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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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论文导读::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

唐代是一个汉族“胡化”、民族融合的时代。

唐代婚姻制度“开放性”的体现。

论文关键词:唐律,婚姻条件,汉族“胡化”,开放性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制度的“开放”程度在中国历代婚姻制度中,都堪称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在整个封建社会中独树一帜,对以后近一千年的婚姻制度基础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给予近代婚姻制度的变革以启示和借鉴。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婚姻法的教科书一般将婚姻的条件概括为结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和禁止性条件,结婚的条件又会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条件在离婚法中也被人称为原因,无人在婚姻法理论上使用基础条件的称谓。

然而在中国古代婚姻法的规定中,结婚条件和离婚条件是密切相连的,另外,婚姻被赋予“事宗庙”的神圣使命,所以“继后世”必然是婚姻的当然要求,婚姻必须满足生育子孙的基础条件。

中国古代婚姻法为何要将“无子去”当作法定离婚条件,必须从“事宗庙、继后世”说起。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本文将结婚条件与离婚条件统一起来分析。

为了表述便利,本文引入“基础条件”的概念。

婚姻基础条件是指决定婚姻关系产生、存续和消灭的法定基本条件。

决定婚姻关系能否成立和存续的基础性条件在古代法中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中国古代社会以封建礼制为规范社会的主导,儒家思想和封建礼制成为法律的当然渊源,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婚姻关系必须满足儒家伦理道德和礼制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强制性规范,对阶级社会的所有婚姻关系都予以调整汉族“胡化”,具有在法律层面上的普遍适用性。

中国古代婚姻的基础条件在不同历史朝代虽然存在有不同的规定,但是贯穿于古代社会始终的一些基本的制度性规范并无太大的变化,许多规范甚至沿用千年未曾有所更改,有些规范只是从法律层面上作了些许修补。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二、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缔结 (二)婚姻的解除 (三)改嫁
(一)婚姻的缔结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 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 :“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 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 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主婚独坐。”
2.强制离婚
(1) 义绝: 《唐律疏议·户婚》:“(夫)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 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 “夫妻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者”,为“义绝”。 “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 (2)违律结婚 “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 (5)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 《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 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 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疏议曰: “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 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 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 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 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 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 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 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 一等,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 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 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 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唐律疏议中婚姻制度

唐律疏议中婚姻制度

唐律疏议中婚姻制度一、婚姻制度1. 婚姻保护:按照《唐律》,婚礼必须有真实的见证,并由证人认证。

没有真实见证者,就不能有合法的婚姻关系;2. 丈夫主宰:家庭制度以男为主,丈夫对婚后的财产拥有最大的管理权;3. 亲属联姻:允许家庭不远亲属婚姻联姻,以便使家财传宗接代;4. 禁婚女子:《唐律》禁止男子娶已婚女子为妻,要求男女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年龄;5. 禁止异性恋:《唐律》完全禁止异性恋,明令男子与女子不得接触暗通;6. 判断未婚:如果有双方结婚伴侣,双方均被判定为未婚。

二、婚后义务1. 家庭管理:丈夫负责家庭的经济管理,处理家庭的事务。

而妻子的职责是陪伴丈夫,并照顾家中子女;2. 生育子女:父母有义务生育子女以及照顾子女成长;3. 节衣缩食:要求夫妇勤俭节约,不得贪图享乐;4. 婚外行为:丈夫不得行蕃婚或调离,而妻子也不得有外遇行为;5. 道义坚守:夫妻双方要求忠实于彼此,并要遵守家庭道德。

三、婚姻分离1. 双方自愿:《唐律》规定,凡夫妻双方均可提出分离请求,经过集体调解双方同意后,可以割离婚姻关系;2. 非自愿分离:根据《唐律》,双方均不愿割离婚姻关系的情况,要经过诉讼费用的承担、家庭物业的结清和王公的裁判,最终方能完成分离。

四、婚姻处理1. 离婚时的子女:《唐律》规定,当离婚双方有子女时,离婚财产分配应以子女为基础;2. 离婚后物业:离婚后,双方子女需与双方一起拥有离婚前的物业,其它财产均由丈夫拥有;3. 夒婚处理:如果双方离婚的前提是有第三方参与的偷情行为,则根据《唐律》的规定,丈夫和第三方都必须受到惩罚;4. 分居解婚:《唐律》中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进行任何接触而自拟分居,可以视为自动解婚,分居期满后,夫妻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朝时期的法律著作,是对唐律进行详细解释和补充的工作。

其中也包括了对婚姻制度的相关规定。

通过对《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唐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及其演变。

《唐律疏议》中规定了婚姻的主体和婚姻的对象。

根据唐律,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才能结婚,男子的法定婚龄为14岁,女子的法定婚龄为12岁。

