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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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发电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管理规定(2011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公司职工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保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可靠发电,防止各类火灾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托克托发电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引用标准: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大唐国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集团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托克托发电公司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托克托发电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托克托发电公司所属各部门、驻托电外委单位、多经公司。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各种消防器材、设施是用于扑救火灾的专用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做他用,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五条消防设备设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各部门、外委项目部、云发公司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所辖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内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编制出登记表,标明种类、数量、设置地点、责任人和责任岗位,确保消防器具整齐洁净、完好可用。发现常规消防器材(灭火器、沙箱、消防工器具等)破损、失压、过期,联系安监部消防主管进行更换;发现水消防、特殊消防系统存在缺陷录入缺陷管理系统,由设备部热工、水工专业负责整改。
第六条消火栓周围15米内不准堆放任何杂物和停放车量,厂区所有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任何部门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杂物,如因堆放杂物而贻误扑灭火灾战机的,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负责。
第七条室内外的火灾报警装置和消火栓(消防器具),非火警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八条厂区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等遇火险使用后,必须立即通知安监部和消防队更换。
第九条对擅自动用消防设备者,由安监部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对消防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每日巡检、点检,每月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巡检卡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消防队或设备部相关专业进行更换、检修。保证器材完好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值班义务消防员要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签字、清扫并做好交接班登记。
第十二条安监部负责按期更换药剂,对干粉、二氧化碳等灭火器定期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各单位辖区内的露天消防器材要加设防雨淋、防日晒的保护设施。
第十四条消防水系统不得任意作为他用,如确需临时使用消防水系统时,要与相关部门(设备部、安监部)履行工作联络程序、并经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所有手提灭火器是根据公司各部位特定条件按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规定设置的,不得私自移动或使用。凡是检修、施工所用消防器材,检修和施工单位由公用灭火器处取用并做好登记或自备灭火器材,严禁非火情情况下动用生产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三章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特殊消防系统是由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组成,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设备误操作和误动都会引起严重的后果。任何人和单位没有值长和生产负责人的命令不得随意操作消防系统的任何设备。
第十七条特殊消防系统由设备部负责设备维护管理,发电部运行人员负责监视,安监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消防系统检修或其他原因停用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经公司防火委员会或主管生产的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停用。
第十九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设备部定期清理设备卫生,防止消防主设备或报警线路接口因污垢严重导致信号传输延迟或信号中断。
(二)设备部、维护项目部定期试验,检测系统报警设备的报警功能,并填写维护记录表。
(三)发电部对特殊消防设备进行日常检查,保持整洁、美观。
(四)火灾报警控制器由集控义务消防员24小时值班监视,并做好值班记录。
(五)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火灾报警系统设备。
(六)缆式线形定温探测器附近动火,要做好防护措施,避免火灾误报和烧毁电缆。(七)设备铭牌要清晰、牢固。
(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九)探测器的污浊影响其性能,在投入运行2年后,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阀及其他必要的功能测试,合格者方可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第二十条自动水消防系统:
(一)设备部负责每天进行设备卫生清理,保持美观、整洁。
(二)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自动水消防系统设备。
(三)设备铭牌应清晰、牢固。
(四)点检、维护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五)设备部每年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六)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七)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运行人员每天应检查消防泵房,保持室温不低于5度。
(八)设备部应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供水设备内的水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更换前,负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应向领导报告,并报告当地消防监督部门。
(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经公司2
防火委员会或主管生产的公司领导同意,设备专责人到场监督,落实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十)点检、维护人员每月按计划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填写维护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烟烙尽灭火系统:
(一)设备部负责保持烟烙尽钢瓶卫生清洁,发电部负责钢瓶室内卫生清理,每周一进行一次卫生清理,并记入消防台帐。
(二)无关闲杂人员不得进入钢瓶间,更不得擅自操作设备。
(三)设备部每月对系统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设备铭牌应清晰、牢固。
(五)储气钢瓶压力不得低于绿区,否则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二条常规消防器材(灭火器、沙箱、消防工器具等)管理规定
(一)常规消防器材按照“属地管理”,由区域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专职消防队负责试验和更换,安监部负责监督管理。任何人员严禁非火情情况下动用移动消防器材。移动消防器材遇火险使用后或不可用时,要及时联系消防队和安监部门及时更换补充,以备消防器材完整可用。
(二)各单位定期对器材进行卫生清理,保持美观、整洁。
(三)安监部每半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灭火器试喷,确保设备正常的伺应状态,同时填写月度记录表。
(四)设备铭牌应清晰、牢固。
(五)消防队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做好记录。
(六)泡沫液使用两年后,需重新充装。
第四章正压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三条空气呼吸器管理责任部门为发电部。
第二十四条空气呼吸器的月检查、测试工作由消防队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集控运行人员应掌握空气呼吸器的使用方法;由集控运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遇有紧急情况下使用。
第二十六条空气呼吸器及其零件应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以免橡胶老化。
第二十七条使用后应对面罩进行消毒,保持空气呼吸器的清洁;仪器放置在清洁的地方,以免损坏身体健康。
第二十八条空气呼吸器严禁沾污油脂。
第二十九条保管室内温度应保持在5~30℃之间,相对湿度40~80%,呼吸器距离取暖设备不小于1.5米,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的酸性的气体或盐雾。
第三十条拔快速插头时,不要带气压拔开,可将供给阀转换开关置于开启位置,将呼吸器内残留气体释放出来,然后再拔快速插头。
第五章安全疏散设施
第三十一条安全疏散设施、标志按照属地管理归属责任部门。
第三十二条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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