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而环境权作为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其属性和法律保护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权,简单来说,是指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它不仅关乎我们当下的生活质量,更影响着子孙后代的未来。
从属性上来看,环境权具有多种特征。
首先,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安全的食品等。
这是人类作为生命体最基本的需求,也是保障其尊严和自由的前提。
如果连基本的生存环境都无法保障,那么人的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环境。
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施政策措施,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其质量的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例如,一片森林不仅为周边居民提供了清新的空气和美丽的景观,还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然而,尽管环境权如此重要,但其在法律保护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空白和模糊之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够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有些地方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此外,公众的环境权意识相对薄弱。
很多人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维护自身环境权的意识和能力。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环境权的法律性质探讨
维 护公共环 境利 益, 民事权利 的行使 具有利 己性 。 而 在实现 方式 法》 也规定 原告是 认为具 体行政行 为侵 犯其合 法权益 的公 民、 法
上, 两者 也表现 出不 同, 实现环 境权 不仅需要 环境权 权利 人的 人或 者其他组 织, 要 这表 明在我 国民事 诉讼法 和行政诉讼法 排除 了 努 力追求, 同时也还 需要环境 行政相对 人 以及 环境行政 机关 为环 公 民、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的环境 公益诉 讼权 , 国《 我 民事 诉讼法》 和
局 限于诉 讼的 当事 人 。
探讨环 境权 的法律性 质 , 目的不仅仅 是停 留在理论 层面 , 更 应 的实践 理论 。主张 环境权 是私权 的学 者认 为对环境 权 的保护
“ 环境 权” 的界定 和其法律 性质 的探讨对 环境方 面 的立 法有着 重 重 要的是 指导我 国 的立法 实践 。以上各 种观 点也提 出与之 相对
环境 是人 类生存 与发展 的基础 , 当人类社会 物质文 明发展到 构 采取积极 的行为保 护环境 公益 , 而且有 时候判决 的效 力也未 必 今 天这样 的高度时 , 类积极 关注环 境问题, 索与环 境的 关系 , 人 探
寻求 人类与环 境 的和谐发 展。 环境 权 的提 出反 映了这 种趋势 , 对 要 的意义 。
是全权与私权结合的新型权利,这对于我国 环境立法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而环境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项新型权
利 ; 双 重属 性决 定它 不能靠单 一的部 门法进行 调整 。 其
关键 词 环境 权 法律性质 新 型权利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 22 1)92 00 10 . 9 (0 00 . . l 0 9 中图分类号 : 9 2 D 2. 6
第三章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权利内容概要:本章对环境权的概念进行全面细致的讲述,结合环境权理论,针对存在的维护环境权案例进行讲解。
本章知识点:环境权概述、环境权。
本章学习重难点:环境权。
本章学习目标:掌握环境权的产生,概念及其性质,理解环境权的分类,以及分类中公民环境权,同时能结合实践的案例,分析环境权相关法律问题。
建议学时:2学时知识点一: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提出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
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引言环境权是指每个个体都享有的,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带来的利益和权益。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问题,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环境权的属性以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环境权的属性环境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属性:1. 公共性环境权是集体性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健康的环境,因此环境权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权衡。
2. 持续性环境权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密切相关。
它强调了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共生,要求人类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后代子孙的利益。
因此,环境权是一个持续性的权利,需要长期维护和保护。
3. 综合性环境权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空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要素。
同时,环境权也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如健康权、生存权等。
因此,环境权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和权益。
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由于环境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法律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环境权法律保护的几个方面:1. 国际法的保护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联合国人权宣言》中确立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适当的生活环境的原则,许多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也强调了环境权的重要性。
例如,巴黎协定旨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确保人类的环境权得到充分保障。
2. 国内法的保护在国内,许多国家也通过法律来保护环境权。
这些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通过设立环境保护标准、限制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的环境权。
3. 基本权利的保护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存在内在联系。
例如,环境权与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因此,在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就保护了环境权。
4. 司法救济的保护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包括司法救济机制。
当个人或团体的环境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环境权的公益权属性及意义探微
