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生效几个问题论文
浅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几个问题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其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现代社会已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其在分配当事人之间利益与风险时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并因此推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
合同的自治性与约束力是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的。
合同的成立的典型方式为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生效则法律赋予合同以强制力。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紧密相连而又截然不同的制度。
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结果。
从合同成立的含义看,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从实践来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产生约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不能实现订约目的。
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这些合同一旦成立便能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成立与生效以同时为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如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和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论合同的成立效力与生效效力
On t e E t b ih n o c n l r eo n r c s h s a ls i g F r ea d Vai Fo c fCo t a t d
F J— u n,DENG nபைடு நூலகம்U iy a Na
(He e Unv ri f c nea dT c n lg , h i h a g0 0 1 ,C ia bi ies yo i c n eh oo y S ia u n 5 0 8 hn ) t Se jz
摘 要 : 传统合 同理论认为, 同成立是事实判断, 合 而非价值判断, 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合 同 生 效后 才 能发 生。《 同法》 8条 和 第 4 否 定和发 展 了这 一理论 , 成 了新 的合 同效力 理 合 第 4条 形
论, 即合 同的效力不 是作 为一个 整体 在合 同生效 之 时 一次全 部 赋 予合 同 , 而是 分 解 为“ 成立 效
tk spa ewh n t ec n r c sv l . Th ai o c e n h n o c me to h o ta twhl h a e lc e h o ta ti ai d ev l f rem a st ee f re n ft ec n r c i t e d e e tb ih n o c a st eo h rd te x e tt ee f re n . sa l ig f r eme n h t e u ise c p h n o c me t s Ke r s o ta t sa l h;v l ywo d :c n r c ;e t b i s ai d;e t b ih n o c ;v l o c sa l ig f r e ai f re s d
力” 生效 效力” 和“ 两个部 分 , 别 于合 同依 法成 立之 时和 生效之 时赋 予合 同 。合 同的生效效 力 分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的案例案例一:水果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老张是个水果批发商,小李是个水果零售商。
有一天,小李到老张的摊位前,看到老张新进的一批苹果又大又红,就说:“老张啊,你这苹果看起来不错,我想订个50箱,每箱100块钱,下周五给我送到店里。
”老张一听,乐了,说:“行嘞,就这么定了。
”一、合同的成立。
1. 要约与承诺。
在这里,小李说要订50箱苹果,每箱100元,下周五送到店里,这就是一个要约。
小李明确地向老张表示了自己想要购买苹果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等关键要素。
老张说“行嘞,就这么定了”,这就是一个承诺。
老张对小李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这个时候,他们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
就好比两个人拍手,“啪”的一声,达成了一致。
不需要什么复杂的书面形式,就这么简单的一来一往,双方的想法碰在一起,合同就像一个新生的小生命一样诞生了。
2. 主观意愿。
从主观上来说,小李是真的想要这批苹果来卖,老张也是真的愿意把苹果卖给小李。
他们都有建立这种买卖关系的真实想法,而不是在开玩笑或者随便说说。
如果小李是在开玩笑,说“我订50箱,哈哈”,然后老张也知道他是开玩笑,那就不存在合同成立的情况。
但在这个例子里,双方都是认真的,所以合同成立了。
二、合同的生效。
1. 一般生效要件。
这个水果买卖合同,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买卖苹果是合法的商业活动,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小李和老张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小李能够经营水果零售,老张能够批发水果,他们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而且他们之间的约定内容很明确,50箱苹果,每箱100元,下周五交货,不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所以这个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
就像火车已经启动,开始沿着既定的轨道运行,双方都得按照约定办事了。
如果说老张下周五没有把苹果送到小李店里,那小李就可以找老张理论,说:“老张啊,咱们可是说好了的,你这可不行啊。
”因为合同已经生效,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论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
四 、 同成 立 、 效 、 效 的 关 系 合 有 生
( ) 同成 立 与生 效 。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合 同 的成 立适 用 意 思 自治 原则 , 当事 人 有 从 事合 同行 为 的 意志 自由, 以 自由地 选 择 合 同 的相 对 人 、 可 订立 的形 式 和合 同 的 内容 , 合 同的 生效 必 须 在 国家 的 干预 下 , 法 判 断合 同是 而 依 合 同成立 的一般 要件 否合 乎法 律 , 只有 合 法 的合 同才 能 有效 。 同成 立 的 条件 只 涉 合 合 同的 成立 是 指 当 事人 达 成 协议 而 建 立合 同关 系 , 是认 及 到 当事 人之 间 的问题 , 它 而合 同生效 的 条件 不仅 涉及 到 当事 人 , 定 合 同有 效 及 生 效 的前 提 条件 。如果 合 同 根本 没 有 成立 , 么 还 涉 及 到法 律 的 要求 问题 。两 者 虽 然 都涉 及 到 意 思表 示 一 致 , 那 确 认合 同 的有 效或无 效 问题 就无 从谈 起 , 更谈 不上 合 同的 履行 、 但 二 者 的侧 重 点 又有 所 不 同 。合 同 的成 立 要 求 意 思表 示 一 致 , 变 更 和终 止 。 即承 诺 的 内容 必 须与 要 约 的 内容一 致 , 合 同的 生效 则 进一 步 而
