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2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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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模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模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修改和完善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7月)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4月初,国家版权局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和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署长、副局长阎晓宏同志分别以个人名义致函35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办公厅致函国务院48家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中外政府相关部门、权利人组织、产业界以及教学科研机构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表达对修法工作的关注。

在征求意见期限届满(2012年4月30日)之后,国家版权局仍不断收到各方面关于修法的意见和建议。

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

2012年5月11日,国家版权局召集修法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举行专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报草案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就草案有关条款特别是争议条款听取专家的具体意见。

国家版权局在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和分类、仔细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反复论证其可行性后,结合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文本。

二、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

为便于社会各界理解相关调整,现将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一)关于著作权内容本次修改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下列调整:(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而非传播方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又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一条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

著作权合同登记制度的法理价值分析——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五十六条

著作权合同登记制度的法理价值分析——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五十六条
交 易 成 本 ,关 键 在 于 法 律 制 度 的 创 新 。 因 此 ,在 私 法 领 域 ,

( ) 有 序 性 三 在 市 场 上 ,同 一 作 品 由不 同 的 权 利 人 授 权 其 产 品 以 相 同
的方 式 在 市 场 上 传 播 流 通 ,严 重 地 影 响 了使 用 作 品 和 产 品 流 通 的 正 常 秩 序 。 因此 亟 待 相 应 的 登记 制 度 予 以 规 范 。 1 界 定 权 利 义务 、避 免 纠 纷 . 人 类 所 依 存 的 资 源 之 有 限性 与 人 类 欲 望 之 无 限 性 之 间 的 矛 盾 是 产 生 纠 纷 的根 源 ,法 律 通 过 确 定 权 利 义 务 界 限 ,将 有
( ) 效 率 价 值 四
第 三 人 的交 易 安 全 属 于 典 型 的 动 态 安 全 ,在 市 场 主 体 依 自 己 的意 愿 进 行 交 易 时 ,法 律 对 于该 项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保 护 不 使 其 归 于 无 效 ,其 实 质 是 对 交 易 过 程 中 善 意 无 过 失 者 的 保 护 。对 应 到 著 作 权 交 易 中 ,如 果 是 未 经 公 示 的 转 让 ,与 第 三
2 以文 明 的 手段 解 决 纠 纷 .
有 许 可 合 同 和 转 让 合 同 ,可 以对 抗 第 三 人 。 合 同 登 记 应 当 缴 纳 费 用 ,收 费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价 格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 这 ” 条 明确 规 定 了 著 作 权 合 同登 记 制 度 。 根 据 前 文 所 述 ,评 判 著 作 权 合 同 登 记 制 度 应 当 以 法 律 价 值 为 衡 量 标 准 。 总 体 而 言 ,著 作 权 合 同 登 记 制 度 的 立 法 迎 合 了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求 ,是 具 有 进 步 意 义 的 。 尤 其 是 对 于 著 作 权 领 域 的 交 易 活 动 而 言 ,具 有公 平 性 、安 全 性 、有 序 性 和合 理 性 。

网络环境下著作的“合理使用”——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第四十二条的解读

网络环境下著作的“合理使用”——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第四十二条的解读

( 十 三) 项 兜 底条 款 与 最后 一 款 之 间 的关 系如 何 进
行梳理?


网络环 境 中对 “ 合 理使 用 ” 著 作 的认定
1 . 由 谷 歌 数 字 图 书 馆 案 引发 的 争 议
对作 品 的 ‘ ‘ A理使 用” 问 题 随 着 互 联 网 的普 及 ,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3 — 0 8 基金项 目: 2 0 1 2 年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项 目 ( 项 目编号 : H Z— B 2 0 1 2 0 1 8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关 键 词】 《 著作权法》 修订 ; 合理使用 ;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
[ 中图分 类号】 D9 2 3 . 4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1 6 7 1 — 7 1 5 5 ( 2 0 1 3 ) 0 3 . 0 0 6 2 — 0 6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下 文 统 称 《 著作 权法 》 ) 的第 三 次修 改 于 2 01 1年 7月 1 3 日正 式 启 动, 目前 , 对 该法 的修 改草 案二 稿 已经公 布 , 其 中现
行《 著 作 权 法 》中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 — 有 关 “ 合 理 使 用” 的条 款 出现在 修 改 草案 中的第 四十 二条 。 从 内
容设计 上 来看 , 草 案 第 四 十 二 条 与《 著作 权 法 》 第 二 十 二条 基本 保 持 一致 , 但 值得 注 意 的 变化 有 两 处 :
张 埕
( 华 东政 法 大学 , 上海 2 0 0 0 4 2 )
[ 作者简 介] 张埕( 1 9 8 7 —一 ) , 女, 山西运城人,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 2 0 1 1 级博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财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27•【文号】主席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01.10.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浅析电影业博弈中的“二次获酬权”