1 关于环 境权 属性 的代 表性 观点
环 境 权是 一 个 新 兴 的 、 正 在 发展 中 的重要 权利 , 亦 是 环 方 公 共 团 体 都 必 须 在 作 为 该 权 利 的 拥 有 者 的 国 民 或 当 地 居
摘 要: 环境权一般 被认为 具有私权或公 权属性 , 对 环 境 权 属 性 深入 分 析 后 认 为 环 境 权 具 有 公 权 和 私 权 的 属 性 的 同 时
还兼 而具有“ 公 益权” 属性 , 指 出 了 环 境 权 的社 会 权 属 性 之 现 实 意 义 在 于 公 民 可 以 通 过 主 张 “ 公 益性” 的 环 境 权 保 护 环 境 公 共利益 , 使环境 公益诉讼 的建立在 法理上得 到合理解释 。
首先对 于人类 来说 , 人 类 生 存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享 有 清 洁 经建 立了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制 度 , 该 制 度 的主体 资格 、 受 案 空 气 、 水、 阳光 等 环 境 要 素 的 权 利 。这 些 权 利 是 人 生 而 享 有 范围 、 证 据 规 则 等 还 需 要 通 过 相 关 立 法 进 一 步 明 确 。 目前 , 的, 是 一 种 自然 权 利 , 具 有人 权 的特 性 , 不 可 剥 夺 也 不 可 转 我 国环境 公益诉讼 制度研究存 在 的一个 普 遍 问题是 环境 公 让 。对 于 国家 来 说 , 其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基 础 就 是 对 一 定 范 围
NO . 0 2。 2 O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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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关于环境权的种类,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
还有些学者认为自然体也有环境权。
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享有良好、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民的环境权一般包括两方面的主要内容: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
生态性权利即良好环境享有权,人们享有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体现为公民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1)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2)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3)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4)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5)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6)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
(7)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
经济性权利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可分为环境资源拥有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参与政府有关环境的行动的决策过程,要求政府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具体包括环境知情权(又称为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自身的环境状况以及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行政执法参与权、环境诉讼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即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环境权的界定
环境权的界定作者:付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8期摘要本文基于对环境权属性,主体和内容的界定,提出了资源权的说法,并且对资源权的属性和概念进行了阐述,明确环境权与资源权应当分离,同时在承认两者分离的基础上又肯定他们之间存在交叉部分。
关键词环境权资源权人权财产权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61-02一、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属性首先,环境权是一种基本人权,目前还不具备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
环境权又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的媒介,人们依附环境而生存与发展,对环境的享受权自然应当是人类应当具有的基本人权。
法律权利存在的依据是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
目前,环境权并非像民事权利那样具有可诉性,当权利主体受到侵害时没有诉权,显然环境权成为法律权利并不成熟。
①其次,环境权的内容未被法律完全确定,并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时期,人们对环境权内容也存在不同认识,将环境权的内容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非易事。
故仅仅依据法律规定了环境权的部分内容就认为其是法律权利,显然是以偏概全。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种制度的完善,环境权成为法律权利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其次,环境权是私权。
有学者基于“公共信托理论”认为环境权属于公权。
环境要素如果为私人所有,极易造成污染和浪费,为了合理的支配和保护这一财产,应当将其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国家作为受托人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
主张环境权是公权的学者是正是基于国家对环境的管理职能。
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私权,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环境权理论产生的背景是因为民众对政府权力的不信任,其目的之一就是以环境权来保障公民权。
因此环境权应当是公民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私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分析权利的属性应当从其产生的理论背景出发,环境权应当是赋予公民的权利。
(二)环境权的主体目前学界对环境权主体的界定很广泛,认为国家、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甚至整个人类、自然体以及尚未出生的后代人都是主体。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权理论)【圣才出品】
第三章环境权理论一、环境权理论的变迁1.环境权的提出(1)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方式决定召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并号召全世界人民共同讨论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世界上许多国家踊跃参加了这一讨论。
(2)在美国,展开大讨论的题目是——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此,人们提出了各种观点和学说,其中最具影响力并被广泛接受的是密执安大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提出的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法的倡议,而专门的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在于建立新的权利体系。
