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能否开发房地产项目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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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范围内的县城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全省拟规划建设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Ⅲ类标准。
三、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fb27d2c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25.png)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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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二号)《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于2022年10月2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10月2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改善岸线生态环境,提升岸线生态功能,合理利用岸线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径流面积5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湖泊(水库)、水面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镇公共景观水体的河湖岸线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沙江楚雄段等长江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岸线的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河湖岸线是指河流两侧,湖泊(水库)、城镇公共景观水体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镇公共景观水体是指城镇规划区内天然形成或者人工建造的,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水体,包括公园水体和其他景观水体。
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7e70ce4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00.png)
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6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6号)《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证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城镇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质负责,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委、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第六条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取水方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又分为江河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
根据保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房产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风险分析_文学敏
![房产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风险分析_文学敏](https://img.taocdn.com/s3/m/b10ed1d36137ee06eff91813.png)
质单位处置,避免产生过多的含油污水;f) 建设时充 分做好污水管道和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的防渗、防 漏、防腐蚀,确保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衔接良好,杜绝 污水渗漏,通过地下水进而影响地表水源;g) 加强对 施工人员进行保护饮用水源的宣传、培训,文明施工。 3.2 营运期饮用水水源保护与防范措施
a) 建设项目建设时应将阳台落水、空调冷凝水均 纳入污水处理系统中,防止业主装修时误将洗衣废水 通过空调放置处接入屋面下落的雨水管,最终排入河 道而污染水源;b) 做好平时维护和检查工作,对污水 管道和化粪池进行定时检查和维护,严格用水排水管 理,防止污水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保证项目 区内产生的污废水 100%汇集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c) 物业部门要加强管理,做好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求居民的生活垃圾均经袋装后进入移动式垃圾桶, 不可随意在地面堆放垃圾,避免遭受降雨等的淋滤产 生污水,随雨水或下渗通过地下水进而污染附近地表 饮用水源[4];d) 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条 文的约束条件,限制审批随房产项目跟进的其它污染 项目,对于已审批并符合法律要求的建设项目要加强 监督和指导,提供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来降低污染物 对饮用水源的影响风险。
a) 项目污水管网和化粪池渗漏通过地下水影响附 近的地表水源,垃圾不合理收集堆放产生的沥水下渗 通过地下水或雨水进入附近地表水源;
b) 房产项目建成后,必定会使项目所在地及其周 边地区车流量增加,从而带来扬尘、废气等污染物增 加,使得水污染加剧;
c) 房地产建设项目配套的交通设施、商业区、管 理区等,如生活污水和洗车、机修等废水的不合理排 放都会污染饮用水水体[3]。
0 引言
饮用水源地原本是不可以建设与供水和水源保护 无关项目的,但是目前由于土地资源减少、经济利益 等所驱使,越来越多的房产商业项目向饮用水源地靠 拢。本文主要从房产项目建设对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 区的环境风险来分析,寻找有利防范措施降低对饮用 水保护区的风险,解决“污染”与“保护”之间的矛盾。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681ffe0f5335a8103d22030.png)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禁止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4、在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5、在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3、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5、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您已进入北部安全供水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全长3.2公里您已进入峡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全长4.3公里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监督管理电话:12369峡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域范围:峡口水库正常水位线(高程2340.2米)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和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的河道。
陆域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高程2340.2米)以上10~50米的范围,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河道沿岸纵深50米(5年一遇洪水线)的范围。
峡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域范围: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以上,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水域。
陆域范围: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以上,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沿岸纵深300~500米的范围。
北部安全供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域范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河道宽2米。
陆域范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00米,河道沿岸纵深50米的范围。
北部安全供水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域范围:上边界为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游2000米至下游边界200米的漫坝河水域,水域宽度为整个漫坝河。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7e2429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3a.png)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宁水资[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宁水资〔2009〕61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各河道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切实改善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是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工作之一,也是新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2234”工程)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省政府批复的《南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提出要建设水环境良好的节水防污社会体系,优先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在《南京市城乡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中提出了“加强长江南京段、固城湖、中山水库等30个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在100%”的工作目标。
近年来,市和区县两级水利部门针对部分水源地上游和周边地区水土流失、水库淤积、面源污染等导致饮用水水质下降的问题,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市水库等大多数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生态破坏、不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下降趋势。
根据《南京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南京市城乡三年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提出的要求,水利系统要全面履行好作为水库、湖泊、河道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源地保护中的职责,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加大水量调配、水源工程建设力度,合理配置并保障水量供给;加强水源涵养、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加强对影响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各项涉水工程的审批管理;强化对水资源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应急反应制度。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学位论文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学位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d8f7c967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6ecdd5a.png)
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范围内的县城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全省拟规划建设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Ⅲ类标准。
三、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合水水库、和山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建筑清理整治的通告
