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及其历次修改是我国经政改革与法治发展的缩影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作者:孙岳佳来源:《科技风》2019年第25期摘要: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本文通过回顾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帮助我们了解我国宪法的探索实践和完善过程,了解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的奋斗历程和取得的成就。
1954年颁布的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奠定了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其作为我国宪法的基础地位始终没有改变过。
“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奠定了我国宪政的基础与制度体系,为国家治理和基本制度的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随后的60多年间,我国根据时代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对这部宪法几经修改和修正,使我国的宪法不断与时俱进。
关键词:中国特色;法律发展;民族复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即“五四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重要现实意义。
65年来,这部宪法几经修改和修正,但作为我国宪法的基础地位始终没有改变过。
“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奠定了我国宪政的基础与制度体系,为国家治理和基本制度的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后,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不断补充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同时也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成果写入其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们进入了新时代、新时期,宪法需要体现新的内容。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宪法发展史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既顺应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了宪法法律发展规律。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这次宪法修改,是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为基础,被称为“八二宪法”,也是我国的现行宪法。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1. 引言1.1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纲和行为的准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宪法经历了五次重要修改。
这五次宪法修改,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规范化。
本文将对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进行简要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
第一次宪法修改发生于1982年,是我国宪法自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是对宪法内容的普及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充实了国家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随后的第二次宪法修改发生于1988年,主要内容是对宪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宪法的内容和体系,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正文2.1 第一次宪法修改:1982年1982年是我国宪法重要的一次修改,这一次修改实际是重新制定了新的宪法,取代了1978年通过的临时宪法。
这次宪法修改是中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
1982年宪法保留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原则,但是在一些关键领域进行了重要修正和补充。
首先,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写入宪法,这是确保社会主义事业不变形的快要。
其次,强调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等规定。
此外,宪法规定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国家倡导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1982年宪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我国改革开放奠定了法治基础。
宪法的不断修正和完善,也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2.2 第二次宪法修改:1988年1988年,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宪法修改。
这次修改是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体系,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自颁布以来经历了五次重要的修改,这些修改为我国的宪法发展和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下面将对这五次重要修改做简要的描述。
第一次修改是在1982年进行的。
这次修改是我国宪法的第一次大修,主要是为了确认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国家性质。
在这次修改中,宪法庄严宣示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国情,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内容和原则。
此次修改还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划分,并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任期制度。
这次修改还首次确立了私有财产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次修改是在1993年进行的。
这次修改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为了保障和促进各族人民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在这次修改中,宪法进一步确认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和地位,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保护和支援政策。
此次修改还对国家领导体制和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作了调整和完善,同时也明确了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我国宪法的五次重要修改,都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而进行的。
这些修改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国家性质,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这些修改也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确保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法律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宪法制度,促进法治建设的深化,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1982年宪法及其历次修改是我国经政改革与法治发展的缩影
1982年宪法及其历次修改是我国经政改革与法治发展的缩影——兼谈普及宪法、尊崇宪法、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路向莫于川2012-12-11 11:09:04 来源:中国宪政网1982年宪法颁行30多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成绩斐然,法制建设的进步也令人瞩目,并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特殊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改革开放进程中变动着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方位、多层次、基础性的特点,包括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与民族的关系、国家与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包括组织国家政权、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确保法制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等等。
