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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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5号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5号公告2010年第75号2004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4年11月14日起5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9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9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乙醇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21110、29221190、29221200。

该产品英文名称为Monoethanolamine 、Diethanolamine。

商务部对终止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11月14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2008年第3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10年11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2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2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2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
反倾销立案调查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2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3.05.14
【实施日期】2003.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4月1日正式收到抚顺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乙醇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
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的2家企业在2002年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83.6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
商务部联系方式:
联系0
传真:(86)10-65198172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参加乙醇胺反倾销案听证会登记表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18年6月11日<
应包括泰国TOC乙二醇有限公司在内的相关利害关系方申请,为保证调查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决定于2018年7月3日(星期二)在商务部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听证会的内容为乙醇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因果关系及公共利益,除此以外的其他事项不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内容。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8.06.11
【实施日期】2018.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
各利害关系方:
2017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乙醇胺反倾销案听证会登记表》(见附件),并在2018年6月21日下午17:00前将登记表传真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其参加听证会,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提交上述登记表的同时,提交听证会发言书面概要和相关证据材料正式文本一式3份以及电子文本一式2份。听证会指定语言和文字为中文。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号--商务部对乙醇胺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号--商务部对乙醇胺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号--商务部对乙醇胺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3.25•【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号•【施行日期】2004.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5月1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裁决定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二、被调查产品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2年)中的进口税则号为29221100,29221200。

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本次反倾销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对该产品的描述如下:产品种类:单乙醇胺(又称一乙醇胺)和二乙醇胺英文名称:Monoethanolamine和 Diethanolamine结构式:H H H\ | |单乙醇胺N--C--C--O--H/ | |H H HH H| |C---C---O---H/ | |/ H H/二乙醇胺 H---N\ H H\ | |\ C---C---O---H| |H H物理及化学特征:单乙醇胺:分子式H2NCH2CH2OH,分子量61.08,燃点171℃,沸点170℃,溶点10.5℃,纯度大于等于99.0%,水份小于等于0.1%,色泽小于等于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三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三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保密版□公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三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答卷递交时间:年月日(收到答卷时由调查机关填写)调查期: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答卷截止日期:2004年6月21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案由:三氯乙烯反倾销案是国内申请人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乙烯产业于2004年2月16日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于2004年4月16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立案调查。

被调查产品1.名称:三氯乙烯2.税则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2003年)中的税则号为:290322003.产品描述:本次被调查产品为三氯乙烯,是一种性能优良、用途广泛的有机氯溶剂。

常温下为无色透明重质油状液体,易流动,易挥发,不易燃,具有类似氯仿的气味。

你公司是否在调查期内进口过被调查产品?()否(请在以下申明书中签字,并立即把这一页答卷及申明书寄回商务部)()是(仔细阅读说明,在以下申明书中签字,完成所有的问卷,把全部答卷寄回商务部)你公司是否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否—简述理由。

()是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申明书本公司申明,这份答卷所提供的信息是完整、准确和有依据的,本公司知道所提供的信息将由商务部进行查证核实,并同意商务部及其授权工作人员在本次反倾销调查和裁决中使用。

如果不同意上述内容,请在下面说明。

特此申明。

(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被授权的联系人签名所在部门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问卷说明及相关定义一、问卷说明本问卷是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为裁定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是否遭受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制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保密版□公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答卷递交时间:年月日(收到答卷时由调查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2案由:本案是由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江苏裕廊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台塑丙烯酸酯(宁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浙江卫星丙烯酸有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齐鲁石化开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于2008年2月1日代表中国国内丙烯酸酯产业正式提出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4月9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被调查产品1.名称:丙烯酸酯2.税则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2007)中的税则号列为:291612003.产品描述:丙烯酸酯是无色透明液体,是由原料丙烯酸和相应的醇类(甲、乙、丁、辛醇)在离子交换树脂作用下,发生酯化反应生成丙烯酸酯类(甲、乙、丁、辛酯)。

酯化反应产物经过分离、精制后,得到丙烯酸酯产品(甲、乙、丁、辛酯)。

丙烯酸酯是有机化工原料,以丙烯酸酯所制得的高聚合物具有优良的耐候、耐紫外光、耐热和耐水等独特的性能,在各种化学品的改良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可应用于涂料、粘合剂、皮革、化纤、造纸、印刷等行业。