![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合水水库、和山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建筑清理整治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1dfd1c60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54.png)
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合水水库、和山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建筑清理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兴市府〔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合水水库、和山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建筑清理整治的通告兴市府〔2019〕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为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合水水库、和山岩水库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建(构)筑物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特通告如下:一、兴宁市合水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兴宁市宁江供水有限公司宁江河取水口下游116米至上游350米处(合水水库主坝处),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米的陆域;合水水库以主坝泄洪口为中心点,向水库内延伸约1150米包络的水域(西侧边界至排沙沟围堰一线;西北侧至114°41′33.31″,24°15′31.79″控制点;北侧边界为水库主坝泄洪口向水库内延伸1150米所涉及的一线水域;东北侧至115°42′48.28″,24°15′58.81″控制点;东侧至水库防洪应急道路一侧)。
取水口侧合水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向陆纵深200米范围内的陆域或至流域分水岭。
兴宁市合水水库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宁江河一级保护区下边界下延326米的水域,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背水坡脚向纵深1000米集雨范围内的陆域;合水水库五管区堤围与S225省道包络的正常水位线(138米)内的水域(一线保护区水域除外),合水镇六管区刘屋山(E115.702175246?,N24.2809010969?)至白泡桥(E115.708977448?,N24.2861493594?)段二级水域保护区向陆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其余段为水库一级和二级水域保护区向陆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至流域分水岭。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242031cc5fbfc77da269b1df.png)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955b3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bc.png)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发文字号】[89]环管字201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10【实施日期】1989.07.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以[89]环管字20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用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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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篇)](https://img.taocdn.com/s3/m/7f6b504d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2e.png)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地表水源划分和防护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方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856bf3f616fc700aba68fc43.png)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1保护区划分方案1.1划分原则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既要考虑目前,也要考虑长远发展。
2)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
对乡镇集中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也要兼顾发展,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3)科学合理与可操作性的原则。
对于划分范围要科学合理,且划定的范围水质要达标,对于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源整治措施要切实可行。
1.2划分方法水源保护区划分常用的方法有两种,即经验法和水质模型法。
水质模型法是利用水质数学模型,应用流体力学的原理,以及水中污染物质的质量守恒,建立污染物质在水体中的迁移扩散方程,研究污染物质在水体中的稀释、扩散、迁移、转化规律,对污染物在水体中的对流扩散及沿程降解进行数值模拟,得到污染物的空间分布情况,根据空间分布情况,分析各级保护区水质达标情况,该法多用于地下水、河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经验法划分是根据前人的工作经验和国家规定的水源地划分原则,直接给定保护区范围的一种方法,该法多用于湖、库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本报告在划分xx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时,以水库水环境功能区划为基础,并结合影响保护区划分的相关影响保护区划分的相关因素,由于缺乏数值法的相关资料,本次采用经验法的方法。
1.3划分方案在《xx县水环境功能区划》(报批中)中,xx水库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采用经验法确定xx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如下:xx水库(小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为4410000m2。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722906m2。
水域范围为正常水位下的全部水域范围,水域保护面积为150105m2,水质保护目标为II 类。
陆域范围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 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陆域保护面积572801m2。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3687094m2。
陆域范围包括集雨区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所有陆域,陆域保护面积为3687094m2。
2024年水源地保护制度(三篇)
![2024年水源地保护制度(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e34c7c2e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e9.png)
2024年水源地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____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0285afc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2a.png)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包括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和宋家场水库的库区及其汇水面积内的地表水域、陆域。
省人府批准调整确认的其他水库饮用水水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谁受益谁补偿,专款专用,合理确定生态保护补偿主体、方式、范围、标准和对象,统筹安排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
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于本条例生效后一年内制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保护饮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源保护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为准。
因城市规划调整、自然环境改变或者取水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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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能否开发房地产项目?
一、项目背景
某拟建楼盘距离某河河堤中心线200米,该河段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为距离河堤中心线300米内。
该项目建设5栋20层住宅楼,使用天燃气作为厨房燃烧,地下停车位500位,不设中央空调,不设餐饮,设备用发电机一台,仅供消防和停电时使用,生活废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当地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时定点收集。
请问该项目的选址是否合法?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从上述规定可知,一级保护区内(陆域)肯定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
二级保护区(陆域)是否可以呢?这就要看如何理解“排放污染物”这几个词,什么是“污染物”。
针对在饮用水源区能否建设项目,环保部专门发布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其中关于“排放污染物”是这样表述的:“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
从上述解释可知,房地产项目应该是不能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编,法律出版社,2008-7-1)P106: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相对于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要低一些,在保护和管理上与一级保护区也应有所区别。
按照本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凡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包括工厂、宾馆、医院等,均不得建设;其他不排污的项目,应属可以建设。
从上述释义中可知,既然宾馆不得建设,那么房地产开发也不能建设。
宾馆的排污情况无非是生活污水、餐饮废水、餐饮油烟、停车场废气等,与房地产的排污情况类似。
三、实际执行情况及困境
1、实际执行情况
据我所知,目前很多环保审批部门敢批没有餐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理由是房地产项目的生活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厨房燃烧废气很少,地下停车位的机动车尾气的排放量也很少,对水体的影响很小,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因为上述问题,评审专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可以,有的认为不可以,甚至有些省级技术评估中心对这类项目也是态度暧昧。
但环办函〔2008〕667号文,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开了绿灯,能建设的前提是“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那么对于其它项目是否隐含着可以有条件建设呢?
2、困境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很多地方划定在300米——500米,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规定: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1000米。
地方政府认为:陆域范围划分太宽,可操作性不强,不符合我国国情。
在城市区域,地方政府在如此大的范围内仅用来绿化或者建设不排污的项目,很难做到,更何况房地产能带来大量经济效益。
为了寻找一条既发展经济又不影响饮用水源的质量,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的允许条件下不得不调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有的地方已调整到距河堤中心线100米,地方政府一般能接受这个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