宪法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条件,是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和最高性、纲领性和原则性、确定性和稳定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正当性和广泛认同性,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普遍遵守,具有普遍适用、高度权威的法律效力。
这样的宪法才是民主、适用的宪法。
宪法规范存在的法律形式包括宪法典、修正案、宪法解释、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一些特殊形式。
既然深化改革和快速发展使我国社会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也取得许多成功经验,理应及时通过修宪加以充分反映,使宪法规范更符合社会现实(也称宪法现实)。
修宪的意义就在于:通过一系列关键性的修改,将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和成熟经验及时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化,也可将执政党确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在达成必要的社会共识之后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化解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某些脱节和冲突,使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更相符合、更加协调,使修宪行为与执政党、中央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能够一致起来,这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从而为改革与发展提供更加切实有力的指导、推动和保障。
因此,如何把1982年宪法颁行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巩固起来,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和法治进步来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得到更稳健的发展,就成为一项重大课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11.26•【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主席团、各位代表:我受叶剑英主任委员的委托,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
现行宪法是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从那时以来的几年,正是我们国家处在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时期。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订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现行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的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
中国共产党去年召开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今年召开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为宪法修改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这次宪法的修改、讨论工作前后进行了两年之久,是做得相当认真、慎重和周到的。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现行宪法。
宪法修改委员会和它的秘书处成立以后,经过广泛征集和认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于今年2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
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用九天的时间对那个讨论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会部分委员、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领导人,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人民解放军各领导机关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负责人,也都提出了修改意见。
4月,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进行了九天的讨论并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
共和国宪法之路(六)——八二宪法
共和国宪法之路(六)——八二宪法作者:暂无来源:《公民导刊》 2018年第12期“八二宪法”是新中国正式公布的第四部宪法,也是社会主义宪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制定背景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
这次会议提倡实事求是,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开始了改革的进程,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形势的发展要求制定一部新宪法取代“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后所制定的1978年宪法。
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全面修改宪法的建议。
中共中央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宪法的修改工作,并提出了一个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全体成员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邓小平在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讲话中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
”1980年9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同意中共中央提出的由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委员103人组成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名单。
决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宪法,提出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再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提交本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机关、团体、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先后五易其稿,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进行了周密的调查研究,历时两年零三个月,至1982年12月4日,宪法经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宪法学)模拟试卷39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中国宪法学)模拟试卷39(总分:7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最早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学者是( )(分数:2.00)A.西耶斯√B.蒲莱仕C.洛克D.霍布斯解析:解析:最早系统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他认为国民不受制于宪法,国民拥有制宪权。
3.最早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是( )(分数:2.00)A.英国B.美国√C.法国D.中国解析:解析:最早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是美国,虽然美国宪法没有规定普通法院有这项权利,但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创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世界上其他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
目前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4.我国制定颁布的四部宪法中,没有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是( )(分数:2.00)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解析:解析: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我国历来都非常重视宪法监督制度的建设。
作为依照宪法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宪法实施中的作用。
在具体的宪法监督制度建设方面,1982年《宪法》从人民监督、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等角度对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了规定。
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 )(分数:2.00)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D.国务院解析:解析:我国《宪法》第67条1款规定,我国专门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2年后历次宪法修改的内容