要求男方与女方的身份地位相当,不能有太大的差距。

差一等离将之婚,由公卿从下遣宣、王侯冢宰各加一等,即高位者与低位者结婚时,高位者要失去一等级地位,低位者要得到一等级地位。

《唐律疏议》还规定了婚姻的程序和仪式。

按照唐律的规定,男方要向女方家先行提亲,女方家进行相亲参观。

如果男方与女方双方都同意,就进行“问名”和“契约”两个仪式。

问名就是男方家族派人到女方家中调查女方的出身背景及道德品质,确保对方家庭没有不良记录。

契约则是男方与女方家族进行正式的协议,确定婚姻的具体事项和财产分配等。

一般来说,男方支付的彩礼多于女方支付的嫁妆。

然后,《唐律疏议》对离婚制度也有所规定。

唐律规定,婚姻关系只能协约离婚,双方必须达成协议并经过官方审核才能离婚。

双方离婚后,财产要依据契约进行分配。

《唐律疏议》中还明确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离婚的情况,比如配偶患有严重疾病或行为举止不端等。

《唐律疏议》对婚姻中的家庭暴力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果丈夫虐待妻子,可以向官府投诉,官府会对丈夫进行处罚。

《唐律疏议》还规定,如果妻子家族有势力,可以出面保护妻子权益,对丈夫进行维权。

通过对《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唐代社会对婚姻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约束。

虽然唐律中的婚姻制度与现代婚姻制度存在着一定差异,但其对待婚姻的认真和尊重,以及对婚姻中女性权益的保护也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

这也反映出唐代社会对道德准则的重视,及其对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关注。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3篇)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大事,自古以来,婚姻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作为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朝代,其婚姻法律规定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将从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婚姻制度、婚姻登记、婚姻解除、婚姻财产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唐朝(618-907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其核心观念“礼治”对唐朝婚姻法律规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婚姻被视为家庭的基础,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都要遵循一定的礼节和规范。

2. 历史传承:唐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婚姻法律制度,对婚姻登记、婚姻解除、婚姻财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3. 社会需求:唐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唐朝婚姻制度1. 婚姻形式:唐朝婚姻形式主要有嫁娶、娶嫁、纳妾、和亲等。

嫁娶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娶嫁是指男方到女方家迎娶新娘,纳妾是指男子在正妻之外纳娶女仆为妾,和亲是指为了巩固国家关系,通过联姻方式将公主嫁给外国君主。

2. 婚姻年龄:唐朝法律规定,男子结婚年龄为16岁,女子结婚年龄为14岁。

但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结婚年龄偏大。

3. 婚姻对象:唐朝法律规定,婚姻对象必须是同姓、同宗、同籍。

此外,禁止近亲结婚,如祖孙、伯叔侄、兄弟等。

4. 婚姻程序:唐朝婚姻程序较为繁琐,主要包括求婚、纳采、纳币、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

四、唐朝婚姻登记唐朝婚姻登记制度较为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登记机关:唐朝婚姻登记机关为县令、州牧等地方官员。

2. 婚姻登记内容:婚姻登记内容包括男女双方姓名、年龄、籍贯、婚姻状况、婚姻关系确立时间等。

3. 婚姻登记程序:婚姻登记程序较为繁琐,包括求婚、纳采、纳币、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代律法的重要注释和解释,对唐代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有所涉及。

在婚姻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重点研究《唐律疏议》对婚姻制度的规定和解释,以及对唐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婚姻制度主要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

关于结婚,规定了合法结婚的年龄、亲属关系的限制以及婚礼的程序等。

根据《唐律疏议》,男子在20岁以上,女子在15岁以上,可以合法结婚。

离婚也是允许的,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夫妻双方不得有重婚情况、双方协议离婚等。

在年龄限制方面,《唐律疏议》的规定与唐代的社会实际相符。

唐代时期,男子多在20岁左右结婚,女子则较为早嫁,15岁以上就可以合法结婚。

这一规定体现了唐代社会对于男子年龄稍大、女子年龄稍小的结婚要求。

关于亲属关系的限制,《唐律疏议》规定,近亲不能结婚,近亲的界定是以“三亲六眷”为原则。

三亲指的是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六眷指的是兄弟姐妹、子孙和兄弟姐妹的儿女。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近亲结婚导致的遗传疾病和家族血统问题。

对于婚礼的程序,《唐律疏议》也有详尽的规定。

根据《唐律疏议》,结婚必须有媒人和见证人,还需要进行迎亲、卫戍等一系列仪式。

媒人是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见证人是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

这一规定与唐代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符,体现了唐代社会对于婚姻仪式的重视。

离婚规定也是婚姻制度的重要部分。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协议,不得有重婚情况等。

这一规定表明唐代社会对于夫妻关系的自主性和平等性的重视,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于道德与伦理的约束。

《唐律疏议》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与唐代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它既保护了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安全,又尊重了夫妻的自主权利。

《唐律疏议》还影响了后来的婚姻制度,对于后来的律法文献和法律制度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与发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

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条法律是唐武德六年颁布的《唐律疏议》。

这一法律系统明确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合同性,规定了各种婚姻形式的许可与禁止,以及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在唐代,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

