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全文】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全文】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自2012 年4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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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及有关设计、钻井、固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程。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安全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及承包单位(以下统称煤层气企业)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科学方法抽采煤层气。
依法设立的煤矿企业地面抽采本企业煤层气应当遵守本规程,但不需要另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设备和装备。
第五条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全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全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煤矿生产单位依法取得的证明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生产安全要求的许可证。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煤矿生产单位依法取得的一种批准文件,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性。
它是国家对煤矿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是国家对煤矿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一项严格要求。
煤矿生产单位必须依法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合法的许可证之后才能进行煤矿生产活动。
而没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单位是不被允许进行生产活动的。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是对煤矿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的一种认可,也是对煤矿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种约束。
煤矿生产单位在持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生产活动,确保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严格规定了其颁发、管理和使用条件,煤矿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同时,煤矿生产单位在取得许可证后,必须认真履行煤矿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煤矿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煤矿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确保煤矿生产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许可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下同)及各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以下同)、分管负责人(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以下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本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矿井规模、自然灾害条件配备采煤、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调度等专业人员。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地面钻井抽采煤层气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已领取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领证所在省(区、市)的其他区块,以及在其他省(区、市)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不需要再领取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地面抽采本企业井田范围内煤层气的,不需要再取得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局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本省(区、市)范围内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职业危害预防、安全教育培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八)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具有煤层气地面开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版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矿业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颁发,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五条煤矿企业申请、审核、颁发、管理、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处理、奖惩等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颁发第六条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的场地和条件;(二)设备、设施和生产经营管理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三)煤矿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四)其他需要的条件。
第七条煤矿企业申请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等具体程序,由国务院煤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进行管理,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真实有效。
第十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包括煤矿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号码、有效期限等。
……(省略部分内容)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1996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煤矿安监[1995]101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变更、延续、换证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检查煤矿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对煤矿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煤矿企业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四)收集、整理和报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情况;(五)开展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024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3篇)
2024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许可证的种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一般许可证和特殊许可证两种。
1. 一般许可证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安全风险较小的煤矿企业。
2. 特殊许可证适用于规模较大、技术水平较高、安全风险较高的煤矿企业。
三、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核1. 申请资格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具备煤矿企业的法人资格;(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具备独立核算和审计的能力;(4)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具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标准的煤矿设备和设施。
2. 申请程序企业需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递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3. 审核程序(1)初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不合格者通知企业补正材料。
(2)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符合初审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综合评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考虑企业的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技术水平等进行评估。
(4)审核决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允许企业获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管理1.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申请。
2. 许可证持有人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评估,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性。
3. 许可证持有人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
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五、许可证的撤销与罚款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在下列情况下撤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许可证持有人丧失了煤矿企业的法人资格;(2)许可证持有人丧失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许可证持有人丧失了独立核算和审计的能力;(4)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评估;(5)许可证持有人存在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安全事故。
国家安监总局第8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16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条件。
1. 煤矿企业应当具有煤矿生产许可证,并且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2.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具有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 煤矿企业应当具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并且进行定期演练;4. 煤矿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记录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
三、申请流程。
1. 煤矿企业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记录等;2. 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确保企业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3. 审核通过的煤矿企业将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正常开展煤矿生产活动;4. 监管部门将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许可证有效期。
煤矿企业获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五、监管和处罚。
1.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2.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监管部门有权暂停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结语。
通过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可以有效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 背景介绍煤层气是一种在煤炭矿井中存在并能被提取的燃气资源。
由于煤层气地面开采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国家规定所有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活动。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作用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和评价,是企业开展生产活动的重要凭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证明企业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掌握了安全技术措施,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安全和生产的稳定进行。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3.1 材料准备申请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及技术装备清单等。
3.2 审核评估企业准备好相关材料后,需要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机构会根据企业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对必要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3 许可证颁发审核评估完成后,机构会根据审核结果对企业进行评定并决定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许可证后,企业需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维护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到期后企业需要重新进行审核评估,以确保企业仍然符合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定期检查和维修安全设施设备,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5. 结论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开展生产活动的重要凭证,对保障员工安全和生产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需要认真准备相关的材料,并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9号令进行修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中国煤炭行业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在于监督和管理煤矿企业的生产活动,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可靠。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相对来说比较繁琐,需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共同配合。
具体的步骤如下:
首先,企业必须成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等相关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完善组织结构,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
其次,企业需要对矿区进行规划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主要包括矿区内的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煤尘控制系统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类安全设备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接着,企业需要做好矿井的安全监测工作。
矿井的安全监测包括地质、地下水、瓦斯、煤尘等方面的监测工作。
对于有瓦斯突出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还需要加强瓦斯抽放和煤尘控制措施。
然后,企业需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课程,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最后,企业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煤矿安全生产许
可证申请表》、企业资质证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文件。
相关部门会对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和检查。