82年后历次宪法修改的内容我国现行宪法(82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又分别对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了修正。
1988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主要内容为:一、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二、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主要内容是:一、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更加完整地表述党的基本路线,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二、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并相应地将宪法第十六条关于“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的规定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将宪法第十七条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的规定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三、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四将宪法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五、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六、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999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主要内容是:一、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二、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增加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四、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五、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六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司法考试宪法基础复习: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司法考试宪法基础复习: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进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它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这部宪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
1.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二是删去第10条第4 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这次修改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1)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2)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5)把县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1)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序言。
宪法几次修订发展历程
宪法几次修订发展历程我国宪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已经经历了五次修订,其发展历程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集中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变革和人民权益的保护。
首次宪法修订是在1982年,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将所反映的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则和制度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
这次修订为我国宪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次宪法修订是在1988年,此次修订以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为背景,进一步完善了宪法法律制度,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国家宪法法律的效力和尊严,进一步加强了政党组织的政治地位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第三次宪法修订是在1993年,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保留原宪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定,强调了公民民主权利的保障。
此次修宪为我国宪法体系的建设打下了重要基础,对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四次宪法修订是在1999年,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强调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并对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公民权利和法治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此次修宪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五次宪法修订是在2004年,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和我国改革开放取得新成就的需要。
这次修订强调了党的领导地位、社会主义本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法治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此次修宪为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对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实现人民的幸福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这几次修宪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宪法的发展是与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权益保护相一致的。
人教版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课后习题 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10课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一、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还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但国家又不可一日无法。
因此,当时就采取了一种变通办法。
”由“变通办法”通过的重要文件( )A.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部宪法B.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C.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没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没有制定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故D项正确;题干材料反映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部宪法,排除A项;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排除B项;1954年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排除C项。
2.“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该“宪法”()A.标志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进入新阶段B.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C.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初步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可知该宪法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原则,故C项正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标志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进入新阶段,排除A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排除B项;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排除D项。
