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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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_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_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_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保障权力公正、公开、公正行使,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强化工作责任制,树立奖惩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以责任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考核评价制度,健全评价办法、运行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责任主体、方针政策、监督执法工作等内容,明确执法责任人的权责义务,履行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围绕执法工作开展全面绩效考核,对年度执法工作考核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法责任人应当加强执法守则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做到遵章守纪、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第七条执法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积极履行执法职责,不得擅自改变执法依据或执法范围。

第八条执法责任人应当按照执法程序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证据保全、听证取证等职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执法责任人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条执法责任人在执法工作中应当加强执法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价机制,对执法责任人年度考核结果与执法绩效挂钩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执法责任人在执法工作中不履行或不符合执法规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纠正,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执法责任人在执法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对执法责任人在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关违法违规、失职渎职、不服从执法工作等行为曝光后,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卫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监管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下辖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及食品监督所和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开评议考核的内容、程序、标准和结果,保证评议考核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由局法制部门负责。

具体工作由承担法制职能的办公室会同人事、纪检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及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第一责任人,对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工作负总责。

将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制度情况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公务员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四)行政执法依据是否规范;(五)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八)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九)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十)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七条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有相对健全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工作方案或者具体办法;(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法定授权、依法委托关系明确,没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或者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三)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四)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职能,不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六)行政执法活动符合法定程序;(七)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八)使用格式统一、内容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完整、规范;(九)认真执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十)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得到维持、引起的行政诉讼胜诉。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推进交通建设与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强化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目标考核,具体标准如下:共同目标:共计85分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共10分)认真执行《xxx交通局行政执法学习宣传制度》1、每2个月组织1次法规学习,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

(学习差1次扣分,计划、记录、考核差1项扣1分)2、全年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参学率、合格率达100%。

(参学率少1个百分点扣分,考试不合格1人次扣分)二、组织措施及制度建设(10分)1、行政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核、奖惩。

(计划、检查、总结、考核、奖惩差1项扣1分)2、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健全、基础台帐规范。

(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基础台帐不规范扣2分)3、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公开上墙.(差1项扣1分)4、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擅自厅外办理行政审批的1次扣3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1次扣5分)三、执法队伍建设和风纪管理(30分)严格遵守《xx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风纪管理规定》1、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1分;2、违反礼仪规定的每人次扣—3分;3、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1—2分;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每人次扣10分;5、吃、拿、卡、要的每人次扣10分。

四、执法监督检查(30分)1、各单位每月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作好检查记录,纳入月考评或年度考评.(差1次扣1分,无记录扣分,未纳入考核扣1分)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局备案。

(私自查处1件扣1分)3、重大行政处罚案例符合案件质量管理规定。

(退回1件扣1分)4、重大行政处罚有专卷.(差1卷扣分)5、按时完成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办的工作任务.(不完成1次扣1分,未按时完成1次扣分)6、按时报送各类报表、资料。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和高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或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的目的是:督促、规范和激励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和质量。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能力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工作的实绩评定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诚信行为评定。

第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能力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情况的考核:检查行政机关是否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能正确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行情况的考核:督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规定的执法程序,是否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技能应用情况的考核:评估行政机关在实际执法操作中的技术操作能力,并查看是否有提高技能的计划和培训措施。

(四)行政执法公正性评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作风和执法过程是否公正进行评定,并重点评估是否存在职务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评定:评估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合理组织执法人员,统筹协调执法工作,并保证执法力量的合理利用。

第七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工作的实绩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执法成果评定:根据执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际完成情况评定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果,并综合评估执法能力和效果。

(二)行政执法效率评定:评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效率,包括案件办理周期、处罚效果等方面。

2024年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2024年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2024年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安交通警察、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依据主要包括:执法质量和效果、责任担当、工作成果、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旨在激励和引导执法工作的持续改进,对优秀的执法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执法人员进行问责。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结果将作为执法人员的晋升、奖惩、选拔、培训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包括:(一)执法质量和效果:主要从执法规范性、执法过程、执法技能等方面进行评估,包括执法流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行为,执法结果是否合理、具有公正性等。

