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CISG与PICC之比较【摘要】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展开,首先概述了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背景。
然后通过对比CISG和PICC两大国际商事合同法规则,分别介绍了它们的简介、适用范围、合同解释与解约规定以及争议解决规定。
通过对比分析,突出了两者在实践中的优缺点,为各国商事活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最后在对CISG和PICC进行了总结评价,并展望了未来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方向。
本文对于理解和运用国际商事合同法规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推动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进程,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
【关键词】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CISG、PICC、合同范围、解释与解约、争议解决、总结评价、展望未来1. 引言1.1 概述商事合同法的统一化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各国之间的商贸往来也日益频繁,因此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商事合同法体系以规范国际贸易关系变得尤为重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通则》(PICC)作为两种重要的国际商事合同法体系,在国际贸易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CISG是一个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供适用法律的国际公约,目前已经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约80多个国家的认可和接纳。
PICC则是一个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国际销售合同的通则,是商业界广泛采用的一种法律规范。
本文将对CISG和PICC这两种国际商事合同法体系进行比较分析,从适用范围、合同解释与解约规定以及争议解决规定等方面来探讨它们的异同之处,以期为国际贸易法律实践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CISG简介1980年4月11日,联合国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该公约旨在统一国际商事合同的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减少交易各方之间的法律障碍。
CISG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被181个国家和地区所批准和接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
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
《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
《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
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李永军;李伟平【摘要】《合同法》第121条严格恪守债的相对性,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除不可抗力这一狭窄的免责事由外,债务人近似承担的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超级债务".过错责任、客观责任两大立法例下的履行障碍或者违约风险的分配结果极为相似且都为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设置了合适的边界.基于现实的需要与理性的要求,解释上应认为第121条没有完全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求偿之可能,在第三人的原因是引起债务人违约的直接原因且第三人主观上存有故意、债务人主观上无过错时,应允许债务人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风险负担、合同解除四种方式来免除其责任承担.【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00)005【总页数】8页(P24-31)【关键词】第三人原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侵害债权【作者】李永军;李伟平【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债的相对性原则作为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和整个私法体系的基础①李永军:《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44页。
,一直以来被近现代立法所遵循。
一般认为其包括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合同法》第121条即被认为是责任相对性的一个集中体现,该条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向第三人追偿。
自《合同法》通过至今,对该条的理解就引来诸多争议,但未妨碍法院援引该条作出了大量的判决②周江洪:《〈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
27579 国际贸易法课程考试说明
27579 国际贸易法课程考试说明一、本课程使用的教材、大纲国际贸易法课程指定使用的教材为《国际贸易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郭寿康、韩立余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二、本课程的试卷题型及试题难易程度1.试卷题型结构表2.试卷分别针对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认知及能力层次命制试题,四个层次在试卷中所占的比例大致为识记占20%,领会占30%,简单应用占30%,综合应用占20%。
3.试卷难易度大致可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难四个等级,试卷中不同难易度试题所占的分数比例,大致为容易占20%,中等偏易占30%,中等偏难占30%,难占20%。
三、各章内容分数的大致分布根据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试卷在命题内容的分布上,兼顾考核的覆盖面和课程重点,力求点面结合。
教材具体各章所占分值情况如下:四、考核重点及难点第一章国际贸易法概论(1)国际贸易法的概念;(2)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和体系;(3)国际贸易法的主体。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的法律、惯例(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特点;(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作用。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2)要约;(3)承诺;(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四章买卖双方的义务及违约救济(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违约的形式;(3)损害赔偿;(4)违约免责;(5)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1)提单的概念和性质;(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3)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4)租船合同;(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章国际支付(1)支付工具;(2)汇付;(3)托收;(4)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5)保理。
第七章国际贸易融资与担保(1)备用信用证;(2)见索即付保函;(3)出口信用保险。
第八章国际技术贸易(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发展;(2)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分类和主要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书,旨在统一和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各种法律规则。