一
、
合 同 的一般 成 立 要件 , 是指 一 切合 同依法 成 立均 必 不 可 少 要求 意 思 表示 的 自主性 和 真 实性 。 的 共 同要 件 。合 同的 一般 成 立 要 件包 括 双 方 当事 人 、 思表 示 意 ( ) 同成 立 与有 效 。 二 合 致 和 以订立 合 同为 目的 。第 二 种观 点认 为 须 有 双方 或 多方 合 同 的成 立 是 一个 事 实判 断 问题 , 着 眼 点 在 于 “ 其 某一 法 当事 人 、 主 要 条款 达 成 合 意 、 备 要 约和 承 诺 阶段 。第三 种 律 行 为 是否 已经存 在 , 为 人 从事 的某 一 具 体行 为是 否 属于 他 对 具 行 观 点 认 为 只 需意 思 表 示 一 致 即 可 。笔 者 认 为 合 同 的 一般 成 立 的表 示 行 为 ” 。而 合 同有 效 与 否 则是 一 个 法 律 价 值 判 断 问题 , 要 件 是对 合 同 的 主要 条 款 达成 合 意 。 法 律 行 为 只 有 成立 后 ,才 谈 得 上 进 一 步 衡 量 其 是 否有 效 的 问 题 ” 着 眼于 “ 为 人 从事 的某 一法 律 行 为是 否 符合 法 律 的精 神 , 行 二 、 同 的有 效 要 件 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严格区别两者在法律上的意义,有利于准确认定合同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合同理论和实务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台同法第一次明确地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体现了合同立法技术的进步,但二者仍然存在众多差异,需要进一步区分(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约束。
此概念表明合同的订立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缔约能力的人,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订立的结果。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基于此,確定合同是否成市要判断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达成合意。
而缔约的这一过程合同法将其表述为要约、承诺。
缔结合同主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的协商,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即告成立,甚至通过当事人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合同也能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条件并实际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
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在缔约时所期望达到的预期效果。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不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三)二者的区别1、二者的概念和性质等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概念和本质上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仅证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
它所解决的主要是合同的有无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
一旦当事人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要求而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便宣告成立,但是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而合同生效则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履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
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
2、二者的要件不同。
就合同的成立条件来看,它是承诺的生效,即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有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论文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可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制度并将理论转化为现实立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效排除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所谓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
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的阶段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定书。
签定确定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它包括三层含义:1、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2、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生效的合同而言,事实上反映了两个方面的意志,决定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首先,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其次,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由此说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应当通过审判活动和民事证据规则来查明,而法律问题则应通过适用法律来判明。只有在查明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才谈得上确认合同效力的问题。换言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加以区分。
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摘
要 : 国入 世 以 来 , 着 市场 开放 程 度 的 进 一 步拓 宽 , 同作 为 经 济 交 往 的 普 遍 形 式 对 促 进 经 济 贸 易 的 顺 利 发 展 , 我 随 合
实现合 同各 方 当事人 的 目标 利益起 着越 来越 重要 的作 用。在 订 立合 同的过 程 中, - ̄ 容 易会把合 同的成立 和生 效等 同 A 4很 l
1 合 同成 立
1 1 合 同 成 立 的 概 念 和 要 件 .
1 1 1 合 同成 立 的概 念 ..