(二)责任担当:主要评估执法人员对职责的履行情况,包括工作是否主动、积极参与工作是否有成果等。

(三)工作成果:主要评估执法人员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成果,包括事故处理效率和事故减少率等指标。

(四)廉政建设:主要评估执法人员在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包括防范和打击交通执法环节的腐败问题,落实廉洁执法要求。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方法主要包括:(一)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全员考核,对执法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

(二)突击考核:不定期对交通执法工作进行突击检查和考核,以验证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状况。

(三)自评互评: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可以自评自己的工作表现,并进行同行互评,以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考核评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执法人员在执法规范性、责任担当、工作成果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表现。

第九条考核结果按照评分高低进行分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条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执法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比如晋升、岗位调整、提高待遇等。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和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的相关内容,以期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的行政执法管理机制。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1.评议考核的对象和内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的对象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和单位。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而言,评议考核应当包括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效率性和专业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对于行政执法单位而言,评议考核应当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程序、执法效果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2.评议考核的程序和标准评议考核的程序应当具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被评议对象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评议考核的标准应当既具有操作性和可量化性,又能充分反映行政执法的特点和难度,并且能够被广大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

3.评议考核的主体和机制评议考核的主体应当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对象、社会公众等各方,形成多方参与、多方监督和多方共治的机制。

评议考核的机制应当既有集中式的考核,又有分散式的考核,既有定性的评议,又有定量的考核,确保评议考核的全面、客观和公正。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奖惩制度1.奖励制度和内容行政执法责任制奖惩制度应当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引导行政执法人员和单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奖励内容主要包括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先进单位等方面的表彰、奖金、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

2.惩戒制度和内容行政执法责任制奖惩制度应当坚持惩前教育、惩前谏诫、依法惩戒的原则,既有警示作用,又有教育作用。

惩戒内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职务违纪、工作不称职等方面的处罚、警告、记过等多种形式。

3.奖惩机制和程序奖惩机制应当具有操作性、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方案。

奖惩程序应当明确规定奖惩的条件、程序、权限、程序,确保奖惩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总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正执法和服务群众。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局机关及局属各执法单位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保证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山东省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分局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法规监察科、纪检监察室、政工科、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客观、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分级考核的原则。

由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自上而下、个人自评、量化考评、民主评议、领导小组集体评定的方法进行,具体工作由法规监察科实施。

第五条考核时间:每年七月进行半年考核,十二月下旬进行年度考核,半年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基础。

第五条考核办法:先由各科室和各事业单位及个人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考核表》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个人考核表》,再由法规监察科根据本办法进行量化计分,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由领导小组核定等次。

第六条年度考核等次:单位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5分以上为先进,70—95分为先进, 70分以下位不合格),个人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个人优秀等次按不超过考核对象10%比例评出。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各项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考核的基本内容(共100分)(一)抽象行政行为合法(30分)1、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每件扣3分;2、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3分;3、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2分;4、规范性文件被备案审查机构责令纠正的,每件扣3分;5、规范性文件被备案审查机构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每件扣5分;6、不按时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每件扣2分。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评议考核,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使行政执法更加公正、透明、便民。

一、考核内容1. 执行情况: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情况,包括是否依法履职、是否服务群众、是否责任到人等方面的表现。

2. 执法效果: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果性方面的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执法程序、是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表现。

3. 执法作风: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行为中的廉洁、公正、文明等方面的情况,包括是否廉洁执法、是否公正执法、是否文明执法等方面的表现。

4. 创新能力: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在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工作创新等方面的情况,包括是否加强制度建设、是否优化流程、是否简化程序等方面的表现。

5. 效能考核:对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效率、服务质量、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以此来反映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业绩。

二、考核对象1.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综合执法、专业执法、区域执法等类型的执法机关。

2. 执法人员: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等,对其在执法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价。

三、考核方法1. 日常考核: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常态化、程序化的考核,通过定期巡查、抽查、监督等方式来了解、评价和监督执法工作的情况。

2. 定期考核:对行政执法机关定期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对执法机关进行奖惩,激励执法人员努力工作,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改进。

