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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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渝地税发[2006]187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8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理税务登记。

为便于管理,对有经营收入的国家机关以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办事处不办理税务登记,只在征管信息系统内作“登录”处理。

二、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机关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对单独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在征管信息系统“扣缴税款登记”界面录入,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一)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下同):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4.公司章程原件及其复印件;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序言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做好纳税服务规范推行工作的同时,着力在各级税务机关内部,使前后台有机衔接、相互咬合、互促互进,制定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并于5月1日起试行,以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制定和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是加强征管制度创新,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途径;是全面统一征管标准,建设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必要基础。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根据税收征管业务的属性,将各项征管具体业务归类到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税额确认、税款追征、税务检查、违法处置、争议处理、凭证管理、信息披露等11个业务类别,每一项具体业务包括事项类别、业务概述、业务流程、资料处理、办理规范、创新处理等6个部分,对税收征管基础性和事务性工作进行了规范,形成了税收征管业务的基本体系架构。

规范实现了三个涵盖、三个规范、三个对接:三个涵盖,即涵盖税收征管各项法律法规、涵盖税收征管各项业务、涵盖国地税各级机关;三个规范,即规范税收征管基本流程、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行为、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资料;三个对接,即对接前后台业务、对接征管各环节实务、对接内部管理机制与应用信息系统。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具有五个鲜明特点。

一是执行政策规范化。

所有规范事项坚持依法依规,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策依据,将税收法律法规条文细化为可操作的流程、环节和文书。

二是办理业务标准化。

明确了所有征管事项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及标准,以标准化规范税务机关履行职能。

三是业务流程简约化。

减少表证单书,简化工作程序,把每一业务事项按照“启动—处理—结束”三个环节有机串联起来,做到精简、高效。

四是指导工作实用化。

使各项征管业务便于操作、便于执行、便于落实,力求检索简单、脉络清晰、示范直观、提示明确。

五是具体应用可扩展化。

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

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

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事项时使用的文种,其主要特点是知照性、专业性、约束力。

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仅供参考!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范文一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花垣县和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纳税人被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公告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9月10日税务登记宣布失效审批(统计)表》花垣县地方税务局2015年9月10日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范文二于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通告(2006)第十期以下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我局责令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已被我局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宣布以下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二00六年十月一日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范文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渝国税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国税发〔2009〕69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国税、地税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5月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和业务范围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税局、地税局之中的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属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管理和一方单独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办理的各项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在开展此项工作初期,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仅限于设立税务登记,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其它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依托信息网络技术,以统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统一执法管理、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税务登记表证单书“五个统一”为基础,加强国税、地税协作,简化办税程序,实现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工作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办函〔2009〕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税务登记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与现行的统计登记分类之间的衔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就如何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归类到现行的经济类型中予以了明确。

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地方税务局相应修订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附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结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一)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五)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六)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八)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九)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按照税收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二、非正常户管理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

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问题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14施行日期2006.03.14文号国税发[2006]35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一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第四款规定:应认为,常设机构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对“营业”一语和“准备性或辅助性”一语的含义以及其他涉及常设机构的问题,解释如下:一、“营业”一语是对英语“business”一词的翻译,实际含义不仅仅包括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非赢利机构从事的一般业务活动。

因此,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非赢利机构,通过在我国设立的固定基地或场所从事业务活动,除为该机构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外,应认为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

二、对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判定,应注意以下原则:(一)固定基地或场所是否仅为总机构提供服务,或者是否与他人有业务往来;(二)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性质是否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三)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活动是否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固定基地或场所不仅为总机构服务,而且与他人有业务往来,或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性质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且其业务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不能认为该固定基地或场所的活动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

• 细则 • 1、任何部门、单位和个
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 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 税务机关报告。 • 2、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 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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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正确区分“纳税人”和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
新田县地方税务局征管科
1
导言
• 新《征管法》
•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 4月28日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修正案)》(以 下简称新《征管法》), 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 行。
• 2002年9月7日,新 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经国务院362号 令颁布,并于2002 年10月15日施行。
料。(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0

5、其他主体 登记规定:本

5、其他主体登记规定:(1)前款规 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 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条第一款规定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
《立法法》赋予国务院的立
• 5、促进经济和社会发法权限。

3
• 二、适用范围
• 细则
•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 • 1、凡依法由税务机关
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
均适用本法。
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
法及本细则;
• 2、税收征管法及本细 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 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大地税发[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137号)市国税各征收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税务登记的管理,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自2006年10月25日起,我市国、地税机关将联合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第一阶段:换证前10日内为准备宣传阶段。

各联合税务登记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通过媒体、办税大厅通告(样式见附件1)等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换证事宜;第二阶段:2006年10月25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国、地税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换证工作;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应向国、地税的市局征管处分别报送换证工作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2)。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医疗卫生、律师行业、社会力量办学等)。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8号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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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人经 营范围变化后应当 自发生变化之 日起 3 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变更税 务登记。 九、 税务登记 证件的管理 ( 临时税 务登记转为税 务登记的, 务机 关收 回临时税务登记证 件, 一) 税 发放 税务登记证件 ,
纳税人补填税 务登记表 。 局 、 地方税 务局联 合办理税 务登记 , 纳税人共 同核发一个税 务登记证 。 为 确有 困难的地方 , 国家税务局 、 方税务局仍分 别办理税 务登记 。联 合办理税务 登记 的具体要 地
求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