婚姻的基本内容包括男女双方的互相承诺和相互尊重,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和权益的继承问题。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应当保持忠诚和互助的原则,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唐代,婚姻形式非常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外,还有同性婚姻和群婚等形式。

同性婚姻在唐代并不被认为是非法的,唐代文献中有不少关于同性婚姻的记录。

至于群婚,则是指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情况,群婚多见于富贵人家。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还规定了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严重矛盾而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的主观意愿,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供。

而再婚则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

此外,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以妇女权益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定。

比如,《唐律疏议》规定,杀妻弃儿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女方在离婚后可以保留婚前的财产和权益。

综上所述,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与完善。

在这一制度中,婚姻被看作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男女双方有权自主选择对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婚姻形式多样化,离婚和再婚也被规定得相对清晰。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后来的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的专门解释和补充,是对《唐律》的注释和补充条文。

在《唐律疏议》的内容中,婚姻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唐代婚姻制度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唐代的社会风貌和文化传统。

本文将对《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了解唐代的婚姻观念和法律制度。

我们需要了解唐代的婚姻观念。

在唐代,婚姻被视为一种家庭关系,是家族传承和延续的重要方式。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私事,更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关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的选择和安排往往受到家族和社会的重视和干涉。

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唐代社会中十分盛行,因此婚姻中的地位和权力往往是不平等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在《唐律疏议》中,对婚姻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婚姻的订立、离婚的程序、再婚的限制、外配的地位、婚姻家暴的处理等。

关于婚姻的订立,《唐律疏议》规定了婚姻的条件和程序。

在婚姻的订立中,男女双方必须满足一定的年龄和身份要求,同时还需要经过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并进行一定的礼仪程序。

这些规定反映了唐代社会对婚姻的严格管理和社会规范的要求。

关于离婚的程序,《唐律疏议》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离婚并不像现代社会那样自由,而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夫妻双方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提出离婚的理由,并得到官方的批准,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再婚的限制,《唐律疏议》也作出了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离过婚的人再婚的机会相对较少,尤其是对于女性而言,再婚的条件和限制更为严格。

这些规定体现了唐代社会对婚姻的稳定和家庭关系的重视。

关于外配的地位,《唐律疏议》也有相关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男性有权外娶,而女性则没有这样的权利。

外配女性的地位往往较低,而且在家庭中往往受到排斥和歧视。

《唐律疏议》中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唐代社会的性别偏见和不平等。

关于婚姻家暴的处理,《唐律疏议》也有相关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家暴并不被看作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是被视为家庭私事。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法律的集大成者,其中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也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唐律中,婚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婚姻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意味着子女的婚姻大事由父母主导,通过媒人牵线搭桥来促成。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父母会考虑门当户对、家族声誉等因素来为子女选择配偶。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婚姻成立的法定年龄。

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以上,便可成婚。

然而,实际的结婚年龄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家庭经济状况、社会风俗等。

在婚姻的形式上,唐律承认聘娶婚为合法的婚姻形式。

男方需要向女方提供聘礼,以表示对婚姻的诚意和尊重。

聘礼的多少和种类也有一定的规定,不得过于奢华或简陋。

关于婚姻的禁忌,唐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同姓不婚。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和伦理道德的考虑,防止近亲结婚带来的不良后果。

其次,严禁良贱通婚。

良民和贱民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异,通婚被视为违反社会秩序和法律。

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律规定了“七出”“三不去”的原则。

“七出”指的是妻子若有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种情形,丈夫有权休妻。

但同时,又规定了“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在这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

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权益,体现了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

唐律还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丈夫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较高的权威。

而妻子则需要遵守妇道,顺从丈夫,操持家务。

但在财产方面,夫妻双方也有一定的权利,比如妻子的嫁妆在婚姻解除时可以带回。

另外,唐律对于婚姻中的犯罪行为也进行了严厉的惩处。

例如,对于重婚、通奸等行为,都有明确的刑罚规定。

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是唐朝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呈现出多样的形态和规则。

唐朝,这个在中国历史上璀璨辉煌的时代,其法律典籍《唐律疏议》对于婚姻制度有着详尽且独特的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伦理观以及政治经济状况。

在《唐律疏议》中,婚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的缔结并非仅仅取决于男女双方的意愿,而是需要得到双方父母的同意,并通过媒人的介绍和撮合。

这一规定体现了封建社会中家族观念的重要性,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的联姻。

其次,婚姻须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

这一原则有着多重考虑,一方面是基于优生学的角度,防止近亲结婚带来的遗传疾病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家族的伦理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在婚姻的程序上,“六礼”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从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到亲迎,每一个步骤都有着特定的礼仪和意义。

这种繁琐的程序不仅体现了对婚姻的重视,也彰显了唐朝社会的等级制度和礼仪规范。

唐律对于婚姻的解除也有明确的规定。

“七出三不去”是其中的重要原则。

“七出”指的是妻子若有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这七种情形,丈夫有权休妻。

然而,“三不去”则对“七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若妻子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娶妻时贫贱而后富贵、妻子无娘家可归,丈夫则不得休妻。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一面。

