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职责细则 附董事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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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职责细则

附董事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展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有效发挥战略委员会的功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展战略委员会是本行董事会开展发展战略研究和进行战略决策的参谋机构。根据本行的战略目标,发展战略委员会拟定本行的近期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分析和论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为适应当前金融业发展之需要,实现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加大对全省、全国及我市周边地区金融市场的调研工作,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积极探索本行如何走战略扩张、做大作强之路。

第二章组织方式

第四条发展战略委员会由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及若干名委员共同组成,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并可根据需要,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法中介机构参与,并聘请有关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策划和财务顾问。

第三章资格规定

第五条发展战略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必须有较强的专业素质,深谙银行业务,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对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的走向有一定研究,有较强的开拓能力和决策能力,工作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负责制定本行的三年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第七条对本行的经营和运作状况进行跟踪分析研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第八条参与本行的重大发展项目的规划与前期论证。

第九条组织开展如何实现我行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考察和调研,借

鉴外地经验,提出加快我行发展的思路和措施,并加以实施。

第十条研究分析国内的政治、经济、金融动态,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以实现本行在确保资产质量不断提高的基础上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以尽快成为上市公司为目标,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分析和论证,提出发展目标和规划,确保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

第十二条加强与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及金融院校的联系,为本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三条研究、分析和介绍国内外商业银行的发展经验,为本行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意见。

第十四条进行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交换,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发展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目标,在开展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由委员会成员拟定本行近期发展规划和本行中长期发展规划、上市方案等,上报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出决议,由委员会组织实施,经营班子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发展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职责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行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主持董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负责准备和递交政府管理机关及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第四条负责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及有关事务,管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记录,保管本行董事会的印章。

第五条协助做好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合做好高管人员的考核、薪酬激励及发展战略规划的决策。

第六条负责建立并保持与董事的联系沟通机制,保证董事能够及时得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第七条协助、督促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

第八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法人投资者及自然人投资者保持必要的联络,提高投资者对本行的参与度。

第九条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十条负责本行股权管理工作,保管股东名册、股东资料及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决议下协助落实本行资本金项目的调研和重大投资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组织落实本行资本持续补充机制工作。

第十三条协助董事及高管人员再培训工作的安排。

第十四条负责办理本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年检及变更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筹备本行领导班子联席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第十六条承担股东大会、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享有对本行事务的知情权,有权及时得到有

关文件和记录。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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