1 一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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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 证税务登记证 件的规 范和统一 , 务登记证件式样 由总局确定( 税 式样标准 见附件 1 ) 。 本着节 约的原则 , 次统一换 发税 务登记 证件 只换 发正本 内芯和 副本 。 本 纳税 人可 以继续沿 用 已 有的正 本外框 , 也可 以选择到 市场购买 或者 由税 务机 关提供 正本 外框 。 对新 办税务登记 的纳税 人, 核发包 括外框 的整套税 务登记证件 。正本外框 的式样及制作 , 由省级税 务机关确定 。
发 (045 号) 定进 行 。 2 o)7 的规 四、 税务登 记证件的 内容 、 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 正本主 要内容包括: 纳税人识别号( 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 、 、 即税 、 地址 法 定代表人 ( 负责人)登记 注册类型 、 或 、 经营范 围、 扣缴 税款事项 、 发证税 务机 关( 章)发证 日期 盖 、 等; 副本 还应包括开户银 行及账号 、 有关 资格认定 、 验证记 录等栏 目。
税 务登记证工本 费的情 况要做好统 汁核箅 工作。 六、 税务登 记证件的 印制 国税系统 使用的税 务登记证件 由总局统 一纳入集 中采购招标 印制 。 地税系统使用的税 务登记证 件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 、 参照总局 的方式组织 印制 。 各地 国家税 务局 、 方税务局 联合办理税 务登记 的, 地 国税系统使 用的税务登记证 件 由总局 统一印制 。 七、 新税 务登记证 件的启用 时问 20 年 8月 1日起全 国统 一开始换 发、 06 启用新税 务登记证件 :07 1 1 20 年 月 日起 旧税务 登 记证件不 再有效 。20 年 8月 1日前 , 06 不能提前换 发、 启用新 的税 务登记证件 。 20 06年 8月 l 目起新办税 务登记 的纳 税人核发新 的税务 登记 证件 。 06 上半年新办 税 20 年 务登记的纳 税人 , 8月 l曰后也要 换发新证 , 但不再 另行 收取工本 费。 八、 准备 工作要 求 ( 在税务 登记证 印制准备阶段, 一) 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抓紧进行相关软件的修 改, 并做好软件升级的各项业务 、 技术准备工作。 金税工程( 合征管软件) 综 由总局统一修 改、 下发 。 ( ) 开始前 各地 国家税 务局 、 - 换证 地方税 务局对各项工 作要 协调一致 , 并对共 管户 基本信息 进行 比对 , 补充完善 纳税人基本 信息 。 地要严格按 照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和完 善税务登 记管理 各 若干 问题 的通知确 定的原则编 制纳税人识 别号 , 以促进 信息共享 。 ( 换证 开始时 , 启用修改后 的征管软件 , 三) 即 在换证过 程中对纳税 人信息进行更 新 。 ( 税务机关应 当于换发税 务登记 证件工作开始 3 四) O日前 , 办税服务厅及新 闻媒 体上发布 在 《 关于统 一换发税务 登记证件 的公告》公告 文本见附件 2, ( )告知纳税人 。 九、 换发税 务登记证件 的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颁布时间:2003-12-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征管法培训学习资料

征管法培训学习资料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学习资料第一章总则本章是《征管法》的总括,提纲契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

确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四条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基本义务的界定和明确。

(一)、税务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二)、扣缴义务人:分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指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除,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如个人所得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指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三)、扣缴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不依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同样,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不能指定其扣缴税款。

(四)、区分扣缴义务和委托代征。

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没有选择的余地。

委托代征是以行政合同的方式确定的代征税款义务,其义务的产生基于自愿。

第八条本条是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权利的规定。

(一)、知情权:《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政务公开的要求。

(二)、保密权:1、《实施细则》第5条: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2、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个人隐私: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一般认为是个人不愿意透露出来,不希望让人知道的事情。

(三)、申请减、免税权(四)、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
记的通告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
【发布部门】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3.22
【实施日期】2010.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统一国、地税登记基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4月2日起在银川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南山区地方税务局试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以下简称联合办证),自2010年4月12日起在银川市行政服务大厅试行联合办证,自2010年4月20日起在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联合办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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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赣国税发[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赣国税发〔2007〕263号)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你们《关于请求批复〈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余国税发〔2007〕16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实施方案。

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我省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一项新尝试,也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

请进一步做好宣传,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操作流程,并按照省国、地税第六次联席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在试点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问题要及时向省国税局(征管处)、省地税局(征管处)报告。

附件: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和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特制定联合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现有管理体制下,开展国、地税联合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对加强税收征管,拓展服务渠道,统一服务平台,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务机关效能建设、国地税信息共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办理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推进联办税务登记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

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

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

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

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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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促进信息共享,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现将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义,统一思想认识, 积极创造条件; 两家税务局之间应密切配合, 协商研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证, 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范围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三、工作规程
(一)设立登记: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并提交附报资料齐全的,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赋予纳税人识别号、打印、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受理发证税务机关于当天或不迟于第二天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一份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及时将这户纳税人纳入管理。

(二)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经审核后由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

(三)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由发证税务机关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两家共同办理。

(四)违章处理: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四、制度建设
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建设,按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共同执行统一的纳税人适用的税务登记种类、税务登记类型、税务登记表、附报资料、纳税人识别号赋码原则以及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处理办法等,共同执行经核准的统一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信息传递方式;联合办证及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受理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税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及时、完整传递资料信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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