损失和浪 费 , 给 出了合 同内容不 明时 的履行 规则 、 同 内 只 合
容的补充规定 还有合 同内容 的一般规 定[ 见《 详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下面简 称《 同法 》 的第 6 [ 合 ] 2条 、1条还有 第 6 2条 。 合 同 成 立 是 指 当 事 人 经 由 要 约 、 诺 ,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l ] 我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一 般 只 要 按 照 这 3条 的 承 就 那 关 系达成合意 而建 立 了合 同关 系。在 法律 上 , 同成 立 被 规 定 确 定 合 同 内 容 , 么 合 同 就 可 以成 立 了 。 合 ( ) 备 要 约 和 承 诺 两 个 阶 段 。《 同 法 》 1 3具 合 第 3条 规 认 为是 一 种 客 观 存 在 的 事 实 , 一 个 事 实 判 断 问 题 。 是 1 1 2 合 同成 立 的 构 成要 件 . . 定 :当事人 订立 合 同 , 取 要 约 、 诺 方式 。就是 说 , 同 “ 采 承 ” 合 合 同 成 立 必须 具 备 一 定 的要 件 , 般 包 括 : 一 的订 立 就 是 当 事 人 各 方 接 触 、 谈 到 达 成 合 意 的 过 程 , 过 洽 该 ( ) 同 主 体 是 双 方 或 者 多 方 。 由 于 合 同 是 民 事 权 利 程 主 要 包 括 要 约 和 承 诺 两 个 阶 段 。 1合 . 义 务 关 系 的载 体 , 权 利 就 会 有 义 务 , 单 方 不 可 能 既 是 权 1 2 要 约 和 承 诺 有 而 利 又 是 义 务 的 承 担 者 , 以 就 意 味 着 合 同 必 须 存 在 双 方 的 所 如 前 所 述 , 约 和 承 诺 是 合 同成 立 的 两 个 阶 段 , 研 究 要 要 当事 人 , 在 合 同 实 务 中还 大 量 存 在 多 方 当事 人 的 合 同 。 而 合 同 的 成 立 问题 , 须 对 要 约 和 承诺 进 行 研 究 。 必 .. ( ) 事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 合 同 是 当 事 人 就 民 事 权 1 2 1 要 约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2当 即 利 义务 关 系 达 成 的 合 意 , 以 , 们 说 只 要 当 事 人 就 合 同 的 所 我 要 约 , 指 一 方 当 事 人 以 订 立 合 同 为 目的 而 发 出 的 , 是 由 主 要 条 款 达 成 一致 意 见 合 同就 成 立 了 。 相 对 人 受 领 的 意思 表 示 。其 中 , 出 要 约 的 人 称 要 约 人 , 发 受 在 实 务 过 程 中 , 们 会 发 现 我 国 法 律 为 了 提 高 交 易 效 领 要 约 的 人 称 相 对 人 或 受 要 约 人 。 我 要 约 的 性 质是 而 言 , 一 种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意 思 表 示 是 率 , 免 合 同 履 行 以 后 又 因 被 宣 告 不 成 立 而 产 生 的 财 产 的 避 目前 的 收 费 情 况 , 牌 套牌 车 除 了 每 年 可 逃 漏 车 辆 保 险 、 假 养 路 费 、 辆 通 行 费 、 费 、 业 费 等 费 用 之 外 , 可 少 支 出 每 车 税 营 还 年 交 警 部 门 的 车辆 检 测 、 机 的 车 证 年 审 等 一 大 笔 费 用 , 司 一 年 最 多 可 少 支 出上 万 元 , 一 辆 用 于 营 运 的 套 牌 车 , 年 能 而 每 人提供 一个机会 , 要 不 发 生事 故 , 么无 论 喝多 少酒 , 只 那 他 都 可 能 不 会 受 到 惩 罚 。 从 法 律 的 效 率 价 值 来 讲 , 酒 驾 车 醉 者 往 往 是 那 些 社 会 应 酬 多 的 生 意 人 , 发 生 了交 通 事 故 后 , 在 很多 时候他们 可以 通过 向受 害者尽 可 能多 的赔 偿 损 害金 , 以逃 避他 们 可能 受 到 的更 严 重 的惩 罚 , 种 靠 用 钱抵 消 责任 的 这 够 节 省 高 达 十 余 万 元 的 费 用 。 这 样 一 种 简 单 的 对 比 , 信 相 谁 都 会 做 出有 利 于 自己 的 判 断 。但 愿 这 只 是 立 法 者 的 一 时 做 法 有现 实 的合 理 性 , 可 以部分 地 解 决 受 害 者 紧 急经 济状 况 它 疏 忽 。 因 为 这 是 较 立 法 利 益 集 团 博 弈 而 言 的 次 优 选 择 。如 问题 , 但更 多 的 是 损 害 了法 律 的公 平 性 和 正义 性 , 社 会 大 众 给 果 是 后 者 ,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就 有 沦 为 “ 法 ” 危 险 。解 决 道 恶 的 种 只要 有 钱就 可 以解 决 一 切 问题 的 恶劣 印象 。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试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从概念上讲: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2)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如果没有至少两个当事人,又何来一致的可能性。
因此,再将当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无实际必要。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①主体合格。
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③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④形式合法。
4)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
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就必须考察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又是有联系的,生效时间不能脱离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
浅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的重要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影响重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大。
能否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准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定效。
确把握和正确判断,对确认合同各方书,签订确定书时合同成立;(4)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甚至对确定案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系1.合同成立是确立合同是否有效的性质、分清各方责任至关重要。
因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的前提和起点。
(1)合同有效是当而,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做深入浅出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但合同有效的的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和意义匪浅。
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前提是合同是否成立。
如果合同压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经常会让人 2.关于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就不成立,也即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并们产生一个误区,认为合同在成立的指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未形成合同关系,那么也就无从判断时候已经生效,其实不然。
合同的成力。
这种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依合同是否有效,不存在判断合同是否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合同约定,当事人必须适当、完全履有效的基础。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后,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才能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同时要履行《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受到法律的保护。
(2)在合同有效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成立与务;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成立的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生效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合定时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约束力的起始时间是一致的,即合同成立之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有时也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日,正是合同有效之时。
因此合同成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的人,主要表现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行债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的标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内容摘要: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
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
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
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达成某种意思表示,而使其相互间产生法
