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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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人身权

第八章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并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客体非财产性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密不可分

(二)人身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

(三)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不可放弃性

(四)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以权利的客体为标准,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这是人身权最重要也是最具有意义的分类。

一、人格权

所谓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固有的民事权利。

(一)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可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

(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各种具体人格权。前者包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又可分为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前者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后者包括姓名权和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等。

二、身份权

所谓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从本质上说,身份权只是借用了权利一词的表象,实则为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

身份权可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前者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后者有荣誉权。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人格权和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它们都具有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性,都是专属权、绝对权、支配权和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法律对这两类权利的保护,旨在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价值,以保护民事主体对其人身利益的充分享有和支配。但它们仍有很大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权利的性质不同。

第二、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

第三、权利的主体不同。

第四、权利的客体不同。

第五、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第三节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人们同侵害人身权的各种违法行为做斗争。

(三)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

(四)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进步。

第九章人格权

第一节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各种具体的人格权而言的。是指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与各种具体的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4.权利的专属性。

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通说认为,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应包括: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

(一)人格自由

(二)人格独立

(三)人格平等

(四)人格尊严

第二节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及其利益。

第二、生命权的内容是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活动能力,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

第三、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行使,而且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而言都是毫无意义的。

二、生命权的内容

(一)生命安全的维护权

(二)司法保护请求权

第三节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其法律特征包括:

1.身体权以自然人的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

2.身体权还表现为自然人对自己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

3.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二、身体权的内容

身体权的内容主要有:

(一)身体完整维护权

(二)对身体组织的适当支配权

第四节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并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这是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区别。

3.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行动自如,运动自主,而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这是健康权与人身自由权的区别。

二、健康权的内容

健康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健康维护权

(二)劳动能力保持权

第五节姓名权和名称权

一、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姓名权的内容

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二、名称权

(一)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名称权,是指由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

名称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名称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名称权的客体具有间接的财产利益因素。

3.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而且其商业性决定了转让通常是有偿的。

(二)名称权的内容

1.名称设定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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