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简介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_规章制度_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_规章制度_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XX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XX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1.1 一般术语 1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21.3 无线电业务 3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71.5 操作术语 13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51.7 频率共用 181.8 空间技术术语 19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21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21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22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 24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53.1 引言 25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253.3 一般规定 26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27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37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209附录 213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 214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18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221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3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4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226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XX)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XX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国防工业【批准部门】中央军委【批准日期】1994.12.03【发布部门】b03【发布日期】1994.12.03【实施日期】1994.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军事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第五章有害干扰处理第六章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第七章无线电管制第八章涉外无线电管理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十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无线电管理

无线电管理

无线电管理无线电管理是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发明和广泛使用应运而生的。

1895年,意大利的马可尼和俄国的波波夫分别利用电磁波获得传递电报码的实验成功,开创了人类驾驭无线电波的纪元。

100多年来,无线电应用日益发展,无线电管理日趋重要。

当今社会,信息的采集、传递,设备(包括武器)的驱动、控制,资源的勘探、利用,生产的指挥、调度,自然现象的观察、研究等等,均离不开无线电波。

无线电管理是对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等有关无线电的事务依法行使的行为和活动。

无线电管理是一项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以行政、法制、技术和经济手段对频谱资源和电波秩序进行综合管理。

无线电管理要为首脑机关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

什么是无线电管理?无线电管理是国家通过专门机关,对无线电波和卫星轨道资源的研究、开发、使用所实施的,以实现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的行为、活动和全过程。

无线电管理的概念,实际上表达了四层含意:第一、无线电管理是一种国家行为,它是由国家所授权和特许的机关来实施的活动。

第二、无线电管理的对象是研究、开发、使用无线电波的各种活动。

由于开发、使用、研究电磁波的活动是由人使用设备来达到的,所以,无线电管理必然要涉及到人和设备。

第三、对开发、使用、研究无线电波和卫星轨道的活动所实施的这种管理,是通过计划、规划、组织、控制、激励、协调、指挥、监督、执行的手段和方法来实现的。

它贯穿于无线电管理的全部行为、活动和整个过程当中。

这是无线电管理的职能,也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

当然,它表现为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电台的审批、频率指配、电波的监测、设备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对用户的教育和服务等等。

第四:无线电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

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然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有管理职权,管理的手段和方法。

无线电频率管理及业务划分

无线电频率管理及业务划分

无线电频率管理及业务划分无线电频谱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现代社会得以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

它为人类所共有,为人类所共享。

《条例》第四条明确: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的性质和地位。

无线电频谱具有一般自然资源共有的属性,也具有独特的个性。

如同土地、矿产、水资源一样,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我国将3赫兹-3000吉赫范围内的频率列为无线电频谱,这是基于人们对无线电波的认识水平而定的。

实际上,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目前仅仅在几十吉赫以下的频谱得到了应用。

这就是说,人们目前能够使用的无线电频谱仅仅是划分的总量的十分之一而己。

在已用的频谱范围内,尽管可以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对其充分利用,但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其利用毕竟是有限的。

不同于土地、矿产等资源,无线电频谱具有非耗竭性,它可以被使用,但不会消耗掉。

因此,不使用就是一种浪费。

另外,由于无线电频谱具有传播固有性,使用不当也会造成浪费,甚至会带来危害。

为此,我们必须加强频谱的管理,使其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

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整个无线电频率从宏观上作出统一部署和长远计划,这种部署和规划主要是根据各种无线电业务的特点和需要,在国际电联总的要求下,划分频段,分配频率,使各种无线电业务在指定的频段内充分合理利用。

国际上负责无线电频谱管理的机构是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ITU)下设的无线电通信部门。

各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先将本国的无线电业务所用的频率报该部门,经审查后对这些频率进行登记。

国际电信联盟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各成员国参加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也就是现改称为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共同协商重大的频谱分配和使用方面的问题,各国又根据其决议对本国的无线电业务的频段进行划分或调整。

因此,不管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无线电业务的分类和所划分的频段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业务的需要、技术水平的发展会有所变动或调整。

我国现行频谱规划的法规性文件是国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就是根据《条例》,参照国际电信联盟1998年出版的最新《无线电规则》版本和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通过的最后文件,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现状,对原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82年颁发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进行了修改。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