浅析电影业博弈中的“二次获酬权”

般 情 况下 , 制 片人 只需 向涉 及 的权 利人 一 次性给 付报 酬 即可 ,
, 制作 费用 本 已大 为缩减 , 如果在之 后 的利 用 中还 要 而作 品后 续所 带 来的 收入 , 例 如票 房 多少等 , 除非 双方 合 同另有 占到六 七成
导演 等 费用 , 对 于投 资人 无异于 釜底抽 薪 。影片 大 约定 , 便 与创 作者 没有 关 系 了。 此 次著作权 法 修改 草案 二稿 第十 再付 给编辑 、 多分 几人份 额其 实并不 是难题 , 但在 国产 电影此刻 的处境 中, 七条 的规 定 , 不仅将 视 听作 品 的著 作权 仍 旧归属 于制 片者 , 还增 卖 , 加 了“ 原 作作者 、 编剧 、 导演 、 作词 、 作 曲作 者有权 就他人 使用 视听 “ 二 次获酬权 ” 的确 立是 否必 要 , 是否 符合 中 国现 状 的需要 , 值 得 作 品获 得合 理报 酬” 的规 定 。 不 仅允 许参 与视 听作 品创 作 的这五 拷 问 !
关键 词 电影 业 “ 二 次获 酬 ’ 著作 权 作者 简介 : 刘 书含 , 同济大 学法 学院。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2 . 2 9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童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1 0 5 0 - 2
2 0 1 4・ l ( 上)
j 1 . { | I j 占和金
◆经济 与法
浅 析 电影业 博 弈 中的 “ 二次获酬权"
刘 书 含
摘 要 《 著作权法 改草案二稿 中有关视听作品‘ 二次获酬权” 的引A J J l 发了激烈的讨论。 从“ 二次获酬权’ ’ 的含义分析,

论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修改——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视角

论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修改——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视角

立 法宗 旨是 指制 定 法律 之 指 向 ( 方 向) 和最终追求 ; 它 是 一 部 法 律 的纲 。 它在 司法 实 践 中非 常 重
要, 因为任何 制 定 的法律 都不 可 能预 见 到所 有 需 要 规 范 的行 为 并对 它们 做 出完 美 无 缺 的规 定 ; 当一 个
行 为在法 律 上没 有 明确规 定其 合 法 或者 违 法 时 , 人们 就 必 须 依据 立 法 宗 旨或 原 则 作 出解 释 , 其 中又 尤
摘 要 :根 据 低 碳 经 济发 展 的 要 求 、 国 家 知识 产 权 发展 战 略 纲要 、 著 作 权 性 质 与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的 目标 等 ,
借 鉴 主 要 发 达 国 家 著 作权 法 的 立 法 经 验 , 以 促 进 著 作 权 运 用和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为 视 角 , 并 考 虑 到 制 度 文 明 已经
们认为, 对 于第 三次 修 改送 审稿 中的立法 宗 旨的表 述 , 还可 以进 一 步完 善 。在 最 终修 改 中 , 应依 我 国经
济 社 会发 展 的情况 、 《 国家 知识 产权 发 展 战 略 纲要 》 ( 《 纲要》 ) 和政 府 制 定 的文 化 产业 发 展 规 划 、 著作 权
【 法学 论坛 】
论我国《 著作权法》 立法宗 旨的修改
— —
以促进 文化 产 业发 展 为视 角
马 忠 法 , 孟 爱 华
( 1 .复 旦 大 学 法 学 院 ,上 海 2 0 0 4 3 8 ; 2 .首 尔 大 学 技 术 与法 律 中 心 ,首尔 1 3 6 7 0 1 )
第 2 4卷 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同 济 大 学 学 报 ( 社会 科学版 )

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四点意见

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四点意见

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四点意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数字内容产业的蓬勃兴起,著作权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我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改革措施。

然而,作为一个关注著作权保护并且希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公民,我对该草案中的几个关键点有一些疑虑和意见。

首先,我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互联网侵权责任规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当前,互联网盗版侵权问题十分严重,对于著作权权利人来说,追溯和维权都面临很大的困难。

