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_0
双向通报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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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双向通报制度为加强村两委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促进村级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次数:原则上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双向通报,遇重大事项及时通报。
二、通报内容:村两委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打算,在遇重大事项时通报动因、工作计划、具体措施。
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群众意见收集情况及工作建议。
三、通报方式:由村党组织负责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通报,村两委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
四、通报资料及会议记录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五、本制度由乡镇纪委负责解释。
村级重大事项请示公开备案制度本着“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按照“六步工作法”进行操作。
第一步:启动。
启动村级重大事项,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主持村三委联席会,作出预案。
第二步:通报。
预案形成后,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情况拿出初步意见。
第三步:论证。
乡镇党委、政府初步同意后,村党组织采取召开党员座谈会、村民代表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发包、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应进行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
第四步:审核。
由村党组织或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写出请示,并按要求填写重大事项审批表,上报乡镇党委、政府。
乡镇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重大事项预案的科学性、合规性进行研究审批。
第五步:表决。
乡镇审批通过的重大事项报告预案,要提交到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
表决形式可以通过口头、举手、投票的形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
第六步:实施。
凡村级重大事项均由村两委班子共同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监督,定期向村民公布进展情况。
办理结束后,要将整个事项的完成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并将办理结果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和参与的愿望,变“向我公开”为“我要公开”,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点题。
村民10人以上、党员5人以上联合要求进一步公开“三资”等方面内容的,村两委必须无条件受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376b4c3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d0.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7•【文号】劳社部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控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内控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否,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的主体地位,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近年来,一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并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甚至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要岗位用人失察,违规操作,致使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事件时有发生。
实践证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各地要坚持与时俱进,及时、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着力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操作流程。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b30f359284ac850ac0242f5.png)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实行案件查处2结果和剖析发案原因的“双通报”制度,更好地发挥查7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据省纪委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双通报”范围和对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选择一些自办的、在本地区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向社会、发案单位或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具体是:
1、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2、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经济案件;
3、在执法监察与纠风工作中查处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二、“双通报”内容
案件查结后,案件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和发案单位的领导要分析案情,剖析发案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具体通报的内容是:
1、公布案件查处的结果;
2、剖析发案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主要是被查处人的政治、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提出整改和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三、“双通报”方式
坚持分级通报的原则,实行谁查处,谁通报,特殊情况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具体方式是:
1、发文通报;
2、会议通报;
3、新闻媒体通报等。
四、“双通报”中应注意的事项
1、凡实行“双通报”的案件,需认真准备,形成文字材料;
2、一般情况下,须在结案后,一个月内予以通报;
3、“双通报”范围需报经委、局领导批准。
案件通报制度
![案件通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3321a5a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f6.png)
案件通报制度案件通报制度是指在案件侦查、处理、审理和执行全过程中,相关机关和人员应当依照肯定的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对案件的公正公开公正监督。
下面将认真介绍案件通报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案件通报的意义案件通报制度是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的紧要构成部分,对于构建法制化社会和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有序具有非常紧要的意义。
一方面,案件通报制度可以加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案件通报制度也有助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促进内部流程、工作效率等多个方面的改进。
二、案件通报的内容案件通报的内容需围绕实在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下面列出通常需要通报的内容:1.案由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2.案件的起因和犯罪动机;3.案件的涉案人员和关系人员的基本情况;4.案件的调查和侦查情况;5.案件的材料和证据;6.案件的刑事责任和惩罚情况;7.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
以上内容不属严格规定,实在内容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案件通报制度的执行案件通报制度的执行重要需靠依法依规,透亮公开,公正公正,权责划分清楚来实现。
实在实施如下:1.建立案件通报制度规程,订立案件通报标准和要求;2.依据案件性质,订立不同的案件通报制度流程和操作指南;3.适时公布案件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实现对外公开和对内透亮;4.对于紧要案件通报,可以采纳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5.加强对案件通报信息的安全和保护,防止信息泄漏;6.加强对涉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督促和管理,确保案件通报流程执行有序。
四、案件通报制度的评价案件通报制度的评价重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公众知情度:案件通报制度的实行能否让公众适时获得案件情况,从而加强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度;2.社会充足度:案件通报制度的实行是否能够充足社会公众的知情需求,提高社会对司法、公安机关等的公信力;3.应用性:案件通报制度的实行对于案件侦查、处理、审理和执行等流程是否有实质性帮忙;4.规范性:案件通报制度的实行能否达到肯定的规范化标准,降低整个流程中的人为因素影响;5.时效性:案件通报制度的实行能否适时、精准、公正的公示案件进展情况,是否实在很好的时效性,保障案件流程的顺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a58f18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92.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9号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aa74d79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cf.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09224fbf705cc1755270942.png)
中共陕西省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是今后5年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根据新的时代条件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为实现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要求。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三)工作目标。