自198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公约》已被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中。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对于《公约》的适用及其在我国境内的具体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并对其实施进行详细分析。
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我国及其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根据我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于1988年10月以此形式正式加入《公约》。
《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合同适用在《公约》的规范范围之内,我国商人与来自其他缔约国的商人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的规定。
2. 《公约》适用的条件我国签署《公约》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根据《办法》规定,《公约》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合同交易双方至少有一方是缔约国的居民、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的是缔约国的3. 《公约》的排除性条款由于《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它的规定对于各成员国来说具有排除性。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这一点。
如果在《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法院不得再据此法规管合同。
4. 通知存储条款的适用《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在使用电报等通讯进行国际商务时,接受通知的时间应当将该电报等存储下来,并按照《公约》规定的方法发送。
我国适用电子通讯的时间计算方法,又符合《公约》的规定。
三、《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公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境内的实施效果如何?实际上,《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所面临的问题是相当复杂的。
主要包括法律、实际操作、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等方面。
1. 与我国国内法的衔接《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如何衔接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条约的适用有其特殊程序和程序。
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化研究_CISG与PICC之比较
2010年04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4,2010153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化研究□孔隋1孔添2(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2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 )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简称PICC ),都是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化的重要成果。
但是二者又有各自的特点,文章首先通过其制定与修改过程突出其性质上的对比。
然后再指出CISG 和PICC 在适用范围上的不同和在具体形式和内容上的对比,最后提出了二者在实践过程中适应方式上的互补关系。
关键词:CISG PICC 比较区别为了减少国际贸易当中,各国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导致的法律冲突与适用障碍,促进国际间经济的交流与合作,国际社会很早就开始致力于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国际商事合同统一化的重要成果,在实践过程中正在适用并且不断完善,本文希望通过对两个法律文件的比较,进一步认识二者的应用价值。
一、二者的制定与修改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是这两项公约没有实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
197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OTRAL ),在上述两项公约的基础上制定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并于1980年3月10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
该公约在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简称CISG 。
但是CISG 在使用范围、适用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局限性,198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来准备《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各章的草案,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加以阐释,以反映世界各大法系的主要特点,从而构建一个能够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获得广泛适用的合同法体系。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公约的异同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_贸易宝典_商事_合同_公约.doc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公约的异同_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法规_贸易宝典_商事_合同_公约(一)《通则》与《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合同公约》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不是公约,可以说是“示范法”,也可以说“国际惯例”,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
在《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公约》优先于《通则》;《通则》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合同公约》相比,《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二)适用范围《合同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一些很重要的交易类型被排除在公约之外。
公约的适用反映了国际贸易中有形贸易内容,而服务贸易被明显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对于知识产权则更无涉及,甚至一些易于引起争议的货物也被排除于公约适用范围之外。
如《合同公约》明示,关于契约的有效性、契约可能对所售货物所有权的影响、货物造成买主及其他人死亡或人身伤害时出卖人的责任,不适用该《合同公约》。
《通则》补充了《合同公约》未涉及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反映的国际贸易的内容不仅包括有形贸易还包括无形贸易,它所适用的国际商事合同类型,既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又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和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三)《合同公约》与《通则》的适用关系1.鉴于《合同公约》与《通则》二的性质、内容,适用的对象与范围不完全相同,在适用上不存在真正的竞争关系。
2.《通则》能起到填补《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作用。
首先,在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为《通则》作为国际统一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机会。