试验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六条 广播电视台站使用的发射设备应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则》附件《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规定》;新购置的发射设备应是符合省、部一级单位技术鉴定书的定型产品。
已经使用但不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规定》的发射设备,应限期改正,否则,应停止使用。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确保广播电视发射和接收的技术质量。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视情节分别给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频率执照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贯彻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释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三条 广播电视频率管理
广播业务专用频段由广播电视部门使用,其它部门不得擅自利用。
广播业务专用频段和主用频段,由广播电影电视部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指配和管理。非广播业务使用广播业务主用频段时,应事先与广播电视部门协调,不应对广播业务造成干扰。
第四条 各频段的管理
(一)申请使用中波频率应符合中波频率规划,启用规划中的频率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审定主要发射技术特性(台址、经纬度、频率、功率、天线特性等)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新增加的市台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配频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无线电管理规则》,加强对全国广播电视台站的无线电管理工作,防止广播业务台站之间及广播业务台站与其他无线电业务台站之间的相互干扰,维护广播业务频段的无线电波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无线电管理规则》在全国广播电视范围内的实施细则,全国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和有可能对广播电视正常接收产生干扰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认真执行、严格遵守。

无线电频谱管理

无线电频谱管理

无线电频谱管理
Index
无线管与执法机构职责
▪ 无线电频谱监管与执法机构职责
无线电频谱管理的重要性: 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合理管理对于保障无线电通信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效率至关重要。 频谱管理的不当会导致频谱资源浪费、频段干扰、无线电通信质量下降等问题。 无线电频谱监管与执法机构的职责: 监测和监管频谱使用:负责监测和监管无线电频谱的使用情况,确保频谱资源的合理利用。 频谱规划和分配:制定频谱规划方案,合理分配频段给不同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和业务。 执法和处罚:对频谱使用违规行为进行执法和处罚,维护频谱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频谱监测技术与手段: 频谱监测设备:使用先进的频谱监测设备,如频谱分析仪、无线电监测车等,对频谱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频谱监测系统:建立完善的频谱监测系统,包括监测设备、数据处理与分析平台,实现对频谱使用情况的全面监控 。 频谱监测技术:应用现代无线通信技术,如软件无线电技术、智能感知技术等,提高频谱监测的精度和效率。 频谱管理政策与法规: 频谱管理法规:制定和完善频谱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频谱管理的原则、流程和责任。 频谱分配机制: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频谱分配机制,促进频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频谱共享与动态分配:推动频谱共享和动态分配技术的发展,提高频谱利用效率和灵活性。 国际频谱管理合作: 国际频谱协调:积极参与国际频谱管理组织和协调机制,推动国际频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跨境频谱管理:加强与邻国的频谱管理合作,解决跨境频谱干扰和冲突问题。 频谱管理国际标准:参与国际频谱管理标准的制定和推广,提高我国在国际频谱管理领域的影响力。
无线电频谱管理的国际合作与标准化
▪ 频谱管理的国际合作案例分析
国际频谱规划案例: 国际间频谱规划的协商和合作案例,如2G、3G、4G等移动通信频段的国际协商和分配。 频谱共享案例: 国际间频谱共享的实践案例,如卫星通信和无线电广播之间的频谱共享。

无线电频率管理及划分

无线电频率管理及划分

无线电频率管理及划分无线电移动业务大致分为陆地移动、水上移动、航空移动三类。

其中,陆地移动业务应用最广泛。

我国根据国际无线电规则频率划分,将陆地移动业务频率分别分配用于专用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或公众无线电通信系统(网络)。

专用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大量应用于军队、公安、急救等部门,也广泛应用于生产调度、内部通信等。

如150MHz、350MHz、450MHz对讲机和800MHz集群通信系统等。

目前,我国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由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两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建设运营,其中中国移动拥有全球网络规模和用户规模最大的GSM网,中国联通拥有一个GSM和一个CDMA网。

目前为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划分的频率有:CDMA:825MHz~835MHz或者870MHz~880MHz;GSM: 885MHz~915MHz或者930MHz~960MHz,1710MHz~1755MHz/1805MHz~1850MHz;上述频率共计2×89MHz.中国移动GSM网拥有2×54MHz频率,中国联通GSM网拥有2×15MHz频率、CDMA网拥有2×4MHz 频率。