3.董必武在中共八大上指出:“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
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
”这一思想( )A.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B.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推行依法治国的方针C.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D.丰富了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学理论,因此董必武依法办事的观点丰富了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学理论,故选D项。
六五普法试题测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六五普法试题测试(武汉市)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单项测试1、建国前夕,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开始起步。
2、(1954)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
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此后,国家先后制定了(100)多部法律、法令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恢复和发展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颁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以恢复,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了坚实的根基。
5、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7部法律。
6、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行使职权的原则。
7、(1988年)对宪法进行第一次修改。
8、第(一)次宪法修改,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9、为了贯彻“一国两制”方针,(1990年)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0、(1993年)对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11、宪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内容写进宪法。
12、1997年修订了刑法,形成了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并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3、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并明确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4、(1999年),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八二宪法五次修正背景及意义
八二宪法五次修正背景及意义1978年中国决定开始改革开放,此举使得中国迅速转向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参与全球经济体系的时代。
同时,八二宪法五次修正也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改革方案,被认为是中国教育、政治、社会和法律体系的革新。
本文将重点探讨八二宪法五次修正的背景和意义。
一、背景八二宪法五次修正是中国政治改革的重要节点。
邓小平1982年南巡讲话后,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改革,重心是将共产主义政治结构转为现代政治结构。
其中,对宪法的修改是中国政府意图建立政治合法性的一部分,定下中国政治继续前进的道路。
1980年,中国发展的新形势,需要适应新的政治和社会发展。
中国共产党(CCP)意识到,要实现强大、统一、现代的中国,必须提供一套合法的宪法。
华国锋之前上台的一系列政治措施已经导致中国政治和国际形象的衰退,国内经济发展不足,民众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改革实行新经济政策取代文化大革命的计划经济,这是CCP现代化和现实化的开端。
二、第一次修正第一次修正是为了反映“四个现代化”概念,即现代农业(建立农村合作社)、现代工业(发展国有企业)、现代国防(先进军事防御)和现代科学技术(科研进步)。
同时,这次修改清除了一些像整风和反右派运动之类的“历史错误”,以及对集体化农业的批评。
此外,民族自治和对外交往也得到修改。
三、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强调了国家宪法权力的保障,政府机构改革和对官员职责的详细明确。
同样的,对文化大革命留下的副作用进行清扫。
四、第三次修正第三次修正针对经济改革和对丰收的需求,明确了宪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支持,并鼓励个体经济发展,改变了之前的社会主义路线。
五、第四次修正第四次修正改变了宪法中“四大自由(言论、出版、集会、游行)”这一概念,强调了“有序民主化”和“要有爱民爱国精神”等一系列概念。
这一次修正不单单关注到政治层面,也关注到了宪法对文化、道德、教育和法律体系的支持。
六、第五次修正第五次修正是针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战略和国家的崛起而进行的重要修正。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作者:曾庆辉来源:《人大研究》2019年第01期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对保障和促进国家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行宪法自1982年施行以来,共经历了五次修改,分别是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的修改,其中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指导思想、国家机构的设立和职权的划分以及公民的权利保护等多个方面,反映了改革开放的内在需要、发展历程和指导方针,是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集中体现,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的生动记录。
回顾宪法发展历程,总结宪法实施经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宪法与时俱进,形成宪法与改革的良性互动。
在历次的宪法修改中,被实践证明成熟有效的改革举措,都被宪法加以吸收采纳,而那些不合时宜甚至制约改革发展的条款,都被加以调整或摒弃,从而实现宪法不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宪法的目的,实现了宪法与改革的“比翼双飞”。
比如,1982年宪法确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
1993年修改宪法,将“坚持改革开放”确立为国家根本任务的重要内容,确保改革开放事业一以贯之地坚持与发展,确保改革开放始终成为中国特色与时代主题。
宪法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认与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确认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理念和制度创新。
宪法有关各类所有制地位、作用的规定,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和保障民营经济的发展、增强各类所有制形式投资者的安全感与市场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改革开放40年来和现行宪法施行的历程充分表明,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确保改革开放各项任务与措施有力、有序、有效实现的最重要的法治保障。
宪法体现了改革开放精神,既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根本法治保障。
现行宪法的颁行与修改,都是在改革开放历程的关键节点上,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形式,使中国共产党勇于改革开放、坚持改革开放的理念、意志和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通过宪法实施机制确保改革开放事业坚定不移地向前发展。
五次修宪:“护航”改革开放
五次修宪:“护航”改革开放作者:暂无来源:《公民导刊》 2018年第12期首席记者张双山“教了这么多年宪法,我印象最深的是在市委中心组学习会议上讲课时,各位领导认真求学的精神和态度。
特别是直辖前后,重庆市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市领导们本着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精神,认真学习,不断完善自我,为重庆的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原重庆市委党校张正德教授在接受专访时,谈起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他与宪法的不解之缘。
五次修宪今年已80岁的张教授,回忆起“八二宪法”以及历次修改,话匣子一下就打开了。
张正德说,“文革”结束后,中国走上了一条社会稳定与大变革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我个人认为,我党将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与改革开放的主旋律相衔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途径达到规范、保障改革开放的实施,是一条成功的经验。
