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海大办〔2014〕31号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儋州校区管委会、城西校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经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予印发实施。
2014年6月5日抄送:校领导-1-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印发 -2-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校开展推免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原《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组织机构(一)成立学校推免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纪检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学部代表共9~11名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校推免工作小组的职责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推荐办法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全校的推免工作,审议和确定推免生名单。
(二)各学院按照学校的要求,成立本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推荐办法和工作程序,接受学生报名,审议、推荐本学院推免生候选人名单。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有办法、标准、程-3-序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防止不正之风对推免工作的干扰。
(二)坚持平等竞争、择优推荐、保证质量的原则。
要德、智、体全面衡量、不仅要注重学生平时的学业水平,也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三、推荐条件被推荐者需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位)。
海南大学章程
海南大学章程(核准稿)序言海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由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和原海南大学于2007年8月合并组建而成的海南省属综合性大学,是海南省重点建设高校。
原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创建于1958年。
原海南大学创建于1983年。
2007年12月,学校成为海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共建的高校。
2008年12月,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
学校致力于服务国家战略和海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特色,追求卓越,着力提升学生的社会竞争力和教师的社会影响力,着力提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方面的社会贡献,着力提升办学的国际化水平和国内外美誉度,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教学与研究并重的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海南大学;中文简称:海大;英文名称:Hain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HNU。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58号。
设有海甸校区、城西校区、儋州校区。
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后设立新校区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
第四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 1 —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立德树人为导向,积极为国家和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持。
第六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和国际学生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校坚持教育以学生为主体,着力提升学生的社会竞争力,培养人格健全、基础宽厚、专业精通,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栋梁之才。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条学校依照《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 至33 人组成,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2-3 人,秘书长1 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参与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中心、所)成立由7-15 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3、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4、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5、审核并通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6、审核申报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8、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博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数。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数量和质量达到《海南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读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数量和质量达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程序研究生在完成论文后,首先由导师进行审阅。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方案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方案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开始注重研究生教育,尤其是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学位授予工作,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方案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工作目标1.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确保学位授予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优化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工作措施1.严格选拔导师,强化导师责任。
- 提高导师选拔标准,注重导师的学术水平、师德师风和人才培养能力。
- 明确导师职责,加强对导师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质量。
2.完善研究生课程体系,提高课程质量。
- 增设前沿性、交叉性课程,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
- 强化实践性教学,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规范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程序。
- 严格执行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制度,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 加强答辩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提高答辩质量。
4.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
- 开展学术道德教育,提高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意识。
-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尊严。
5.优化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 简化申报材料,提高申报效率。
-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学位授予工作的在线办理。
三、工作保障1.组织保障:成立专门的学位授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学位授予工作。
2.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运行。
3.人员保障: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4.经费保障:合理分配经费,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工作进度安排1.2024年上半年:完成导师选拔、培训及考核工作。
2.2024年下半年:推进研究生课程体系改革,规范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程序。
3.2025年:全面实施优化后的学位授予工作流程,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海南大学博士
海大办〔2012〕1号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博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儋州校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对《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和《海南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等2项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1–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引导我校博士研究生从事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做如下规定:1.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SSCI 检索源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CSSCI收录且在其不同学科分类中排前20%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其中在CSSCI来源期刊上不少于2篇。
2.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学位论文答辩前,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SCI、E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1篇影响因子不小于1.0的研究型学术论文;或在SCI、E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2篇影响因子小于1.0的研究型学术论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研究型学术论文,其中在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期刊上不少于2篇。
3.规定中的“国内核心期刊”是以论文发表年度北京大学图书馆已出版的最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CSSCI 来源期刊”是以论文发表年度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为准。
规定中的“论文”不含在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
4.各学科可根据学位点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规定的基–2–础上提高要求。
5.凡违反《海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规定》(海大办[2010]14号)第四条规定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终止其学位申请,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已满足上述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凭发表论文的期刊或者论文接收函(论文接收函须注明作者顺序、单位顺序),向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
一、博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海南大学
作物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095101)一、学科简介作物专业是海南大学的传统优势学科专业,也是统一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并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最早的学科,包括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作物遗传育种学。
学科从1958年建校时开始建立和发展起来,是我国唯一以国家战略物资橡胶等热带作物为主要研究对象,培养面向包括海南在内的中国热区进行科研、服务和人才的重要学科点。
作物专业研究领域主要为作物高产与资源高效栽培理论与技术、作物高产优质协调机理与栽培调控机制、环境友好与作物安全生产理论与技术等。
学科注重“作物、环境、技术的系统结合”,利用作物基础与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结合生产实际,形成高效生态安全配套的现代高新技术,促进常规栽培与育种技术的更新,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充分利用海南热区气候优势,大力发展热带作物应用基础与应用研究。
现拥有农业部热带作物栽培生理学重点开放实验室,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和海南省作物栽培学重点学科。
学科师资力量强,年龄结构合理。
现有硕士生导师21人,博士生导师11人,其中教授15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占90%以上。