3. 不定期考核: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改变的情况下,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不定期考核,以此来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党和国家推行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

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一种监督和激励机制,是确保行政执法工作规范、高效、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一、考核机制(一)考核内容1. 执法能力考核:包括执法技能、法律知识、调查取证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2. 执法效率考核:包括案件办理时效、处理结果质量等方面的考核。

3. 执法公正考核:包括执法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行使权力等方面的考核。

4. 执法文明考核:包括执法过程中是否得体文明、礼貌待人等方面的考核。

5. 执法责任考核:包括执法人员是否遵守执法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等方面的考核。

(二)考核方式1. 自评互评:执法人员每月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评,同时与同事进行互评,形成综合评价结果。

2. 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执法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3. 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具体,能够量化,便于评价。

(四)考核对象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对象,其中包括执法领导人员和基层执法人员。

(五)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以确保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评估。

(六)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应当与执法人员的晋升、奖励、处罚等挂钩,对于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人员采取相应处罚。

二、奖惩办法(一)奖励措施1. 优秀执法员工奖:对在考核中表现出色的执法员工给予奖金或荣誉证书。

2. 先进执法队伍奖:对表现突出的执法队伍给予奖励,同时可以邀请表彰。

3. 突出贡献奖:对在执法工作中做出特别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4. 先进个人奖:对表现突出的个人执法员工给予奖励。

(二)惩罚措施1. 警告:对轻微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实施办法本办法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进一步激发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真正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效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本办法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实施,明确责任、建立激励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深入学习、规范执法、自觉维护执法公正。

一、评议考核基本原则(一)评议考核应坚持公正、客观、规范原则,注重实效,突出问题导向。

(二)评议考核应坚持目标导向原则,注重绩效,突出整体评价。

(三)评议考核应强调激励约束原则,注重激发工作热情,强化责任担当。

(四)评议考核应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注重区分工作性质,强化工作专业性。

(五)评议考核应坚持程序合法原则,注重程序规范,强化评价公正性。

二、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一)工作业绩评议1.行政执法责任制主要考核指标包括执法保障、执法效果、执法效率和执法成果。

2.执法保障包括行政执法部门配备情况、执法装备维护情况等。

3.执法效果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工作质量、执法成效等。

4.执法效率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效率、执法程序规范等。

5.执法成果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成果、执法案件处理情况等。

(二)廉政纪律考核1.行政执法责任制主要考核指标包括政治立场、廉洁自律、工作纪律、作风建设等。

2.政治立场包括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维护党中央权威等。

3.廉洁自律包括廉洁从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

4.工作纪律包括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

5.作风建设包括服务意识、服务水平等。

(三)其他考核除上述内容外,还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适当增加其他考核指标,如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合作等。

三、评议考核程序(一)考核对象确定1.评议考核对象为该单位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2.纳入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水平,且在考核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3.对于新进人员、实习生等不稳定人员,将在日常工作中进行表现观察,适时纳入评议考核对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评价和激励机制,是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纳入行政执法工作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系统。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应当尊重事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倡导积极健康的工作风气,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服务大局、接受监督、全面质量的原则,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培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遵守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二)工作态度: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对待当事人态度是否客观公正;(三)工作效率: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办案时间;(四)工作质量:行政执法人员办案质量是否合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五)工作成果: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果,解决了一定数量的矛盾和纠纷。

第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应当根据不同的行政执法职能和工作重点进行具体细化,确保考核内容全面、科学、客观。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十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方法包括:(一)定期考核:每年对全国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法律遵守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等;(二)不定期检查:针对重点领域、热点事件和突发情况,对相应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自查自纠: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加强自我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机关责任制考核办法范文(4篇)

机关责任制考核办法范文(4篇)

机关责任制考核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从事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坚守职业道德,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履行好职责,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法、公正、透明。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能力;(二)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运用;(三)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四)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五)对群众投诉和举报的处置情况;(六)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自查情况。

第五条考核内容的具体指标和标准由机关自行制定,并向下级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公布。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六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方式有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是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对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考核。