”张正德说,从1988年以来,历经五次修宪——总共对“八二宪法”的五十二处内容进行修正,清晰地划出了一条与时俱进、符合国情和传统,又与法治文明并行不悖的历史轨迹。
“在今天看来,可以说‘八二宪法’是为改革开放的需要而诞生的。
”张正德称。
而“八八修宪”加大了改革力度,在修改时总结了改革开放初期的历史经验,肯定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虽然“八二宪法”并没有承认私营经济,而在当时,私营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富有活力的生力军。
如何确定私营经济的性质,成了是否尊重生产力发展规律的大问题,此次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这就明确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宪法地位,这样一来,再加上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补充规定,“八八修宪”就加大了“八二宪法”促进生产方式改革的力度。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发展迅猛,很多新问题随之而来,“市场经济”入宪成为当时最大的呼声。
如何从宪法层面予以解决,成为“九三修宪”的核心。
张正德说,此次修宪,“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在宪法第十五条得以体现,这就使“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任务落到了实处,“中国共产党要建设一种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又区别于现代资本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2019年陕西省咸阳市润镇中学高一历史期末试题含解析
2019年陕西省咸阳市润镇中学高一历史期末试题含解析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1.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革命精神,你认为下列革命精神按出现的先后顺序完全正确的一组是:()①“五四精神”②延安精神③井冈山精神④长征精神A.①③④②B.①②③④C.①③②④D.①④③②参考答案:A本题考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相关知识,结合所学知识可知,“五四精神”属于1919年五四运动,延安精神属于抗日战争时期,井冈山精神属于1927年到1934年,长征精神属于1934年到1936年,故①③④②组合正确,故A项正确;BCD项都错误。
故选A。
点睛:本题解题的前提条件是熟练掌握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重大事件的时间、性质、特点等相关知识,学生再结合题干要求,对选项进行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即可得出正确答案。
2. 美国总统乔治?布什说:“我们是世界上唯一能够聚集维持和平力量的国家。
正是这一领导的重任以及实力,使美国在一个寻找自由的世界中成为自由的灯塔。
”这表明:A.美国作为唯一超级大国,企图独霸世界B.苏东剧变后,“单极”世界格局已经形成C.冷战结束后,美国为干涉他国制造舆论D.美国凭借其实力充当资本主义的保护神参考答案:A3. 最早提出并推行重农抑商的时代是:A.战国B.西汉C.中唐 D.明清参考答案:A4. 明太祖曾作诗一首描述自己的辛劳:“百僚未起朕先起,百僚已睡朕未睡。
不如江南富足翁,日高丈五犹拥被。
”明太祖这样辛苦主要是因为他A.废除了丞相制度B.设置了军机处C.扩大了六部权限D.推行了行省制参考答案:A试题分析:本题主要考查明朝君主专制强化措施。
注意提取材料中明太祖这一有效信息,结合所学知识可知,明太祖废丞相设六部,正是因为废除了丞相,才如此辛苦。
军机处是清朝设置的,排除B;行省制度是元朝实行的,排除D。
C说法不正确。
考点: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明清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明朝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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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及其历次修改是我国经政改革与法治发展的缩影——兼谈普及宪法、尊崇宪法、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路向莫于川2012-12-11 11:09:04 来源:中国宪政网1982年宪法颁行30多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成绩斐然,法制建设的进步也令人瞩目,并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特殊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改革开放进程中变动着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方位、多层次、基础性的特点,包括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与民族的关系、国家与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包括组织国家政权、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确保法制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等等。
宪法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条件,是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和最高性、纲领性和原则性、确定性和稳定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正当性和广泛认同性,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普遍遵守,具有普遍适用、高度权威的法律效力。
这样的宪法才是民主、适用的宪法。
宪法规范存在的法律形式包括宪法典、修正案、宪法解释、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一些特殊形式。
既然深化改革和快速发展使我国社会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也取得许多成功经验,理应及时通过修宪加以充分反映,使宪法规范更符合社会现实(也称宪法现实)。
修宪的意义就在于:通过一系列关键性的修改,将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和成熟经验及时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化,也可将执政党确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在达成必要的社会共识之后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化解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某些脱节和冲突,使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更相符合、更加协调,使修宪行为与执政党、中央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能够一致起来,这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从而为改革与发展提供更加切实有力的指导、推动和保障。
因此,如何把1982年宪法颁行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巩固起来,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和法治进步来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得到更稳健的发展,就成为一项重大课题。
我国第一部宪法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于1954年通过的,之后的宪法修改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全面修改方式,或者叫做重起炉灶方式,如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均是将原先的宪法重新改写一遍;另一类是部分修改方式,或者叫做炉灶修补方式,其中又可分为通过修改决议方式和通过修正案方式,前一种如1979年7月1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1980年9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后一种如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前后4次共通过31条宪法修正案(分别为2条、9条、6条、14条)对宪法进行的部分修改。
1988年以来形成的惯例是采用修正案方式和相应程序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从理论层面看,在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具有最强的稳定性,这表现在宪法制定或修改后,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比会保持更长的稳定期,可以说稳定性乃是宪法的突出品格之一,也是其权威性的基本要素之一;而社会生活却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中,社会现实的不断变化与宪法规范的相对稳定之间总是存在差距甚至冲突,特别是在改革急剧推进、社会转型发展的时期,这种差距甚至冲突(或者说严重不协调之处)更为频仍和明显。
从实际层面看,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我国社会的许多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对许多问题的经验不断丰富,认识不断深化,因此要求对宪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而且各方面提出来要求写进宪法的内容确实很多,例如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等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思想地位问题,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国家政策问题,治国基本方略的转变问题等等。