同时,唐律对于婚姻中的违法行为也予以严厉制裁。

例如,对于“违律为婚”的情况,包括同姓为婚、良贱通婚等,都会受到相应的刑罚。

这不仅维护了婚姻制度的尊严,也保证了社会等级秩序的稳定。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家庭财产方面,丈夫拥有主导权,但妻子的嫁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护。

在夫妻相互关系上,要求双方相互忠诚、尊重。

从社会背景来看,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是唐朝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探讨《唐律》中唐代婚姻成立的条件

探讨《唐律》中唐代婚姻成立的条件

探讨《唐律》中唐代婚姻成立的条件唐代是我国历史发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唐律》是我国唐朝前期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它继承了中国古代立法的传统,又结合了唐代实际自成体系,无论是从内容上、结构上还是立法技巧上都是空前的严谨和完善,是我国法制史上封建法典的楷模,其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深远意义,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尤其是《唐律》中关于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法律规定更其影响。

在我国,唐朝以后的各封建朝代的婚姻法基本上都借鉴或承袭了《唐律》对于一段婚姻是否成立做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

唐代婚姻成立的首要前提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唐律》中《户婚》篇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可见婚姻大事应由父母做主。

父母对卑幼的主婚权自西周以来就成为法定原则,《唐律》的规定更为完备。

明确规定,父母可包办卑幼的婚姻,子女若不服从,父母可告官,杖一百。

如不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父母告官,就将追究刑事责任又媒妁之言,按《说文》的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

灼,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媒妁的作用就是把互无关系的男女撮合在一起。

所以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男女婚配的先行条件《释名》曰:婚,昏时成礼也,姻,女因媒也。

可谓是无媒不成婚。

据《诗经齐风南山》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由此可见,媒妁之言与父母之命自古是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唐代也不例外。

在《唐律》中,父母、尊长对子女拥有完全的主婚权,媒妁之言其有的合法地位,从而使包办婚姻在唐代制度化、法律化。

唐朝婚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就是遵循六礼的婚礼程序,尤其是婚约一礼。

我国唐朝婚姻礼俗基本沿袭汉以来的婚姻习惯。

唐律以妻为妾条疏议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其六礼,取则二仪,就是说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必须其备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六礼的其体步骤是采纳、问明、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婚约,就是六礼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有了这一环节,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身的约束力。

唐律婚姻制度

唐律婚姻制度

唐律婚姻制度唐律婚姻制度是唐代社会婚姻制度的法律规范。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中国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

唐代婚姻制度与当时的社会风俗、经济状况和政治制度等因素密切相关。

唐律婚姻制度是唐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对于了解唐代的婚姻风俗和婚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自由度较高唐代的婚姻制度相对自由,婚姻自由度较高。

唐代的婚姻制度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婚姻的形式和内容都是由双方自愿决定的。

唐代的男女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配偶,不受父母或家族的强制干涉。

唐代的女性地位相对较高,女性有权选择自己的配偶。

2. 婚姻形式多样唐代的婚姻形式多样,不仅有男女自由恋爱结婚,还有包办婚姻、媒妁之言等形式。

此外,唐代还有“抢婚”、“私奔”等婚姻形式,这些婚姻形式在当时虽然不被社会所认可,但在民间却相当普遍。

3. 婚姻制度具有地区特色唐代是一个地域性文化较为发达的时期,不同地区的婚姻制度也有所不同。

南方地区的婚姻制度相对自由,女性地位较高,而北方地区的婚姻制度则较为保守,女性地位相对较低。

二、唐律婚姻制度的内容唐律婚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的法定年龄唐律规定男子年满二十岁,女子年满十六岁,方可成婚。

未满法定年龄的男女不得成婚,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婚姻。

2. 婚姻的禁止原则唐律规定,直系亲属、姻亲、养父母、养子女、师徒、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妹、堂兄弟姐妹等之间不得结婚。

违反此规定的婚姻将被视为非法婚姻。

3. 婚姻的登记制度唐律规定,男女双方成婚后应当到官府登记,取得结婚证书。

没有登记的婚姻将被视为非法婚姻,双方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4. 婚姻的财产制度唐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应当共同所有。

夫妻离婚后,应当公平分割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此外,唐律还规定,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应当享有与丈夫相同的权利和地位。

5. 婚姻的离婚制度唐律规定,夫妻离婚应当有正当理由。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代律法的主要编纂工作之一,全文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婚姻制度。

该书对于了解唐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和特点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将重点探讨《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并对其进行研究分析。

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在《唐律疏议》中,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的订立、终止和婚后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关于婚姻的订立,唐代的婚姻制度有几个重要特点。

婚姻的订立需要经过家庭的协商和同意。

《唐律疏议》中有关于婚姻的条文明确规定了开明家庭对子女婚事的重要性,并强调不得擅自损害子女的婚事权益。

唐代的婚姻订立需要进行一定的礼仪和仪式。

在《唐律疏议》中,有关于婚礼的规定,要求进行适当的聘礼和嫁妆,以示双方婚姻的正式和庄重。

唐代的婚姻制度也关注婚姻的终止和解除。

在《唐律疏议》中,有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主要包括死亡解婚、亲属抵触导致的解婚和丧失条件的解婚等情况。

