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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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企业类贷款操作行为,提高企业类贷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企业类贷款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六大阶段。按照信贷业务先客户评级、后额度授信、再具体支用的原则,除特别规定可以不予确定授信额度的客户外,所有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均应先评级并报批授信额度。

一、受理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等操作环节。受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信贷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

(一) 客户申请

该环节可以是客户主动到农村信用社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农村信用社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建议客户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信贷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农村信用社的有关信贷规定(包括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信贷业务的利率、期限、用途、优惠条件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二)资格审查

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须经联营各方书面同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须经合作各方书面同意);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地位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1、客户基本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国土、环保、资源、城市规划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符合农村信用社资格要求的,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3)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

(4)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

项目资本金比例(资本金比例=项目资本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其中铺底流动资金按照流动资金的30%计算)按照国家和农村信用社关于资本金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①交通运输、煤炭、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性)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5%;

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50%,当其它融资中有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优惠利率的长期贷款,或有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软贷款的,且上述贷款额度超过融资总额的50%的,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放宽,但最低不低于35%;

③农业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

④单纯购买设备的电信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其它邮电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5%;

⑤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5%;

⑥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⑦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40%;

⑧电力、机电、建材(非水泥)、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它项目比例不低于20%。

⑨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超过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项目除外。

⑩借款人/项目投资人对其它法人累计投资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

(6)对实行项目法人制的新建项目要着重审查项目法人资格。(项目法人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2、限制性条件

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社不接受其申请:

(1)连续两年亏损,或连续两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

(2) 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

(3)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4)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5)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的;

(6)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7)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

(8)列入信用社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的。

(三)客户提交材料

通过初步审查后的客户主要提供如下材料:

1、客户基本材料

(1)《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书》(附件一)、《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申请书》(附件二);

(2)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5)贷款卡 (原件及影印件);

(6)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

(7)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8)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影印件);

(9)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10)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1)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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