不定期考核是在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中,随机抽查、暗访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考核。

第七条定期考核主要包括考试、考查和考核结果评定。

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知识、执法依据和职业道德等。

考查主要包括对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的日常检查、业务培训和实地考察等。

考核结果评定主要根据考试成绩、考查情况和其他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评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八条不定期考核主要由上级机关委托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通过检查、暗访、调查等方式对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奖惩办法第九条在定期考核中,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的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并优先晋升或提职。

第十条在定期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的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辞退等处分。

第十一条在不定期考核中,发现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可能引发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的追究。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2006)-宁司[2006]80号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2006)-宁司[2006]80号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2006)正文:----------------------------------------------------------------------------------------------------------------------------------------------------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宁司[2006]80号)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及直属管理单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部门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落实执法责任分解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考核工作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可进行全面综合考核,也可进行重点考核。

第四条考核评议工作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干部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等部门组织考核、评议。

第五条行政执法考核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及执法责任制的分解、公示、推行情况;(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三)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情况;(四)行政管理及办案质量情况;(五)基础工作管理情况。

第六条执法责任部门应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以经清理批准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拟订年度执法责任目标,报局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后,经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考核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一)部门年终自查自评或互查互评;(二)听取下一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评议;(三)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抽查、考核;(四)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考核评议。

第八条各部门完成年度执法责任目标的考核情况纳入本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引言为了加强交通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本文提出了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考核原则1.以责任为核心,以结果为导向,以程序为保障。

2.全面考核,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3.推动考核结果运用,切实激励和约束。

考核指标1.编制行政执法责任清单,记录下岗位任务、行政执法方式、执法标准等。

并制定考核方案,包括重点工作任务、考核周期、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等。

2.实行补录记录规范,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纳入考核,包括情况清单、工作日志、立案登记表、文书制作记录等,并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归纳、整理和审核。

3.规范指责公开制度,要求应对执法人员行为及结果负有直接责任,并对成果进行公开、评价和表扬。

4.评定各项工作达标率,根据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评定交通行政执法的成绩达标率。

成绩达标率是按照既定标准执行的比率,达标率越高,表示行政执法工作质量越好。

5.进行考核得分的计算,对以上指标进行评估和归纳,计算得出每个执法人员的得分。

得分将根据达标率和执法人员工作质量进行计算。

考核流程•行政执法责任清单编制阶段–岗位任务指导书递交阶段–优化宣传阶段–优化信息采集阶段•行政执法结果归纳和审核阶段–录入执法行为阶段–归纳审评统计阶段–评定达标率阶段–评分审核公示阶段考核结果运用1.根据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先进典型,实行警醒教育,同时及时表彰和奖励先进模范,树立先进典型。

2.通过考核结果,向各领导层反馈交通行政执法的情况,让他们了解行政执法的成败,为继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提供帮助。

3.根据考核结果,对业务操作偏差、工作态度不端正等行为进行收集、整理和处理,督促工作人员规范执法行为。

总结以上即为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相关内容,该办法旨在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工作素质,推进公务员的能力素质建设,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管很有帮助。

通过大力推进这项工作,相信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会不断向纵深发展。

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

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

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一、背景及目的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以促进司法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考核过程要公开透明,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2.科学合理:考核指标要科学合理,能全面反映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

3.动态调整: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

4.激励与约束并重:通过考核,既要激励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履行职责,又要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约束。

三、考核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司法局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编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四、考核内容1.法治观念:考察行政执法人员对法治理念的认同,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以及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2.法律法规掌握程度:考察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

3.执法程序:考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执法公正、合法、合规。

4.执法效能:考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高效、准确地完成执法任务,提高执法效能。

5.执法效果:考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民生保障等方面产生的实际效果。

6.执法纪律:考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执法纪律,廉洁自律,不滥用职权。

五、考核方法1.自我评价: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考核内容,对自己在考核周期内的表现进行自我评价。