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
到合同的订立、生效条件和时间等方面。
在合同范本中,我们需要
明确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的确定、合同内容的确定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生效则取
决于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或者是法律规定的生效时间。
在合同范
本中,我们需要清晰地规定合同的成立要素和生效条件,以避免日
后的纠纷和争议。
其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需要考虑到法律的规定和约定的具
体情况。
不同类型的合同可能有不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比如房屋
租赁合同可能需要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期限的约定,劳动合同可
能需要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和工作职责的明确等。
在合同范本中,我
们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精确地规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
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最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
在合同范本中,我们需要强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内容的一致性,以避免因为意思不明确或者不一致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纠纷的发生。
总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合同范本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们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精确地规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试论合同的效力
试论合同的效力[摘要]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
合同订立后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也不一定有约束力,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
则是对合同是否能履行的前提和基础。
也是合同能履行的保障。
合同效力主要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四种。
本文主要从四种效力类型分别进行探讨。
[关键词]合同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
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既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时发生);而另一部分学者则采用“分离论”(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的理论,认为: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统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
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
这两种观点理由并不充分且存在三个缺陷: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给了当事人,而合同的依法和生效留给了国家去评价,当成合同的外部因素;二是误导了当事人,只要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即成立。
而是否依法和生效,则是国家的责任;三是逻辑上错误,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它又可能无效,又怎么能约束当事人,让当事人履行合同?因此我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
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是不无道理的。
而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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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合同法论文篇一:合同法论文.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论述摘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联系紧密又互相区别的法律概念。
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往往只是注重合同成立而忽略了合同生效,从而在不少方面失去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因此,合理的认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法律意义;司法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我们研究《合同法》时两个经常被提到和用到的概念。
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
笔者在本文中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辨析。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关于合同成立,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这一合同订立的过程最终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就合同内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反映的是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是合同法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体现。
本层含义的合同成立一般认为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的构成要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2)意思表示一致;(3)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合同成立的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指的是一个时间点,该时间点是区分合同主体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标志。
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对合同成立时间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合同成立的时间首先区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来分析: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对于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区别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和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1)不采用书面合同的情况,那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
浅议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浅 议 合 同 的成 立 与 生效
孙 冬梅
( 丘 职 业 技术 学 院 , 南 商 丘 46 0 ) 商 河70 0
【 要J从合 同成立与生效 的内涵 、 摘 要件和性质及所 处的阶段和各 自的法律评价 机制 、 后果 来看 , 二者是有很 多区别 的, 两个不同的概念。 是 通过对二者的 区分 能够建立完整的合 同效 力评价体 系, 实现 商业合 同法鼓励交 易的 价值 , 同时能够有效兼顾法律对个人 自由和 交易安全的维护 , 利于确立判断合 同效力的基本思维方式 , 有 明确 商业 合 同成立和生效制度 中意思 自治和 国家干预 的具体作用 范围。
一
我 国合 同法 没 有 规 定 合 同 的 一 般 生 效 要 件 , 是 我 国 《 但 民 法 通 则 》第 5 规 定 了 民事 法律 行 为 应 当 具备 下列 条 件 ,即 5条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 示真 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由于 我 国 《 ” 民法 通 则 》 民事 法律 行为 确 定 为 把 合 法 行 为 ( 5 ) 具 备 上述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条 件 就 应 当 成 第 4条 , 立 并 生 效 , 此 , 里 实 际上 是对 其 生 效 要件 的规 定 。 合 同 乃 因 这 民事 行 为 的 下位 概 念 , 其 生 效 与 否 的判 断 , 对 自然 应 当 遵循 该
要 求 并考 虑 合 同 的 自身 特 点 , 其 是 合 同法 的 相 关规 定 来加 以 尤 确定。 因此 , 应当把当事人具有相应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 为 能 力解 释 为生 效 要 件 。 据 此 , 们 认 为 , 同的 一般 生效 要 我 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与合同⽣效的区别合同成⽴与⽣效,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的制度。
我国现⾏民法和合同法对此并未作严格的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将合同成⽴与⽣效、不成⽴与⽆效相混淆;法学界对此虽作过⼀些探讨,但研究仍停留在⼀般的描述上,缺乏深⼊的分析。
以下是店铺⼩编从民事法律⾏为理论的⾓度对合同成⽴与⽣效制度展开分析,以期将对合同成⽴与⽣效的研究引向深⼊。