其次,由于《合同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一、多项选择题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 ()正确答案:国际条约正确答案:国际商业惯例正确答案:国内立法正确答案:国际组织决议2.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包括:()正确答案:自然人正确答案:法人正确答案:国际组织正确答案:国家3.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确定下列哪些事项? ()正确答案:合同的成立正确答案:当事人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答案:货物风险的转移4.较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82010》,以下哪些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82020》里保留的? ()正确答案:EXW正确答案:FOB正确答案:CIF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要约必须十分确定,即必须具备下列哪些内容? ()正确答案:有明确的货物名称和规格正确答案:明确规定货物的价格正确答案:明确规定货物的数量6.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构成“实质性改变"要约内容? ()正确答案:货物价格正确答案: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正确答案:付款方式正确答案:争议的解决7.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正确答案: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有关要约才可以撤回正确答案: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撒销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正确答案:提交货物正确答案: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正确答案:质量担保正确答案:所有权担保9.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82010》的规定,卖方有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且支付运费的贸易术语是哪种? ()正确答案:CIF正确答案:CFR10.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以下关于贸易术语DPU 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DPU取代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DAT正确答案:DPU的意思是目的地卸货后交货正确答案:DPU含义中的“目的地”可以是包括目的地港口和运输终端在内的任何地方正确答案:如果采用DPU术语,那么卖方需要在目的地将货物卸下运输工具,交买方处置,并完成交货和风险转移义务1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有哪些? ()正确答案:华沙公约正确答案:海牙议定书12.根据《海牙规则》,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在()情况下可不承担责任。
国际商法简答题完整版
简答题:1、商法民法联系与区别联系:民商分立,互相独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法典之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
(3)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从发展趋势看,无过错原则将不断增加。
案例(4)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规范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2、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1.传播方式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变革速度不同4.法官的作用不同5.法律体系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与应用的重视不同3、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三项原则是相一致的:自由与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所有权原则。
4、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虽然普通法与衡平法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判例法,但是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救济方法不同2.诉讼程序不同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4.法律术语不同5.管辖权不同此外,衡平法是对人的,普通法是对物的。
5、商事组织的主要形式及各自设立的条件形式:个人企业、合伙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商;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且与其规模相适应;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规定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有共同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经营场所6、清算人选定的方法与顺序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过半数同意,自解散后15日指定一人或数人或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
本次演示将比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与《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两个重要的国际法规。
一、背景与目的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一套非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提供 一套通用的规则和原则,以增加跨国交易的可预测性和减少风险。该通则于 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通过,目前已被广泛接受并用于许 多国家的国际商事交易中。
参考内容
国际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特点之比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合同立法在国际贸易和商务合作中扮演着至 关重要的角色。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 “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进行比 较,以探讨国际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1、适用范围与目的
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提供一套通用的规则和原则,其适用范围广泛,既包 括货物销售合同,也包括其他类型的商事合同。而公约则是专门针对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制定的,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尽管公约也涉及了一些其他问题,但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行为。
2、规则与原则的灵活性
通则更加灵活,它允许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通则或其部分内容。这意味着各 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选择适合他们交易的规则。相比之下,公约的规定更 加严格和详细,但同时也更加具体和明确。它规定了卖方和买方的基本义务以 及这些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的免除或限制。这使得在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时更加 容易。
二、通则与公约的概述
性的法律规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提供 一套通用的解释和适用规则。它涵盖了合同的所有方面,包括合同的订立、履 行、变更和终止等。通则的目的是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便利性和可预测性,减 少因各国法律体系差异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国际商法重要条约公约综述