这些重要问题如果不及时通过修宪加以明确解决和准确定位,则会造成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长期严重脱节而影响宪法实践的社会效果,致使正确的改革举措长期处于违宪的尴尬境地而严重制约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进而导致宪法危机。
因此,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对宪法中已严重不适应客观发展要求之处,客观上要求及时加以修改和补充。
与此同时,宪法又必须保持稳定,不能轻易地频繁地改动,频繁修改的宪法谈不上权威性,宪法的稳定性不仅是宪法权威性的保障,而且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历史经验已充分证明,如果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宪法都不稳定和缺乏权威性,则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安全感和对国家前途的信心,这是导致国家和社会动荡不宁的重要因素之一。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和其间宪法的曲折遭遇,就是典型的事例和教训。
因此,我国现行宪法从程序保障的角度对修宪作了严格限制,规定了不同于修改法律的、更严格的修宪程序,以避免宪法被轻率和频繁地修改,这是保障宪法稳定性的必要措施。
当今绝大多数国家也是这样做的。
可见,在修宪问题上,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宪法中确需修改的内容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严重不符之处应当及时修改,以增强宪法的适应性;同时要避免随意、轻易和频繁地修改宪法,以保持宪法必要的稳定性(因“文革”的影响而于1975年和1978年进行的两次修宪就是非常特殊和重大的教训)。
而1988年以来形成的采用修正案的修宪惯例,较好地把握了宪法的适应性与稳定性的关系,其所确立的修改原则是对需要修改且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对可改可不改(或条件尚不成熟或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等方式加以解决)的问题则不作修改。
实行这一原则的结果,既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又保证了宪法的必要稳定性,因而也就有效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性,这可以说是我国现行修宪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
例如,1999年修宪时,人们提出一些重要的修宪建议,包括建议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等,但修宪机关认为条件不成熟,就未予采纳;时隔5年之后,条件成熟、共识足够了,2004年修宪时就将这些内容载入了宪法,做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由我国现行宪法采用修正案方式进行的4次修改可见一些端倪:(1)1988年修宪通过的2条修正案,分别是私营经济发展条款和土地使用权依照转让条款。
它及时解决了困扰经济改革深化发展的若干最紧迫、棘手的问题,舒缓了宪法规范与改革现实之间的张力。
(2)在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改革开放的航船修正了前进方向之后,于1993年修宪通过的9条修正案,从经济改革、政治发展、法制变迁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调整作用。
例如,第三条修正案从宪法上确认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使得初级阶段理论及其相关制度建设能够在宪法保障下顺利推行;第四条修正案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条款,首次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这项政治制度并保障其长期存在和发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修正案将传统的国营经济、国营企业的表述修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表述,表明我们摒弃了曾经固守的僵化单一的计划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方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第六条修正案确认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七条修正案在宪法上正式确认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义及其重大而深远,由此带来了革命性的系列变化。
(3)1999年修宪仅仅通过6条修正案(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仅仅增删数百字,但它对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以及法制建设带来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面临世纪之交,我们系统地总结改革和发展的新经验,并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跨世纪发展的客观要求,审时度势地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政策调整,包括将邓小平理论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定为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将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再仅仅视为一种补充,将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定为稳定农村基本政策、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方针等等。
这些正确方针和重要政策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发展的伟大成果和经验总结,都通过修正案上升为国家意志,加以固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这次修宪还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任务写进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以表明我国坚决走现代市场经济道路、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坚强决心。
(4)2004年修宪通过了14条修正案,是采用修正案方式进行修宪以来幅度最大的一次。
与历次修宪相比,2004年修宪特别关注对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高调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被称为人权保障入宪),及时反映了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突出强调了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重点是规范行政权力)。
具体来说,这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对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和土地给予补偿、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被称为社会保障入宪)、将戒严修改扩展为紧急状态(以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和救济)等等载入现行宪法,从宪法层面为人权保障包括财产保护提供了更明确有力的制定法依据。
可以说,“人权入宪”是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的最大亮点。
修宪的直接目的是提供更符合实际、更趋完善的根本法,但这仅仅是宪政实现过程的一个初始性环节,修宪后需要更努力地普及宪法、尊崇宪法、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切实发挥出宪法的纲领和规范作用,包括对于各个部门法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修宪之后人们至少需要作出以下4个方面的努力:1.增强宪法观念。
我国现行宪法已确立了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最权威的地位,明文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序言第十三自然段)。
但是,宪法的权威不能仅靠写在宪法文件上的外在规范来树立和支撑,其更深厚的支持力量是宪法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崇高地位和内在约束力(内在规范),全体公民养成了知宪、崇宪、行宪、守宪、护宪的自觉意识,简言之就是全社会普遍树立了正确和牢固的宪法观念,形成了新型的宪法文化。
这可说是有效地实施宪法、推行宪政的最重要的社会思想基础,缺少这个基础的宪法将不成其为“根本法”,而这个基础目前在我国还非常薄弱。
因此,应当切实把宣传、学习、掌握宪法知识作为普法教育内容的重中之重,把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普法教育对象的重中之重,采取综合措施努力提高人们的宪法素养,增强人们的宪法观念特别是依宪法治国的观念,这是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形成新型的宪法文化的必然要求。
至于具体的方式,可以积极和广泛地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