(3)1960年,原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
(4)70年代初,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5)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明确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2.立法与司法实践(1)立法实践①在国内法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保护的内容写进了宪法,有的国家明确地将环境权作为了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法律。
其中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或修改综合性环境法律的国家就有70多个。
②环境权为国际上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一系列的国际性宣言及有约束力的文件中。
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是最早宣告环境权的。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发布时间:2022-05-07T01:48:35.81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2期作者:郑璐娟[导读] “生态文明”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8年的修宪中,“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序言。
然而在发展“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对环境权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
本文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其法理基础开始展开论述,剖析环境权的内在价值和属性,由此得出环境权自身属性使其具有入宪标注。
同时,时代背景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推动力,政府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产生了环境权入宪的现实需要,域外的实践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经验指引。
郑璐娟(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000)摘要:“生态文明”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8年的修宪中,“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序言。
然而在发展“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对环境权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
本文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其法理基础开始展开论述,剖析环境权的内在价值和属性,由此得出环境权自身属性使其具有入宪标注。
同时,时代背景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推动力,政府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产生了环境权入宪的现实需要,域外的实践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经验指引。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权;人权;基本权利;宪法一、环境权的产生及其法理基础当前,世界范围内相当大的一部分国家认可了环境权的宪法权利性质。
从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和世界诸多国家对它的态度来看,环境权入宪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
要解决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问题,明确环境权的内涵是其前提。
(一)环境权的产生环境利益对人的价值毋庸置疑。
就环境的功能而言,其具有提供物质产品和提供生态产品的功能。
其次,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具有经济性和生态性的价值。
环境利益对人的价值在于它的“有用性”。
基于这种利益受到破坏,无法按照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满足公民的需要,因此,便产生了以环境利益为客体的环境权。
笔者认为,环境权的产生由两个事实要素共同作用——工业革命背景下环境利益受到损害和传统法律框架中的理论无法完整保全该利益。
环境权的权利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其 所有 的土 地地 上 及 地下 的一 切 要 素 , 染 和 破 坏 污 环 境也 是绝 对所 有权 的组 成部 分 , 任何 人无 权 干预 。
( ) 格权 理论 二 人
、
传统 民事 权 利制度 在环 境保 护 中之 困惑
传统的民法权利制度是环境保护体系中不可或 缺 的理 论 渊源 , 而 , 产权 体 系及人 身权 体 系 的基 然 财 本 划分 及 国家立 法 在环境 侵 权 面前暴 露 出许 多 问题 及 不 足 , 法满 足 其作 为环 境 侵 权 救 济 法 律 依 据 的 无 需 要 , 而给 司法 实践 带来 了重 重 困难 。 从
作者简介 : 胡丹缨 , , 女 广东 中山人 , 广东警官学院法律 系副教授 。
传统 法学 理论 在环 境保 护方 面存 在 的缺 陷与 不 足以及环境危机的 日益严重 , 迫使人们深刻反思在 改造 自然 和发 展 经济 中 的制度 安排 。其 中极 为重 要 而又 非 常基本 的一 点就 是 确立 环境 权理论 、 制度 , 并 在宪 法 、 环境保 护 法及 相关 立法 中明确 规定 环境 权 。 笔者 拟从 传统 的 民法 理论 人手 , 环境 权 的产生 、 对 性 质及法律保护等理论 问题加以论述 。
2 1 年 6月 01
第2 5卷 第 3期
新 乡学院vrt( oi cecsE io) ora o xagU i sy Sca S i e dtn Xi ei l n i
Jn 2 1 u . 01
Vo . 5 1 2 No 3 .
一
二 、环 境权 的产 生及 性质
环境权 的讨论研究始于 2 0世 纪 6 0年代 , 国 美 密执 安大 学 教授 约 瑟 夫 ・萨克 斯提 出的环 境 “ 有 共 说 ” “ 共 委 托 说 ” 受 推 崇 。他 认 为 , 气 、 和 公 备 空 阳
环境权
第五章公民环境权
环境权民法保护设计 (一)理念引进:民法原则新解 1、诚实信用的环境保护意义 1)绿色文明观念的建立是将环境纳入诚 实信用原则的核心 2)确立环境安全价值
第五章公民环境权
2、公序良俗的环境保护意义 1)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代的社会公序 2)环境道德已成为当代社会新的良俗 我们不但要遵守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也 要遵守人于其他生物之间的道德
第五章公民环境权
(二)制度整合: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体 系 1、现行民法制度的生态化拓展 一是通过制定特别法将这些制度中有利 于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规范化,并从环 境资源保护的角度对其作出或限制、禁 止、鼓励的规定。 二是通过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对现有的 民法概念、制度和规范进行有利于环境 资源保护的解释。
第五章公民环境权
二、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与传统民事权利的 关系 1、环境权的产生和目的与财产权、人身权 不同 2、环境权是一项有限度的权利,人们对环 境的破坏有一定的容忍性 3、环境权是社会性私权,是保护全社会成 员的个人利益
第五章公民环境权
三、环境权民法保护的动因 公法对环境保护的缺陷: 1、公法以国家利益为中心,忽视资源配置的 效率,可能会出现“政府失灵”的情况,启动 私法机制,能有效防止“政府失灵” 2、私法可以克服公法手段难以发挥相对人主 动性、创造性的问题 3、私法是利益驱动机制,比公法的道义发动 机制更为有效
第五章公民环境权
