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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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国际商法》
题目:对《国际技术贸易法》的认识
姓名:王忱
学号:280508211
学院:经济学院
班级:2008级国际贸易2班
时间:2011年7月6日
浅析我对国际技术贸易法的认识
一、学习总结
技术贸易主要是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构成国际技术贸易的基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和世贸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是《巴黎公约》,它奠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础,并构建了专利、商标和版权三种基本知识产权的国际保基本规则,而且它规定了产权保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独立原则。《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法条约》(PLT)为专利申请人在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更加经济快捷的渠道,此外还有用于规定、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保护著作权最有影响的公约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其中《伯尔尼公约》在保护范围内规定了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并且确立了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同时还有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
世贸组织的TRIPS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技术贸易的关系,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与机制。
在贸易方式上,国际技术许可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包括知识产权内容的经营制度许可的特许经营也是一种重要的方式。
二、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弊端
国际技术贸易的进行,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国际层面上,已形成了WIPO系列和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特别以专利相关制度,包括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法条约(PLT)和TRIPS等为代表。此外还有其他条约,诸如商标法条约、罗马条约、伯尼尔公约等。在这些条约或文件中,最重要的是巴黎公约、TRIPS及WTO的其他相关协议。
首先巴黎公约是技术贸易方面最重要的基础性公约之一,它将对创新的激励、发明人权利的保护同维护消费者权益、鼓励竞争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这种做法为后来的知识产权公约起到了极强的示范效应。紧接着PCT和PLT为专利申请人在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更加经济快捷的渠道,有助于技术在不同国家的专利获取,进而为技术贸易开辟道路。而伯尔尼公约主要规定保护版权的内容。然后TRIPS将知识产权保护推到了一个较高的保护水平,扩大保护范围。
尽管这些条约内容密切相关,许多文件通过TRIPS等条约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合理的法律机制可使技术在各国顺利流通和发展,加速全球经济发展,改善并提高人类的生活;然而,现存国际技术贸易的有限法律制度却与现实要求相去甚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忽略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达国家既是技术的主宰者同时又是规则的制定者,美国就是典型的例子,第一次工业革命以后美国一直是欧洲技术的模仿者,利用他国先进技术并改造创新,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成为技术的领头人,如今这一最大胆的知识产权盗用者百般阻
挠技术后进国家去获得模仿发展所需要的技术,迫使落后国家接受现有制度使其落入“以市场换技术”的陷阱。第二,缺少统一国际条约,相关规定散见于各条约中,执行的随意性大,具体问题还需以各国国内法为准。这样技术发达国家就可利用这一漏洞修改法规,提高贸易门槛。例如,美国不断修改知识产权法律从将计算机软件列为专利保护到将之纳于创作人保护更严格的版权系列并强行推广于全球,直至90年代后期国会将个人版权保护期限从20年延伸70年,公司著作权95年,这恐怕是全球版权保护期限最长的规定了。
三、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方法
“GATT1994与TRIPS有助于技术向发展中国家和新型工业化国家转移,该语已被韩国、巴西、阿根廷及中国等经验数据所证明。”但是,在核心技术转让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化水平及技术落后的国家而言,发达国家对其的态度与TRIPS生效前并无本质变化,以致技术贸易不畅通,它们仍然得不到想要的技术。TRIPS出台后受到了很多抨击,尤其是其对发展中国家现实情况和特殊需求的忽略,导致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执行起来阻力很大。我认为这一问题的出路就在于完善国际技术贸易协调机制,让发展中国家容易获得所需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促使全球技术良性循环,才能让现有的TRIPS得到有效执行并不断完善。
为了使制度符合各国的经济利益,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则需要遵循以确保国际协调的目的。
首先是合法保护与合理使用原则,良好的保护为国际技术贸易顺
利发展提供前提条件,但是技术权利滥用甚至是非法垄断则非常妨碍公平竞争,不利于技术传播。其次是合作原则,合作是人类行动的大趋势,是和平与发展的基础,协调本身就是一种合作,体现着合作的精髓。再次是公平非歧视原则,公平平等这一理念贯穿于整个WTO 体系下的诸多协议,不论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如何,技术转让的标准应当一致。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基石,这也是TRIPS的基础。协调制度建立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技术权利人正当利益的同时,推动更多的技术合理地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以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
基于上述原则,完善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构想需要从国内和国际两方面展开。
首先,各国完善国内法律规定并履行国际承诺。具体来说,发达国家需要通过具体措施履行WTO及其他国际法文件中的承诺。主要发达国家根据自己不同时期的利益需求,时而偏重保护时而强调自由。TRIPS进入WTO规则就是一个例子,一方面推动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又提高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水平:知识产权的过度、不合理的保护其实也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体现。因而,发达国家在自己的国内立法中如何体现出国际技术贸易法宗旨是非常重要的。发达国家应当兑现自己的承诺,在立法和国内政策中通过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如减免税、外汇制度和取消用意识形态来主导技术贸易等;发展中国家也需要完善国内制度,针对自己制度的缺陷对症下药。参照成功国家的经验经行政策法律调整。在建立、完善自己的专利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