与原反倾销调查案件的被调查产品规格一致,本次申请调查产品包括以下四种规格:(1)丙烯酸甲酯(MA )化学分子式:CH 2=CHCOOCH 3 (2)丙烯酸乙酯(EA )化学分子式:CH 2=CHCOOC 2H 5 (3)丙烯酸正丁酯(BA) 化学分子式:CH 2=CHCOOC 4H 9(4)丙烯酸2-乙基已酯(2EHA )(又名丙烯酸异辛酯)化学分子式:C 11H 20O 2你公司是否在调查期内生产过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 )否(请在以下申明书中签字,并立即把这一页答卷及申明书寄回商务部)( )是(仔细阅读说明,在以下申明书中签字,完成所有的问卷后寄回商务部)你公司是否支持本次期终复审调查? ( )是( )否—请简述理由。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04号--我部终止乙醇胺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04号--我部终止乙醇胺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04号--我部终止乙醇胺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2.18•【文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04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04号)应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2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的进口乙醇胺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06年11月20日,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向商务部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期中复审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以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程序。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原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4日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对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9%。

二、复审申请2005年12月13日,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就其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公司主张自原始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以来,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整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公司随后按商务部要求提交了申请书相关补充材料。

三、复审程序(一)立案前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依据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在收到上述期中复审申请后,于2005年12月20日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

2006年1月9日,抚顺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内申请企业之一提交了评论意见。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立案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7.02.01【实施日期】200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4日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0%;日本触媒株式会社(NIPPON SHOKUBAI CO.,LTD.)适用其他日本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即7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6年12月6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公司主张在复审申请期内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2006年12月14日,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公司主张原审调查时商务部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裁定了日本触媒所适用的倾销幅度,该幅度的计算并非基于日本触媒真实的销售信息,因此存在很大的差异。

公司在复审申请期内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并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2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2号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2号【标 签】商务部公告【颁布单位】商务部【文 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2号【发文日期】2003-05-14【实施时间】2003-05-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4月1日正式收到抚顺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乙醇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的2家企业在2002年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83.6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 5月14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上述六国和台湾地区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 月1 日至2003年3 月 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 产品种类:单乙醇胺(又称一乙醇胺)和二乙醇胺 英文名称:Monoethanolamine和 Diethanolamine 结构式: 单乙醇胺 二乙醇胺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2年进口税则号为29221100,29221200。

(调查问卷)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调查问卷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被调查产品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列:调查期:答卷截止日期:联系方式:你公司若有任何与问卷或调查有关的问题,请与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联系。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100053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案件描述:调查范围:公司名称地址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你公司是否在调查期间内进口过被调查产品?()否(请在以下申明书中签字,并立即把这一页答卷及申明书寄回国家经贸委)()是(仔细阅读说明,在以下申明书中签字,完成所有的问卷,把全部答卷寄回国家经贸委)你公司是否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否—简述理由。

()是申明书A、本公司申明,这份答卷所提供的信息是完整、准确和有依据的,本公司知道所提供的信息将由国家经贸委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同意国家经贸委及其授权工作人员在本次反倾销调查和裁决中使用。

如果不同意上述A内容,请在下面B中说明,并以B作为你公司之申明。

B、说明:特此申明。

(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被授权的联系人签名所在部门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问卷说明、填写要求及相关定义一、问卷说明及填写要求本问卷是国家经贸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为裁定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是否遭受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制订的。

本问卷调查的信息将用于该案件的调查与裁决。

如无特殊说明,请提供调查期内的相关信息。

任何被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回答本调查问卷并接受相关调查,不得作虚假陈述。

若拒绝提供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的方式填写本问卷和提供有关材料,或有其他严重妨碍调查的行为,国家经贸委可以:1、在已有或可得到的其它事实基础上作出产业损害裁定;2、为取得必要的材料,依法采取认为是必要的措施;3、依照上述方法作出的裁定可能对你公司不利。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7号――关于乙醇胺反倾销案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更名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7号――关于乙醇胺反倾销案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更名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7号――关于乙醇胺反倾销案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更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3.18•【文号】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7号)关于乙醇胺反倾销案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更名的公告2010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5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其中,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Bh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9%。

2013年1月21日,马来西亚国油石化衍生公司(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原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在乙醇胺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交了更名前后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章程、股东名单、董事名单、原材料供应商名单、生产设备清单、销售客户名单、相关公证文件及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认证文件等相关材料。

