑制改革之后,在中国历史上开始不断发生主张恢复和反对恢复肉刑的争论,此起彼伏,形成了好几次高潮。但是,关于死刑是否应当废除的争论,却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为今日关于死刑废除理论是来源于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废除死刑的观点一经提出,在当时的欧洲大陆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西方刑法学者、思想家围绕死刑的利弊展开了长达200年至今无休的死刑存废之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