到目前为止,上述3个公众移动通信网共使用频率2×68MHz,拥有用户5亿,仍然具有持续发展能力。

在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规划和管理方面,目前为宽带无线接入应用划分了4个频段,即2。

4GHz、3。

5GHz、5。

8GHz、26GHz。

其中:2。

4GHz频段使用范围是2400MHz~2483。

5MHz,TDD时分双工;最大辐射功率100mW;鼓励无线电局域网WiFi(802。

11b)应用;在工业、科学、医疗设备使用频段,多种无线电业务可共用,免无线电台发射执照。

5.8GHz频段使用范围是5725MHz~5850MHz,TDD时分双工;最大辐射功率500mW;基站需领取无线电发射执照;鼓励带宽更高的无线局域网如802.11a应用;主要由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使用.3.5GHz频段使用范围是3400MHz~3430MHz/3500MHz~3530MHz,FDD频分双工;已通过招标评选方式将频率分配给基础电信运营商,用于建立宽带无线接入系统。

无线电管理

无线电管理
无线电管理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台站设备进行科学管理的政府职能
01 历史
03 机构设置
目录
02 定义 04 法规体系
基本信息
无线电管理是指合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审批各类无线电台的设置,协调和处理各类无线 电干扰,监督检查各类无线电台的使用情况,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的管理工作和 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都有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条款。无线电频谱作为一种自 然资源,自然受到《宪法》对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保护;《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反无线电管理 相关规定的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首次在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 为国家资源的属性;《行政许可法》对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权的设立和实施进行了规范。
谢谢观看
历史
历史
电信领域第一次国际合作是1865年在巴黎成立国际电报联盟。无线电通信的国际合作,开始于1903年柏林 无线电报预备会议。1906年于柏林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无线电报大会,由德、英、法、美、日等27个国家的代表参 加,签署了《国际无线电报公约》,划分了水上业务公众通信的频率和非开放公众通信的陆军、海军电台使用的 频段。1927年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电报联盟大会上成立了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1932年在马德里召开 的第五届全权代表大会上决定将《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无线电报公约》合并为《国际电信公约》,将国际电 报联盟改组为《国际电信联盟》。《公约》附有《无线电规则》和《附加无线电规则》。1947年在美国大西洋城 召开的第六届全权代表大会上决定建立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IFRB)。

创新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的思考

创新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的思考

创新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的思考■李红亮频率台站管理是无线电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线电其它管理工作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无线电通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和台站的设置日益增多。

无线电通信的迅猛发展,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目前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在无线电台站管理过程中,乱占频率、非法设台、先建后报、建而不报、随意变更站址和核定项目的问题时有发生,破坏了正常的空中电波秩序,导致了无线电干扰事件的发生,给无线电通信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当前,我省正在努力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正常的无线电通信;同时湖南地理位置比较重要,境内有空军部队、二炮基地、海军通信基地,有武广高铁和多个民用机场和航线,无线电安全保障责任重大。

如何创新频率台站管理,应对这些新情况,解决这些新问题,是摆在我们从事频率台站管理工作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者面前的一道课题。

一、我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现状近年来,我省的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工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无线电管理规定,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创造性地开展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工作,推动了全省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

截止2011年底,我省各类无线电台站数量已达4188万部。

除手机外,共有无线电台站10万个,其中微波站3523座,卫星通信地球站244座,广播电视发射台站644座,公众移动通信网蜂窝基站62776个,无线市话基站7499个。

我省从台站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实行集中统一的无线电台站审批制度,科学合理布局台站,最大限度地提高无线电频谱利用率;实行无线电台站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无线电台站审批和事后监督核查的第一手工作,夯实台站管理的基础工作;不断完善改进台站数据库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无线电台站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4.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问:《办法》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答:随着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的需求不断上升,在用无线电台(站)数量日益庞大,电磁环境日益复杂,无线电干扰潜在风险不断增加,对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管能力要求不断提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为落实《条例》规定,亟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细化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结果处理等方面内容。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需对检查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统一规范,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效能。