2013年2月22日,该公司补充提交了更名前后被调查产品产能和产量情况及支持证据。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相关反倾销调查原申请人。

在规定时间内,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和抚顺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申请人表示,在国油石化衍生公司乙醇胺产品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销售渠道和客户等方面与名称变更前公司相比没有发生实质变化的前提下,对该更名申请无异议。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已进行了名称变更,且更名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原材料供应、销售渠道以及客户基础等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一、由国油石化衍生公司(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继承原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Bhd)在乙醇胺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9%的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对日本等乙醇胺反倾销进行期终复审

商务部对日本等乙醇胺反倾销进行期终复审

商务部对日本等乙醇胺反倾销进行期终复审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石油和化工》》
【年(卷),期】2009(000)012
【摘要】11月13日,国家商务部对外发布公告:决定自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将于明年11月14日之前结束。

【总页数】1页(P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2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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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参加新闻纸反倾销案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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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参加新闻纸反倾销案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参加新闻纸反倾销案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200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公告的要求,准备参加产业损害调查的任何利害关系方,应当在公告发布后20日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提出申请,进行应诉登记。

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案的利害关系方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或其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进口商,或者其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方。

二、申请参加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新闻纸反倾销案期终复审申请查应诉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该《登记表》应当于2003年7月21日前送达或邮寄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三、利害关系方在提交《登记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委派函。

3.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应诉申请人分年度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导致产能增长的在建情况和扩建计划;或向中国及其他市场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或进口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四、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交的《登记表》及其他文件必须使用印刷体简体中文完成,无法译成中文的特殊文字除外。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商调查函[2006]第103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6.05.10【实施日期】2006.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06]第103号)2005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为保证调查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规定,应本案部分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商务部决定举行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登记表提交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每单位限报2人参会。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其参加听证会,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提交上述登记表的同时,提交听证会发言书面概要和相关证据材料正式文本一式10份。

听证会指定语言和文字为中文。

三、是否允许参加听证会以及是否允许在听证会上发言,将由商务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四、本次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其他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本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产业损害调查局子站和中国贸易救济网()上发布。

《申请参加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可由网上下载。

六、经商务部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各利害关系方的名单,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商务部联系方式:联系人。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参加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参加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参加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1.22•【文号】商调查函[2006]271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参加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6]271号)200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92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和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进口的甲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有关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本案立案后2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申请并进行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参加本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填写《参加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当于2006年12月12日前送达或邮寄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方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方。

三、利害关系方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参加调查活动申请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律师执业证明和律师事务所委派函。

3.参加调查活动申请的国内/外生产者应当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生产涉案产品的产量;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向中国出口涉案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进口涉案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举行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补充通知-商调查函[2006]124号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举行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补充通知-商调查函[2006]124号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举行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补充通知正文:----------------------------------------------------------------------------------------------------------------------------------------------------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举行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补充通知(商调查函[2006]124号)各利害关系方:根据《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第七条规定及《商务部关于召开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06]第103号)的要求,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定于2006年6月30日召开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具体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听证会时间:6月30日下午14:00-18:00二、听证会地点:深圳大厦天元堂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1号(广安门桥西北角)三、联系方式: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传真:************;深圳大厦联系电话:************;四、注意事项:1、听证会报到时间为12:50-13:50,请参会人员提前入场。

2、未经许可不得将录音、录像设备带入会场。

3、申请参加听证会单位应按公布的人数参加会议,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参会人数,务请提前告产业损害调查局批准。

4、申请发言单位如有电子演示文本,请于6月28日前将演示用powerpoint文件发送电子邮件至*******************.cn。

附件:参加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单位和人数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2006年6月9日附件参加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单位和人数序号申请企业名称类别报名人数1中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国内生产者52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33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国内生产者34俄罗斯安卡斯克石化公司国外生产者25南非沙索化工工业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26日本国协和发酵化学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37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58俄罗斯西布尔-化工封闭型股份公司国外生产者29俄罗斯萨拉瓦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210Dow Chemical Pacific Limited("DCPL")美国国外生产者211OPTIMAL CHEMICALS(MALAYSIA)SDN.BHD. 马来西亚国外生产者212宁波宁兴国贸实业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213广州遂成化工有限公司(中国注册公司)国内进口商114上海国贸化工有限公司(中国注册公司)国内进口商115PAIRWOOD GROUP LVC 菲威集团有限公司国外出口商216Dow Chemical Pacific Limited("DCPL")香港国外出口商217瑞典柏斯托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国外出口商218江门谦信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下游企业219江阴市百川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下游企业120揭阳世春达化工有限公司下游企业221美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处国外政府422马来西亚大使馆经济处国外政府123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其它324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其它225北京市天路律师事务所其它426北京博恒律师事务所其它227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它128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其它1——结束——。