虽然草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更具体的细则和监管机制来解决如何查找、删除盗版内容以及维护公正的问题。

其次,我对草案中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所不满。

根据草案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终生加70年,这一措施确实有助于保护作者合法权益。

然而,我认为在数字时代,这一保护期限还是略显不足。

考虑到数字内容的特殊性,我建议进一步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以适应内容创作者的需求和努力。

第三,我对草案中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问题的条款表示质疑。

在草案中,对于著作权的授权使用做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这种限制有时候可能会妨碍广大创作者的合法使用。

我认为,在确保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公众的合理使用需求,为创作者和公众提供更多的适用空间。

最后,我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于数字版权管理的规定还有待完善。

在数字化时代,版权管理变得更加复杂,需要采取更加全面和灵活的措施,以保障数字内容的合理使用和创作者的利益。

因此,我建议加强对数字版权管理机构的监管,完善数字版权技术和标准,为数字内容的生产、传播和保护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综上所述,我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几个关键点提出了我的意见和疑虑。

我希望在修订完善著作权法的过程中,政府能够更加关注广大创作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促进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本文来源于《财经网》2012年04月04日 14:5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2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4(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5(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5(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5(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6(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6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7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9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11(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12(二)关于作品 12(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13(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14(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15(六)关于"孤儿作品" 16(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17(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17(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7 (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8(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8(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8(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9(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20(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21(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21(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22(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23(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23(二十)其他内容 24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

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

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去留——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删除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

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去留——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删除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
立法方式 , 即法 定 许 可 制 度 。
( 二) 基 于 利 益 平衡 理 念
现行著作权法 中的但 书规定—— “ 著作 权人 声明不许 使用 的不 得
使用” , 改变 了此项法定 许可规 定名存 实亡 的窘 境 , 这也 与国际上 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相一致 。同时增加著作权人 在录音制品首次 出
论 制 作 录 音 制 品法 定 许 可 制 度 的 去 留
— —
兼评 《 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第二稿删除录音制品法定 许可制度
刘彬 华
( 华 东政 法大学
【 摘 要】 法定许 可 制度是 一项 重 要 的权 利 限 制制 度 , 有 利 于保 护 著 作
2 0 0 0 4 2 )
护或 限制不力 甚至使其 受到不合 理 的损 害 , 从 而导致利益平 衡 的 倾斜 。 因此 , 现代著作权 法基 于促进 音乐 事业发展 的公共 利益 以及
但 是对于三个月的成本收 回期笔者 认为值 得深思 , 美 国《 版权法 》 规 定录音制品首次 出版 6 个月后 , 其他人 可不 经著作权人许 可 , 但
著作权 法 的 目标就在 于平衡著作 权人 的权 利和社会 公众 的权 利 ,
实 现 利 己 主义 和 利 他 主 义 的 结 合 , 从 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
须 支付报酬 ; 日本《 著作权法 》 第6 9条规 定了商业 录音制 品在本 国
第 一次销之 日起满三年 之后 的法定 许可 ” ; 我 国台湾 地 区 1 9 9 8 年
音乐创作者通过 自己 的劳 动创造 了音乐作 品, 音乐作 品具 有
私人物 品性质 , 创造者理所 当然应 当拥有 该音乐 作品 , 拥有该 音乐 作品的私有财产权 , 应 为著作权 的客体 之一 。录音权也 是作 品复 制权的一部分 , 是一种著作财产权 , 应该受到保护 。但是音 乐作 品 不仅仅是私人物 品, 同时也 是公 共物 品, 具有公 共属 性 , 所 以对 录 音权 的保 护或 限制不仅关 系到音乐 著作权人 的利益 , 也关 系到社 会公共利益 , 对任何一端保护或 限制过度 , 就会造成对另一方 的保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探析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探析
了建 筑 物 本 身 , 并 不 包 括 设计 图和 模 型 。我 国 《 著作权法》
环境和人文环境 的统一组织和处理, 使建筑既有实用功能, 又达到人们 审美要求 的一种综合性 的艺术形式。因此 , 建 筑物不仅具有实用性 , 也具有艺术性。建筑物 的外观表达
了 建筑 设计 师 一 定 的美 学 构 思 , 是 其 智 慧和 汗 水 的结 晶。
二、 建 筑 作 品 著作 权 保 护 的范 围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 ( 以下简称 《 著作权法》 ) 于 1 9 9 1 年 6月 1日起生效 , 但其 并未将建筑作品列为保护对 象, 只是在 相应 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美 术作 品作 了扩 大解释 , 将 建筑作 品包括在美术作品的名 目之 下。 我 国于 1 9 9 2年 1 0月加入 了 《 伯尔尼保护文 学和 艺术 作品公约》( 以下简称 《 伯 尔尼 公约》 ) 。《 伯尔尼公约》 第2 条 明确规定 : “ 建筑 以及与建筑有关的插图、 地 图、 设计图、 草 图和立体作 品为保护对象。 为 了与 《 伯尔尼公约》 衔接 , 也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我国于 2 0 0 1 年修改了 《 著 作权 法》 。其在作 品分类 中将美术 作品、建筑 作品同列为第 4 项, 即将建筑作品从美术作品中分离出来 , 单独成为著作权 的客体 。n 这次修 改 《 著作权法》 之所 以正式使用 “ 建筑作 品” 的提法 , 主要是按照《 伯尔尼公约》 关于保护客体的相关
规定, 使 我 国法 律 与 国 际条 约 的规 定 相 协 调 。
建筑作 品的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 的问题 , 不但涉及建 筑图纸和模型, 还涉及依据图纸和模 型建造的建筑物。 2 0 1 2 年修法 以前 , 我 国《 著作权法》 语境下的建筑作 品并未将建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与学术期刊的出版改革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与学术期刊的出版改革