经过今后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推进反腐倡廉教育(一)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研究制定《陕西省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切实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纠正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违规公款消费以及对职工困难漠不关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纪委案件剖析材料(精选多篇)
![纪委案件剖析材料(精选多篇)](https://img.taocdn.com/s3/m/06404d04b4daa58da0114a8b.png)
纪委案件剖析材料(精选多篇)第一篇:纪委案件剖析材料纪委案件剖析材料案件剖析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调查终结的典型案件,剖析发案原因,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的综合性材料。
一、制作依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实施查办案件“一案双报告”的暂行办法》规定,“一案双报告”是指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
案件总结剖析报告侧重以下内容:1、被处分人违反党纪政纪情况,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及后果;2、被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主要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3、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4、发案单位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应进行整改的建议。
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由案件调查组与发案单位共同研究起草,经案件承办室同意后,报分管常委和主管副书记批准,案件承办室送达发案单位。
二、例文评析关于汪××贪污受贿案的剖析报告最近,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汪××的贪污、受贿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汪××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县委组织部已免去了汪××担任的××单位负责人职务。
汪××,男,汉族,……(一)主要违纪事实……(二)发案原因分析汪××贪污受贿案是近年来全县××系统发生的一起严重违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
乡镇、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_0
![乡镇、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_0](https://img.taocdn.com/s3/m/7c51650d0912a2161479296d.png)
乡镇、部门纪检监察工作
情况通报制度
各乡镇纪委、县属单位纪委(纪检组):
为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工作情况及经验的沟通、交流,有力推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制定乡镇、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一、形式
1、实行定期通报制,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
2、各单位要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纪委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整理汇总。
3、通报以专刊的形式下发给各单位,并在岱山廉政网上进行专题交流。
二、内容
1、乡镇、县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2、乡镇、县属单位受理的和县纪委、监察局下转的信访件办理情况;
3、纪检监察信息报送、录用情况;
4、餐饮接待费支出情况;
5、机关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6、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7、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相关报表的上报情况;
8、需要通报的其他工作情况。
三、要求
1、各单位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之前准时向县纪委办公室书面上报各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
2、各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将此作为促进工作的有效手段落实专人切实抓紧抓好。
3、各单位在每月书面材料上报中要注重工作方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避免工作的罗列和堆砌,做到实践有方法,总结有成效,工作有促进。
中共岱山县纪委办公室。
生产现场隐患整顿“双通报”方法
![生产现场隐患整顿“双通报”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be3540c3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4c.png)
生产现场隐患整顿“双通报”方法背景在生产现场中,存在隐患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为了确保生产安全和提升工作效率,采取及时整顿和通报隐患的方法非常重要。
本文档介绍了一种称为“双通报”的简单策略,以解决生产现场隐患问题。
方法1. 隐患整顿:一旦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整顿措施。
生产现场负责人应立即与相关部门沟通,组织相关人员对隐患进行整改。
整顿措施应针对具体隐患情况,确保隐患得到有效解决。
2. 内部通报:在隐患整顿过程中,及时向公司内部进行通报。
通报内容应包括发现隐患的时间、地点、隐患的具体情况以及整改计划。
通报可以通过内部邮箱、通讯工具或会议等形式进行,以确保相关人员得到及时的信息。
3. 外部通报:除了内部通报,还应将隐患情况及整改计划通报给相关的外部合作伙伴或监管部门。
这有助于建立透明的沟通渠道,确保外部相关方能够了解隐患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监督。
4. 双向反馈:通报隐患的同时,也应主动与相关人员进行双向沟通和反馈。
相关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或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整改计划。
双向反馈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提高整改效果。
注意事项- 隐患整顿和通报应尽快进行,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 通报内容应准确、清晰,避免引起信息误解。
- 与外部通报时,应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不得透露敏感信息。
- 及时召开相关会议,加强内部协作,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生产现场隐患整顿“双通报”方法的简要介绍。
该方法简单易行,能够有效地解决生产现场隐患问题。
通过及时整顿和通报,可以提高生产安全性和工作效率,确保生产现场的正常运行。
领导干部办理案件通报制度
![领导干部办理案件通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f6c5b66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55cc34a.png)
领导干部办理案件通报制度
一、通报目的
为加强领导干部对办理案件的重视程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制定本通报制度。
二、通报范围
本通报制度适用于各级领导干部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三、通报内容
1.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编号、案件类型、涉及人员等;
2. 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调查取证情况、涉案人员处理情况等;
3. 案件处理结果:包括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
4. 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四、通报形式
1. 定期通报: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领导干部办理案件情况进行通报;
2. 紧急通报:对于重大紧急事件或突发性案件,及时进行通报;
3. 个案通报:针对个别重要或特殊案件,进行单独通报。
五、通报程序
1. 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本通报制度要求,及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
2. 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和汇总案件办理情况,形成通报材料;
3. 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照通报形式进行发布。
六、通报责任
1. 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本通报制度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案件办理情况;
2. 对于未及时报送或虚报、瞒报的领导干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3. 本通报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七、监督检查
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领导干部办理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通报制度的执行;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督促整改和改进。
八、定期总结
1. 各级领导干部应对通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2. 相关部门应对通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案件信息通报与案件协查制度
![案件信息通报与案件协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b579d53d4d8d15abf234e2d.png)
案件信息通报与案件协查制度
一、为加强烟草市场监管协作~共同促进行政管理效能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共同查处涉烟违法案件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现信息共享~县级局与上级局或本级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换相关简报、文件、制度、规章等信息~协助提供办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实现信息共享。
三、县级局与上级局或本级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调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各司其职~依法办案~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一时难以界定的重要线索~可以组织联合调查。
四、县级局在涉烟案件侦查中如需上级局或本级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办案人员须持本人工作证和烟草专卖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应单位的领导或执法部门联系。