国际商法重要条约公约综述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2011级1班傅阳学号:222011303240034一、《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
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
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
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三、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的重要条约公约1、《海牙规则》1924年8月,主要航运国家代表在布鲁塞尔签订了第一部关于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31年生效。
因为最初是在海牙起草的,故简称为《海牙规则》(Hague Rules)2、《海牙—维斯比规则》随着国际航运技术和实践的发展,《海牙规则》暴露出一些问题,所以国际海事委员会自1959年开始着手修改《海牙规则》,最终于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签署了《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6月23日正式生效,经修改后的《海牙规则》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3、《汉堡规则》鉴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并未触及《海牙规则》最实质的问题即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于1969年4月专门成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制定新的国际公约。
最终于1978年联合国汉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名《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续造适用论
2023年12月Vol.39,No.4Dec.2023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第39卷第4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6BFX195)[收稿日期]2023-11-1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续造适用论[摘 要]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虽是具有法律重述性质的示范法文件,但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的情况下,不宜直接作为准据法渊源适用。
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裁判机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能够妥善处理此示范法文件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
研究认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裁判说理和法律续造的有效参考工具,不但能够强化国际商事裁判的合理性,还能实现对国际商事裁判的可预测性价值。
[关键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重述;法律续造;准据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23)04-0050-11On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renewal of the law of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ONG Yang(The Belt and Road Development Research Institute ,Yili Normal University ,Yining 835000,China )Abstract:Although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UPICC )formulated by the Roman Institute for the Unifi cation of Private Law features a model law document with the nature of restatement of law ,it does not have direct legal binding force. Therefore ,it is not appropriate to directly apply it as the source of applicable law in the absence of an express choice by the involved parties. This requires the referee institutions to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odel law document and the national law in the specifi c judicial practice. The study holds that the UPICC ,as an eff ective reference tool for judgment reasoning and legal renewal ,can not only strengthen the rationality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judgment ,but also realize the predictability valu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judgment.Key words: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restatement of law ;legal renewal ;applicability of applicable law○ 宋阳 (伊犁师范大学 “一带一路”研究院,新疆 伊宁 835000)一、引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以下简称UPICC )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编纂,其目的在于为国际商事合同交易提供一般规则,具有较大影响力。
全国2020年10月自学考试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答案
全国202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课程代码:00246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不仅应具有一般权利能力,而且还应该具有(A)2-72A.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B.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所在国的国籍C.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所在国有住所D.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所在国有居所2.世界贸易组织中存在的单独关税区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和(D)2-80A.石油输出国组织B.非洲联盟C.英联邦D.欧洲联盟3.国际贸易实务中,选用FOB贸易术语时,会在术语后注明一个名称,该名称是(B)3-92A.承运人姓名B.装运港名称C.目的港名称D.收货人姓名4.解决因提单产生争议的法院通常是(D)4-120A.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地的法院B.卸货港所在地的法院C.船旗国的法院D.承运人所在国的法院5.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的票据是(C)4-120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海运单6.规定承运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可以援引承运人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条款是(B)4-127A.维斯比条款B.喜马拉雅条款C.汉堡条款D.鹿特丹条款7.关于“水渍险”,表述正确的是(C)4-144A.属于一般附加险B.属于特别附加险C.赔偿单独海损D.不赔单独海损8.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受让方取得的最高权限是(A)8-222A.独占许可B.排他许可C.独家许可D.普通许可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说法正确的是(A)9-231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对企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D.