为此研究制定了《办法》。

问:《办法》制定过程是怎样的?答:为做好《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2020年,我部对部分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就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划分、工作方法、工作程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组织起草了《办法》并向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央军委电磁频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中国电信等44家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广泛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经我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办法》正式印发。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管辖区域内使用且应当取得许可的无线电频率和在用无线电台(站)实施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

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

附件关于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促进相关无线电业务发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有关规则,现将上述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400-2483.5MHz、5150-5350MHz和5725-5850MHz 频段(以下分别简称“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划分给固定、移动、无线电定位、卫星固定、卫星地球探测、卫星无线电测定、空间研究等多种无线电业务,2400MHz 和5800MHz频段指定用于(产生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任何无线电台(站)或者设备均不得独占或排他性地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的频率。

二、根据对应的移动或固定业务无线电频率划分,2400M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蓝牙、点对点传输等无线电通信系统;5100M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系统,仅限于室内(不包括汽车、火车车厢、航空器舱内等)使用;5800M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点对点传输、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无线电通信系统。

三、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无线电通信系统设备的射频单元与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设计和生产,不得擅自改用其他天线或者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且应当符合附件所列的技术要求(见附1和附2),并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

四、为能够与无线电定位等其他业务兼容共存,工作于5250-5350MHz频段的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系统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采用发射功率控制(TPC)及动态频率选择(DFS)干扰抑制技术,并且不可设置关闭DFS的功能选项。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简介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简介
❖ 电台执照——频率指配 例如:某大厦用于小区域转发固定 电台发射频率:416.200MHz。
北京市无线电频率规划
❖ 已制定了《北京市无线电频率指配规划 (2006年-2010年)》
❖ 正在制定《北京市无线电频率规划(2006年2010年)》
2、北京市管理的频率资源
❖ 27.000MHz-38.000MHz (A段)(模拟对讲) ❖ 40.000MHz-48.500MHz ( B段) (模拟对讲) ❖ 72.550MHz-74.500MHz (C段) (模拟对讲) ❖ 137-167MHz (老D段)(数字对讲) ❖ 200MHz段(223-235MHz数据传输、280段寻
呼) ❖ 336-344MHz段 (图像传输) ❖ 401-423.5MHz (老E段)(数字对讲) ❖ 450-470MHz段已停止审批!
2、我市所管理的频率资源
❖ 800MHz段(集群通信、数据传输) ❖ 915-917MHz(无中心通信) ❖ 1785-1805MHz(无线接入和图像传输共
用) ❖ 2.4GHz、5.8GHz(无线接入、工科医共
143.65—144 MHz
固定
移动
频 无线电定位
率 [空间研究(空对地)]

144—146 业余
MHz
分 卫星业余

[无线电定位] [航空移动(OR)]
例:146—148 MHz
业余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主要业务 次要业务
频率分配和指配举例:
❖ 频率批件——频率分配 例如:批准 410.200MHz\416.200MHz给某大厦 用于小区域转发使用频率,带宽 12.5kHz。
2、台站审批

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管理共53页

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管理共53页

频率协调保护准则的确定
❖需考虑的因素
1. 系统自身系能 (C/I、I/N) 2. 与同频段业务之间(距离隔离、天线(极化)隔离、细分频率) 3. 与相邻频段业务之间(滤波器特性) 4. 其他(集总效应等)
❖I/N的通用准则
接收机热噪声增加1dB,对应I/N=-6dB; 接收机热噪声增加0.5dB,对应I/N=-10dB.
1
引言
2
业务间频率协调
3
台站管理
4
台站国际申报和登记
1
地面无线电业务分类(共21项)
✓固定业务、航空固定业务; ✓移动业务、陆地移动业务、水上移动业务、港口操作业务 、船舶运转业务、航空移动业务(航线内和航线外); ✓广播业务; ✓无线电测定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无线电导航业务(航 空和水上); ✓气象辅助业务、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业余业务、安 全业务、特殊业务; ✓射电天文业务
1.有可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2.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证;(业余业务除外) 3.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4.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5。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 置的无线电台(站)不会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产生有害干扰; 6.边境(界)地区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符合已签订的 相关双边协议要求; 7.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台站审批事项-申请资料
1.申请函并附有关申请表格; (国无管表2、17和18,台站设置申请表、业余电台申请表和移动卫星 地球站注册登记表) 2.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共14类) 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等状况; 4.无线电台(站)的工作条件、具体用途、电磁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必要时,如设置雷达、导航台、微波站等台站时,需提交电磁环境测 试报告; 5.无线电网络设计报告,包括如何有效使用无线电频率; 6.无线电台(站)的相关的管理措施; 7.如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的,需提供已完成协调的有关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前,如需进行协调,将发出协调通知书)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5.26•【文号】民航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199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7号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站执照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与保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与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分别实施。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定。