相应单位接到请予协助的要求~应积极配合并严格保密。
五、县级局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明确移送范围~严格移送程序~加强移送管理~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定期汇总掌握总体情况~跟踪督办案件线索查处状况~同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六、县级局收到上级局或本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和案件协查信息后~要及时按照公文流转程序送分管领导批示。
七、领导批示后~县局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对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通报中提供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将调查、核实和查处的情况及时向要求协查单位回复。
八、办案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不得无故迟报或隐瞒不报。
对无特殊原因~应通报案件线索而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九、对上级局或本级其他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的信息和提出的协查通报反应不及时或调查、核实和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其情节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9a0bf5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de.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法〔2001〕16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法(2001)164号本院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 1日起施行。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一条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条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672682f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d2.png)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该文件旨在推进司法信息公开,加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本文就该暂行办法进行分析。
一、案件双通报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案件双通报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安排,其实施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司法公开,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促进司法公正透明。
同时,该制度有助于实现“去会所化、去应酬化”的司法改革要求,推进法官检察官廉政建设。
通过双通报制度,法官检察官将制度化地防止以权谋私行为,增强廉政自律能力,同时也将排除外界非议和误解。
二、案件双通报的内容和范围案件双通报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涉及法官检察官严重不当言行、违反承诺、违反廉洁纪律等的行为,必将公开通报,同时,将给予行政和职业处分的惩戒。
其次,对非法律和公正程序所得的裁判结果和检察结果必将公开通报,以及对损害当事人权益或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和决定必将公开通报。
最后,要求发布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概要判决和决定的具体办法,加强司法公开。
案件双通报的范围包括各级法院、检察院所有成年人民陪审团、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此外,还包括涉及司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三、案件双通报制度的体制机制案件双通报制度需要依托于完备的体制机制来实施。
具体来说,对于双通报的收集、审核、通报和记录等事项,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经过严格程序的工作机制。
关于具体操作规程,涉及到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资料保密等方面的问题,应当根据具体地实践情况制定和完善。
同时,必须做好司法公开的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双通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案件双通报制度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尽管案件双通报制度有望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建立廉洁司法机关的形象,但是该制度也面临机制性、行政性和实际性的难点和挑战。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保证双通报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在司法案件处理工作中,经常需要运用大量的试探性的证据,因而,受到了诉讼当事人的稍纵即逝的影响,并且可能受到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不同影响,难以保持客观性和中立性。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182a8db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83.png)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2•【文号】银保监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会管单位:现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0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案件(风险)分级督查督导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0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重大案件(风险)约谈告诫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5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和《关于加强保险案件信息处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2020年5月22日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e160fc2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4c.png)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7.24•【文号】银办发[2000]214号•【施行日期】2000.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24日银办发[2000]21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在服务决策、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等方面的作用,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司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请于8月15日之前将信息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报总行办公厅。
二、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直接向总行报送信息,同时抄报分行。
自9月份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一律通过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向总行报送常规信息,通过邮寄方式的纸质信息可不再报送。
没通电子邮件系统的单位,可继续以目前方式报送。
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仍通过加密传真方式进行。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要配备专门电子邮件信箱报送、接收信息。
邮箱地址随联络员名单一起报送总行办公厅。
四、总行办公厅信息处联系人的电子邮件信箱为:胡碧珠/办公厅/总行PBC@PBC,储爱武/办公厅/总行PBC@pbc,联系电话:(010)66194149,66194148,66015339(传真)。
附: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在服务决策、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发,紧紧围绕金融中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为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领导全面掌握金融工作情况、科学决策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在推动各项金融工作中的作用。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a9cefc1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cc.png)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豫司文[2004]274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04]274号)省监狱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2004年12月6日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4年12月8日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则(试行)》(豫司办[2004]30号)和《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豫司办[2004]17号),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国家赔偿、行政复议应诉、刑罚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保障和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学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全面把握法条要义,是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设学习型机关的内在要求。
因此,各单位要在近期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全体同志深入开展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活动。
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司法考试处、法律援助中心等执法工作领域较多、任务较重的单位,还要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对直接负责执法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切实理解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
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_0