对于夫妻双方有合作共同努力的情况,死亡解婚的原则是重视妇女的权益保护,规定妇女可以享受丈夫的遗产和财产。

在妇委地位低下的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的要求,她需要充分证明丈夫对她的虐待或恶劣行为才能获得离婚的权利。

婚姻关系建立后,唐代的婚姻制度还关注婚姻中的权益保护。

《唐律疏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违反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了惩罚。

妻子对丈夫的不忠行为可能导致妻子丧失婚姻权益,而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可能导致丈夫受到法律制裁。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该书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唐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和特点,并从中了解到唐代社会对于婚姻关系的重视和保护,以及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对于现代社会的婚姻制度改革和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对《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我们了解唐代社会、婚姻制度及其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唐律疏议婚姻制度

唐律疏议婚姻制度

唐律疏议婚姻制度大家好啊!今天咱们来聊聊唐朝那些有意思的婚姻规矩,说实话,看完《唐律疏议》里的婚姻制度,真是让人大开眼界!那些规定细致得简直像是在给古人谈恋爱开处方!说到结婚年龄,唐朝可有讲究了!男子要满十五岁,女子要满十三岁才能成亲。

要是谁敢不到年龄就偷偷结婚,那可是要挨板子的!就像现在未成年人不能结婚一样,古人也懂得保护青少年呢。

婚姻大事讲究门当户对,这可不是开玩笑的。

唐朝把人分成几个等级,像是官员家庭、平民百姓啊,都得找门当户对的人家。

要是官员家的姑娘嫁给平民,那可是要受处罚的,就跟现在的豪门望族不愿意和普通人家结亲一个道理。

要说最严格的,就是这个"同姓不婚"的规定了。

同姓的人不能结婚,就算你们祖上隔了八百代,也不行!这规定可真是严格得让人直咧嘴。

不过仔细想想,也是为了避免近亲结婚,挺有科学道理的。

还有这个"守孝期间不得结婚"的规定,父母去世要守孝三年,在这期间想谈恋爱?对不起,不行!就像是给爱情按下了暂停键。

要是谁敢在守孝期间偷偷摸摸去相亲,那可是要受重罚的。

唐朝对重婚的处罚特别重,简直比现在还严!要是敢脚踏两条船,那可是要吃大苦头。

男的重婚要坐牢,女的也跑不了,连帮着说媒的人都要受罚,可以说是株连九族啊!说到离婚,唐朝倒是挺开明的,定了"七出三不去"的规则。

要是碰上婆婆不喜欢的儿媳妇,也不能随便休妻,得看是不是触犯了"七出"的规定。

要是媳妇有"三不去"的情况,那就是打死也不能休!有趣的是,唐朝还规定了"议婚不成,财物要还"。

就是说,如果订婚后反悔了,彩礼必须退还。

这规定放到现在都挺实用的,看来古人早就想到这一点了!唐朝的婚姻制度还特别照顾寡妇,规定寡妇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再嫁。

要是有人强迫寡妇改嫁,那可是要受重罚的。

这一点还挺尊重女性的,让人觉得挺暖心。

对于婚礼的操办,唐朝也有严格规定。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论文导读::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

唐代是一个汉族胡化、民族融合的时代。

唐代婚姻制度开放性的表达。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冷淡,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制度的开放程度在中国历代婚姻制度中,都堪称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在整个封建社会中独树一帜,对以后近一千年的婚姻制度根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给予近代婚姻制度的变革以启示和借鉴。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婚姻法的教科书一般将婚姻的条件概括为结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和禁止性条件,结婚的条件又会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条件在离婚法中也被人称为原因,无人在婚姻法理论上使用根底条件的称谓。

然而在中国古代婚姻法的规定中,结婚条件和离婚条件是密切相连的,另外,婚姻被赋予事宗庙的神圣使命,所以继后世必然是婚姻的当然要求,婚姻必须满足生育子孙的根底条件。

中国古代婚姻法为何要将无子去当作法定离婚条件,必须从事宗庙、继后世说起。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本文将结婚条件与离婚条件统一起来分析。

为了表述便利,本文引入根底条件的概念。

婚姻根底条件是指决定婚姻关系产生、存续和消灭的法定根本条件。

决定婚姻关系能否成立和存续的根底性条件在古代法中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中国古代社会以封建礼制为标准社会的主导,儒家思想和封建礼制成为法律的当然渊源,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婚姻关系必须满足儒家伦理道德和礼制的根本要求。

这些要求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开展的强制性标准,对阶级社会的所有婚姻关系都予以调整汉族胡化,具有在法律层面上的普遍适用性。

中国古代婚姻的根底条件在不同历史朝代虽然存在有不同的规定,但是贯穿于古代社会始终的一些根本的制度性标准并无太大的变化,许多标准甚至沿用千年未曾有所更改,有些标准只是从法律层面上作了些许修补。