合同成⽴与⽣效的区别(⼀)成⽴与⽣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合同成⽴与否是⼀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为与事实⾏为、侵权⾏为之间的区别。
因此,合同成⽴的规则是⼀套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构成规则,依其仅能作为成⽴与不成⽴两种事实判断。
⽽⽣效与否为⼀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
依合同⽣效之规则所作出的判断为价值评价判断:有效、⽆效、效⼒未定、可撤销。
正如郑*波先⽣所指出:法律⾏为(合同是最典型的法律⾏为),"具备成⽴要件⽽不具备⽣效要件时……可得之种情形(效果)即⽆效,得撤销与效⼒未定是也。
"由此可见,成⽴与⽣效分属两上不同的规范系统。
(⼆)作为价值标准的⽣效规则与作为事实构成的成⽴规则具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合同成⽴作为⼀个意思表⽰的事实的构成系统,其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合同是否存在,因此,法律对成⽴规则提出的要求是:当事⼈的意思表⽰必须具体、明确。
⾸先,当事⼈的意思表⽰中须有设⽴、变更或终⽌合同关系的意图,即合同当事⼈必须意识到且追求其⾏为所设定权利义务效果。
不具有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意图的家庭协议,交易意向约定均不构成合同成⽴之要素。
其次,合同当事⼈的意思表⽰完整,明确地指明所欲订⽴的合同的必要内容,即合同的必要条款,如买卖合同之"标的"、价⾦等条款;如合同的必要条款不明确的合同⽂件,虽有合同的外观⽽⽆合同的实质内容,由于其设权的合同关系的意图不明确⽽⽆法履⾏,如果将此类合同的表⽰视为合同成⽴,赋予其⼀定的法律效⼒,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的混乱。
买卖合同庭审辩论模板
尊敬的法官:
您好!我代表原告(或被告)在此就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辩论。
以下是我的辩论观点:
一、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原告(或被告)认为,双方在充分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于(签订日期)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了标的物、数量、价款、交付时间等主要条款。
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2. 原告(或被告)指出,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而被告未能按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二、关于标的物的交付与质量问题
1. 原告(或被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已构成违约。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交付义务,但被告始终未予理会。
2. 原告(或被告)指出,被告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严重不符。
原告已对标的物进行了检验,并取得了相关证据。
三、关于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
1. 原告(或被告)认为,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2. 原告(或被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
四、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
1. 原告(或被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得不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或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货款,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谢谢。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及其区别是什么?我们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1)立法控制。
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
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
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
(2)司法措施。
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
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在中国合同法制定以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保险法》只规定合同的成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只规定合同的生效。
合同成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在关于合同的成立要件上,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三个:一是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二是合同的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三是合同的各意思表示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有人认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有:一是须有双方当事人;二是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三是须意思表示一致。
有的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为:一是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二是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是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有的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一是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应有双方,且须是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二是标的;三是意思表示。
上述各种观点都是有道理的,但我们认为,在认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上有必要将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区分开、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区分开。
例如,将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标的即内容的确定、可能、适法等也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显然是将合同的生效要件与成立要件混同,而订立合同的目的则应属于合同订立的要件。
我们认为,从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关系上说,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有合同的订立未必就有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也未必就是合同生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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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摘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的制度。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合同的成立;生效;联系;区别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开来。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可见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制度并将理论转化为现实立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有效排除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所谓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
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的阶段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定书。
签定确定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它包括三层含义:1.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2.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3.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合同相对人承担和享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对第三人无拘束力。
但并不是说,合同对第三人无任何拘束力。
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包括。
一是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合同的效力,如第三人不得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采取拘禁债务人等非法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得保全合同利益的权利。