第三节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一、对环境权的批评 1、环境权不是一项人权。环境权更象一 种期待而非权利 2、环境权是其他人权的基础,一切人权 都与环境密切联系,但环境权不是一项 独立的人权 3、环境权作为人权或宪法权利无法确定, 环境权的定义目前尚无法确定
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发文件所肯定。
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
3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A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环境权具有强烈的整体性,是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的公共权力。但环境权的整体性中又包含着个体性,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这是人的首要权利,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2环境权即使其他人权的基础,更是对其他人权的控制。
3已有的某些人权不能成为阻碍新的人权产生的理由。
4、环境权是确定的权利
权利包含五种主要成分:权利主体、权利的正当性、权利的实施、相关义务的承担者、权利的客体。而环境全是具备了这些成分的: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2环境权的对象是人类环境整体。
D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环境权的实现方式应体现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环境立法除了通过加重法律责任,扩大环境诉讼的范围等消极措施保护环境权以外,还要已广泛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积极方式,调动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促进环境权的实现。
3、环境全是独立的人权
1环境权是以环境危机为背景而产生和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起来的一项权利,它源于人类对自己与环境关系的重新认识。
B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环境权所包含的利益是多重的,其实现目的是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生存,银耳环境全所体现的是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结合。
C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每个公民的环境权是平等的,每个人在享受环境权的时候,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别人的权利。
环境法 第3章4 环境权理论
第三节、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一、环境权的人权属性
法律上的权利 是一项基本人权 独立的人权 是确定的权利
二、环境权的内容
环境资源利用权 环境状况知情权 环境事务参与权 环境侵害请求权
三 环境权含义的分解与组合
重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重构私法和公法的关系 重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四、环境权的逻辑构成
案例分析:京通快速路噪声案—环境 资源利用权
2004年3月,北京通惠家园小区杨某等16户业主 起诉称,因受所邻京通快速路交通噪声的长期困扰, 其安宁生活环境权、休息权和正常通风权受到侵害, 并一致认为噪声来源系由首创公司经营的京通快速路 主路、市政管理处养护管理的建国路(京通辅路)和 地铁运营公司经营管理的复兴门—八王坟地铁(复八 线)。经业主共同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检测,显示噪声 严重超标,故要求上述三被告与该重点工程的建设单 位——城市开发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 任,赔偿每户5万元。四被告不同意上述诉讼请求。
二 立法与司法
司法实践 环境权立法赋予国民获得环境诉讼
主体资格,建立诉讼程序,开始环 境权司法审判
第二节、环境权的含义
一、环境权的语义 环境的权利 对环境的权利
二 环境权的一般定义
环境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 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1. 目的是人类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2. 主体是人; 3. 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 4. 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案例分析:美国费城城市规划公 众参与案例
2000年4月11日,费城问讯报(The Philadelphia Inquirer)报道,费城华埠所在的 12街与Vine街附近,将有可能选择修建新型的 费城棒球场。为了保护费城华埠的传统风貌、 居民的生活环境、未来的发展空间,费城中华 公所与费城华埠发展会以及全体居民开始了反 对新建棒球场的城市规划建设公众参与活动。
环境权
应该说中外许多学者都注意到了环境的整体性和其在《宣言》等文件所做的表达中的完整性,但当讨论与环 境有关的制度、理论时,他们却不自觉地受了自己所感受到的局部环境,或者有关争议所处的局部环境的影响, 把整体的环境化简成可分割的环境。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就是,他们把地球环境理解为一个可供多人分享的蛋糕, 就像地球上的土地可以分给不同的地主作为财产那样。这种理解看起来顺理成章,但实际上是错误的。遮阳伞是 在其下乘凉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但这个共同利益并不是每人从遮阳伞上扯一块伞布。完整的遮阳伞才是大家的利 益所在,每人分别占有一块伞布是对大家共同利益的葬送。不少学者都接受生态这个概念,如果人们真正用生态 学的观点去看待地球环境,就不会提出剖分蛋糕式的意见。如果人们建立了生态学意义上的地球环境概念,我们 便完全可以从《宣言》等文件中感受到环境整体性的意义。《里约宣言》的最响亮的口号是“可持续发展”。这 是一个充分考虑了地球环境整体性的口号,是关于人类整体利益的口号,是最准确地反映了人类环境权要求的口 号。“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中的差别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不同,(注:发展中 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北京宣言》(下文简称《北京宣言》)阐述了发达国家负主要责任的理由。第7条指 出:“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以不能持久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过度消耗世界的自然资源,对全球环境造成损害, 发展中国家受害更为严重。”)“共同的责任”中的“共同”的前提是不同国家处于“共同的”“地球环境”之中, 责任的“共同”是因为各国都给“地球环境”施加了一定的“压力”,而这些压力也是导致“全球环境退化”(注: 《里约宣言》第7条。)的原因。《里约宣言》等升华期人权文件关心的是“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 要”(注:《里约宣言》原则3。),而不只是“今世”人的需要。“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注:《里约宣言》原 则8。
浅析公民环境权及其入宪问题
浅析公民环境权及其入宪问题作者:王璞游远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当前,全球各国日益关注环境恶化问题,作为环境保护问题的核心——环境权,越来越成为环境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主张和新的法律理论,它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多样的价值取向,各国的学术界和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对环境权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正因为如此,对环境权理论的研究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权利救济环境资源作者简介:王璞、游远航,郑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49-02一、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由于人类的不断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重视公民的权利,与此同时,公民权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公民环境权就是其中之一。