唐律婚姻制度

唐律婚姻制度

唐律婚姻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其婚姻制度也是非常有特色的。

唐律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了婚姻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唐律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婚姻的形式、离婚、家庭财产等方面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唐律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唐朝的婚姻制度以家族利益为重,以男尊女卑为基础,男女双方的婚姻自由度不高。

唐律规定,男方的家长应该为儿子选择合适的婚姻对象,而女方的父母则应该为女儿选择合适的婚姻对象。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许多婚姻的限制条件,如亲戚关系、年龄、身份等。

由于唐朝是一个封建社会,家族的利益非常重要。

因此,唐律规定,男方应该尽可能地选择有地位、有财富、有才能的女子为妻,以增加家族的声望和地位。

而女方则应该尽可能地嫁给有地位、有财富、有才能的男子,以保障自己的生活和地位。

二、婚姻的形式唐朝的婚姻形式有很多种,如嫁妆婚、买卖婚、合婚、兄弟婚等。

其中,嫁妆婚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婚姻形式。

唐朝的嫁妆婚是指女方在婚姻中提供的财产,包括金银、土地、牛马等。

男方在接受嫁妆的同时,也会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以表示对女方的尊重和爱护。

买卖婚是另一种比较常见的婚姻形式。

买卖婚是指男方支付一定的财物给女方,以获得女方的婚姻权。

在唐朝,买卖婚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婚姻形式,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合婚是指两个家庭中的男女进行联姻,以达到共同利益的目的。

在唐朝,许多家族都喜欢通过合婚的方式来增加家族的声望和地位。

兄弟婚是指一位男子同时娶了两个或更多个妻子。

在唐朝,兄弟婚是非常罕见的,而且往往会引起家族内部的争端和纷争。

三、离婚在唐朝,离婚是允许的,但是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唐律规定,离婚必须经过男方的家长同意,并且必须有足够的理由。

离婚的理由包括:婚姻中双方有重大的过错、婚姻中双方感情不合、婚姻中双方不能生育等。

如果离婚是因为女方的过错,如通奸、不孝等,那么女方必须退还嫁妆。

如果离婚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如家暴、赌博等,那么男方必须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给女方。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代的一部法律著作,对婚姻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幸福有着重要影响。

下面从婚姻登记、婚姻类型、离婚等方面进行《唐律疏议》中婚姻制度的研究。

《唐律疏议》对婚姻登记有着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男女双方在注册婚姻时需要对自己的身份进行登记,包括姓名、年龄、籍贯等。

需要有婚姻证人,由同村人或亲友担任,目的是确保婚姻的真实性和正当性。

如果一方有亲属反对婚姻,需要经过有关部门调解后才能登记结婚。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保证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虚假婚姻的发生。

《唐律疏议》中对于婚姻类型也进行了探讨。

一般而言,婚姻可以分为正式婚姻和非正式婚姻两种类型。

正式婚姻是通过婚姻登记程序合法成立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而非正式婚姻则是未经登记程序成立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唐律疏议》提醒人们,正式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双方要依法登记,不得随意离婚,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秩序。

《唐律疏议》对离婚问题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唐律疏议》,离婚可以分为允许离婚和不允许离婚两种情况。

允许离婚的情况包括配偶有重大过错、感情不和、对方有重婚行为等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婚姻双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而不允许离婚的情况包括婚后发现双方有血缘关系、婚后双方发生患有癞疾等不可治愈的传染病、婚后双方有共同的直系亲属等情况。

根据这些规定,可以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唐律疏议》对婚姻制度进行了细致入微的研究和规定,从婚姻登记、婚姻类型、离婚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探讨。

这些规定为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唐律疏议》制定于唐代,与现今社会的婚姻观念和制度有一定差异。

在研究《唐律疏议》的也需要将其与现代婚姻制度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发挥其指导作用。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典的补充和解释,对唐代的社会生活和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在唐代也得到了充分的制度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从唐律疏议中挑选一些内容,探讨唐代的婚姻制度及其特点。

婚姻始于媒介唐律疏议规定:“人或封内或市井,俱有求婚意,则须欲得女子,须先请人作媒。

”这一规定表明,唐代的婚姻是以媒介为起始的。

在婚姻的选择和确认中,媒介既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

在这个过程中,媒介在中间起到了协调双方的作用,使得两个家庭可以起到一个平衡的作用。

另外,唐代的媒介一般是家族中值得信赖的人,他们可以根据家族的情况进行调解,避免因婚姻的选择引起家族之间的矛盾,因此,在唐代,媒介的作用在婚姻的选择中尤为重要。

婚姻俗规载明唐律疏议规定:“父母自取女婿,女子自挑婆家,皆以俗规为主。

”这一规定表明,在唐代的婚姻中,虽然有媒介协调作用,但是,俗规更加重要。

婚姻的选择和确认要参照当时的社会习俗和家族的传统文化。

在婚姻的选择和确认中,父母和女子都必须考虑家庭的利益和家族的尊严。

由此可见,唐代的婚姻制度与传统文化、社会习俗的关系密不可分,婚姻的成立与社会文化的传承相互依存。

婚姻合法年龄界定唐律疏议规定:“女子十三岁,男子十四岁,各可婚嫁。

”这一规定明确了唐代婚姻的合法年龄,即女子13岁,男子14岁。

这也说明,唐代的立法者认为,人成年后应该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包括婚姻、家庭等。