通过审核后,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对于煤矿企业来说是必须的,它不仅是对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认可,也是对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考验。
通过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矿井的安全监测、加强安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等措施,企业能够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最终获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为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其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指国家相关机构针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依法对其进行审核、评定、颁发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
该办法明确了颁发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煤矿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其次,企业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评定,证明其生产设施和管理体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一旦符合条件,即可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管理要求。
一旦获得许可证,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许可证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接受监督检查和评估。
总的来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出台,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有利于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也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的要求。
希望企业能够严格落实该办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做出应有的贡献。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定证件,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一)煤矿企业必须在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申请表,附上相关材料,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当地安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权派人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等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要求,当地安监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和有效期限(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基本信息。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有效期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必须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和核准。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一)煤矿企业在获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煤矿的安全运营。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张贴在煤矿企业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以便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核对。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煤矿组织转让、合并、分立、改制或者歇业、关闭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撤销(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变更的,煤矿企业必须在变更发生30日内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煤矿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连续违法违规等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地安监部门有权撤销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处罚(一)当地安监部门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有权暂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哪些要求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哪些要求一、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五)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六)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井工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煤矿企业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准入许可证书,是煤矿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许可证由煤矿企业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平、便利和高效。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和领取。
第六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续签,否则将失去许可证的效力。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保障职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第八条煤矿企业在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之后,应当向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法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文件;煤矿企业的工商注册证;煤矿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简介;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向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及时更新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企业信息。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煤矿企业及时整改。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送审稿)编制说明一、出台背景2010年以前,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总局20号令),申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煤层气抽采企业安全监管监察职能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颁布后,按照“煤层气抽采企业依法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2013年,我司为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针对山西省煤层气资源丰富,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企业较多的现状,2013年11月,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山西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准入有关问题的函》(煤安监司函办〔2013〕19号),同意山西煤矿安监局开展煤层气企业安全许可试点工作。
山西局相继出台了《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章规定,截止2015年,共向25家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制定必要性据调查,目前全国共有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近50家,分布于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河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云南、新疆等11个省(区、市)。
其中山西省累计钻井数1.1万余处,现有采气井8千余处。
由于煤层气地面开采与煤矿生产差异较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总局86号令)规定,“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为了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三、制定过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97号令),总局20号令和86号令等法律法规,参考山西省出台的相关文件和发证经验,并到山西实地调研后,我们起草了《实施办法》。
5月初,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总局网站发布,向26个省级煤矿安监局、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及总局政法司、监管一司、煤矿安监局各司室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9条。
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资料(全部)(5篇)
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资料(全部)(5篇)第一篇: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资料(全部)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一)首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及提交要求一、新建矿井首次颁证2010年1月1日后省政府批准的资产整合接替开采矿井和省政府批准(含省发改委核准)的新建矿井按首次颁证办理,申请、受理、审查均使用首次颁证文书。
此类矿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在按延期申请提交资料的基础上,增加下述资料:1、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含职业危害防治内容)。
2、省政府批准(含省发改委核准)文件。
3、安全设施设计及其批复文件(含变更设计及备案或批复文件)。
4、联合试运转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合格”认证书。
6、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文件。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含评价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复查意见和验收评价意见书)。
8、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发现隐患全部整改到位的意见。
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1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二、改扩建矿井首次颁证省政府整顿关闭规划批准保留的矿井中未曾取得安全许可证的按首次颁证办理。
此类矿井办理安全许可证时按改扩建变更提交资料,提交省局时,除提供改扩建变更受理、审查文书外,还应提供分局首次颁证审查文书。
三、生产矿井首次颁证无技改任务、且未按规定及时提出许可证延期申请的煤矿按首次颁证办理。
此类矿井在分局对其违法生产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后,按延期申请提交许可证申请资料,增加分局处罚决定书、处罚到位凭证及隐患整改复查意见,申请、受理和审查文书均采用首次颁证文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许可证条件现场核查和安全设施条件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不要求提供安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的现场核查文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需提交的资料及提交要求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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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地面钻井抽采煤层气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已领取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领证所在省(区、市)的其他区块,以及在其他省(区、市)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不需要再领取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地面抽采本企业井田范围内煤层气的,不需要再取得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局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本省(区、市)范围内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职业危害预防、安全教育培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八)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具有煤层气地面开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和颁发第六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依据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注册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4.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制件);7.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8.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12.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13. 与中方公司合作并担任作业者的外资公司应提供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合同复印件和中方公司证明文件;14.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文件。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通过互联网申请的,符合要求后即时提供电子受理回执;(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九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认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向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第十六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经济类型的;(四)变更企业名称的;(五)区块发生变化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自矿业权证书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矿业权证书。
第十七条对于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十八条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延期、变更内容,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载明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经济类型、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式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统一的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终止煤层气地面开采活动的;(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发现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通报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一)对在注册地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通报;(二)对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其他省(区、市)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企业,向当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通报。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