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50%10.BOT合同经营和运作中会出现很多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不属于政治风险的是(D)9-246A.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和汇出B.国有化C.征收D.政府增加税收11.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约定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C)11-272A.仅限于用尽国内的ADR程序B.仅限于用尽国内的司法救济C.仅限于用尽国内行政复议程序D.仅限于用尽MIGA的争端解决程序12.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就投资方面的问题达成的协议是(A)11-277A.TRIMs协议B.GATT协议C.ICSID协议D.GATS协议13.关于跨境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通行做法的是(B)14-334A.公司事项适用发行和交易地国法B.跨境证券发行和交易适用发行和交易地国法C.所有问题适用双方签署的司法协助协定D.所有问题适用《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14.国际投资中缔约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另一方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这一原则是(B)11-268 A.国民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平等待遇原则D.公平与公正待遇原则15.对已归属于常设机构范围的利润核算一般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A)15-355A.收入费用分配原则B.引力原则C.实际联系原则D.密切联系原则16.我国在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作出两项保留声明,一是互惠保留声明,二是(C)17-398 A.申请仲裁主体保留声明B.仲裁适用实体法保留声明C.商事保留声明D.仲裁适用程序法保留声明17.法院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国际民商事诉讼拥有管辖权。
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计算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计算方法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既有相似,又有不同。
本文对其异同进行比较,以期对损害赔偿之规则有更深入的理解。
关键词: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80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在对国际贸易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在国际贸易法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果。
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以一种非立法手段尽可能综合世界各主要法系在合同法领域的实践经验,兼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构建的能在国际商事中获得广泛适用的合同法体系。
“损害赔偿”是两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以《公约》和《通则》为例,对其“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比较。
一、《公约》和《通则》在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上的一致规定1、完全赔偿和可预见性损害《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此条强调两点:一、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得到完全赔偿。
二、损害赔偿应限定在可预见的范围内。
《通则》遵循“完全赔偿”和“损失必须具有可预见性”的规定。
第7.4.2条(1)款:受损害方当事人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
第7.4.4条:不履行方当事人仅对在合同订立时他能预见或理应预见到的、可能因其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受损害方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的义务《公约》和《通则》都规定受损害方当事人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的责任。
受损害方当事人通过采取合理措施本能够避免,但因没有采取行动而造成的损害将得不到赔偿。
对于受损害方因采取合理措施产生的费用因由违约方承担。
《公约》第77条: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国际私法 第11章 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本次更新算是一次小改版,条款总数依然是11项。如果根 据运输模式来划分,此次的条款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适用于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规则
–E组:EXW l Ex Works (工厂交货)
–F组:FCA l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5
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制定背景和主要原则
《公约》的前言确立了它所遵守的三项基本原 则:
(1) 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目标; (2) 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
国友好关系; (3) 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采用统
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
1941)。该《定义》对FOB、FAS、CIF 和
C&F等六种价格条件作了解释。它在美洲国家
间使用较广。值得注意的是,它将FOB术语分
为6种类型,其中5种类型的定义与国际贸易
中一般使用的FOB的解释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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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国际贸易惯例
(三)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36年,国际商会在巴黎集会,制定了《国际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简 写为Incoterms® (为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缩写)。该《通则》先后在1953年、 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 和2010年及2020年进行了八次修订和补充。 2019年9月10日,国际商会在巴黎推出 Incoterms® 2020,它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1278)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甲乙丙三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丁国不是该组织成员。
关于甲国对进口立式空调和中央空调的进口关税问题,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列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做法是()。
[2014年法考真题]A.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导致从乙国进口的立式空调的关税高于从丙国进口的B.甲国给予来自乙国的立式空调和丙国的中央空调以不同的关税C.甲国给予来自乙国和丁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进口关税D.甲国给予来自乙丙两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关税答案:D解析:《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