另外,唐律疏议还规定:“凡男女及寡妇复婚,须以三年为期;三年内得复婚,后不得复婚。

”这一规定限制了男女复婚的时间和次数,为稳定婚姻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婚姻贞操文化强调唐律疏议规定:“凡有妻女,闻有奸者,隐匿不告,皆罚杖一百;知而告者,赏锢一骨。

”这一规定强调了唐代婚姻中贞操文化的重要性。

卫道士在“三从四德”中,就强调了“贞不佚,烈不私”的原则。

在唐代,人们普遍认为婚姻是一种神圣的事情,而忠贞与坚贞则是尤其重要的品德。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唐律是中国历史上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对于婚姻制度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试论唐律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以及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一、婚姻制度的立法背景唐律是唐朝时期制定的法律典籍,全称为《唐律疏议》。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繁荣昌盛的时期,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制度之一,也受到了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各类婚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为唐朝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婚姻制度的分类1. 男女结婚年龄限制:唐律规定,男子年满九岁、女子年满七岁即可婚,否则婚姻无效。

这一规定体现了当时社会上婚姻晚成的特点,也与农业社会的劳动需求有关。

2. 婚姻登记制度:唐律对于结婚应进行登记,要求由县、州、府三级政府进行登记备案。

这一制度保证了婚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防止了重婚和无结婚登记的情况出现。

3. 家族动态管理制度:唐律规定,婚姻后的家族动态应及时登记变更,并进行继承管理。

这一制度有利于家族财产的传承和管理,维护了家族的秩序和稳定。

4. 婚姻违约责任:唐律对于婚姻违约也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因性格不合、无子嗣、重婚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三、唐律对婚姻制度的意义与影响1. 加强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唐律对于婚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加强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登记制度、违约责任等规定使得婚姻具备了法律的保障,减少了婚姻纠纷的发生,促进了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2. 促进了家族财产的继承和管理:唐律规定了家族动态的管理制度,保证了家族财产的继承和管理的秩序。

这一规定加强了家族的稳定性和传承性,有利于维护家族的声誉和财产的长久发展。

3. 社会文化的塑造与规范:唐律对于婚姻的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婚姻的期望和约束。