伴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将环境权或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写入宪法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立法的一种趋势。
随着环境问题逐渐被普通民众关注,人们充分认识到以损害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是得不偿失的,不利于社会的最终发展,人应当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
对于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目前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财产权说,把环境权看作是个人的一种财产权利;一是人格权说,认为环境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作为环境权的主体,公民的人身权益包含于公民的环境权益之中,而侵犯环境权的后果往往最终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一是人权说,即认为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一是人类权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或者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公民环境权应当是人的一种生下来就应当享有的权利,它不但以人的自然属性作为其存在基础,而且以人的社会属性为本质特征,是环境时代作为人类个体所应当具有的。
因为:1.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环境权包含了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一是自然性。
基本权利都属于自然权利是基本权利理论或法治学说的重要观点之一,因为任何基本权利在一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都包含着一定的伦理因素,而环境权作为人生下来就享有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权利,在根本上是由法律来支持的,而不是道德。
简述环境法的属性
简述环境法的属性:
环境法是调整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相关的社会关系以及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它具有以下属性:
1、环境法具有阶级性。
环境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特定形式颁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环境法具有行为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等法律基本特征,它既不同于环境道德规范,也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和其他非法律文件。
环境法具有所有法律的一般属性——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2、环境法不具有阶级性。
这是因为:
(1)环境法的产生是由于人与自然的矛盾,而不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环境法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不同,虽然都需要国家公权力来保证实施,但是后者会涉及到国家相关部门,如法院、政府等,而环境法更多的体现了社会性,需要依靠每个公民内心自觉去遵守与维护。
有时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只有依靠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才能保护好环境。
所以说环境法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性。
(2)环境作为人类共同的生存条件,并不能为私人单独占有,也不是国家单独就能实现管理的。
国家的统治阶级与其所统治的公民一样,同时都受到环境的约束,他们之间不
存在阶级性,同样都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因此,环境法不具有阶级性。
3、我认为环境法既具有阶级性又不具有阶级性,其具有的应是弱阶级性。
环境法虽然是基于人与社会的矛盾产生的,但是其核心仍然是人与人的关系。
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因此 ,公众的环境权与国家环境行政权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 ,公益性是其显著的 特征 ,这也是公众环境权与公民其他民事权利区别的标志 。
二 、环境权是环境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权 ,而非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私权
环境权概念的提出至今已有几十年的历史 ,之所以在立法 、司法以及理论上存在着诸多 争论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学者们将环境权视为一种私权 ,而且试图在民法体系中完成它的
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朱 谦
内容提要 环境权的属性问题是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中一重要问题 。从环境权产生的 背景和行使目的上考察 ,它与民法中自益性民事权利存在本质的差异 ,公益性是它的重要特 征 。尽管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在价值取向上有一致性的地方 ,但是 ,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 ,环 境权往往既表现出对环境行政权存在依附 ,又表现出对环境行政权构成制约的双重特性 。
关键词 环境权 民事权利 行政权
自 20 世纪 60 年代提出环境权的概念以后 ,对于什么是环境权 ? 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 权利 ? 它的内容包括哪些 ? 诸如此类涉及环境权基本理论的一些问题至今未有定论 。本文 试图从部门法的角度 ,在比较环境权与民法中的民事权利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权关系基础 上 ,展开对环境权法律属性的讨论 。
环境权的法律性质探讨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匿鍪塑匿蕊竺竺型!!f叁墨!圭垒金环境权的法律性质探讨杨婷摘要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一项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但环境权的法律性质至今未有定论。
环境权是公权还是私权,抑或是公权与私权结合的新型权利,这对于我国环境立法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而环境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项新型权利,其双重属性决定它不能靠单一的部门法进"f-i调整。
关键词环境权法律性质新型权利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001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当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发展到今天这样的高度时,人类积极关注环境问题,探索与环境的关系,寻求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环境权的提出反映了这种趋势,对“环境权”的界定和其法律性质的探讨对环境方面的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1992年《里约宣言》原则l明确“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这是国际社会对环境权的进一步地肯定,促进国际社会成员进一步对环境权在国内立法的确认。