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10月3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即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乙醇胺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7年9月28日,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抚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亚东石化(扬州)有限公司、乐天化学(嘉兴)有限公司和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乙醇胺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立案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17年10月3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乙醇胺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沙特阿拉伯驻华使馆、马来西亚驻华使馆以及泰国驻华使馆。

2017年10月3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使馆、沙特阿拉伯驻华使馆、马来西亚驻华使馆以及泰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4号关于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2018年10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76.0%-97.1%,沙特阿拉伯公司10.1%-27.9%,马来西亚公司18.3%-20.3%,泰国公司37.6%,实施期限为自2018年10月30日起5年。

2023年10月26日,应中国乙醇胺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41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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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版□公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答卷递交时间:年月日(收到答卷时由调查机关填写)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案由:抚顺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于2003年4月1日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至2009年11月14日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9%至74%的反倾销税。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本案是由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抚顺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茂名实华东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于2009年9月7日代表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正式提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于2009年11月13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被调查产品1.名称:乙醇胺2.税则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列为:29221100、292212003.产品描述: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以上税则号仅为方便及海关措施的目的而提供,关于调查范围的书面描述对确定被调查产品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你公司是否在调查期内进口过被调查产品?()否(请在以下申明书中签字,并立即把这一页答卷及申明书寄回问卷上页指明的地址)()是(请仔细阅读说明,在以下申明书中签字,完成所有的问卷后寄回问卷上页指明的地址)你公司是否支持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是()否—请简述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申明书本公司申明,这份答卷所提供的信息就本公司所知是完整、准确和有依据的,本公司知道所提供的信息将由商务部进行查证核实,并同意商务部及其授权工作人员在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和裁决中使用。

特此申明。

(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被授权的联系人签名所在部门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问卷说明及相关定义本问卷是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为调查和裁定本案反倾销措施到期后,对终止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是否导致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而制定的。

本问卷调查的信息将用于本反倾销案期终复审的调查与裁决。

一、不合作后果任何被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回答本调查问卷并接受相关调查,不得作虚假陈述。

若拒绝提供资料,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能在商务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的形式或方式填写本问卷和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有错误,导致有关信息不能使用,或提供的资料无法查证核实,或有其他严重妨碍调查的行为,商务部可以在已有或其他可获得资料基础上做出产业损害是否继续或再度发生的裁定。

依照上述方法做出的裁定可能对你公司不利。

二、保密规则商务部将充分考虑利害关系方对商业保密信息的合法权利。

利害关系方可申请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处理,如有正当理由,商务部将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提供商业保密信息时,应当向商务部就保密内容提交一份非保密性概要,该概要是可以公开且为其他利害关系方查阅的。

概要须合理表达商业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

利害关系方只有在得到商务部同意后,才可以不提交保密信息的概要,但仍须提交一份合理、充分的书面说明。

如果商务部认为保密信息的请求缺乏正当理由,且利害关系方不愿以概要的形式公开信息,则商务部在裁定时可以不采用此类信息。

依以上原则,答卷应同时提交两套,一套为含有保密部分的完整答卷,此为保密版本;一套为只包括公开部分的答卷,此为公开版本。

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应分别在答卷首页上注明。

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应使用两个信封邮寄,将保密版本臵于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里面的信封,信封须封口并注明“内容——仅由收件人开启”字样;外套的信封也须封口,但不得标有保密字样。

三、答卷要求答卷时,如果某些项目不能完全说明,可另单独附纸说明,作为回答本问卷的组成部分。

附纸说明的内容应清楚列明与问卷相对应的具体部分和条款。

答卷及附件必须使用印刷体简体中文完成,无法译成中文的特殊文字除外。

书面答卷两个版本应当各一式五份,并提供光盘等其他电子载体各一式三份。

请你公司完整保留回答本问卷的工作底稿和有关文件,以备商务部实地核查。

你公司与问卷有关的情况及证据若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商务部,否则商务部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本问卷相关定义1、被调查产品:指本案中调查机关所确定的受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进口产品。