时提供 基 层征 订过 程 中所需 的发 票等 相关 手续 ,为他们 的 征 订 工 作 提供 方 便 。 ( 3 )讲 求 诚 信 ,搞 好 售后 服 务 。做 好征 订后 的期 刊发 送服 务 工作 ,既关 系到 当年 期刊征 订 发 行 工 作年 度任 务 的完成 ,更 关 系到 《 老人 春秋 》 的诚信 和 形 象 ,关 系到期 刊 的长远 和可 持续 发展 。
志 的办刊 宗 旨 、特 色 、作 用 ,高度 概括 , 口号 式 宣传 。通 过推 介 宣 传 ,让 《 老 人 春 秋 》 的宗 旨 : “ 为 老 年人 服 务 ,
为老 干 部 工作 服 务 ” 、特 色 : “ 适 合 老 年人 口味 ,方 便 老
此外 , 《 老人春 秋 》在 邮发 之外 还 在全 省 1 8 个 省 辖
词有两个 :一是 《 保护文学艺术作 品伯尔尼公 约》第 2 条第 5款所使 用 的 “ c o l l e c t i o n ”; 二 是世 界贸 易组织 中 T R I P S协议 第 1 0条第 2款 所使用 的 “ c o m p i l a t i o n ” 。据 世 界 知识产 权组 织 的解 释 .这 两个 词并 无 实质 差别 。 由于历史传 统 的原 因 ,一 开始 ,中 国著作 权立 法习惯 上使 用 “ 编 辑 ”代替 “ 汇编” ,在 现 代汉语 中 , “ 编
的征 订 发行 至关 紧要 ,甚 至决 定一 年 的发 行数 量 。在 这一
关键 时 期 ,先要 开好 站长 发行 会 ,讲清 年 度发 行利 益 分配
和 各种 奖励 、激励 政 策 ,调 动征 订 发行 的 积极 性 。其次 及

2 0 1 3年 第 1期 c b f x O 0 1 @1 6 3 C O f l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三十六条的缺陷及修改建议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三十六条的缺陷及修改建议

作者: 周洪涛[1,2]
作者机构: [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电子知识产权
页码: 71-78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2期
主题词: 修改草案 著作权法 改建 缺陷 书面合同 合理报酬 表演者 作品
摘要:2012年7月6日正式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第二稿)修改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以下简称草案第一稿)关于视听作品表演者权利的规定。

草案第一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权利由制片者享有,但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制片者聘用表演者摄制视听作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论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利用制度构建

论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利用制度构建

论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利用制度的构建【摘要】孤儿作品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各国都试图通过立法来缓和孤儿作品所造成的侵权风险问题。

本文在界定孤儿作品概念和范围的基础之上,浅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26条,并建议对孤儿作品著作权利用制度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明确尽力查找的标准,设立登记备案制度。

【关键词】孤儿作品;限制救济;尽力查找;登记备案2004年,google计划建立全球最大的电子图书馆,将哈佛大学图书馆等著名图书馆的藏书进行数字化扫描,供用户免费检索、阅读。