2.同级评价: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价。

3.上级评价:司法局领导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价。

4.社会评价: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满意度。

六、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

七、考核结果运用1.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按照法定程序、程序和规定,必须符合法定权限、程序、目的等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作为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价的重要手段,有利于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一、评议考核指导思想和目的的制定旨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价,对制定和贯彻责任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评议考核应当以服务于行政执法工作改进和提升为宗旨,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严谨务实,促进规范执法、服务大局、保障公平和领导责任落实。

评议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强调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加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法律性和程序性,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评议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对执法工作进行客观评估,避免主观主义和个人恩怨干扰评议结果。

3. 问题导向原则:评议考核应突出问题导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推动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

4. 综合性原则:评议考核应该综合考虑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综合评价执法人员和机关的工作业绩。

评议考核的目的在于:1. 引导和督促行政执法工作单位切实承担起责任,规范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2. 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执法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3. 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增强社会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二、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考核指标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效果和执法责任四个方面。

具体指标包括:1. 执法依据是否合法、充分和正确,行政执法工作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2. 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操作程序是否流程化、程序简洁明确。

3. 执法效果是否显著,执法行为是否有效果、有实效。

4. 执法责任是否落实到位,领导能否担负直接监督的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及评议方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及评议方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及评议方案一、总则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高效、公正、透明的进行,确保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树立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行力,特制定本考核及评议方案。

二、考核内容1.工作业绩:包括执法检查情况、案件办理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

2.工作作风:包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配合度等。

3.队伍建设:包括队伍素质、执法能力、队伍稳定度等。

4.执行效果:包括执法效果、社会评价等。

5.工作纪律:包括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

三、考核方法1.定期考核:每年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2.不定期考核: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人员实施不定期考核。

3.临时考核:对突发事件、重大案件等重要事项实施临时考核。

四、考核程序1.分级考核:各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设置考核组织机构,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2.量化考核:以实际工作业绩为依据,设立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3.综合考核:综合考虑各项考核内容,形成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

4.总结评议:对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议,形成考核报告,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五、评议方式1.内部评议: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内部评议,对各项工作内容展开讨论评议。

2.外部评议: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

3.社会评议:通过舆情监测、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评价。

六、奖惩措施1.优秀奖励:对工作业绩突出、责任意识强、执行力高的人员给予奖励。

2.不良处罚:对工作不力、违纪违法等行为严重的人员进行处理。

3.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激发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完善机制1.及时反馈:对考核结果进行及时反馈,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改进工作、提高绩效。

2.强化培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和素质。

3.监督督导:建立健全的监督督导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渝办发[2004]328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2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机关。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

行政监察、审计、政务督查等机关依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加。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的内容:(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四)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裁决的实施情况;(五)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情况;(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七)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七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程序:(一)各级行政执法责任机关每年11月份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同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行政监察、审计、政务督查等机关每年12月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并汇总情况进行评议后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山西省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

山西省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

山西省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晋体政[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山西省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晋体政〔2006〕11号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省体育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监察、人事部门依照职责参与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包括:(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三)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合法;(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五)行政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情况;(七)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八)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九)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见附件)。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各执法处和行政执法人员于每年11月按照考核内容自查,并形成书面总结送法制工作机构;(二)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行政监察、人事部门于12月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并将考察结果报局党组。

第七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地检查方式:(一)听取执法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汇报;(二)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和执法案卷;(三)测试执法人员相关知识;(四)组织社会人士进行座谈听取意见或发放问卷进行社会调查。

第八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执法处和行政执法人员当年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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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局机关及局属各执法单位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保证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山东省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分局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法规监察科、纪检监察室、政工科、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客观、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分级考核的原则。

由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自上而下、个人自评、量化考评、民主评议、领导小组集体评定的方法进行,具体工作由法规监察科实施。

第五条考核时间:每年七月进行半年考核,十二月下旬进行年度考核,半年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基础。

第五条考核办法:先由各科室和各事业单位及个人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考核表》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个人考核表》,再由法规监察科根据本办法进行量化计分,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由领导小组核定等次。