二、审批民用航空各类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设置,指配工作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检查和监督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无线电干扰的申诉,并负责处理与协调。

四、参与制订有关航空业务无线电管理的国家技术标准。

五、办理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事宜。

第五条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业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成立相应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第六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民航局根据民用航空机场、航线和航空通信、导航、雷达网络建设的需要确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率是指在频率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合理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程度。

为了确保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效性和高效性,减少频率资源的浪费,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规定。

下面将介绍我国的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一、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我国无线电频率使用率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规划频率使用国家应根据无线电通信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划分各类频率资源,确保不同无线电通信系统之间的频率分配公平合理。

各无线电频率用户应根据自身需求,按照国家规定的频率使用规范进行频率资源的申请和使用。

2.遵守频率使用规范3.提高频率利用效率4.推广共享频率资源由于频率资源有限,无线电频率用户应积极推广和采用共享频率资源的方式。

这包括使用频率共享技术、开展频率资源交易等。

通过共享方式的推广,可以提高频率资源的利用率,满足更多无线电通信需求。

为了监督和管理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率,我国颁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率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频率使用率核查范围规定了需要进行频率使用率核查的对象范围,包括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对于频率使用率较高的单位或频率资源使用较为复杂的单位,应加强核查力度。

2.频率使用率核查依据规定了进行频率使用率核查的依据和方法,主要包括单位自查、实地核查、制度审查等。

单位应按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核查工作。

3.频率使用率核查结果处理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频率使用率合格的单位,予以奖励和表扬,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频率管理水平。

对于频率使用率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4.频率使用率管理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频率使用率的核查工作。

同时,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率相关法规法规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相关单位的频率管理意识和水平。

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

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

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和台(站)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频率资源,避免数字集群通信网之间、数字集群通信台(站)与其它无线电台(站)之间产生有害干扰,促进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利用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组建数字集群通信网,设置、使用其网内无线电台(站)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数字集群通信网是一种采用数字调制技术,实现频率资源共享、无线信道动态分配功能,主要用于指挥调度的移动通信网。

第三条国家对800MHz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的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审批。

使用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数字集群通信频率。

第四条数字集群通信网应以指挥调度通信为主,其中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话互连用户数量不得超过总用户数的10%。

第五条数字集群通信频率的使用应遵循提高频谱利用率的原则,以建立共用的数字集群通信网为主,专用数字集群通信网为辅。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第六条800MHz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频段为806-821MHz/851-866MHz。

其中,806-816MHz/851-861MHz主要用于服务范围涉及三省(含)以上组网的需求及其它特殊需求。

816-821MHz/861-866MHz主要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组网和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组网的需求。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对806-816MHz/851-861MHz频段的统一规划、分配或指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816-821MHz/861-866MHz频段的规划,提出分配或指配意见;在向频率使用单位分配(指配)频率前须报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制定当地数字集群通信网频率使用规划,专用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816-821MHz/861-866MHz频段高端频率(即从821MHz/866MHz 开始往低端安排),共用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该频段低端的频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台执照——频率指配 例如:某大厦用于小区域转发固定电台发 射频率:416.200MHz。
ppt课件
12
北京市无线电频率规划
已制定了《北京市无线电频率指配 规划(2006年-2010年)》
正在制定《北京市无线电频率规划 (2006年-2010年)》
ppt课件
13
2、北京市管理的频率资源
27.000MHz-38.000MHz (A段)(模拟对讲) 40.000MHz-48.500MHz ( B段) (模拟对讲) 72.550MHz-74.500MHz (C段) (模拟对讲) 137-167MHz (老D段)(数字对讲) 200MHz段(223-235MHz数据传输、280段寻呼) 336-344MHz段 (图像传输) 401-423.5MHz (老E段)(数字对讲) 450-470MHz段已停止审批!
ppt课件
5
3、无线电管理的依据 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和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刑法”和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规章或文 件等等。
ppt课件
6
4、无线电频谱资源
电磁谱
电波 无线电波 红外线 可见光 紫外线 X射线 射线 宇宙射线
ppt课件
10
143.65—144 MHz
固定
移动
频 无线电定位
率 [空间研究(空对地)]