![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_0](https://img.taocdn.com/s3/m/644c1892284ac850ad0242bb.png)
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根据案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管理工作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反腐败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科学决策与实施领导的具体形式和重要途径。
第三条案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为反腐败斗争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及时、准确、真实、规范”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案件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紧紧围绕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及时掌握查办案件工作的基本情况,把握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规律,抓好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为领导指导办案提供决策依据,促进查办案件工作不断深入。
第五条案件管理的职能主要有:统计职能,及时准确地统计查办案件数据,建立办案工作信息库;综合分析职能,通过对案件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分析,为领导指导办案提供科学的带有前瞻性的决策依据;督办职能,对办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办案工作任务。
第六条切实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和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检查的副书记直接分管案件管理工作,由相应的职能室选配一名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同志专职从事案件管理工作,其它具有办案职能的室应确定一名兼职从事案件统计报送人员。
全市各单位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也要重视案件管理工作,确定一名兼职从事案件管理工作人员。
第七条为案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应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案件管理系统网络,实现科学化管理。
同时,为案管人员掌握有关办案信息提供便利条。
2024年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模版(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992251ae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a4.png)
2024年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模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承担本单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
所有相关人员必须接受与危险物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安全卫生防护以及应急救援知识的全面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安全部门:全面负责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对危险物品管理的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发现的事故隐患。
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有效协调危险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设备动力部门:负责办理危险物品公路准运证,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证件办理工作。
制定并实施危险物品运输工具的维护保养计划,对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严格监督执行。
(三)供销部门:负责办理危险物品的购买证、准购证,以及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等全过程管理。
同时,负责本部门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四)医院:承担对危险物品事故受害者的医疗救护工作,并对本单位医用的氧气、有毒及特殊药品和试剂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五)科技处:负责本单位有毒有害物品及核子称的安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中毒和核辐射事故的发生。
(六)保卫处:负责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危险物品的运输押运任务。
在危险物品事故发生时,负责营救受害者,并指挥、疏散、撤离危害区域的人员。
二、关于紧急处置预案及演练总结:1. 目的:旨在迅速、有效且合理地应对紧急情况,以控制事态发展,并尽可能避免顾客受到伤害,确保顾客的安全。
2. 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院内所有紧急情况的处理。
3. 职责分工:院长:担任全院重大紧急事件的总指挥。
医疗副院长:负责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全院的紧急医疗救护方案。
行政副院长: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医院紧急事件的后勤、保卫等统筹方案。
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
![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867385d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70.png)
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引言: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一些银行从业人员和机构的不端行为,银行业也频频出现了违法违规案件。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我国积极探索和推行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曝光和惩处违规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一、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概念及重要性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是指在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对银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准确、公开的通报制度。
该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防止“灰犀牛”事件的发生“灰犀牛”是指明知会发生危机,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风险事件。
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及时发现和防范银行业内部风险,避免出现类似的“灰犀牛”事件。
2. 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通过将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能够对行业从业人员形成震慑和警示作用,增强他们的诚信意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3. 促使金融机构加强自律管理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对金融机构起到了监督和管理的作用,迫使金融机构加强对内部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的风险防范能力。
4. 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实施,能够促使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更加公正、公平地处理违规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程序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程序:1. 违规案件的监测和发现金融监管机构通过设立监测系统对银行业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发现,通过内部员工举报、客户投诉和对银行业内部的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发现。
2. 通报的对象和对象的范围通报的对象主要包括违规行为相关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相关当事人。
通报的范围应该涵盖整个银行业,并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适度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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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
的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实行案件查处2结果和剖析发案原因的“双通报”制度,更好地发挥查7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据省纪委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双通报”范围和对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选择一些自办的、在本地区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向社会、发案单位或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具体是:
1、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2、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经济案件;
3、在执法监察与纠风工作中查处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二、“双通报”内容
案件查结后,案件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和发案单位的领导要分析案情,剖析发案原因,研究整改措施,具体通报的内容是:
1、公布案件查处的结果;
2、剖析发案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主要是被查处人的政治、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提出整改和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三、“双通报”方式
坚持分级通报的原则,实行谁查处,谁通报,特殊情况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具体方式是:
1、发文通报;
2、会议通报;
3、新闻媒体通报等。
四、“双通报”中应注意的事项
1、凡实行“双通报”的案件,需认真准备,形成文字材料;
2、一般情况下,须在结案后,一个月内予以通报;
3、“双通报”范围需报经委、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