近年来,本学科先后承担并参与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农业部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其他省部级等相关重大科研项目40余项,科研总经费2000多万元,其中国家级课题20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6项;获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进步奖10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海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发表学术论文200多篇,其中被SCI收录多篇;出版学术专著19部。
二、培养目标培养在作物种植、生产与管理方面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农业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作物种植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品学兼优的作物专业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为:(1)热爱祖国,热爱农业,遵纪守法,具有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海南大学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
海南大学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培养环节和课程设置,提高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学校决定全面重新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调整课程规划,并自2008级研究生起正式启用新的培养方案。
为做好我校本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全面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的精神,以培养拔尖人才为根本、提高培养质量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创新机制,提高质量,适应需求的方针,组织修订本次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基本原则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制订培养计划,开展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最基本的教学文件,也是进行教学管理、检查和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对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培养环节、学位论文工作、在学期间发表科研成果的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1、从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需要出发,本着科学、系统、优化的原则对各学科、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优化设计,全面修订课程规划,杜绝因人设课。
2、培养方案应加强基础,同时能体现现代科技的最新发展,体现我校的优势和特色,注重各学科间的相互渗透。
已具有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专业,要本着“宽基础、重应用”的原则,课程设置体现本一级学科的总体要求。
建立“宽、精、新”的课程体系,公共课要广而精,专业课要突出主干,形成系统。
3、根据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确立合理的课程体系、教学环节和课程时数。
所有拟新增设的课程,其教学内容需经过研究生处及学院学位点审核通过,方可开设;注重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在保证必须的实验和实践学时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教学学时。
4、体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培养的原则,充分发挥研究生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自主性。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讨论稿)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奖励类别我校在册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研究生奖励类别分为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优秀学位论文奖三种。
二、评选条件1、优秀研究生(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单科成绩80分以上,学位课平均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硕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已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下同)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一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在国家级报刊的理论、学术版面上发表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等学校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视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奖励。
博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在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或在重要期刊(全国一级学会刊物)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自然科学类)。
(4)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2、优秀研究生干部(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课程良好以上。
(3)工作认真负责,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声望。
(4)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关于优秀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讨论稿)为了规范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选拔原则和范围选拔优秀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必须遵循择优选拔,宁缺勿滥原则,切实保证质量。
选拔对象为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中的在读优秀硕士研究生。
二、选拔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为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善于合作,治学态度严谨。
2、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硕士学位课程成绩优秀,学位课程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无补考的课程。
英语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425分以上)或小语种四级考试。
3、硕士论文选题和开题有进一步深化为博士学位论文的可能,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或者目前从事的研究已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公开发表过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4、身体健康。
三、选拔办法及录取1、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海南大学优秀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字后,保送学院。
2、学院对申请人的思想表现、科研水平、工作能力等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后保送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选名单。
初选通过者参加每年四月份学校统一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经全面考核后,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你录取名单,并向全校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人员从报到之日起享受博士生待遇。
四、其他1、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生因故中途辍学,不授予硕士学位。
2、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生,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选拔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3月份)。
海南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条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对我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加强管理,促进研究生努力学习,迅速成才,提高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淘汰德、智、体不合格研究生的一种管理措施。
第二条考核时间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第三条考核内容:(一)思想政治表现及道德品质状况;(二)学位课程、方向选修课程和一般选修课的考试成绩;(三)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立题思想、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等情况)第四条中期考核的方式、步骤和要求:(-)研究生需填写《海南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一式2份。
(二)学院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中期考核的评定工作。
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5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教师组成,由各教学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
(三)考核领导小组逐个听取研究生作入学以来的思想、学习和实践等主要工作的口头汇报及开题报告,研究生导师参加汇报会,并向考核领导小组全面介绍研究生德、智、体情况及研究生论文工作情况。
按照《海南大学中期考核指标体系》(见附录)要求,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可以就考核内容和开题报告向研究生提问。
考核情况记录和考核领导小组考核意见及评定结果应填入考核表中,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名。
以上有关考核的各类材料,考核完毕应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根据考核的情况,按《海南大学中期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分级评定,即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项。
(一)合格: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所学课程总学分平均绩点为2.6以上,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可以进入硕士论文阶段。
(三)不合格:学位课程和方向选修课程考试两门不及格或一门补考仍不及格者;或虽然成绩及格,平均绩点在2.6以下,思想品德较差,有严重违反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者;或明显缺乏科研和实践能力,无培养前途者;或身体健康条件无法适应继续学习者。
上述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其学习,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8级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xx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开展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设主席一人,由我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者分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一至三人,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设秘书一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各相关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若遇部门或学院(部)领导岗位调整,相关组成成员也作相应调整。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个相关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分委员会对以下职责进行初审推荐):(一)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二)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三)审核通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议并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六)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审议通过遴选、聘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八)审核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十)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审定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我校在册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评选条件参评研究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单科成绩75分以上、各科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自然科学类博士生评选学年已在国内外重要期刊(SCI、EI源)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博士生在SCI或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教材;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科研等奖励(排名前三)。