然而,此计划实施至今,引发了如潮的著作权纠纷,引起了国际组织及各国对“孤儿作品”利用问题的关注。

孤儿作品往往难以找到权利人,使用者承受巨大的侵权风险,甚至选择放弃使用,权利的不稳定状态与高效便捷的现代传播方式形成一种难以调和的矛盾。

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立法界纷纷加紧了对孤儿作品的立法工作,我国的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亦对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利用问题做出了相应的立法设计,但是修改草案第二稿26条立法的科学性仍有待商榷。

本文拟在界定孤儿作品范围的基础之上,参考美国的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利用制度,为26条孤儿作品使用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孤儿作品的概念孤儿作品(orphan works)最早在美国的孤儿作品法案中提出,关于其定义,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指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但潜在的利用者因为不清楚或无法找到著作权所有者而无法获得著作权使用许可的作品。

二是指经过合理勤勉查找后无法找到著作权主体的作品。

此概念揭示出孤儿作品的四个要件:①其著作权处于法定保护期限内,否则即为完全的公共领域作品;②著作权权利人不明确或虽然明确却经尽力查找无果;③潜在的利用者无法获得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也无法依据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等合法方式使用该作品;④孤儿状态不一定是永久性的,权利人可能会复出。

对于此类作品,若善意使用人擅自以合理使用之外的方式进行使用,那么在权利人复出后,使用者很可能面临被诉侵权的风险。

媒介资讯·法规

媒介资讯·法规

指 明作 品来源或者 出处 的制度 。“ 理使用 ” 合 制度是 相关 国际
条约 以及各 国和地 区著 作权 法 中的基本 制度 。本次修 改 , 主 要作了以下 调整 : ) “ ( 增加 合理使用” 1 的开放式规定——其他情
形, 同时将原草案第三十九条并人新草案第 四十二条作为第二 款限制所有 的十三类 “ 合理使 用” 情形 ; 1 ( 明确 为个 人学习 、 2 研 究使用他人作 品的情形 为复制 文字 作品的片段 ; ) ( 增加关于引 3
“ 法定许可 ”进一步 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 和报 刊转载法定许可
副主任钱小芊 、 德国联邦司法部长施纳伦贝格尔女士 出席 了会
议 。截至 2 1 0 2年 6 月底 , 中国网民人数 已达 53 . 8亿人 。
两种情 形 ,取消原草案第 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 许可 、 第
E墨墨曩囝●
草案关于广播权 和信息 网络 传播权 的设定 以传播介 质而非传
播方式为基 础 , 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 “ 三网融合” 的现
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符戆为三沙市首任人大常委会 主任 , 肖杰 当
选三沙市首任市委书记 、 市长。参 加此次会 议的人大代表共有
4 5名 , 由来 自西 、 、 南 中沙 1 选 区 的 10 5个 10多 名 选 民选 举 产
幕 。围绕“ 互联 网环境下的侵权 和执法 ” “ 、互联 网环境下个人信 息 的保护” 互联 网环境下公 民对立法 的参与 ” 和“ 三个主题进行 深入探讨 。国务 院法制办 主任宋大涵 、 国家互联 网信息办公室
修改对 著作权 “ 定许可 ” 度进行 了 以下 调整 : ) 法 制 ( 根据 权利 1 人、 相关 著作权集体管 理组织 以及 相关机构 的意见 , 将著作权

关于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理解与辨析

关于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理解与辨析

关于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理解与辨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吴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对职务作品的规定做出了一些改动,由职务作品这一概念带来的系列问题值得探讨。

既然提到职务作品,就不得不同时谈一下法人作品。

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是非常接近的概念,不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在立法中也是如此。

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很可能发生混淆。

实际上,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模糊,两者易发生混淆的案例比较多。

同时,我们一般所说的“法人作品”与其他国家的法人作品不同,我国的法人作品不仅包含狭义的法人作品,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涵盖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中。

法人作品的问题在2001年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就已经发生过争议,焦点是:法人能不能成为作者。

大陆法系中的大多数国家不承认由法律拟制出的法人可以成为作者,因为这些国家认为作品与自然人的人格相关,法人自然不能成为实际的作者;而英美法系大多承认法人可以成为作者,因为这些国家认为作品与人格无关,只是比较独立的财产权,法人理所应当可以成为作者。

从划分上来看,中国应该属于大陆法系,中国的整个民法体系大多借鉴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

