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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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固定资产配置和管理,根据中央、省、市开展厉行节约的要求和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特制定《xxxxx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以下简称XXX)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全资产,结合XXX办公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XXX党政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条机关固定资产指上述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及其它固定资产。

第四条机关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XXXXX;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属于取得固定资产的各单位(以下简称资产使用部门);机关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部门为XXX(以下简称财务中心);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为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授权所辖部门XXXXX具体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第二章机关固定资产标准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

(二)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四)在固定资产维修、改良过程中购置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配件及零部件;

(五)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其它固定资产。

第六条资产使用部门通过购置、拨入、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凡符合第五条所含条件之一者,均属机关固定资产。

第三章机关固定资产的取得

第七条机关固定资产的取得有购置、拨入、接受捐赠及其它方式。

第八条对购置固定资产实行审批制度。使用单位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应填写《机关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经办人将该表报送党政办公室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购置。对于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党政办公室应会同财政局进行认定,并视情报主管领导或XXXX批准。固定资产的认定由XXX党政办公室行政事务办公室负责审定。

第九条购置机关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固定资产采购标准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XXX 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新)、《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XXX财规〔2017〕2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机关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

第十条对机关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以强化其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在取得固定资产时,经办人必须如实提供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分布位置、资产监护责任人等资料, 到党政办公室进行机关固定资产登记。登记时由经办人填写《机关固定资产验收单》,经行政事务办公室确认后,经办人据此到财政局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若手续不全,财政局则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党政办应根据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帐。

第五章机关固定资产的调配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部门有权对所监护的机关固定资产在部门内部进行调配,包括变更分布位置、变更监护责任人,但必须履行相应手续。需要变更时,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到党政办行政事务办公室进行登记,完成档案的数据变更。

第十三条资产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将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其它资产使用部门,即无权进行部门之间的调配,需要

调配时,必须经管委会批准,到党政办办理调配手续。同时党政办应及时调整机关固定资产档案。

第六章机关固定资产保全

第十五条为保全机关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人为损毁,实行机关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亦即其监护责任人,即谁使用谁负责,属于使用部门公用的机关固定资

产,由使用部门指定专门的监护责任人,如使用部门未明确专门监护责任人的,即由其部门负责人监护。

第十六条机关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享有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监护权,承担机关固定资产保全责任。

第十七条机关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在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其它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时,党政办组织与人事科通知其本人到行政事务办公室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行政事务办公室在核实其监护资产保全无失之后,应出具相关的证明,监护责任人据此到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资产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第七章机关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处理第十八条对机关固定资产实行定期的清理制度,包括全面清理及分类抽查,清理工作由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帐务管理部门联合进行。

第十九条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机关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应查明原因,如属正常损失,资产监护责任人应向党政办出具书面说明,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经党政办审核无误后,到行政事务办公室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属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应追究其监护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恢复原状。

第八章机关固定资产拨出、出售、报废

第二十条因业务需要或其它原因,需要拨出机关固定资产时,由资产使用部门向党政办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经办人持该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党政办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售机关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向党政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原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帐务管理部门联合进行。出售机关固定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出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机关固定资产需要报废的,由使用部门向党政办提出申请、同意报废后,由实物管理部门会同帐务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可进行帐面核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XXX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新)

2、XXX市财政局、X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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