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
项,在不同产品间适用不同的关税,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
项,对于缔约国与非缔约国间适用不同的关税,未违反最惠国待遇。
项,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2款(乙)项,国民待遇原则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
因此,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在缔约国间相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未违反最惠国待遇。
项,对于缔约国间相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违反了最惠国待遇。
2、单项选择题(4分,每题1分)1. 青田轮承运一批啤酒花从中国运往欧洲某港,货物投保了一切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因生产过程中水份过大,啤酒花到目地港时已变质。
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0》并解释补充CISG的理论
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0》并解释补充CISG的理论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0》并解释补充CISG的理论,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无论是在法院诉讼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0》(简称《通则》)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的适用在内容解释、补充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则》序言宣称:《通则》可以被用作解释或补充国际法律文件的工具。
考虑到CISG对国际商事合同关系调整的重要性以及CISG与《通则》的特殊渊源,梳理反思《通则》解释、补充CISG的实践类型、制度依据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通则》解释、补充CISG的实践类型(一)《通则》对CISG具体条款的国际性释义这种实践是法院或仲裁庭从CISG第7条第1款的规定出发,运用《通则》来阐明或进一步确认CISG条款的具体含义。
比如在荷兰,上诉法院审理的一个涉及CISG适用的案件,该案中荷兰买方从法国卖方那里购买货物但只支付了部分货款。
卖方提起诉讼,不仅主张剩余价款支付,而且要求依据发票背面的标准条款对买方的迟延支付处以罚金。
该案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发票背面标准条款的效力问题。
荷兰的上诉法院指出,从CISG对合同成立的规定来看,任一条款要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必须在要约中得到体现并为受要约人接受。
由于CISG对标准条款问题并没有作特别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标准条款并入合同的条件,法院特别引用了《通则》第2.1.20条及其评论,对CISG的前述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法院进而认定,该案标准条款首次出现在发票背面,不符合CISG在要约中就应得到体现的时间要求,进而得出该案标准条款不产生拘束力的结论,不支持卖方的罚金请求。
概言之,目前实践中《通则》作为明晰CISG条款语言含义的解释功能,在事由上主要涉及合同成立、变更、习惯做法的形成、减损义务和损害赔偿条款等几个方面。
(二)《通则》对CISG立法空白或漏洞的替代补充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适用《通则》来补充CISG的成案是最多的,比如维也纳商业联合会仲裁院受理的编号为SCH4318和SCH4366的两个仲裁案件。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公约的关系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系(学者观点,仅供参考)摘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诞生是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来又一重要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约》的不足,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目前虽很难界定,但很明显的是它不是公约。
目前它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通则”)这两个国际文件的性质是不同的。
因为公约明显可以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则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
自1988年生效以来,公约已经得到包括全部主要贸易国(但日本除外)在内的五十多个国家批准。
然而一个公约的成功不仅在于它的批准和加入国的数量还包括公约生效后在一特定缔约国的适用。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国际贸易的双方是否确实同意公约适用于他们的交易合同中。
实践表明公约在适应社会、技术和经济变化的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如何在国际领域内统一适用是公约面临的最大问题。
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文件的性质特征和适用范围方面来回答以下两个问题:这两个文件是对立、并存抑或互补?商事合同通则是否对销售合同公约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其中两个文件的不同适用范围是本文关注的焦点。
一:二个文件的性质-对国际的立法的重述销售合同公约与商事合同通则究竟是什么关系?尤其在销售合同公约已经取得相当的成功时,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何以要倡导编纂商事合同通则?并且,二者的并存,难道没有造成混乱与重复的危险吗?我认为,要明确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它们形成的历程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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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
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
《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
《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
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二、适用方式不同《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条约,它以国际立法的方式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在缔约国间具有法律效力。
在缔约国的当事人没有明文排除适用公约或没有约定所适用的法律时,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既应该适用《公约》。
但目前《公约》的缔约国数量有限,而且缔约国在加入《公约》时可以作保留,拒绝接受某些条款,所以《公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此外,《公约》的内容不够完善,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其他法律问题又不得不适用国内法的规定。
而《通则》不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出现的,而是以国际重述(international restatement)的形式详尽阐述合同法普遍通行的原则。
即“用非立法的手段统一法律”(unification of law by non-legislative means),并对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一些基本原则、惯例和习惯性做法进行全面、系统地表述。
同时,《通则》的非强制性可以使它能更灵活地被接受;《通则》的条文富于弹性,又使得它能较广泛地被接受。
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得以在自愿基础上自由选择《通则》适用于其所订立的合同[4]。
三、《通则》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条款比《公约》更全面、具体1.《公约》并不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5],而《通则》明确“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并且包括例如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6]。