2、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中国大陆生产的与被调查产品相同的产品,或如不存在相同产品时,则为在特性上最为相似的产品。

3、关联方:在以下情况下,两者应被视为关联方:(a)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b)两方直接或间接被一第三方控制;(c)两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一第三方,且有理由认为两方因为存在这种共同控制关系而导致其行为不同于无任何关系的其它人。

4、答卷截止日期:指应当寄到或送达商务部的日期。

5、调查期: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的时间段,通常为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为了对比分析反倾销措施实施前后的产业变化情况,调查机关可能要求企业提供调查期前一年的数据信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第一部分公司简介与关联信息你公司回答本部分内容的联系人所在部门职务电话1、请说明你公司注册资本、经济性质、行业类别、减免税类别等情况。

2、你公司是否是上市公司?否()是()——填写以下内容:证券交易所名称:股票名称及交易代码:3、请以图表的形式说明你公司直至最终所有人的股权结构,并按下表列出你公司10个最大的投资者(不足10个按实际数填)以及其投资比例。

图表: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4、如果你公司的所有者和投资者中有国外(地区)企业或自然人,请填写其中5个持股最多的企业或自然人的有关资料(不足5个按实际数填)。

5、调查期内,你公司的投资人有无变化?无()有()——请说明变动情况。

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6、调查期内,你公司有无中国大陆内/外的关联方从被调查国(地区)进口被调查产品,或从被调查国(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调查产品?无()有()——填写以下内容:7、调查期内,你公司有无中国大陆关联方从被调查国(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与本案被调查产品相同的产品,或国外(地区)关联方向中国大陆出口与本案被调查产品相同的产品?无()有()——填写以下内容: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8、请提供你公司及中国大陆内/外关联方关于涉案产品1的未来进出口计划(包括你公司和中国大陆关联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计划、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出口计划;国外(地区)关联方进口中国大陆生产的同类产品的计划、出口被调查产品/其他同类产品的计划)[生产者不答]。

9、请指明你公司的进口业务的性质,可选择多个答案。

()通过代理商进口()是进口代理商()直接进口()进口自用如果你公司是进口代理商,请在下面列出中国大陆委托人(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联系人)。

10、调查期内,你公司的进口业务是否发生过调整,请逐年说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在你公司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

1涉案产品是指本案中被调查产品、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其他进口同类产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11、调查期内,你公司是否发生过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有关的运营和组织结构方面的变化?否()是()——请提供上述变化的时间、原因和状况。

12、调查期内,你公司是否采购过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否()是()——请填写下表。

13、请提供你公司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未来采购计划。

14、如果你公司也在中国大陆生产同类产品,请尽快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领取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

并说明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原因。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第二部分被调查产品的相关信息你公司回答本部分内容的联系人所在部门职务电话15、请说明你公司从被调查国(地区)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最终用途,并说明这些用途在调查期及前后是否发生过变化。

16、请列出被调查产品的替代品,并说明在调查期及前后的变化趋势。

17、中国大陆生产的同类产品与从被调查国(地区)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可以替换使用?是()否()——请解释。

18、中国大陆生产的同类产品与从被调查国(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该产品是否可以替代使用?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是()否()——请解释。

19、从被调查国(地区)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和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该产品是否可以替换使用?是()否()——请分国家(地区)进行解释。

20、在中国大陆生产的同类产品和从被调查国(地区)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在产品特性上是否存在不同?是()——请说明相对于被调查产品而言,中国大陆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优势和劣势(例如:质量、可获得性、运输条件、产品规格范围、产品性能、技术支持等)。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否()——请简单阐述。

21、在中国大陆生产的同类产品和从被调查国(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该产品在产品特性上是否存在不同?是()——请说明相对于进口产品而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优势和劣势(例如:质量、可获得性、运输条件、产品规格范围、技术支持等),请按来源国分别说明。

否()——请简单阐述。

22、从被调查国(地区)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和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该产品在产品特性上是否存在不同?是()——请说明相对于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该产品而言,被调查产品的优势和劣势(例如:质量、可获得性、运输条件、产品规格范围、技术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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