第六条年度考核等次:单位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5分以上为先进,70—95分为先进,70分以下位不合格),个人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个人优秀等次按不超过考核对象10%比例评出。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各项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考核的基本内容(共100分)(一)抽象行政行为合法(30分)1、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每件扣3分;2、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3分;3、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2分;4、规范性文件被备案审查机构责令纠正的,每件扣3分;5、规范性文件被备案审查机构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每件扣5分;6、不按时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每件扣2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40分)1、执法人员未按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并亮证执法的,每人扣0.1分;2、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收费的,每件扣2分;3、行政行为依法该作为而不作为的,每件扣2分;4、违法行政引起国家行政赔偿的,每件扣3分;5、执法程序违法的,每件扣2分;6、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或有乱罚款、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的,每件扣2分;7、将行政执法权擅自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每件扣2分;8、不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每件扣2分;9、具体行政行为被监督机关(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上级机关、政府法制部门等,下同)责令或裁决的,每件扣2分;10、拒不执行监督机关已生效的裁决的,每件扣2分;11、向下级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每件扣2分。

(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20分)1、未完成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每件扣2分;2、不及时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并上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扣2分;3、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每件扣2分;4、未按时报送法制统计报表的,每件扣2分;5、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扣3分;6、行政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每人扣3分。

(四)及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10分)1、未及时组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件扣2分;2、未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人次扣1 分。

第八条加分项目(一)及时纠正本单位(科室)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每件扣2分;(二)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过错责任的,每件加2分;(三)被区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授予与法制工作有关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的,每项加3分。

第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基础分为100分,本办法第七条各小项的减分累计不超过大项的总分值,第八条加分不受累计限制。

第十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纳入分局目标管理。

(一)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获得先进等次的科室和单位,局年终目标考核给予加分;(二)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科室和单位,局年终目标考核给予扣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局法规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分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各基层国土所的具体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认定过错责任,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分局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各基层国土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分局法规监察科会同纪检监察室、政工科、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宜。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二)违法办理或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三)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四)违法办理或不按照法定权限或程序办理土地征收、划拨、出让、租赁、收回、土地资产处置、地价备案、用途改变、乡镇村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的;(五)对符合土地登记手续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办理的;(六)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七)土地登记事项出现错登,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测绘资质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九)对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十)违法查处土地、矿产和测绘违法案件;(十一)为包庇纵容违法人员,隐匿、销毁证据,更改案卷材料及现场勘测笔录,或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十二)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绝受理或不按法定期限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信访复查意见、信访复核意见;(十三)违法实施查封的;(十四)违反规定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十五)违反最低限价规定低价确定土地供应价格的;(十六)泄漏土地招标、拍卖底价或其他有关保密事项的;(十七)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手续的;(十八)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许可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十九)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二十)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二十一)丢失或毁损有关部门权属资料、审批资料、领导重要批示、案卷材料等资料的;(二十二)明知土地或矿产违法案件正在查处或查封中,仍继续为其办理土地或矿产勘查、采矿许可审核,颁发土地证书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手续的;(二十三)违反财政管理制度,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各专项费用,被财政、审计部门查出,追究责任的;(二十四)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向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以下规定划分:(一)因承办人不作为或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经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行为过错的,由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执法机关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三)承办人故意隐瞒或提供失实情况,承办机构负责人、执法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情况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四)承办机构负责人、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隐匿证据、更改事实或违法执法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由分局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各基层所承办,分局审核的事项,按以上规定分别追究过错责任。

第八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一)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三)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和奖金;(四)调离原工作岗位;(五)承担行政赔偿费用;(六)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过错责任:(一)过错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二)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三)行政管理相对人故意伪造或隐瞒主要证据,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一)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二)造成行政赔偿的;(三)阻碍、拒绝对过错责任追究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五)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一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立案。

需由其他机关做出处理决定或批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根据以下线索对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调查:(一)上级机关交办、批办的;(二)市局机关领导交办、批办的;(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新闻单位反映的;(四)群众举报、控告的;(五)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符合回避的要求。

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终结应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承办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五条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责任人的姓名;(二)执法过错事实、证据;(三)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四)作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的机关名称、日期。

决定书应加盖作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的机关的印章。

第十六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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