硕士生评选学年已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下同)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1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教材;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等奖励(排名前五)。
所有参评成果应以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成果计算时间为评选申请提交前一年内。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身心健康。
第三条评选比例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3%左右。
第四条评选时间及评选办法1、评选时间: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在每年5月—6月间进行。
2、评选程序(1)学生申报。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初评。
各学院成立由研究生工作主管书记和主管院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优秀研究生”评定工作组,审核参评研究生资格,并评审确定出优秀研究生推荐人选。
确定出优秀研究生推荐人选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3)学校审批。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初选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年度校级优秀研究生最终人选,并报学校学生评优奖励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各位学院、研究所: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特此将有关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进行通知。
一、背景和目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工作是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自主设置能够更好地适应学科建设的需求,增强学科的独立性和特色,提升学校整体水平。
因此,我们决定推行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工作,以满足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原则和方法1.自主设置的原则:高起点、高定位、高标准、高质量是我们自主设置的基本原则。
要注重培养具备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高层次人才,使其在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领导和推动作用。
2.自主设置方法:学院和研究所可以根据学科实际情况自主提出自主设置的需求,并提交申请。
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终确定是否批准自主设置。
三、具体程序1.提出申请:学院和研究所根据自身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拟定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目录,并结合申请书提交至学校科研处。
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自主设置的学科名称、起点、方向等基本情况;(2)自主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3)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和目标;(4)设置自主学科所需的师资力量和实验平台等资源保障情况。
2.专家评审: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从学科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学科发展前景、学科特色和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并对学院和研究所现有的学科基础、师资队伍、研究平台等进行调研和评估。
3.审批和批准:经过专家评审,学校将综合评估结果进行审批,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自主设置。
对于通过评审的学院和研究所,学校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并鼓励其积极开展科研和学科建设。
四、支持和保障学校将为自主设置的学科提供以下支持和保障:1.教学资源:学校将提供一定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师配备、实验设备、实验室等,以保障学科的正常运转和学生的学习需求。
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写作、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学位[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3月13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三条学位授权审核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学位授权审核应当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支撑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构建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
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学位〔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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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学校依照《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至33人组成,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参与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中心、所)成立由7-15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3、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5、审核并通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6、审核申报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8、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数。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数量和质量达到《海南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身体健康。
2、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读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数量和质量达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程序
研究生在完成论文后,首先由导师进行审阅。
然后由本人提出答辩申请,并填写“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书”,经导师推荐,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品德、纪律、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和论文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意见,为符合条件者方可同意申请,准予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
第四章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八条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被批准后,硕士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副教授以上职称2名专家,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其中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聘请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5名,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应有2名外单位专家。
学位论文评阅人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2、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送给评阅人。
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在收到论文评阅人肯定性的评阅意见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如有一名论文评阅人对
论文持否定态度,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论文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3、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二个月送给评阅人。
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在收到论文评阅人肯定性的评阅意见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
如有一名论文评阅人对论文持否定态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论文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4、申请提前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由校学位办组织匿名送审。
匿名评阅人至少应为3人,只有当全体评阅人明确作出同意答辩的书面意见后,方能组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不能申请提前答辩。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和12月进行。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按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组成,成员名单由导师和学院共同商定,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
答辩秘书主要负责答辩时的记录、材料整理和其他有关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论文评阅人可兼任答辩委员。
论文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5-7人组成,必须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成员中须有2名以上的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1人,答辩秘书须由讲师以上职称人员或博士担任。
论文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论文答辩程序及要求参照《海南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执行。
除保密课题外,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二条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毕业论文、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因故须推迟答辩的,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或根据导师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最长可推迟一年答辩,推迟答辩按正常答辩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首次论文答辩未通过,可以在首次答辩半年后申请补答辩一次。
第六章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逐个进行政治思想、课程学习、教学实践和论文答辩等情况全面审核,作出相应决议,将同意授予学位者的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凡答辩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决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核。
第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委员(成员)应占全体委员(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得开会,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成员)一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开始算起。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研究生在学期间曾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而未被撤消的;
2、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品德恶劣的(其中包括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对于已经授予硕士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为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复议并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撤消所授学位。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O条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十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