但是在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迫于美国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压力,立法者本意是想融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精神,但这导致我国的著作权法出现了许多逻辑上的问题,法人作品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被设定出来的。

直到现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是用“视为作者”这样的词语,明显的,“视为”的意思是并非真正的、实质上的作者,只是一种立法技术上的变通手段。

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都进行了修改,从立法精神和技术层面上看,这种修改总体上还是有进步的,但是仍然有遗憾。

1、关于法人作品:修改草案第二稿第13条中明确了相关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

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之间发生混淆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法人作品的要件规定不明确,这次增加要件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使法人作品的认定更加明确。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试析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摘要:本文以国家版权局7月份出台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为切入点,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概念出发,并分析了实行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及其优势,并认为虽然我国实行延伸性集体管理不可能一蹴而就,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空间,但不能因噎废食,否认其在更加全面保护著作权人权益、方便使用人取得使用作品的许可等方面的价值,所以不应该将这一制度从草案中删除,而是要让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键词: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修改草案自今年3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以来,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其中争议的焦点之一便是草案第60条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相关规定。

许多著作权人声称该条规定侵害了他们的私权,认为他们“被代表”了,并呼吁删除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相关规定。

但国家版权局在7月份发布的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并没有删除这一制度,而是对其进行了一些限制。

下面笔者就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概念、基本特征出发,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结合本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分析。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概述(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概念及其起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以委托的方式将其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为权利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集中向作品使用者颁发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分配给权利人的一种著作权管理制度。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一种特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相对于自愿式集体管理和强制性集体管理而言的,该制度在当前主要适用于北欧的一些国家。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赋予集体管理组织特殊的权利,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其与会员所签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议的效力延伸适用于非会员,也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特定的范畴内管理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但是权利人明确拒绝接受管理的除外。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早期,是在北欧国家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提出的。

知识产权革命语境下的著作权法的修改

知识产权革命语境下的著作权法的修改

我 国实施 改 革 开 放 3 O多 年 , 国 社 会 经 历 了 我 翻天覆 地 的变化 , 这 开拓 性 的年 代 , 识 产 权 , 在 知 尤 其 是 著 作 权 作 为 中 国社 会 改 革 的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而 被 引 人 并 取 得 了 长 足 的进 展 。 过 去 3 0多 年 通
吾守尔
(. 1新疆师范大学 法经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 01 ;. 30 32 清华大 学 法学院, 北京 108 ) 0O 4

要: 著作权 法第三次修 改草 案 , 总体 上对 我 国著作 权 法进 行 了比较 全 面的修 正 , 改草 修
案 本质上 基 于传 统的 版权体 制 , 能对 所 呈现 出来 的著 作权 革命做 出应 有 的 回应 。在 简述 网络 没 语 境 下的知识 产权革命 的基础 上 , 通过 总结著 作权 法修 改草 案之 特 点 、 对草 案 引起 的 主要 争议 进
行初 步 的解读 , 出需要 重构著作 权体 系并使 其正 面回应著 作权 革命 之 困境 。 提 关键词 : 知识 产权革命 ; 著作权 法修 改 ; 重构 中图分 类号 : F 5 3 1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1(02 0 —07 —0 17 — 68 21)4 04 3

网络语境 下的知识产 权革命
互 联 网络 在 过 去 的 2 0年 间 风 靡 全 球 , 经 成 已
了集 通 讯 和 计 算 机 技 术 为 一 体 的 全 球 性 传 播 媒 体 。 全 球 资 本 控 制 下 的 网 络 环 境 是 权 利 与 技 术 关 系 非 常 密 切 的环 境 。 网 络 环 境 下 技 术 可 以 再 产 生 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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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国家版权局 2012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并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的作品;(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或者展示地理地形而制作的三维作品;(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的,受本法保护。

第四条本法所称的相关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自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五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相关权人行使相关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

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

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条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十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五)表演权,即以各种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六)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的权利;(八)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视听作品以外的不同体裁、种类或者形式的新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权利;(九)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摄制权,即将作品摄制成视听作品的权利;(十一)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承认中国作者享有同等权利的,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十三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或者投资,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定为作者。

第十四条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妨碍合作作品的正常使用。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他人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任何合作作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六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使用汇编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以及受聘于报刊社或者通讯社的记者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依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二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转,不产生著作权的移转。

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展览该原件。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或者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的原件为该作品的唯一载体的,该原件所有人对其进行拆除、损毁等事实处分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通过回购、复制等方式保护其著作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二十二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其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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