通过婚姻制度的规范,唐律不仅影响了当时社会的婚姻行为,也塑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四、结语唐律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当时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唐朝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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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的限制
从伦常礼教出发,唐律对婚姻作了诸多的限制,禁 止一定范围的男女为婚。其婚姻障碍具体如下: ( 1) 同姓及亲属不得为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 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 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 杖一百。并离之。
(三)改嫁
在唐朝,礼教鼓励妇女孝敬舅姑和善事丈夫, 在丈夫死后守节,政府一方面是鼓励的,在政策上 宣扬妇女恪守妇道,如在赋税等方面给予照顾: “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 州县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 ——《 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
另一方面,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限制妇女改嫁 。 《唐律疏议》卷十四“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诸 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外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 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 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其对强迫守寡寡妇改嫁 的行为作出惩罚,但如果妇女之祖父母、父母强迫 其改嫁,则不在处罚之列。而婚姻原本就是“父母” 之命,因此改嫁往往是经常发生的。
(2)婚书
所谓“报婚书”,即书面的婚嫁协议,是男 女双方家庭制定的婚姻合同。《唐律疏议》卷13 对报婚书:“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
通婚书
某顿首顿首。触叙既久,倾瞩良深(如 未相识即云:久藉徽猷,未由展觌,倾慕 之至,难以名言)。时候伏惟某位动止万 福,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稚免,展拜未 由,但墠翘称重。谨奉状。不宣。某郡姓 名 顿首顿首。 (别纸)某自第几男年已成立,未有婚 媾。承敢以礼请 月正。若不遗,伫听嘉命。某自。
答婚书
某顿首顿首,久仰德风,意阙批展(如 先相识机云:求展既久,倾慕良深)忽如 辱荣问,慰沃逾增。时候伏惟某动止万福。 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秩免。言叙未由, 但增企除,谨奉状不宣。某郡姓名顿首顿 首。 (别纸)某自第儿女年尚初笄,未闲礼, 则承贤第某男未有伉俪,顾存姻好,愿抚 高援。请回媒人某氏,不敬,从某自。
(7)禁和娶人妻 《户婚律》“和娶人妻”条这样规定: “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 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 之。”
谨按律曰: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 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又日:诸妻擅去, 徒二年。叶四有妻阿邵,不能供养,自写立休书、 钱领及画手模,将阿邵嫁与吕元五,父子共交去 官会三百贯,尚有未尽会二百贯寄留叶万六家。 既已亲书交钱,又复经官陈理,若如此而可取妻, 是妻可以戏卖也。吕元五贪图阿邵为妻,令斐千 七夫妻与杨万乙啜诱叶四,虽已写约,尚未心服, 而遽占留阿邵在家。若如此而可得妻,是妻可以 力夺也。律有两离之法,正为此等。…… ---《名公书判清明集》
(3)有私约
长孙无忌等在疏议中对有私约作了解释: “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 老幼,谓违本约相校倍年者;残疾,谓状当三疾 支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 孽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 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 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
2.强制离婚
(1) 义绝: 《唐律疏议·户婚》:“(夫)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 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 “夫妻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者”,为“义绝”。 “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 (2)违律结婚 “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强制离婚
二、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缔结 (二)婚姻的解除 (三)改嫁
(一)婚姻的缔结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 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 :“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 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 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主婚独坐。”
2.六礼
《唐律》: 妻者,传家事, 承祭祀,既具六礼, 取则 二仪。就是说男女双方结为夫妻, 六礼备谓之聘,六 礼不备谓之奔。 六礼的具体步骤是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婚姻成立还必须具备婚约,这是六礼的一个重 要组成环节,有了这一环节, 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 身的约束力。
浅议唐朝的婚姻制度
制作人 谢芳芳 王京婷 刘莹
一、《户婚》 户婚》
《户婚》是中国封建时代规定户籍、田土、赋 役、婚姻家庭等事项的法律。有关户婚的法律规定 发端于战国、秦朝。汉《九章律》以户律规定婚姻、 户籍、赋税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 而有所增减,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 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 两篇。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隋《开皇律》中 又将关于婚、户的规定合为一篇,《大业律》中再 次分为户律和婚律。唐代的户婚立法在中国封建社 会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现存的《永徽律》以户 婚为第四篇,共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 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 的影响。
(6)不得妄冒为婚 《户婚律》“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 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 依本约;已成者,离之。”疏议解释如下:“为婚 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 约,女家违约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 等。‘未成者依本约’,谓依初许婚契约。已成者, 离之。违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或以大小 之类皆是。”
(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 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 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 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 一等,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 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 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 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4)受聘财
所谓“受娉财”,即用财礼表示的婚嫁协议。 即使没有婚书,如接受男方家的聘财,亦等同婚 书成立。聘财不限多少,钱财布帛均是,即使是 一尺以上,也等同制定婚书,具有法律效力,酒 食不在聘财之列。如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聘财。 疏议中说“婚礼先以娉财为信”,所以在“报婚 书”、“私约”、“受娉财”三者当中,应以 “受娉财”为婚姻成立的主要要件。
(4)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 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 (5)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 《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 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 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疏议曰: “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 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 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 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 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3 . 婚姻成立的要件 (1)嫁娶有媒
按照《周礼》的记载,西周就设立一个官方 机构叫做“媒氏”,“掌万民之判合” 《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疏议云为婚 之法, 必有行媒。没有媒妁的婚姻就成为非法婚 姻。 《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嫁娶有媒”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 “诸违律为婚,虽有媒聘,而恐吓娶者,加本罪 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
( 2) 尊卑不得为婚 外姻有服尊卑不得为婚, 无服但有尊卑之别者 不得为婚: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 亦各 以奸论,而父母之姑、 舅、 两姨姐妹及姨、 若堂 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外姻 虽然有服, 但非尊卑者, 则可以为婚。 ( 3) 良贱不得为婚 良贱既殊, 何宜配合,严禁良贱通婚, 诸与奴娶 良人女为妻者, 徒一年半, 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诸 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 违者杖一百, 良人娶官户女 者, 加二等。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者, 准盗论
3.协议离婚
和离作为离婚形式的一种, 是指男女双方不能 安宁、 和谐相处而自愿离婚, 类似欲今日之协议离 婚。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这一离婚形式下, 法律将 男女双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双方共同决定婚姻关 系归于消灭。 《户婚》篇规定: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 不 坐。
4.放妻书
离婚书多叫“放妻书”,又称“夫妻相别 书”, 指即便和离决定权也在丈夫手中,“妇人 从夫,无自专之道’’。妻妾若欲解除婚姻关系, 只有与夫商议、征得夫同意才能写下有法律效力 的离婚文书。若未征得夫之同意即“背夫擅行”, 徒二年。若擅去即另行改嫁,则兼有重婚之罪, 须加二等,徒三年。
(二)婚姻的解除
1.促裁离婚
七出: 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 淫去; 妒去; 有恶疾 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 不去;与服三年丧, 不去; 娶时贫贱,而后富贵者, 不去。但妇女若犯恶疾及奸 , , 者不用此律。
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佚 ,三 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皆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并女父母伯姨 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 记。虽有弃状,有三不去,一经持舅姑之丧,二 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即犯义绝淫洪恶 疾,不拘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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