144—146 MHz 业余
分 卫星业余

[无线电定位] [航空移动(OR)]
例: 146—148 MHz
业余
固定
移动
[无线电定位]
ppt课件
主要业务 次要业务
11
频率分配和指配举例:
频率批件——频率分配 例如:批准410.200MHz\416.200MHz给 某大厦用于小区域转发使用频率,带宽 12.5kHz。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分配: allotment(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规定由一个或多个部门,在指定的区 域内供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在指定条件下使用。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指配: assignment(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ppt课件
14
2、我市所管理的频率资源
800MHz段(集群通信、数据传输) 915-917MHz(无中心通信) 1785-1805MHz(无线接入和图像传输共用) 2.4GHz、5.8GHz(无线接入、工科医共用) 微波接力:1.5GHz、7GHz、8GHz、11GHz、
13GHz、14GHz、18GHz、23GHz频段 26GHz段(无线接入)
ppt课件
20
4、干扰投诉和处理
干扰投诉——63345208; 干扰处理: (1)干扰源来自合法用户——协调处理; (2)干扰源来自非法用户——执法处理。
包括:本地、跨省、跨国干扰协调和处理。
ppt课件
21
谢 谢!
使得各种无线电通信网和各无线电台站 能够经济、有效地在各种无线电环境下 不受干扰地正常工作;
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服务,保 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人们的 物质和精神的生活水平,推动国家社会 与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ppt课件
4
2、无线电管理的主要内容 对无线电频谱(卫星轨道资源)的管理 对无线电台站的管理 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
ppt课件
17
1、我市所管理的无线电台
短波电台 数据传输电台 超短波对讲机、车载台、基地台、中继台、寻呼台 900MHz无中心电台 业余无线电台 广播电视发射台 集群基站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 无线接入基站 微波站 卫星地球站(固定、移动) 雷达
ppt课件
18
2、台站审批
台站行政审批 非组网电台:
3K 30K 300K 3M 30M
300M 3G 30G 300G 3000G
VLF
LF
MF
HF VHF UHF SHF EHF THF
无线电波:频率规定在3 000 GHz 以下,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
ppt课件
7
5、无线电频率资源特性 第一:有限性 第二:排他性 第三:复用性 第四:非耗竭性 第五:固有的传播特性 第六:易污染性 频率使用的要素: 频域、空域、时域、码域
ppt课件
8
二、频率管理
频率划分、分配、指配和规划
频率审批
ppt课件
9
1、频率的划分、分配、指配和 规划
(频带的)划分: allocation(of a frequency band) 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在指定
的条件下供一种或多种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 业务使用。
ppt课件
15
3、频率审批工作
行政审批
申请——受理——初审——技术审核——行政审 核——复审——审定
注:(1)有些申请在受理前需要进行频率协调。
(2)技术审核:电磁环境测试、频率互调和 邻频计算、电磁兼容分析等。
(3)发放频率批件前还包括核算和收缴频率 占用费。
ppt课件
16
三、台站管理
我市所管理的无线电台 台站审批 台站监督检查和年审 干扰投诉和处理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 管理简介
王新南 2010年9月7日
ppt课件
1
介绍内容
一、几个基本概念 二、频率管理介绍 三、台站管理介绍
ppt课件
2
一、几个基本概念
ppt课件
3
1、无线电管理的核心目标
在全国或全世界的无线电通信和其他无 线电业务领域内以最合理、最公平、最 有效和最经济的方式使用、利用或保护 有限的无线电频谱/卫星轨道资源;
申请——受理——行政审核——审定——核发电台执照 组网电台:
申请——受理——技术审核——行政审核——复审—— 审定——核发电台执照 注:1、发放电台执照前还包括核算和收缴频率占用费。
2、技术审核包括:设备检测和覆盖场强测试。
ppt课件
19
3、台பைடு நூலகம்监督检查和年审
检查台站使用情况; 监测台站使用情况; 设备检测(抽检); 收缴频率占用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