虽然环境权这个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但环境权的法律性质却未有统一的认识。
环境权是公权、私权还是介于两者之间,观点颇多。
一、环境权是环境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权,而非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私权1环境权与民事权利不同的理由在于环境法上环境权的主体与民法上民事权利的主体所享有权利属性不同。
环境权是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而民事权利的行使具有利己性。
在实现方式上,两者也表现出不同,要实现环境权不仅需要环境权权利人的努力追求,同时也还需要环境行政相对人以及环境行政机关为环境权人实现权利创造便利的条件,而民事权利并不完全依赖公权力的积极作为。
二、确认环境权为私权有其必要性。
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每个公民平等享有的权利并且体现了个人利益,其具备了私权权利的特征,所以公民环境权可以引入传统民法领域,成为民法上的一项权利3。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环境权作为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其属性和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不仅包括对清洁空气、干净水源、宁静空间等自然环境要素的享有,还涵盖了在环境受到破坏时获得救济和保护的权利。
从属性上来看,环境权具有多重特点。
首先,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没有清洁的环境,人们的生命健康、基本生活需求都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环境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比如,政府应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环境监管等措施,来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它的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可能会波及到其他地区,甚至对子孙后代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保护环境、维护环境权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尽管环境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现实中,其法律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环境权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和完善。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环境权的概念和范围还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这使得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对环境权的保护缺乏明确的依据。
另一方面,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存在不足。
当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赔偿标准不明确、诉讼成本高等问题。
这使得受害者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完善环境权的法律规定。
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为环境权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制。
加强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能力,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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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全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5环境权的正当性来自于环境保护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发文件所肯定。
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
3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A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环境权具有强烈的整体性,是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的公共权力。但环境权的整体性中又包含着个体性,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这是人的首要权利,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B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环境权所包含的利益是多重的,其实现目的是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生存,银耳环境全所体现的是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结合。
C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每个公民的环境权是平等的,每个人在享受环境权的时候,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别人的权利。
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1、环境权是法律上的权利
凡属法律上所规定的私人公权—法律上承认权利主体在功法关系中能够直接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地位—是一种权利,并且是法律上的权利。
环境法从一开始就是为了保护环境这一公共利益的目标而设立的新型制度框架,它是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结果,是突破传统概念法学的产物。
作为生物生存的人类,没有清洁的水、大气、土壤等环境利益就无法生存下去,人类享受的这些环境利益,不是单纯的事实上的利益,而是法律上的利益本身。
D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环境权的实现方式应体现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环境立法除了通过加重法律责任,扩大环境诉讼的范围等消极措施保护环境权以外,还要已广泛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积极方式,调动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促进环境权的实现。
3、环境全是独立的人权
1环境权是以环境危机为背景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权利,它源于人类对自己与环境关系的重新认识。
2环境权即使其他人权的基础,更是对其他人权的控制。
3已有的某些人权不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为阻碍新的人权产生的理由。
4、环境权是确定的权利
权利包含五种主要成分:权利主体、权利的正当性、权利的实施、相关义务的承担者、权利的客体。而环境全是具备了这些成分的: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2环境权的对象是人类环境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