2.对于损害赔偿,《通则》要求在确定受损害方有权得到的赔偿时,应考虑到受损害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考虑到受损害方因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
[7]”《公约》的条款内容却并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形。
3.《通则》对损害的认定有“确定性程度”的要求[8],规定“赔偿仅适用于根据合理的确定性程度而证实的损害,包括未来损害”。
同时,《通则》还允许机会损失的赔偿,“可根据机会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来确定”。
而《公约》没有这样的要求。
《通则》这样的要求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4.对于估算损害赔偿金的货币,《公约》没有规定,但是《通则》却明确“损害赔偿金既可以用表示金钱债务的货币确定,也可以用遭受损害的货币确定,以两者中最为适当的货币为准”[9]。
5.关于损害赔偿中的“利息”,《通则》比《公约》详细具体。
《公约》规定受损害方有权收取利息,但是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计算办法。
相比之下,《通则》规定未付款项的利息的计算期间为从款项到期之日起至支付时止。
对适用的利率,《通则》也规定了一系列的确定方法。
首先“应为付款地银行对主要借款人借贷支付货币的短期平均贷款通行利率”,如果付款地无此利率,“则为支付货币国家的此种利率”。
如果都没有时,“应为支付货币国法律规定的适当利率”[10]。
四、《通则》涉及的合同领域中的法律问题比《公约》全面《公约》对合同领域的不少法律问题,诸如“合同的效力”、“代理人的权限”、“抵销”、“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时效期间”等问题都毫无涉及,但是《通则》却都有详细的规定[11]。
除此之外,针对合同履行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势变更”问题,《通则》还创造性地引入了“艰难情形”,对“艰难情形”的定义及其后果都做了合理的规定。
[12]结语:综上所述,《通则》的内容比《公约》全面、具体,适用的范围更广泛。
《通则》比《公约》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由于《公约》是联合国起草并由众多国家签署的公约,具有官方背景,对当事人(尤其是缔约国的当事人)具有相当的公信力。
但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公约》与《通则》在适用上并不是非此即彼,其实可以并行不悖。
鉴于《通则》的全面性,当事人可以将《公约》和《通则》结合起来适用。
《通则》可以适用于《公约》中所没有涉及的问题。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当事人可以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加入这样的法律适用条款:“本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未涉及的事项,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This contract shallbe governed by CISG,and with respect to mattersnot covered by this Convention,by the UN I DR O I 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C o n t r a c t s.)在“国际贸易中心”[13]1999年推出的《国际易损货物买卖合同》(Model Contract for the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Sale of Perishable Goods1999),也有这样类似的法律选择条款[14]。
此外,对于非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通则》为适用的法律。
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谈起摘要: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
本文尝试分析比较二者的异同,以及通则目前存在的问题,从而在适用上提出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商事合同通则、销售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通则")是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以来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又一重要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约的不足,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目前虽很难界定,但很明显的是它不同于公约。
目前它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公约相比,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方式更灵活,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一.通则与公约的相同之处1、关于缔约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缔约自由原则;合同必须信守原则;诚信、公平交易原则等。
2、关于合同的订立,因公约在要约、承诺等方面的规定几乎是完善的,所以通则对这一部分基本完全予以了采纳。
3、关于合同的理解,通则与公约都采用了主客观并用的解释原则,通则的规定比公约更为详尽。
4、关于合同的履行,二者都列明了履行合同时间的三种情况:合同中确定了履行时间,依确定的履行时间;合同只规定了履约期,则可在此期间内选择任何时间履行;其他情况下,履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关于履行的地点,二者的规定是相同的。
二.通则与公约的不同1、通则与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
公约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不是公约,可以说是"示范法",也可以说"国际惯例",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
在公约缔约国公约优先于通则;通则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
与公约相比,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一些很重要的交易类型被排除在公约之外。
公约的适用反映了国际贸易中有形贸易内容,而服务贸易被明显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对于知识产权则更无涉及,甚至一些易于引起争议的货物也被排除于公约适用范围之外。
2、通则和公约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是不同的。
通则补充了公约未涉及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反映的国际贸易的内容不仅包括有形贸易还包括无形贸易,它所适用的国际商事合同类型,既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又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和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一般认为,销售合同公约与商事合同通则之间在适用上不存在真正的竞争关系。
因为销售合同公约是仅以有形货物买卖合同为对象,而通则的适用范围则广的多,所以在有形货物买卖合同以外的合同,二者不发生适用上的重叠。
尽管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接受,但仍有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发生的情况下,无疑为商事合同通则的作为国际统一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机会。
所以商事合同通则能起到补充销售合同公约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它使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明确化,即使在国际买卖合同以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准据的场合,商事合同通则也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作为国际贸易发展和合同法统一化进展的成果,商事合同通则无疑可以用于解释销售合同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