当债务人恶意将财产以低价出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联系(一)合同成立是确立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和起点1.合同有效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但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合同是否成立。
如果合同压根就不成立,也即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并未形成合同关系,那么也就无从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不存在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是一致的,即合同成立之日,正是合同有效之时。
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
但是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是不同的。
如效力待定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真正的权利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当然,此类情况毕竟是例外现象。
(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法的合同自成立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而违法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以后,既可能因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而生效,又可能因其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意思表示而无效、可变更或者撤销。
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反映的内容不同,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联系比较紧密的概念,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但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
1.法律规则的判断标准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是事实问题,意义在于识别某一个合同是否已经存在、属于哪一类合同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因此依据合同成立的规则只能作出成立与不成立两种事实判断;而合同生效与否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意义在于识别某一个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因此依据合同生效的规则所作出的判断是价值评价性判断,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情形。
2.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
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为几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也生效。
二是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
三是合同虽然成立,但还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届满时才能生效。
3.发生时间不完全相同。
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合同生效的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就可以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
从各国法的规定来看,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具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合同效力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不能脱离合同的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合同不在此限。
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必然也与合同成立时间相联系。
在法律上,此种无效后果,只能溯及至合同成立时。
如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此类规定是解决合同无效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回复的根据。
4.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未得到法律认可,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评价,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5.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问题,而不涉及国家意志,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涉及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而无效合同因为在性质上根本违反国家意志,因此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会引起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6.性质不同。
合同成立的事实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无关;而合同生效的事实是由国家意志对当事人的意志作出肯定评价而产生的价值事实。
因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实质上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国家意志关系的调整,即通过对合同效力的确认,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纳入国家意志认可的范围,使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综上,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已经成立的合同,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即生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但成立了的合同未必就已经生效。
(四)对合同成立与生效错误认识的分析在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登记是特别的生效要件。
尤其在涉及到特殊的物权变动的交易合同的最典型。
如不动产买卖和抵押、租赁,特殊的动产如汽车、轮船、航空器之买卖,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一种公法行为,一方面具有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审查的行为,如标的物是否合法等的审查;另一方面,将交易、抵押、登记于特写的国家机关的登记簿上,并给当事人发出机关的证书或证明,具有公示的作用,使登记事项具有绝对的公信力,起到保护产权人、抵押权人、善意第三人之利益的作用。
因此,这类登记为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因为,虽然登记为公法行为,在登记审查中,审查的内容只涉及标的是否合法,并未对合同的全部内容作价值评价,对合同是否公平和是否具有效率,更不在登记处审查之列;登记主要是合同成立一个必经程序,经过这个程序,合同成立的事实最终得到确认,物权变动即过户手续的完成。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公示作用也仅有将合同成立的事实登记于登记簿上公诸于世。
从法治的角度言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仍须经过司法审查,才能最终得到确认。
?三、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不足与完善合同法吸收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和理论上的研讨成果,较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在内容上更为丰富,在制度上更为先进,在体系上更为完善。
然而,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也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合同的成立要件是判断合同成立的惟一标准,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是判断合同生效的惟一标准。
《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当事人则无从知晓自己所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何时生效,审判人员也缺乏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判定依据,因而,这既不利于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鼓励交易,也不利于法院对纷繁复杂的合同纠纷依法判案。
一部完善的合同法,就其体系而言,如果没有合同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那么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是空洞的,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也就没有了前提。
其次,合同法第8条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 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